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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評剴案社工:專業不足應行政懲處、系統問題應系統解決,而非刑事判決

編按:臺灣社工/社福等多校系所於 4 月 2 日臺灣社工日正式發佈聯合聲明,提出 3 點駁斥與訴求,使得沸騰 2 年的剴剴案社工審判迎來學界的聲音。《多多益善》在這樣的氛圍上,於 4 月 7 日進一步推出臺大社工系名譽教授、社安網推手鄭麗珍老師的專訪,針對社工的訓練、職責、工作取向與諸多爭議,提出一名學者的看法。

本篇為節目逐字稿,收聽節目可見文末。文中節目主持人「Sara」為本站總編輯葉靜倫。

Sara:眾人關切的剴剴案社工審判,將在 4 月 16 號星期四宣判。這一案在講的是1歲男童劉皓剴(剴剴)在 2023 年 12 月 24 日被保母劉彩萱和妹妹劉若琳虐待致死。剴剴原本是在等待收養的孩子,等待期間由民間團體兒福聯盟交給保母照顧。

關於保母劉彩萱姊妹的案子已經宣判了。劉彩萱被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劉若琳被判刑 18 年。但是在保母之外,兒福聯盟的社工陳尚潔的宣判也有很多人,特別是社工們在關切,其中也牽涉到很多議題,包括兒少保護的專業、社會安全網之間的合作、收養小孩的程序等。

今天我們邀請到的是在社會工作產業非常久,對臺灣社安網的推動有極大影響力的鄭麗珍老師,歡迎老師!鄭麗珍老師之前在臺大社工系任教 25 年,在這之前也曾經當社工超過 10 年,後來主要鑽研貧窮議題和兒少保護制度。2018 年衛福部推動社會安全網計畫,鄭麗珍老師積極推動跟參與,直到前幾年退休。現在社工界還有非常多的資深工作者都是老師的學生。

在社工這一案裡,檢辯雙方有一些爭執點,例如檢察官會質疑,陳社工應該要注意到兒虐的跡象卻沒有注意到,所以起訴她過失致死。關於兒虐的跡象和兒虐敏感度,老師之前有提過,陳社工是過度以「創傷知情」的角度來看待剴剴的變化,而不是以「兒童安全」的角度。想要請問老師這是什麼意思呢?

1不同觀點的解讀:創傷知情與兒少安全

鄭麗珍:在兒少保護的工作裡,第一線(人員)就是會考慮兒童安全。所謂的兒少保調查,最敏感的就是這群人,因為他們要確認兒少有沒有受到不當對待,因此從事兒少保調查的社工,會被賦予非常敏感的訓練。

但是這個尚潔社工,她擔任的職位是所謂的「收出養社工」,也就是說,這個兒少(剴剴)已經歷經了兒少保的一些程序,最終才走到了要出養、尋求所謂的「替代性照顧」。

在這個階段的社工,通常已經不需要去擔心所謂的兒童安全問題,因為他們合作的對象是保母,保母某種程度也是一種專業,甚至她對兒少照顧的義務會更強,因為他們 24 小時密集的跟小孩在一起。在我們的認定中,保母也有一些他們專業上的要求,而社工其實也就是每個月去訪視一次,她不太可能很密集的去關切小孩子的安全問題。

第二個就是,她(社工)會去相信保母的專業,應該負起照顧小孩的責任,所以她這方面的安全意識就不會像兒少保社工那麼強烈而敏感。再加上兒福聯盟過去對社工界的一個很大貢獻是,提出了一個叫做「創傷知情」的工作取向。

創傷知情的取向會認定,這個人目前的一些認知行為、情感的反應,大部分是源自於創傷,所以如果看到小孩沒精神,或者活動力很少,可能會解釋成,是不是因為創傷引發的情緒較不活躍。因為兒盟的這種訓練,社工有可能會把一些檢察官說的兒虐跡象,解釋為創傷反應,反而不會去擔心會不會是兒虐,因為保母畢竟是她要合作的對象。

Sara:所以包括小孩沒精神、消瘦,還有一些像是掉牙或其他跡象,都可以用創傷知情來解讀嗎?

鄭麗珍:不一定。但可能這個社工在訓練上,這是一個(創傷知情的)主軸訓練,所以他會認為可能都跟創傷有關。然後像掉牙,有時候小朋友的發展(過程)裡,確實有掉牙的階段,也可能她從發展的角度會認為,這掉牙好像也還算正常。所以我猜她的敏感度就是在她所處的位置,也就是「收出養社工」,(因此)整個比較鬆懈、比較不敏感。

Sara:您的意思是,在社工界有一群兒少保護社工是特別經過各種(兒虐辨識)訓練的,但是在收出養社工裡,他們並沒有經歷這些訓練?

鄭麗珍:是。大部分收出養社工可能比較偏向所謂的居家托育訓練,居家托育這樣的訓練大部分都是幼教的學識知識,學的是照顧品質好不好、兒少發展好不好,比較不會擔心有兒虐。但兒虐的確是風險考量之一,只是居托的訓練多半在看照顧環境安不安全、會不會有一些意外發生,比較不會去注意到保母的人格特質、保母跟小孩之間的互動會不會產生不好的對待。

這個(剴剴)事件之後,我有參與衛福部的一個檢討會議,就有提到要加強居託人員的辨識、兒童安全的風險訓練,這是到現在才開始注意。在這之前,也就是這個事件發生的當時,我認為社工的工作取向比較傾向於(從)居家托育去關切到底小孩照顧的怎麼樣。

而創傷知情是一種看事情的取向,兒盟(當年)從國外取經回來後,在國內推動。譬如說有一些我們服務的對象,他們很抗拒、對人不信任,以前的解釋就是認為這是(因為)他的個性;但創傷知情提供了我們另一個觀點:會不會他過去跟人互動的經驗不好?這就會概論到,(他會認為)這些人一定是來找我麻煩的。因為這種創傷經驗,引發他和人互動不好。

另外,(關於)創傷知情也有研究顯示,(如果)他在幼年的時候經過一些創傷事件,像兒虐、生病,或者父母離異,會影響個人腦部的發展。這是有認知心理學驗證的,幼年時期不良的經驗會引發腦部的一些內分泌改變,以至於他跟別人互動的態度跟行為會不一樣。

Sara:這是 2 種差距滿大的觀點,來看待同樣的症狀跟同樣的反應。那老師會認為,尤其是在經過這一案之後,兒童虐待、兒虐辨識或兒童安全的知識,是「每一個」社工都要學的嗎?

鄭麗珍:事實上我自己從事這個工作多年,我都是跟第一線社工強調,你從事兒少工作,安全是第一,然後是健康和情緒發展。所有從事兒少工作的人都應該要有敏感度,因為兒少就是沒有辦法保護自己。

尤其你看兒少保調查,很多施暴者其實都是父母,我們現在講的保母更是隔了一層關係,所以一直以來我們在兒少保訓練裡,都會強調這個。我個人一直堅持的就是,「所有從事兒少的工作都叫兒少保」,這是屬於所謂的「大兒保」概念。但是衛福部在組建資源的時候,就只聚焦在比較前線的人,就是比較危急的、可能有照顧風險、有人身安全風險的人,給他們賦予較多這方面的訓練。但就我來看,只要你跟兒少工作(有關),照理講你都要用兒少保的角度去看事情。

Sara:所以您認為陳社工,一來是可能用了創傷知情的角度在看這件事,二來可能對兒虐的敏感度不夠高?

鄭麗珍:是。

2精準通報在實務上,可能嗎?

Sara:檢察官有說,有這麼多兒虐跡象,陳社工卻沒有通報。這件事也跟敏感度有關嗎?關於通報這件事,老師怎麼看?

鄭麗珍:其實根據兒少權法的規定,我們只要從事第一線兒少工作的人,都是所謂的義務通報人。大家都知道這個義務是要通報,但是不是每一件都要通報?只要小朋友一點受傷就要通報?這件事其實在我們社工領域是有掙扎過討論過的。如果你每一件事都通報,是不是就會增加兒少保調查社工的工作量?我們的工作人員就那麼多,如果你全部通報……

像曾經有一家醫院的社工室,他們做了一個決定,只要小兒科任何醫生通報說(小孩是)因為受傷前來治療的,他們就一律通報,結果那個縣市的調查社工差一點就忙壞了。

Sara:調查社工的意思是,我今天通報後,就會有一群受過兒少保訓練的社工專門來調查是否真的有兒虐,對嗎?

鄭麗珍:是,我們必須在 24 小時內見到小孩,在 72 小時內完成調查報告。且你可能還會面臨有些家長不見得開門讓你進去,所以滿多社工會跑到學校去看小孩,為了符合這個規定。所以這也是義務通報,是我們一個吊詭的規定。

例如我剛剛講那個醫院,他們的決定好像也沒有錯,只要小孩有受傷就應該通報。但後來調查社工發現,其中可能有一半都只是意外,例如小朋友走一走腳步不協調摔了跤,或他們家出去吃飯,可能被熱湯燙到,一些生活上甚至一些小意外。但因為這個義務通報,導致這個醫院的社工室決定採取符合法規規定(的做法),每一件都通報。這對我們來講是一個很大的負荷。

衛福部保護司曾經也有討論,要不要去強調所謂的「精準通報」(確認是兒虐才通報),但我問你,你要怎麼精準通報?除非這些醫院裡的社工都去受兒虐傷害的訓練。這樣確實會降低我們第一線調查人員的負荷量,但這種事情就是不會發生。不只通報的人工作量會大增,而且變成我(通報者)要負起這個責任,我得去判斷他是不是會成案,我才通報,但我一個醫療社工我幹嘛去做這件事?

其實最好的判定(人)是調查社工,第一線的社工就是做過濾、篩檢,如果覺得真的對小孩滿傷害、危險性很高的事,就要通報。

在我們兒少保界,曾經也有老師提出一個名詞叫做「卸責式通報」。如果以我剛剛講的醫院社工為例,他們這樣做就是一種卸責,因為他就不會被兒少權法所處罰,他只要有通報出去就好,這就是我剛講的,會造成過度通報。事實上我們也有發現學校有這種情況,例如學校老師因為看到小朋友身上有傷,也是一律通報,那會形成所謂的過度通報。

不過我個人覺得這是人力的問題,否則過度通報其實也是為了保護小孩安全,反過來想也有可能因為這樣而救了小孩,看到跡象就通報、不要錯漏。以前我常開玩笑說,套用曹操的話,寧可錯殺一萬,不要錯過一個。但這在我們社工界也有掙扎,因為大家都在做保護工作,為什麼讓一群調查社工去承受,並且會浪費他們的時間。

Sara:所以一線社工其實一開始會有點兩難?所以您認為陳社工也可能經歷過這個階段?

鄭麗珍:有可能。因為她可能看到後,又認為是創傷而導致已經沒精神、疲累的樣子,然後可能又會想,這樣就去通報會不會搞不好又是一個無效的調查。

3究竟誰是主責?

Sara:在訴訟過程也很常出現一個爭執點,就是到底誰是主責,開庭過程大家一直在吵這件事。也就是這個孩子的安危和狀態,最主要該負責的人到底是樹鶯社福中心(剴剴的外婆第一次去求助的地方)的公部門社工,還是居托中心(管保母的單位)的社工,還是兒福聯盟的社工?在這個收出養的服務裡,主責到底是誰?

鄭麗珍:對,這又是一個爭點。我可以理解,因為社安網設一個主責的目的,是在於每一個家庭可能有多重的問題,需要有人來把所有的網絡集結在一起,一起討論,然後分工處理。所以主責在社安網裡,很多時候是看他(個案)從哪一個管道進來。大部分都是公部門的管道,譬如社福中心或家防中心,因為他們是公部門,他們可以號令網絡、號令資源,如果沒有資源,他們甚至可以去購買。

我們(社工)有一個工作方法叫「個案管理」,個案管理等於是資源管理,管理案主所需要的資源,通常這個個案管理員就是所謂的主責,根據衛福部的定義也是這個主責。

但比較奇特的是,為什麼有時候大家被追問時很難回答?因為(在剴剴案中),收出養其實已經到了個案服務的尾端了。一旦這個小孩出養以後,我們就沒有需要再做(個案服務)了,因為他已經到了一個可以照顧他的家庭,等於他人生轉了彎,換成另外一個家庭的生命經驗,結果我們還在問誰是主責,這件事對我來講就是有點困難。

有人在問(是不是)那個樹鶯社福中心的社工?其實在剴剴去做出養等待的時候,就樹鶯社福中心的社工來講,他的工作已經差不多告一個段落了,你還要再叫他繼續主責,是有一點困難,因為他現在只剩下一個服務,他也沒有要再連結、不用再管理個案的資源,因為他現在等於只有一個目標,就是出養(孩子)。孩子為什麼放在保母這裡,是因為他在等待、因為出養需要一點安排的時間。

而這個收出養的社工其實只是在幫他找收出養家庭,幫他媒合。收出養家庭就兒盟的業務(分工來看),會有另外一組人去做篩選,最終可能篩選出,譬如 5 戶可以作為替代性照顧的家庭,收出養社工再把小朋友推薦給這個家庭。如果這家庭同意,他們(的業務)就完成了。

所以你說,主責好像看起來是收出養這個工作者,他是主責,但她其實不是一個很密切性、密集去(訪視的人),好像又不是主責,因為她其實是在等待,她的工作就是每個月一訪,就這樣子。你可以說她是主責,但那個主責的意涵不是社安網裡面的主責意涵。

事實上在這個時候,(社安網)其實已經沒有人是主責。按理說樹鶯社福中心的社工還在掛主責,但個案已經由收出養社工接手,所以社福中心的社工那邊可能已經把它結束了。

Sara:但我以為這個是,雖然現在實務上這樣操作,可是社安網原本並不是這個意思?還是說社安網其實原本的設計就是這樣嗎?

鄭麗珍:社安網的主責就是個案管理的角色,當他沒有那麼多資源網絡需要個案管理的時候,他就是由單一社工來做主責。所以你跟我說收出養社工是主責?她確實也是,但她的主責不是那麼密集性的,也不是要非常積極去做資源整合,因為他就是在等一個收出養家庭出現。

Sara:我想這裡好像有個歧異點,就是社政在講的社安網的主責,跟司法這邊一直在追問的主責,似乎並不是同樣的意義?

鄭麗珍:就是他們的任務內容不太一樣。

Sara:司法在追問的是收出養的主責,這其實是陳社工;但如果你要看社安網的主責,其實是樹鶯社福中心?

鄭麗珍:是,也就是當時剴剴他們家有更多事要處理的時候,是樹鶯社福中心的社工在處理。

臺大社工系名譽教授、社安網推手鄭麗珍接受 Right Plus 多多益善專訪。攝/葉靜倫
臺大社工系名譽教授、社安網推手鄭麗珍接受 Right Plus 多多益善專訪。攝/葉靜倫

4社工是孩子與社安網的唯一連結嗎?

Sara:檢方那邊,外婆的告訴代理人在結辯庭中強調,陳社工是剴剴和社會安全網的唯一連結,有義務要捍衛剴剴的安全,老師會怎麼看這個說法?

鄭麗珍:這個指責似乎是真實的,因為最後在這個服務裡的確只剩下這個社工,所以他確實應該要負責(確認)這個小孩在保母的照顧下是 OK 的。但我也有聽到這個社工講出她工作的取向,因為保母等於是另一個專業,今天等待出養時,保母其實是她所謂的「工作夥伴」

你滿難把她視為一個可能惡意的施虐者,你不太會用這樣的角度去跟你的合作夥伴工作,所以她對保母的敏感度就不會很高。另外,這個保母對於社工提出來的一些質疑,也都能夠提出非常合理的說法,所以確實,看起來她是應該要保護孩子,但她也不會不斷懷疑照顧他的人有虐待的可能性。

Sara:所以老師的意思是,居托中心的保母也是社安網的一環?因為以檢方的說法就是,社工是剴剴跟社安網之間唯一的連結,意思就是在這些人裡面,只有陳社工是社安網的一環,但老師您會認為居托中心這個網絡單位也是社安網的一環?

鄭麗珍:應該也是啊!因為最重要的工作其實還沒有完成嘛!最終是要孩子到收養家庭以後才算結束,所以每一個人都是在護衛這個小孩,讓他能夠安安全全的到下一個階段。

其實我有點難過,兒盟在收出養業務已經工作非常多年,非常成功的連結了很多小朋友,而且他們建立了非常多的標準跟工作方式,最重要的是,很多小孩因為他們其實已經做了命運的改變,到了另一個家庭去。大家都沒有去看他們做了這麼多保護兒童、讓他們能安全成長的成果,我們因為一個小孩被 lost 掉,就一直在質疑各種做法,好像兒盟過去做的都不算什麼。

甚至這個社工,她其實也是從事收出養業務很多年,一直都很小心、兢兢業業在做這工作。可是因為這個保母的確有點邪惡,靠著合作關係,給了社工一些說法,社工也的確接受了,因為她沒有必要去懷疑合作夥伴。

Sara:這好像是社安網裡面一個很掙扎的地方?這也是陳社工一直在講的:她需要信任她的合作夥伴,因為網絡之間嘛!可是整個社安網有很多單位,合作信任又是裡面很重要的成分,在這個情況下,我們又該怎麼對網絡單位有警覺性?因為警覺性還是不能少的吧?

鄭麗珍:是不可少,所以我只能說,這個社工的確有可能當時在第一線的時候,疏忽了一些徵兆和跡像,她沒有去掌握。這一點其實作為一個社工,是不符合倫理的,因為我們有照顧的義務。但既然她只是不符合倫理行為,為什麼要用刑法來處理?我的論點是這個。

其實我們社工專業也有我們的倫理守則,她在照顧義務上因為某些原因疏忽了,我們自己也有懲戒辦法,為什麼要用到刑法?而且還要上綱到過失殺人(編按:應為過失致死)。就這個社工來講,她從事這個工作多年,絕對不會想要疏忽掉照顧小孩這件事,不可能有所謂殺人的意念。

Sara:但我們在討論社會安全網的時候,因為老師您是最初一個很積極的推動者,也是裡面很多時候的顧問,所以我很好奇,社安網的邊界到底在哪裡?因為我們也有聽到說法認為,「每一個人」都是社安網。或者說像在剴剴案裡,居托中心是不是社安網的一環?警政衛政民政,是不是也是社安網的一環?他們自己有認知到嗎?

鄭麗珍:對,這個問題問得也滿好的,社安網到底有沒有邊界?其實上次發生張文的事件(北捷無差別攻擊事件),就有媒體來問我,社安網是不是破了,因為他(張文)是一個孤狼,甚至跟他家人也沒有接觸。我其實有點嚇一跳,因為他連敲門都沒敲門。當民眾有需要幫助,理論上會來敲(社安網的)門,然後才進到網裡。

我們所謂的網就是,我依照他的狀態去網住所有可以協助他的資源網絡,這個時候這些人(網絡單位)就叫社安網。早期我們在推社安網的時候,因為過去網絡之間其實沒怎麼合作的意念跟想法,大部分都是山頭主義,就是我只把我自己的網絡(弄好)。

比如說社工跟警察。早期我們在做兒少保,我們會希望警察陪同我們去訪視,他們就不太願意,覺得「這是家庭糾紛、你們社工去處理,我是處理犯罪的」。我們花了很多年才告訴他們,兒虐家暴是犯罪行為,它是傷害罪,警察也花很長時間,包括警校也要去做一些訓練,警察才會改變。

所以要把這些網絡拉進來,早期我們在推的時候,大家都叫社安網是「社政的社安網」,因為當時只有社政的網絡,大家都是社工,溝通比較容易。但當我們發現,譬如說我們要開始做精神疾病患者,因為你不可能把他關在醫院一輩子嘛,所以他從醫院治療好了就要回到社區。而當他回到社區的時候,精神病只要不服藥跟生活不穩定,很快就會發病,又要進醫院,那你與其讓他一直跑醫院,不如就把服務做在社區裡,讓他能夠穩定的在社區中生活。

萬一我這個家庭裡面就是有一個是精神疾患,然後又有可能是施暴者,所以有家暴議題,然後家裡又因為經濟困難,所以有福利議題、貧窮議題,3個問題攪在一起,我要不要找相關的人 一起來討論?譬如我們開會的時候,有時候精神科醫師會來,然後警政那裡的家防官也會來。

家防官就是警方專門針對家暴事件成立的行政官,他會去動員他們警察體系來跟我們一起工作。所以像這樣多年下來,家防官常常是我們網絡裡面會來開會的人,他會跟你講這個個案曾經跟警察系統發生哪些事。

所以你說社安網的邊界,我們當然希望全民一起來保護兒少、成為社安網的一員,但很多民眾你沒有辦法賦予他這種義務,所以多半都還是機關的這些單位。那很多業務我們又委託給民間,所以民間很多單位也成為我們社安網的一員。

Sara:那我是不是可以理解成,這裡在講的社會安全網,指的是所有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士?它不只是社政,可能像警政衛政民政醫療等都是,也就是專業人士的網絡

鄭麗珍:是的,是的。社安網最終的目的就是希望建一個能夠網住所有需要幫忙的民眾,把他網住,讓他不會掉下去、犯下更大的問題。

Sara:這樣說的話,專業的居托中心保母也是社安網的一環。

鄭麗珍:如果她跟這個業務有關,她就是。

Sara:也就是說,檢方說陳社工是剴剴跟社會安全網唯一的連結,這件事是不符合社安網的定義的?

鄭麗珍:剴剴就是在社安網裡面,他還沒有完全出去;社工也確實是其中的一員,但她不是跟小孩唯一的連結。剛剛我們也提到居托中心,他們負責保母品質的保障,他們也是(社安網的一員),因為保母是重要的照顧者,如果她品質不好,這個等待(過程)就會出問題。所以居托中心在這個時候也算是(社安網的一員)。

5行政罰還不夠嗎?為何要上綱到刑法?

Sara:老師您剛剛有講到,為什麼要上綱到刑法。我知道其實在滿多國家,他們對社工也很少上綱到刑法,但他們有相對應的行政處罰,譬如說吊銷執照或執業資格,這一次陳社工其實也有受到臺北市政府的懲戒委員會和師公會的倫理委員會調查。而您剛剛有說,陳社工可能是經驗值上的落差,沒有辨識出兒虐跡象,您認為這不是刑法該處理的層次嗎?

鄭麗珍:對,因為尤其刑法是用所謂的「過失殺人」(起訴)(編按:應為過失致死),她根本不可能有這種意念。

Sara:但檢察官的意思是,就算她不是故意的,但她起訴的是「過失」致死,所以還是應該有罪。

鄭麗珍:但我剛有稍微提到,你要說她過失,是因為她沒有很密切的 24 小時都在照顧小孩,她如果沒有保證人地位,你要怎麼去說她有過失?我要講的是,我們對外宣稱我們是專業的,所以我們有一定的倫理要求,我們在師公會有成立倫理委員會,只要社工有不倫理的行為,譬如社工跑到外面去講個案的資料、破壞了保密原則,那我們就用倫理委員會去調查,然後送交懲戒委員會,說他違反、你們要處理。

這種流程是在的,如果我們不是用刑法觀點看,你只能說他是因為疏忽照顧,屬於違反倫理的行為,所以為什麼不能用懲戒來處理?懲戒也夠啦!譬如說你處罰他不能執業,或你把他證照或證書吊銷,他可能都沒有辦法再做社工。我覺得上綱到刑法好像是認為,它是一個行為偏差的、違反法律的犯罪行為,但其實她並不是真的去犯罪,她只是「做得不夠」,在倫理上不夠達到我們專業所要求的標準行為。

Sara:她在這裡面違反的,所謂的倫理是哪方面?

鄭麗珍:就是我們有一個「照顧義務」,依照社工這個專業使命的設定,你應該要把你的案主照顧好。如果你沒有照顧好、讓他受到傷害,就是違反照顧義務,是一個違反倫理的行為,會送交懲戒委員,由懲戒委員來決定要用什麼來處罰社工,目前社工師法的懲戒也已經入法了,有幾個要懲戒的方向。

Sara:所以北市府的懲戒委員會跟師工會的倫理委員會,這些結論已經出來了嗎?

鄭麗珍:據我瞭解,師公會有調查,但是還沒有正式提出,所以我也不知道結果是什麼。

Sara:所以對老師來說,剴剴案應該是一個行政罰上面的事

鄭麗珍:我覺得是。因為它就是一個專業行使這個工作所導致的疏失。

6若判決有罪,對社安網和社會工作有何影響?

Sara:您認為 4 月 16 號判決出來後,如果陳社工被判定有罪,對社會安全網跟社會工作有哪些影響?

鄭麗珍:我覺得影響非常大。第一是,我們有滿多社工在做陳社工的工作,譬如說兒少保,他們都要關切小孩的安全;社區的社工在關切小孩子家庭生活的品質,還有就是兒童福利,譬如說替代性照顧等。的確以往有因為家庭的關係,有一些小孩在我們服務過程中死掉,像這種案子是有發生過,每一次也都被衛福部拿來調查,大部分看起來都跟系統出問題有關,很難去責怪個人。

但如果這個案子通過(被判有罪),就表示陳社工一個月訪視一次這種不是很密切性的照顧者,卻用所謂保證人角度去思考,我猜我們會有一批離職潮。因為很多做一線的都是兒少工作。

Sara:其實離職潮好像已經開始了?

鄭麗珍:對,上次上銬之後其實就已經開始。再來是,(大家會想)社工專業是不是一個討喜的工作?像我們學生的家長可能就會鼓勵學生不要來念社工系,甚至鼓勵學生畢業以後不要去做社工。其實我們社安網現在缺工也缺得很兇,我們有一個理想值是 85%(每需求 100 人有 85 人執業),這兩年幾乎都沒有辦法達到 85%。但個案量就是在那裡,你即使(員額)沒有滿,負荷量也都滿高的。我們已經連續2年未達 85%,現在似乎只有 82%。

這個事件如果法官傾向於接受檢察官觀點,我猜很多從事兒少工作的人就不敢從事了,因為小孩在他手上,他去只是做一個家訪,結果到後來還要為這個小孩的死亡付出刑事責任,這件事衝擊會很大。

Sara:檢察官有說到,陳社工當初如果有注意到這些兒虐跡象,就應該自己主動提高訪視率,從一個月一次提升到幾次,甚至需要不預約訪視,這在社安網的概念裡是合理的嗎?

鄭麗珍:這應該是一個實務上的判斷。社安網不會去訂下這個規定,但是社工在第一線可以做實務判斷。你可以說她判斷錯誤,但你還是不能說她因為這樣就算過失殺人(編按:應為過失致死),就要上升到犯罪行為,我覺得很不合理,這對整個社工職場跟社工專業影響會很大。

我也呼籲司法單位注意這件事,因為現在滿多工作是需要社工來做的,一旦像我們缺工這麼厲害,未來若判有罪,我們會離職更多社工。我們需求更多的社工,但更少的社工願意走進來。

我自己也有機會去跟《醫療法》 做一些瞭解,早期醫療糾紛發生的時候,民眾因為家人可能在醫療上受到傷害,要求醫師負起責任甚至賠償。這些事在多年之後,為什麼政府傾向於不要罰醫生?因為你如果對每一個醫生做的動作都認為是疏失、給予民眾勝訴,未來很多醫生就會稍微保留,很多疾病他就不敢治療,只要有可能造成任何死亡風險的,他都絕對不會去做,這就會形成所謂的道德風險。因為這樣的考量,有滿多醫療糾紛傾向不讓醫師受處罰,而是另外成立基金會來償付賠償金,讓民眾至少因為醫療疏失造成的傷害得到一些補償。

我覺得這對我們社工來講應該很類似。我們也是在第一線工作,一旦你這個過失殺人成立(編按:應為過失致死),是不是我們社工也會有所謂的道德風險?以後我們對小孩,只要一看到傷就立刻通報,因為萬一這小孩發生事情,我就要去負這個保證人義務。這樣的話是不是很多社工,第一個他也不想去做這工作,或者就選擇做比如老人、身障或成人保護工作,不要再做兒少了。兒少工作現在很缺人,因為它的工作特別繁複,風險也特別高。

有時候小孩就是掉了,有時候小孩掉其實是家長的問題,或像這一次其實是保母的問題,我們卻連同社工也埋進去,我覺得這個連帶責任有點可怕。

2025 年 5 月,剴剴案在寶慶院區國民法庭進行宣判。圖為士林地方法院國民法庭。示意圖/取自總統府官網
2025 年 5 月,剴剴案在寶慶院區國民法庭進行宣判。圖為士林地方法院國民法庭。示意圖/取自總統府官網

Sara:講到大缺工這件事,我們過去看到的是,在越缺工的狀態下其實兒虐會越嚴重,因為每個人都負荷過重。

鄭麗珍:所以譬如說,曾經有一次,已經很多年了,那時候我在當社工專協理事長,發現一個社工背 200 個案,然後我們就是有小孩死掉了,因為他甚至於連訪視的密度都沒有辦法(維持)。剛剛妳還提到,檢察官說社工應該要判斷是否多去訪視,但當社工手上有 200 案,你叫他怎麼再去增加訪視?那一次之後,我們社工專協就開始推動要增加社工人力,一路以來讓政府花了一些經費去佈建社工,直到社安網算是佈建最完整的一次。

到了現在,有這麼多社工加進來,服務家庭的方式品質都比較好了,也滿多家庭常常在遇到困難的時候,會發現原來政府事實上有滿多體系可以幫他,很多無望的家庭得到了幫助,這些都是社安網設置後,一些很好的成果。結果我們卻因為這個事件,導致於我們很多社工卻步,不敢加入這個工作,對這個專業是很損傷的。

7若判決有罪,對學界和社工養成教育有何影響?

Sara:如果陳社工今天被判定有罪,對學界會有什麼影響嗎?

鄭麗珍:當然會有影響。譬如說社工專業整個形象可能因為這件事垮掉,我們要花多少時間去讓人家知道?社工其實最早源自於美國,我們臺灣因為有跟美國交流、引進社工,它會形成一個專業,純粹是因為社會上有一些不公平、不完備,以及受苦的人。它跟很多專業不一樣,它背後有一個很大的使命,就是要去幫助相對弱勢的人,這是很多專業都沒有的,醫生看病人也沒有這些東西。

我們會對於這種相對弱勢人,要提供很多服務,包括像有人嗑藥,若他有小孩,我們還是基於小孩的照顧,願意跟爸爸一起工作,這純粹是因為我們比較從人本主義出發。這一案若被判有罪,大家會覺得「原來社工也會殺人」,你說這種專業形像要怎麼維持?所以對我們學界影響很大,我們做了很多介入研究,希望服務更好、品質更好,但結果我們抵不過人家說「你們就是會殺人的專業」。

Sara:這結論滿可怕的。

鄭麗珍:然後再來有可能會影響到我們的招生。因為越來越少人願意投入這工作。其實像這個陳社工,我剛剛有提到,她當時選擇社工,純粹是一種宗教的熱情,因為她家裡是一個基督教家庭,她對服務有熱情,所以她(雖然分數有到但)沒有選擇臺大法律,而是從事社福工作。但這次判決後,這一類的人都會卻步,這麼熱情結果還被澆了一盆水。

Sara:除了專業形象和招生的影響,在教學上,是不是會需要增加滿多關於兒虐辨識或兒少保護的內容?因為其實陳社工他們在兒福聯盟的教育裡也有這一類,可是很短,大概只有 3 小時,如果照您前面講的,每一個社工都該有兒虐辨識的敏感度,那是不是社工的養成教育裡面就會需要這些?

鄭麗珍:我非常同意。但你知道我們在社工教育裡,如果你將來要走兒少保工作,我們就是只在必修課之外有一門兒少保的課程,或頂多還有家外安置的課程,其實課程不多,同學又會自己選課,所以不是每個同學都會有這些概念。但至少他從事兒少工作、上過這些課,其實這些老師都會強調。

而收出養業務因為已經是兒少福利非常末端的業務,所以有可能老師談到收出養就是 1、2 個小時就結束了;如果你是從事成人保護工作的,你也不會去注意這個。

還有一個很致命的是,學生在學校選擇學習的領域,不見得跟他出來以後從事的工作有關。有可能他當年做兒少的課程訓練、也想要走兒少,但他出來的時候發現老人業務滿需要人、待遇也不錯,他就去了;或者他當年可能是走身障或老人課程,但畢業後因為兒少保的薪水比較高一點( 因為這工作風險比較高),就選擇做兒少保,但他之前根本沒有這方面的訓練。

所以我會說,其實這種所謂的辨識訓練,應該是在職訓練的概念。也就是所有從事兒少有關的工作,都應該有這方面的訓練,只是份量的多少。像兒盟就認為 3 小時就夠了,反正我不是在做兒少保工作、不需要在安全上著墨。但安全意識這件事,顯然必須在我們的兒少權益保障法裡提到,「安全是第一優先」要考量的,那就是我那個「大兒保」的概念。

8系統的問題,應用行政來解決

Sara:今天很謝謝老師,針對一些說法有很多釐清。最後想問,一般民眾是否也需要建立對社安網的正確認識?如果我們能夠理解,所謂的社安網是很多網絡單位合起來的,是不是就不會把責任全壓在一個人身上?

鄭麗珍:我也是這麼覺得。雖然陳社工看起來好像是收出養社工、很專精這個工作,但實際上這個小孩還是在一個網絡裡面,譬如居家托育,甚至包括非政府的單位。在設計這些工作方法 或是指南或需知時,應該要知道它們也是社安網的一部分,然後像居家托育的這些人才會知道他們應該要定期去訪問保母,確保照顧品質。

但我有一次跟他們開會,就是希望他們(居托人員)能增加訪視次數,他們馬上跟我們提出,說他們現在的工作量已經壓到受不了。因為臺灣現在不能自己私下找保母,都必須透過居托中心,因為政府把這個責任托起來了,也因為這樣成本就很高,因為所有找保母的事都變成居托中心要處理。通常你要想媒合一個成功的居托,家長會有很多問題要問,所以他們有 40% 的時間都在接電話,就是有很多行政上的業務。

所以我們後來也很同情,那時候就在想,是不是要再給他們增加一些工作人力?不是增加專業人力,而是增加行政人力,因為家長要找保母會一直去詢問一些資料,有很多事情要回答和處理,我們讓居托的人一直在回應這些電話,他們哪有時間去訪視?所以即使希望他們能增加訪視頻率,都是很困難的事。

Sara:聽起來社工跟居託人員都有各自的困難,才會一直說這整件事是一件系統性的事情

鄭麗珍:是系統性的事,而不是壓在一個人身上的事情。

這也包括我剛剛講的,還有機構涵養的問題。它訓練社工的重點是什麼?然後還有系統,為什麼只找陳社工?居托的社工也有去訪視嗎?樹鶯社福中心的社工當時也有處理嗎?如果要查,要不要大家都來說說哪裡有問題?

所以我反而鼓勵用行政解決,就是因為衛福部其實有一個叫做重大兒虐案的審議委員會,一旦發生小孩子受傷或死亡,都一定會進到這個委員會去討論,主要的目的是除錯,也就是系統哪裡出問題,我們就來除錯,比較確保未來小朋友的安全。

善盡天良【眾聲相 EP164】剴剴案社工審判學者觀點:是專業不足還是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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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靜倫
葉靜倫

Right Plus 創辦人 & 總編輯。曾任出版社資深編輯、NGO 雜工、NPOst 主編,對書寫斤斤計較但錯字很多。除了文字沒有其他技能。

想當特務卻當了 10 年編輯,想養獅子卻養了一隻貓。相信智慧比外貌還重要,但離不開放大片。最喜歡善良的朋友,聰明的情人,以及各種溫柔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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