「監察院可廢,監察權不可癱瘓」研討會。攝/何宇軒

人權空窗?監察院存廢衝擊人權委員會運作,臺灣還有哪些保障機制?

第 6 屆監察委員任期已在今(2026)年 7 月 31 日屆滿,總統賴清德在 6 月 11 日正式提名前臺大醫院醫師陳永興為第 7 屆監察院院長、時任監察委員王榮璋為副院長,以及其餘監察委員,合計 29 位被提名人1由於後來廖婉汝、謝政達婉謝並撤回提名,實際審議的被提名人為 27 位。,送交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已在 8 月份對被提名人完成詢答(公開提問),也舉辦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發言,預計在 9 月 29 日舉行人事同意權投票。

但目前在立院居多數優勢的在野黨中,民眾黨已經表態會「全體封殺」,而國民黨則傾向「不會全數通過」,黨內也有全體封殺的主張,監察院恐怕會有一段時間因委員無法就任而陷入空窗。

在目前的制度下,部分監察委員還兼任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人權會」)的委員,擔負著侵害人權或構成歧視的事件調查,以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等業務,若無法行使職權,恐將使國家的人權保障機制運作受阻。(參考:【人權星期三】20 年來重大人權進展,國家人權委員會能做些什麼?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經民連)在本(9)月 12 日舉辦「監察院可廢,監察權不可癱瘓」研討會,在其中「沒有國家人權委員會,人權保障機制何去何從?」的議程裡,邀請前監委兼人權委員、學者與 NGO 工作者,從不同的角度,探討國家人權委員會現行制度的未竟之處,以及萬一監察委員難產、連帶使人權會也無法運作的情況下,目前有哪些機制可以維護人權?

當人權委員會無法運作,還有哪些保障機制?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理事長徐偉群表示,「機構與系統性人權侵害防制」是人權會設置的主要目標,在人權會無法運作的情況下,他提出幾個補充性的構想,分別是:恢復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於行政院設置人權事務會報並以人權及轉型正義處(人權處)為核心幕僚單位,並在一定層級以上機關的政風系統設置人權檢核官。

徐偉群強調,這些構想並不是要替代人權會,即便人權會存在,這些構想都還是可以建立,更可以讓人權會與政府各部門的人權保障機制,產生內外呼應的效果,而不是在功能上重疊。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理事長徐偉群。攝/何宇軒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理事長徐偉群。攝/何宇軒

在恢復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方面,徐偉群回顧,在人權會成立前,總統府轄下便設有人權諮詢委員會,透過這些委員把人權保障的概念帶入政府系統裡,但隨著人權會成立,這個編組就被總統府取消了,他建議可以恢復。

在行政院方面,建議設置人權事務會報。徐偉群說明,這個構想來自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轉會)完成階段性任務解散之後,國家的轉型正義工程就是在行政院轄下設一個「推動轉型正義會報」來接手,其中的民間委員在轉型正義的領域,發揮督促與建議的功能。

徐偉群也提到,目前行政院轄下的人權處有很多優秀的公務員,可以督促各級機關推進轉型正義的各項工作,他認為這個模式可以推行在人權事務上。

而為了讓人權事務的檢核與促進能在行政機關裡落實,徐偉群也建議在一定層級以上的機關裡,設置人權檢核官,並且設在政風系統裡。他解釋,這個構想的由來是類似《洗錢防制法》,要求特定單位設有職位,在整個系統裡透過內部的檢核機制,常態性的發揮自我檢查的功能,並跟外部的監督機構互相配合。

此外,他還建議分別建立司法冤案救濟及系統性人權侵害防制機制。可以參考英國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在立法設置獨立的「冤案救濟委員會」,仿照檢察總長任命模式,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以取得一定程度的獨立性。

黃怡碧:人權會應發展「不同於監察院」的工作方式

當人權會不能正常運作時,還有哪些現行的人權保障機制?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表示,在行政院層級,隨著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當中,有 6 部都具有國內法效力2分別是:
ICERD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完成締結程序)
ICCPR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施行法)
ICESCR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施行法)
CEDAW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施行法)
CRC 兒童權利公約 (施行法)
CRPD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施行法)
資料來源: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網站
,所以現在每個人權公約在中央部會都有相應的任務編組,來管考相關政府部門在這些人權公約上的推動。她也會再與徐偉群討論,到底現在行政院的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距離前面他建議的行政院人權會報還有哪些不足,或是可以再補強的部分。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攝/何宇軒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攝/何宇軒

至於其他憲政機關中的人權機制,黃怡碧舉例,像司法院也有自己的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考試院也有人權工作小組。至於立法院,為了避免立法機關自己推出本身就違反人權的法案,人約盟也持續倡議,希望在立法院能夠設置一個常設的、由立法委員所組成的人權委員會,對每個法案先做人權影響評估,確保未來通過後,不會侵害人權。即使立法院目前的狀況如此之糟,人約盟還是會繼續遊說,希望立委能夠摒棄政黨成見。

黃怡碧也建議,目前有些工作可以不需要修法就開始進行,例如人權會如果要做系統性的人權侵害調查,它必須發展出一套有別於監察院的工作方式,也必須培養祕書處中核心工作人員的專業能力,好讓將來委員到位之後,能夠順利執行。她也建議在人權會設置常設的民間組織諮詢委員會,由民間社會、民間團體來設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行動議程。黃怡碧強調,人權會要發揮橋樑的角色,與民間團體保持建設性與積極的協作關係,是非常重要的。

台權會:行政機關人權意識有待加強

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余宜家表示,在人權會很有可能面臨中斷的情況下,或許它只是暫時看起來沒有人,但這會造成的嚴重後果,導致組織業務沒有辦法累積。在這個時刻,必須要重新思考,它到底在制度上需要做哪些調整,才會更符合《巴黎原則》31993 年由聯合國大會決議認可的國家人權機構運作標準,強調國家人權機構的獨立性,包括組織、預算、人事及運作上的獨立。同時強調明確的管轄權與充分的權力,並能為人民所近用。資料來源:教育部人權教育資源網的要求。

余宜家說,過去人權會與監察院之間的職能始終沒有完全釐清,也限制了人權會應有的作用。她認為應該在人權會已經運作了 6 年的基礎上,重新思考如何確保國家人權機構持續、獨立運作,並建立完整的職權行使法制。

對於徐偉群提出的方案,例如在行政機關設置人權檢核官,余宜家也回應,這個方向她沒有想過,也覺得最終可能會是一個很好的理想。但她也擔心,以過去她跟行政機關互動的經驗來看,她認為機關對於人權的詮釋方式,以及人權意識的缺乏,是會讓人感到擔心的。

余宜家以她長期投入的非正規住居4指一個人可能因為歷史因素、社會變遷或政策變動而未能取得土地的正式產權,但有居住的事實,或某地長期承載著居民的生活與社區文化,卻常被簡化為「非法占用」。民間倡議居住權的保障不應以所有權為唯一前提,不論一個人是以什麼形式居住,都應該享有一定程度的使用保障,避免遭受強迫驅逐、騷擾或其他威脅。資料來源:綜合整理自台權會環境法律人協會網站、居住權議題的經驗為例,提及法務部便曾堅持他們當初拆除華光社區完全合法,還聲稱有問居民要怎麼搬遷,但整個說辭完全沒有考慮到,其家訪的方式其實很像是脅迫居民搬遷。而且即便臺灣經過這麼多次公約審查、公民團體給了這麼多建議,十幾年來,這些機關的說法還是都一樣。

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余宜家。攝/何宇軒
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余宜家。攝/何宇軒

葉大華:人權會必須辨識系統性的侵害,卻沒有足夠資源

對於人權會的發展,前人權委員葉大華認為,人權會應該逐步邁向獨立運作。因為監察權著重個案究責,人權機構則必須辨識系統性侵害、檢視政策並提出改革建議,但兩者功能與工作方法其實不同。目前制度下,人權會委員是由部分監察委員兼任、預算與人力都附屬於監察院,職權行使法制也未完備,與《巴黎原則》的要求仍有落差。

葉大華坦言,在監察委員與人權委員的雙重身分之間,她後來大部分工作都在做監察調查,就是因為在人權調查的工作上,她沒有被賦予足夠的資源。她關注的議題,必須要花很多力氣去溝通說服可以調度資源的人,即便爭取到資源,可能都已經是很後來的事了。

葉大華主張,短期內應該先透過修法,讓具有人權專長的人權委員專責人權工作,並建立與國會、行政院的聯繫平臺;長期來看則應該推動人權會成為憲法或法律明定的獨立機關,維持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委員產生方式,並兼顧性別、族群及專業多元,同時也應建立彈性的用人制度,納入學者與民間實務人才,以更完整的法律基礎及專業人力,落實人權保障。

前人權委員葉大華。攝/何宇軒
前人權委員葉大華。攝/何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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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宇軒
何宇軒

Right Plus 特約記者。走過主流媒體與獨立媒體,也曾在 NGO 與國會助理間游走,盼能從全面的角度,在報導中呈現政策與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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