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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CCSA)致力於推動兒童權利。圖中穿紫色背心的少年是 CCSA 的服務對象翔翔,他在自立後也投入助人工作。圖/取自 CCSA 網站
文/陳旺德、麥王若凡 CCSA 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研發部研發組長、研發專員
2026 年 8 月,臺北市一名女童的保護案件,再度引發社會對「孩子長期處在風險中,為何遲遲沒有安置」的追問。但進入安置(如育幼院、兒童之家等機構式集體照顧)之後,孩子就安全了嗎?
當安置體系已有兒童權利課程、申訴管道及查核評鑑,為何孩子的求助仍可能被忽略,傷害仍被解釋為管教?
我們從監察院揭露的案件出發,想邀請讀者檢視安置生活中的成人權力:誰定義孩子的問題、誰判斷他的話是否可信,又有誰必須回應他的痛苦?讓孩子安全長大,需要的不只是離開危險,更是能安心表達、讓意見真正影響決策,並在穩定關係中逐步療癒的照顧環境。
根據監察院 2025 年 9 月的調查報告,2024 年 1 月,當時 9 歲的院生 A 進入花蓮禪光育幼院。3 個月後,他因曾與另一名院生攀上圍牆、作勢往下跳,被執行長安排接受「脊椎癱瘓身心障礙者體驗」。執行長稱,此舉是為了讓孩子理解從高處跌落的後果。
4 月 20 日上午 7 時,A 被要求包尿布、坐進輪椅,四肢受到約束。根據監察院報告引述的訪談,當 A 掙脫約束物後,院方又更換更牢固的約束物,最後使用塑膠束帶。
早餐與午餐被打成泥狀,由執行長餵食。A 表示,下午已感到不適並哭泣,卻不敢要求停止,直到晚上 8 時才獲鬆綁。他在警詢時說,自己其實不願意,但執行長說一定要做,因此不敢反對。院方雖讓他簽署同意書,事前卻未通知法定代理人。
10 天後,院方召開檢討會,將 A 定調為「不受控」,並規畫安排身心科就診評估。包含執行長在內,共有 7 名工作人員知悉事件,卻未依規定通報。不久後,A 又因被懷疑拿取他人物品,遭人以膠帶固定雙手,並被要求在回收紙箱限定的範圍內罰站。
這段經過最需要被追問的,是誰有權決定事件的意義。孩子承受的約束被命名為「教育」,難以拒絕的簽名被視為「同意」,事後的檢討則轉向孩子行為的醫療評估。


當《兒童權利公約》(CRC)已成為工作者專業訓練與機構評鑑的重要語言,為何孩子仍難以運用這些權利,要求成人改變決定?「人力不足、敏感度不夠」或許能說明部分困難,卻無法取代對權力與責任的追究:誰有權解釋、判斷及處置孩子的行為,又由誰承擔判斷錯誤的後果?
孩子的痛苦經過成人判讀,可能再次失去要求保護的力量。2024 年 6 月,禪光育幼院前院長向花蓮縣政府社工反映輪椅事件。然而社工訪視時,記錄 A 與工作人員互動自然、輕鬆,未見懼怕或焦慮,因此判定沒有緊急保護需求。
該社工事後向監察院表示,當天沒有向孩子詳細詢問。縣府初期接受院方經過對話、取得同意後安排體驗的說法,暫判不屬不當管教。
問題在於,安置兒少仍須依靠同一批成人生活。維持互動、遵守要求,可能出於對照顧者的依附,也可能是為了避免衝突。沒有強烈抗議,不能單獨證明未受傷害;表達不完整,也不能成為降低查證責任的理由。
直到一個月後,縣府專案會議才認定輪椅事件涉及身心虐待。然而,在討論執行長停職時,會議又記載須先安排機構內部運作與人力,避免運作失常。
縣府 7 月 23 日函請執行長暫勿入院、接觸兒少;A 則早在 7 月 15 日表示「想離開」,卻直到 11 月才轉換安置處所。監察院指出,未及時提供保護,使孩子產生心理壓力,認為是自己害了機構。
這正呈現美國心理學家卡莉.史密斯(Carly P. Smith)與珍妮佛.弗列得(Jennifer J. Freyd)所討論的「制度性背叛」(institutional betrayal):人所依靠的制度,可能因為忽視求助或不當回應,使原有的傷害加重。
孩子不只必須說明自己遭遇了什麼,還被迫承受壓力,擔心自己的揭露可能危及照顧處所。當機構運作與兒少安全發生衝突,制度若讓孩子等待,便已作出利益排序。

真正的兒少參與,不只是讓孩子表達意見,更是要讓成人的決定可以被質疑、修正及追究。聯合國《替代性照顧導則》明確禁止有辱人格、危害身心的管教方式,並對「限制兒少行動」這件事設下嚴格條件。
即使孩子曾有危險行為,也不能因此合理化日後長時間的約束;成人宣稱是為了教育孩子,也不代表措施本身就合理。導則同時要求,兒少應有可信任的傾訴對象,以及有效、公正,且能得到回覆及後續處理的申訴機制。
歐洲理事會規範也強調,住宿式機構中的兒少應能參與照顧決策,並取得獨立的權利諮詢與申訴協助1註:參見歐洲理事會《關於居住於住宿式機構之兒童權利的第 Rec(2005) 5 號建議》,其中強調住宿式機構兒童參與自身及機構生活條件決策的權利,以及保密諮詢、獨立申訴等保障。。
因此,開過家庭會議、問過孩子意見,還不足以代表孩子真正參與了什麼。從兒少的照顧計畫、作息、家庭聯繫,到生活公約及獎懲措施,孩子是否真的能提出不同看法?當成人不採納意見時,是否會向孩子說明他們能理解的理由?孩子是否有機會請另一位可信任的人,重新檢視這些決定?
但支持孩子發聲,也不該要求孩子必須清楚、完整的說出遭遇,才值得獲得保護。即使孩子沉默、表達反覆或需要溝通協助,成人仍有理解與查證的責任。
制度應降低兒少發聲的風險,而非提高被相信的門檻。
安置機構的傷害與監督失靈,並非個別事件。監察院曾揭露,南投一間少年安置機構在 2014 年至 2017 年 3 月間發生 21 起院生遭性侵害事件,評鑑卻未及時發現管理缺失。
臺東一間機構遭到糾正後,仍再次發生兒少遭性猥褻事件。2026 年公開的衛福部所屬安置機構案件中,孩子反映課程使自己不舒服,得到的回應卻是要求自行申訴2註:受監察院調查的 2 起兒少安置機構事件
1. 南投少年安置機構:2014 至 2017 年 3 月間,發生 21 起院生遭性侵害事件,但2015 年聯合評鑑,卻未能發現嚴重超收的問題。2. 臺東 A 機構:機構主任涉嫌性猥褻收容少年等違失,機構被要求改善後,主管機關 僅憑改善計畫獲准「備查」;相關風險預警未能有效傳遞給其他安置轉介單位。花蓮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及臺東地方法院因不知情,仍然協助 13 名兒少入住,導致 2023 年又發生強制猥褻事件。(資料來源:監察院相關調查報告1、2)。

這些案件中的孩子,並非都沒有發出訊息;有些缺失,也早已進入行政紀錄。真正需要追究的是:成人何時知道問題,掌握哪些權限,為何未採取足以改變處境的行動?
為了處置安置機構的不當對待事件,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2025 年 12 月訂定《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不當對待事件處理原則》,規範通報、調查、證據保全、避免疑似加害人再接觸受害兒少,以及個案輔導等措施,並要求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檢討報告。然而,新程序能否處理原有的權力不對等?
新處理原則要求主管機關與機構緊急會商,「建立信任關係及取得共識」,疑似加害人則須迴避,並統一對外發言窗口。然而,當機構或主管機關本身涉及失職,問題可能不只出在直接加害者,也包括知情未報、主管縱容或監督失職。這時,誰能獨立支持孩子、受理孩子的異議、要求調查未被採信的說法,並重新檢視主管機關的判斷?
此外,新處理原則將是否違反主管機關或機構的輔導管教規定,列為認定「不當管教」的依據之一。然而,規則本身是否合理,也必須接受兒權檢驗。
這些問題不能只歸因於工作者「敏感度不足」,否則容易將制度中的決策與監督責任,縮減成再上一堂課就可以解決的知能問題。
改革的起點,是讓孩子能安全的質疑、挑戰那些影響自己生活的決定。
北愛爾蘭的安置青年之聲(Voice of Young People in Care, VOYPIC)提供了一種具體的實踐路徑。這個組織為安置兒少與離院青年提供獨立於社會服務部門的倡議者,協助孩子理解自身權利、陪同出席會議,並在不認同照顧決定時,協助提出質疑。重要的是倡議者也不能略過孩子的意願,自行替他做決定。
除了協助個別孩子,VOYPIC 也透過問卷與焦點團體,讓有安置經驗的青年共同提出「用行動證明你的關心」(Show Us You Care,編譯)行動訴求,向政策制定者與照顧工作者反映家庭聯繫、心理支持及離院準備等改革要求。

此外,超過 150 名有照顧經驗的青年也參與製作《The A to Z of Care》,重新檢視安置機構體系的日常用語,以及這些語言如何影響孩子理解自身的生活和經驗3註:例如以「我的家」取代「安置處所」、以「家庭相聚時間」取代「接觸」,也提醒工作者,所謂「社工檔案」記錄的是孩子的人生,書寫可能在多年後仍影響當事人。(參考資料:VOYPIC《The A to Z of Care》)。
這些做法提醒我們,兒少參與的關鍵是讓孩子持續獲得表達與參與的支持,並建立成人必須回應、說明及重新檢視決定的程序。
在臺灣,照顧計畫與生活規範應記錄兒少的意見、成人的回應,以及決定是否修正的理由;申訴應有不受涉事機構控制的協助與複核機制,並追蹤孩子揭露事件後的安全。
當主管機關涉及失職,調查也必須處理組織內部的利益衝突。即使機構面臨人力或營運困難,政府仍有責任及時提供保護,並安排後續照顧,避免孩子因揭露傷害而失去原有的支持與關係。
兒童權利教育最終必須改變的,是成人行使權力的方式。孩子說不舒服時,有人願意理解、查證並改變;孩子質疑規則時,不必擔心提出來會失去關係與照顧。唯有孩子的聲音真的能影響成人的決定,兒童權利才能真正走進生活,療癒也才可能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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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報導由《Right Plus 多多益善》獨立採訪/編輯製作,作為臺灣唯一專注探討社福公益的媒體,我們期待報導深入呈現脆弱者的聲音、剖析社會制度的漏洞、傳遞做公益的知識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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