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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Thomas Huang on flickr @ CC BY-NC-ND 2.0

徐瑜/剴剴案社工判決後:照顧責任如何改變?兒少保護現場會走向哪裡?

編按:4/16「剴剴案」社工判決,引發社會對兒少保護責任的高度關懷和討論。目前輿論多聚焦於個案中的責任歸屬,但在兒少照顧與安置第一線實務工作、制度層面,仍存在許多尚未被充分理解的問題。(參考:快訊/剴剴案社工過失致死重判2年,兒盟捐款2年雪崩近3億

本文由長期身處兒少照顧現場的徐瑜撰寫,她同時也是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安置盟)理事長。徐瑜從社工與照顧現場的角度出發,整理這次判決可能帶來的影響,包括責任認定的改變、專業界線模糊、人力和服務取向轉向、社安網整體承接孩子的挑戰等。期待能提供給讀者另一個兒少保護的思考視角。

撰文/徐瑜 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安置盟)理事長

在這次剴剴案社工遭判決過失致死 2 年徒刑之後,未來的兒少保護與照顧現場,會長成怎樣呢?

對社工群體來說,討論不應只停留在個案責任的歸屬,而是需要更進一步思考,這樣的責任認定方式,會如何改變,甚至形塑未來的兒少保護與照顧現場?

以下幾個問題,或許更需要被看見。

1. 責任的「個案化」,帶來的是全面的不確定

本案強調,「被告對個案具有保證人地位」這個責任的認定,並非基於社工的「職位」,而是回到「司法個案中的這個人」。

表面上看,這似乎是在限縮責任,不把整個社工群體拖下水。但實際上,這樣的認定方式,反而是最令人不安的地方。因為這代表,沒有人能知道,什麼時候自己會成為下一個「被個案化」檢視的人。

當責任的成立不再依據職務所對應的穩定標準,而是仰賴事後對個人行為的判斷與解讀,第一線工作者將難以預測風險,也難以建立穩定一致的專業判準。

畢竟,誰會知道跟網絡單位做完分工之後,自己居然就成了「自願擔任的保證人」?

2. 什麼是「保證人地位」?界線在哪裡?

如果社工被認定具有保證人地位(也就是對特定對象的安全,負有法律上的防止義務),那麼幾個關鍵問題就必須說清楚。

包括:哪些業務會構成保證人地位?保證的範圍與程度到哪裡?所謂「積極作為」的空間在哪裡?實際上又可以做到什麼程度?有哪些權力和資源,可以支持工作者?工作者可以介入到什麼界線?

更重要的是,這些界線不只是系統內部需要釐清的事,那社會大眾是否也理解這些專業範圍?如果缺乏共識,那麼責任可能在一次次事件中持續被擴張,甚至產生誤解。

3. 直接照顧責任,為何在事後被放大解讀?

在現行制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0 條)下,寄養家庭和安置機構,原本就承擔與父母相同的照顧責任與注意義務,也就是在日常生活中,對兒少的安全、生活照顧和風險預防,負有持續關注、必要介入的責任。

然而,這樣的責任範圍,在法律和實務上並沒有明確且一致的界定,且本來就不容易界定。當制度用「接近父母角色」來描述這類型(或社工的)責任時,也意味著,責任的內容需要依個案情境判斷。

這也是我在參與修法的過程中,一直主張需要進一步釐清、做更精確定義的原因,當責任與界線不清楚時,很可能變成事後由司法體系解讀「在當時的情形下,哪些作為是應該做到的」。

示意圖/Ethene Lin on flickr @ CC BY-NC-SA 2.0
示意圖/Ethene Lin on flickr @ CC BY-NC-SA 2.0

但在這次判決之後,更令人擔心的是:當社會對兒少安全的期待提高,卻以去脈絡化的方式回頭看待照顧過程與結果時,照顧者的每一個行為,都可能被無限放大,並用後見之明重新解釋為「應注意而未注意」。

也就是說,當結果已經發生,原本在過程中處於不確定和帶有風險的判斷,更容易被以「早該知道」的角度重新評價。

例如,在照顧現場,孩子可能因生活壓力累積而出現情緒波動,工作者在當下只能觀察和關心,未必適合立即介入,因為有時積極介入也可能變成壓力源。

但若之後孩子發生極端行為,如自傷、情緒失控等,這些原本難以判斷的「前兆」,往往會在事後被解讀為「早應該發現」。

這樣「後見之明」的效應,使得照顧責任的界線更模糊。

4. 連工作範圍都未釐清,如何界定「應注意」?

目前無論是司法體系或社會大眾,對於不同職類的工作範圍,例如居家托育、兒少保護、收出養服務等,其實缺乏清楚且一致的理解。在這樣的前提下,什麼才算「應注意」?以及,工作者已經做過的作為,是否可能在事後被放大解讀視為「未注意」?

例如轉介就醫、回報狀況、進一步通報,或例如本案中,社工請保母帶孩子就診,如果沒有產生預期的效果、不符合期待、沒有持續不斷的追問,仍可能在事後被認定為「應注意而未注意」。

更難拿捏的是,在充滿大量細節與日常瑣事的照顧現場,從觀察、通報到持續追蹤,許多決策本來就處於不確定和變動之中。在這樣的情境裡,到底哪些行為需要被納入法律責任的判斷?其實很不容易畫出清楚的界線。

更何況,這一次的案件所援引的工作指引,在實務上既「非法定」也「非普遍被運用」的工作指引(例如居托人員的訪視工作指引、兒少保護社區亮點強化方案等)。當這樣的指引被用來作為責任判斷的依據,是否能充分反映第一線工作的實際樣貌?檢方或法官,真的知道我們的工作在幹嘛嗎?

如果這些問題沒有被釐清,那麼責任的界定,將持續處於高度不穩定的狀態。

5. 第一線照顧工作,將面臨更嚴重的人力流失

這不是對於司法判決的情緒勒索,而是在結構的條件之下無法避免的自然推拉現象。高風險、直接照顧的工作,例如安置體系,原本就已經長久面臨人力不足的問題。

過去的人力流失,來自於高壓與低薪,以及長照與社安網其他職類的吸納現象;而在這次的事件過後,增加了一個新的風險,也就是工作責任的高度不確定性,以及工作內容被放大檢視的可能。

更困難的是,在這次事件中,我們也看見,即使第一線實務工作者乃至於學界已持續努力說明實務工作內容與限制,外部仍可能在缺乏理解的情況下,自行建構出一套「你們應該如何做」的標準來檢視專業。

而這種「無法被理解,卻必須承擔高度責任」的狀態,將使這些工作的吸引力進一步下降,未來更難找到人力投入。

示意圖/取自陳綢兒少家園臉書公開貼文
示意圖/取自陳綢兒少家園臉書公開貼文

6. 在究責壓力下,服務將轉向保守和自我保護

在高度究責的環境下,加上替代性照顧系統所面對的是需求極度特殊、照顧困難度較高的兒少,簡單來說就是最容易出狀況的一群孩子,最直接的改變是,服務將從「支持他們成長」轉為「避免自己出事」。

事實上,早在剴剴案之前,這種工作傾向就已經越來越嚴重;而在接下來的究責與放大檢視的氛圍之下,這樣的轉變已經無可避免。

這樣的改變,可能表現在前端收案上,也就是機構和系統變得更加保守,對於照顧需求較高、情況較複雜的個案傾向不收案或提高門檻,導致高風險個案被排除。

同時,人力投入也會受到影響。在高風險、高不確定責任的條件下,第一線工作者的流動加劇,整體照顧量能也隨之下降。也就是說,即使表面上有床位,若缺乏足夠人力,未必能真的收案、提供服務。

在這樣的情況下,安置床位不足將形成循環:原本因資源有限而出現的床位不足,影響了個案的安置選擇;在此事件之後,收案變得保守、人力流失,又近一步壓縮照顧量能,使床位不足的影響變嚴重。

安置照顧床位不足,因此同時成為這個現象的「因與果」,它不但是既有條件的限制,也是持續發生的結果。

在照顧服務過程中,則可能出現另外一個現象「增加控制與限制」,減少讓孩子嘗試與探索的空間。表面上看起來更安全,但實際上,可能犧牲的是孩子成長過程中必要的學習與發展機會。

孩子的安全,本來就是照顧者的責任,但若制度的前提是要確保「完全不出事」才能不被究責,那麼照顧者也只能成為風險「控制者」的角色。

7. 如果這是「安全網」,為何只要求社工承擔?

如果我們真的要建構的是一張「社會安全網」,那麼首先要問的問題是:為什麼這樣的保證責任,主要落在收出養社工身上?

當負責專業養成和培育的老師們都已經出來說明,這整個服務設計,從教育養成到實務現場都與大眾和司法系統的想像存在落差時,中央主管機關不出來更清楚說明制度嗎?主管機關的想法與規範性的要求又是什麼呢?

進一步來看,醫師、護理師、教師、警察、司法體系人員,這些同樣涉及人身安全的專業,是否也被要求以同樣的強度承擔「保證人義務」?

如果沒有,那麼這樣的責任配置是否合理?如果有,那是否代表我們的社會,已經準備好讓各類專業人員,對他人的安全承擔高度,甚至連帶的責任呢?

出養,是最後、最不得已的決定照片 的副本
示意圖/取自臺北市收出養家庭培力中心

8. 憤怒,是否真的轉化成了保護孩子的力量?

這 2 年,我們看見社會上有大量「心疼孩子」的聲音;但同時,也不乏看見謾罵、詛咒、威脅,甚至複製暴力的語言。

我想問,這些力量真的轉化成了更好的照顧能力了嗎?

在臺灣,每年仍有超過 4000 個經歷虐待、疏忽或遺棄的孩子。他們沒有出現在新聞裡,但持續在替代性照顧系統中生活,在寄養家庭、育幼院、兒童之家等機構間流浪,或像剴剴一樣在等待被收養,也持續承受被社會排斥與排除的處境!

如果我們期待的是一個能夠支持孩子成長的社會,那麼關鍵不只是「不要再有下一個悲劇」,而是我們是否真的在建構一個能長期照顧這些孩子的體系?

當情緒凌駕理解,當指責取代支持,最終陷入困境的,不只是第一線工作者,而是整個照顧系統,以及仍在其中的孩子。

這個案件值得被檢視,但更重要的是,我們如何讓制度變得更有承接的條件與能力,唯有制度先把洞補起來,那麼人站在裡面才有意義。

守護孩子,從來不是單一個人的責任。

如果制度無法承擔複雜性,只是靠一個工作者有沒有敏感度、能不能拿有限的專業來決定一個孩子能不能活下去,那麼最終被犧牲的,仍然會是那些最需要被接住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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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刊載於作者臉書,Right Plus 多多益善獲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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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不能只有我看到
徐瑜
徐瑜

兒少安置機構的社會工作者,關注臺灣兒少安置議題,包括工作者的勞權、機構的照顧品質、特殊需求兒少的照顧、安置兒少的人權、社會大眾對於安置照顧的迷思,以及社會文化與國家政策的排除。

除了杯水車薪的執行照顧任務,意識到體制與文化若未被鬆動與重構,工作者充其量只是社會控制的工具而已。

因為不願意自己與夥伴們的心力、大眾的資源以及孩子們的人生被虛耗,於是來到這裡,紀錄這些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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