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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已在為明年(2027)的第 3 次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國際審查做準備。根據衛福部統計,截至 2025 年 6 月底,全臺有超過 4600 名未成年兒少因為家庭失功能,在政府安排下,被轉交由親屬照顧,或進入寄養家庭,或兒童之家、育幼院、少年之家等安置機構中生活。這些「家庭外」的安置照顧(家外安置),是我國政府根據 CRC 和「兒少權法」規定,所發展出的「替代性照顧」機制。
衛福部社家署也在 2017 年 CRC 首次國際審查後,因應國際人權專家的建議1見 2018 年《兒童權利公約》(CRC)首次國際審查後,「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p61,於 2022 年初正式推出第一版「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並定期檢討、更新。然而,民間有許多安置機構針對政策內容仍有許多訴求。於 2020 年成立、目前由 45 間安置機構所組成的「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安置盟),因此於 1 月 29 日早上召開記者會,公佈「民間版替代性照顧政策白皮書」。
其中指出目前政策與實務現場的諸多落差,包括高創傷、高複雜需求或身心障礙等「難置兒」的比例快速上升,早已不是「例外」現象;寄養家庭等家庭式照顧和安置機構長期被迫承接過重的照顧負荷;兒少在失敗的制度設計中反覆更換照顧者和生活環境、加深創傷,也被重複貼上「難照顧」的標籤。


此外,安置機構長期被指責管理不善,導致照顧現場人力流失;以及,要求社政單位和安置體系獨自背負照顧責任,忽略醫療、教育(如各級學校)、勞動、司法等其他系統對這群「國家的孩子」也負有相當的責任。
安置盟理事長徐瑜進一步指出,社會動員很大的力量在關注像剴剴一樣受虐致死的悲劇,針對其他 4600 多個父母疏於照顧,甚至從暴力中被救出的、「活下來的孩子」,實際上究竟去了哪裡、處在什麼樣的照顧環境中卻無人聞問。安置盟因此於白皮書中提出 6 大訴求,期望安置系統能做出根本上的改變。

現行安置體系常用照顧場域、照顧處所來區分照顧形式甚至比較優劣,例如「家庭」式照顧、「機構」式照顧,或一再強調要縮減機構式照顧,盡量以家庭式為主,理由是機構式照顧屬於集體生活,有固定的日程、常按表操課,且孩子需要競爭大人的注意力和資源,難以提供細緻的照顧,甚至容易流於軍事化管教。
但徐瑜指出,即便只有 2 個孩子的「家庭」,也可能出現軍式化管理;相反的,有些孩子過往在家中經歷極端失序的創傷,或許反而需要先住在半封閉、結構式(可預期的日程)、能夠分工照顧的機構中,而不是一下就丟進社區、丟進另一個家庭裡去生活,導致反覆的衝突。
此外,現行的各種照顧模式,彼此之間幾乎是獨立的,很難彈性轉換或合作。例如隨著孩子的狀態不同,有些孩子現在適合住寄養家庭,以後可能需要進機構;進了機構之後又希望能跟已有感情、已建立關係的寄養家庭繼續往來,但類似這樣的轉換或合作往往需要花非常多時間和程序來協調,而無法視孩子的需求即時調整。
安置盟指出,根據統計,每 100 個孩子平均會有 2 個是身心障礙或有複雜需求,但在替代性照顧中,每 100 個孩子至少會有 18 個孩子屬於高需求。同時身為「陳綢兒少家園」執行長的徐瑜更指出,他們家園裡有一半的孩子都是身心障礙。
現行各地方皆有在地評估小組,會參考中央的做法,依孩子的行為或身心障礙程度區分需求等級。但對民間來說,這種區分不僅沒有入法、無法對應正式的資源和因應方式,也沒有統一的標準、變動性大,更沒有強制力,導致各地方評估結果差異甚大。
「有些孩子被評為較高需求的三級,但主責的縣市政府不認為孩子等級這麼嚴重,因此拒絕付費。」徐瑜也指出,過去的分級常用孩子有沒有身心障礙證明來區分等級,但有些孩子例如會自傷傷人或疑似過動症的,不一定拿得到身心障礙證明,照顧需求卻很高,需要更細緻的分級。

此外,安置盟也期望機構本身能跳脫現行評鑑制度的甲乙丙丁等級,改採「合格制+分級制」。也就是,取得資格的合格機構可以照顧一般的孩子,擁有不同照顧能力和資源的機構則可分級收案、應對需求較複雜的孩子,也避免機構「越級打怪」 —— 明明沒有能力照顧難置兒,卻安置了超過自己能力的孩子。
立委陳培瑜在記者會中表示,她和林月琴委員已在跟衛福部研議,推動分類分級標準,並設計更好的獎勵機制,協助機構做更好的照顧。她也指出:「國家需要精算出照顧難置兒的成本架構,才能更精確的掌握照顧品質。」
聖道兒少福利基金會專員李宜勲舉例:「當你走進一個家,看到一個人同時要照顧 6 個小孩,會不會很好奇他是怎麼做到的?他如何回應孩子的情緒和需求、教他們寫作業、生活技巧、安排作息,還可以好好構通、不會情緒失控?」
李宜勳說,這種情況每天都在安置機構裡發生,甚至有些機構還會出現 1 個人要顧 8-10 個孩子。此外,專業人員還需要依規定接受訓練、督導、處理行政會議等事,「這些全都是照顧成本」。
「好的照顧並不便宜,」李宜勳強調,如今照顧現場人力不斷流失,其中一個原因正在於政府提供的人事費長期無法反映機構經營的真實支出:「回到 CRC 來看2見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 39 點。,國際委員也明確指出,政府應確保民間機構不會因為無法獲得政府以外的資源,而影響服務品質。」
徐瑜也舉了類似的例子:「想像一下你打開人力銀行,看到一個高工時、高危險、高壓力、高道德期待的工作,你覺得它的薪水值多少錢?」她指出,如今照顧人力看似在勞動市場上和所有職缺自由競爭、以市場化的方式運作,實際上僅僅 3、4 萬出頭的薪水卻完全不具市場競爭力,整體條件也非常「不自由」。
「政府給的專業服務費是齊頭式的,每個孩子不管好不好照顧,會補助的錢也是固定的,照顧得比較好的機構也不會有比較多的報酬。」安置盟強調,照顧現場大缺工是如今最嚴峻的問題,而國家既然對照顧品質有一定的要求,就需要承接起前端的人才培育3徐瑜補充:「現行的人才培訓系統完全外包、完成訓練的門檻非常低、品質參差不齊,許多人結業了還是不知道照顧現場在做什麼,更別提要照顧難置兒了。」在實務現場要鼓勵久任,並確保後端職涯發展的路徑。

現行安置機構每 3 年需要經歷一次評鑑,但安置盟指出,評鑑指標往往只重視形式上的數據或符合主流期待的成效,例如照顧了幾個孩子、有多少孩子順利升學等,其他攸關照顧品質的質性條件,諸如危機事件的處理與預防措施,照顧關係的穩定度、信任感和安全感、創傷的復原等,都難以被評鑑委員們接受。
「一個孩子的安全感有沒有提升,一定是透過我們在現場的觀察。例如他尿床、夜驚的次數減少了,畫畫開始出現正向陽光的內容等,但評鑑委員很少採信這些,甚至也沒時間看到這些。」徐瑜指出,國家(如法律、中央政策)、評鑑委員和照顧者 3 者之間,對於孩子的需求和介入方法往往沒有共識,甚至衝突頻生。
此外,安置機構還要面對地方政府的查核,美其名是「查核輔導」,實際上卻幾乎沒有「輔導」,對資源與能力不足的機構來說,反而成為一種監督壓力,徒然消耗各機構的照顧能量,也使臺灣安置機構一方面被視為該被縮減的存在,一方面卻又被期待能承接最困難、風險最高的孩子,陷入極其矛盾的處境。

安置盟指出,政府既然把孩子託付給安置機構,就不該讓機構自行去和其他系統協調奮戰。
例如,根據安置盟內部調查,有超過 7 成的機構都碰過孩子入學受阻,或被要求轉學。嘉義市私立修緣育幼院院長李宗益便指出:「學校要不要收小孩、願不願意配合,常是安置機構單方面在承受壓力。但保障孩子的受教權是政府的責任,教育資源的媒合和支援應該是公私合作的結果,機構雖然願意陪伴,卻不願意單打獨鬥。」
又例如,帶孩子看醫生、做早療對人力極度稀缺的安置機構來說,是極高的成本。1 個要看精神科的孩子可能需要等待 3、4 個小時,同時間機構裡還有 4、5 個孩子等著被照顧;寄養家庭也常面臨孩子需要就醫而分身乏術的情形。但如今在臺灣,只有極少數的醫院會為安置機構開啟「綠色通道」,讓受安置的孩子優先看診。

理論上,地方政府需要協助機構協調安置兒少的就學、就醫、就業等困難,實務上卻常出現各局處、各單位彼此之間叫不動、無法合作的情形。安置盟因此呼籲,替代性照顧應該正式納入各部會的責任與績效考核標準中。
立委林月琴曾協調國教署把安置機構周邊校園(含私立學校)的人力配套補齊,也曾要求勞動部擴大支持安置兒少就業。她強調:「國家不能只當出錢的監工,還要當一個負責任的家長。一個家長的責任,就是得把資源找進來、把事情做起來。」她更指出:「國家不能只把孩子從失功能的家庭中救出來,還要願意好好陪他們長大。」
綜觀安置盟的 6 大訴求,或許反而對安置機構賦予了更多責任甚至工作量,但徐瑜強調這些都是「必要的改革」;林月琴則指出,替代性照顧還有很多事可做,例如發展相關機制,讓安置機構的空床位可支援緊急安置,或發展有數據的研究計畫等。
衛福部社家署組長黃伶蕙最後強調,早期為了保護照顧品質,政府對安置機構和家庭式照顧者往往採取監督或查核等策略,但未來會對照顧工作有更多的支援,包括經費補助和人力培訓、員工協助方案等,並積極發展跨網絡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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