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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在各種公共參與的場合,都應能落實「個別化的需求」及「合理調整」。若人權機制希望真正落實平等參與,就要使不同身體條件的人,都能有實質參與的可能,這才是真正落實公約所追求的平等精神和社會保障。

從國際審查報告,到政府與民間回應國際委員的提問現場,雙方對各族群的處境描述大不相同。十幾個原住民族團體、移工工會、人權團體等,因此在會後另行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正視國際委員建議。

對擁有多元族群的臺灣而言,ICERD 應該是一部很重要的人權公約,還是我們最早簽訂的公約,為什麼直到今年才進行國際審查?ICERD 所說的族群 又是哪些群體呢?

ICERD 是我國最早簽訂的人權公約,上月底臺灣第一次展開國際審查。會後國際人權專家總結 89 條建議,敦促臺灣政府積極保障各族群權益,立法院也預計將在年底推動反歧視法(平等法)。

「兒少是完整的人,也是夥伴。」無論是接受或者拒絕兒少的要求,都應該經過友善而充分的溝通。

每個人都可能因疾病、老化、意外等因素面臨身心障礙的狀態,落實 CRPD 是促使社會進步的力量。

大家可能常聽到民間團體說:「這項措施應該符合 CRPD!」但卻不太了解,也會想,為什麼臺灣不是聯合國會員國,卻必須履行 CRPD 的規定呢?

臺灣應通過一部專為 NPM 設計的組織法,以法律明訂 NPM 的職責權限、組成方式(組織架構)。

監察院必須充分認知到「預防」的職責,我們才能說臺灣真正建立了一套國家酷刑防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