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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影響全臺灣百萬名障礙者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 18 年未大幅修法,許多條文難以呼應障礙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在修法呼聲下,行政院 2025 年 12 月中通過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障權團體進一步呼籲草案中急需修正的面向,包括「身心障礙者個人助理服務」在修法草案的呈現,因為這項服務攸關障礙者自立生活的權利。
近日(1/7-1/8)立法院開始逐條審查各修法版本,臺灣照顧學會理事長周月清透過本文寫下「個人助理服務」過去未能入法所導致的困境;說明目前草案已入法,卻仍未做明確規範的擔憂;也引用研究說明個助服務不足並非政府「財政困難」;並呼籲立委、民眾支持修法要明確規範個人助理服務,保障人權。
撰文/周月清 亞洲大學社會工作學系講座教授、臺灣照顧學會理事長
玉姐是一位罹患肌肉萎縮症的女性,她想住在自己的家,而不是住到生活被管理、被安排的機構。但「住在自己的家」不是一句口號,而是每天 24 小時的生活現實——
起身、如廁、備餐、外出、就醫、工作、外出用餐、追星、參加演唱會、參與跨年⋯⋯每一件小事都需要人力支持。(參考:【自立生活3】首例!身障者為爭人力告贏政府,重障者玉姐:「只求晚上不要泡在尿裡」)
然而,在臺灣現行制度下,像玉姐這樣需要密集支持的障礙者,政府核定能使用的服務時數,時常遠遠不足。即使是在資源較多的臺北市,也同樣如此。
舉例來說,一位需要密集支持的障礙者,一個月可能僅有居家服務 90 小時、「個人助理」服務 60 小時,加起來平均一天只有 5 小時的支持。其餘缺口只能靠自費聘僱個人助理或看護補洞。
對障礙者而言,就業本就不容易、薪資往往低於一般非障礙公民,每月固定的服務人力支出更是雪上加霜。

很多人以為這只是「服務不夠」。但我想說得更直白:沒有把「個人助理服務」入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就不會有穩定預算;沒有穩定預算,就不會有可留任的人力,以及足夠的服務時數。
最後,障礙者只能被迫自費、被迫依賴家人,甚至被迫回到機構。這不是個案,而是制度設計的結果。
「個人助理」是針對身心障礙者提供個人協助的服務提供者,支持/協助障礙者自立生活與融入社區。這項權益保障具體出現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第 19 條,稱作「個人協助」1作者註:「個人助理」(個人協助)在 CRPD 中怎麼說?
依據 CRPD 第 19 條「自立生活與社區共融」基本哲學源自「自立生活運動」,強調 3 個部分:身心障礙者的(1)自立生活、(2)社區服務,以及(3)個人協助。
並須涵蓋下列 9 個需求考量:
(1)接近資訊
(2)同儕支持
(3)無障礙的住宅
(4)無障礙的相關科技協助及輔具
(5)個人協助的權利
(6)無障礙、便利性交通
(7)無障礙、便利性環境
(8)教育需求
(9)就業需求。。
CRPD 第 5 號一般性意見第 33 項指出,個人協助的精神是—— 為了支持障礙者充分參與社區生活,促進共融。因此個人協助包括:個人衛生、飲食、穿衣、移動和與他人溝通上的個別化支持2參考資料詳見:周月清 (2018) 個人助理服務:障礙者自立生活與身權公約實踐。社區發展季刊。164,p.54。。
然而我國現階段個人協助含括在障權法第 50 條其中一款「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首先,使用「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一詞太籠統,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不應該只有個人協助,而是包括食衣住行育樂、教育、工作、健康、無障礙交通、住宅、通訊、科技、輔具等各面向,都是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服務的一環。
另外目前是將個人協助放在〈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的條文中,位階很低。而障礙者申請使用個助服務,需要與同儕支持員共同擬訂「自立生活計畫」。
這樣的規定,並不重視由障礙者「自己選擇」、「自主」的生活方式。使用者不能自主使用個助服務的預算,也不能選擇由誰提供服務,包括不能自行負責個人助理的督導與訓練;同時,個助服務提供者,也多數為「非障礙者」組成的民間組織3作者註:「非障礙者」組成的民間組織,成員大多為非身心障礙者。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障礙者團體」(disabled people's organization, DPO)應由障礙者本人組成,包括理監事多數為障礙者。。
非由障礙者組成的團體提供服務,可能會出現 2 種非預期的狀況:一來,不是當事人,不一定了解障礙者的真正需求,意即CRPD 強調的「沒有我(障礙者)參與,不要幫我(障礙者)做決定」(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
二來,服務提供者也可能不清楚,個人助理服務是 CRPD 強調的:是障礙者的權益,是要支持障礙者提高自主性,以及平等與有尊嚴的融入社區4參考資料:周月清 (2018) 個人助理服務:障礙者自立生活與身權公約實踐。社區發展季刊。164,50-66。。
歷經障礙者多次倡議,行政院的修法版本針對個人協助服務,終於增訂了 1 條(第 50 條之一),但遺憾的是,草案條文中卻限縮個人助理的服務只能在障礙者「社會參與及活動」時使用,而且仍然籠統的含括在「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一詞之下。

臺灣不是沒有修法歷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前身為 1980 年的《殘障福利法》,到 1990 年經過大幅修正,再到 1997 年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進一步到 2007 年修正為現在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制一路演變。
問題是,2007 年之後,障權法已逾 18 年未做重大修正。不只對人權的保障落後,也被國際人權專家指出,這部法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精神存在落差,甚至可能相違背。
2017 年臺灣進行第一次 CRPD 國際審查,由國際專家組成的審查委員會明確指出:臺灣當前提供的身心障礙者個人助理服務,不符合 CRPD 對障礙者「自立生活與社區共融」的保障5編註:國際關切臺灣落實障礙者「自立生活與社區共融」的現況
臺灣每 4 年進行一次《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審查,審查委員在審查後撰寫結論性意見,總結臺灣落實障礙權利的現況。而針對臺灣「個人助理服務」的關切和意見,出現在意見書中檢視 CRPD 第 19 條落實狀況的段落——
委員認為臺灣現行個人助理制度,不符合 CRPD 第 5 號一般性意見中對障礙者「自立生活與社區共融」權利的詮釋與保障。。
審查委員也要求臺灣應將個人助理服務納入公務預算,確保經費透明/穩定/可預期,並應依據不同障礙者的各別需求,評量合理的服務時數;
同時朝「直接給付」6編註:直接給付的精神是希望給障礙者更多自主性,由障礙者決定聘用誰當他的個人助理,由障礙者決定提供服務的方式、內容,以及什麼時候提供,在哪裡提供。
資料來源:周月清(2026)Governing personal assistance in three East Asian countries: Policy choices and the experiences of disabled people. Social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 60(1), 208-219. 與「免自付額」這樣的目標邁進,也就是將障礙者需要的個人助理服務時數,直接換算成現金(包括行政支出等費用),劃撥到使用服務者的存款帳號。
換句話說,國際人權標準已經講得很明白:個人助理的本質,是讓障礙者能像所有公民一樣住在社區、接受教育、就業、就醫、使用公共設施、參與社會生活(包括去跨年、去演唱會、去追星等)。
這不是浪漫想像,而是人們能「不被隔離、能自主選擇生活方式」的基本權利。
這次,立法院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不只是「修幾條條文」而已,而是關乎臺灣要不要把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的權利,真正從「福利施給」,轉向成可被實現、可被監督的人權義務。
在討論個人助理服務預算時,政府常說「財政困難」,但國際比較顯示:問題不在「沒錢」,而是如何做「政策選擇」。
根據研究7參考資料:周月清(2026)Governing personal assistance in three East Asian countries: Policy choices and the experiences of disabled people. Social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 60(1), P208-219. ,在 2024 年,日本、韓國、臺灣人均 GDP 相近(約 33138/34165/34430 美元),但 3 國政府投入給每位障礙者的個助服務預算,卻有驚人的差距:日本 1174 美元(約 3.7 萬臺幣)、韓國 573 美元(約 1.8 萬臺幣),臺灣只有 2.50 美元(約 79 元臺幣)。
所以,「沒錢」不該再被拿來當擋箭牌。這其實是國家資源配置優先順序的問題。

同樣的研究也直指:臺灣不僅缺乏個人助理專法,甚至「沒有任何一位障礙者可以使用 24 小時服務」,而且自付額偏高、住在機構的住民要搬回社區時,個助支持無法立即到位、個助的薪資待遇也不到位。
個助服務在臺灣的覆蓋率低到近乎不可思議。有研究指出,2023 年底全國使用個助服務僅約1204人,僅占全國障礙者總數 0.1%8作者註:參考自立委整理 2024 年衛生福利部資料。。
人力端也留不住人。地方政府在相關研究訪談9參考資料:
1. 周月清、陳伯偉、張家寧、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2019)。「個人助理是居服的補充包」?地方政府執行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個助服務的迷思與困境。台灣社會福利學刊,15(2), 1-56. DOI:10.6265/TJSW.201912_15(2).01
2. 周月清(2021)。Lost in translation: implementing personal assistance in an East Asian context, Disability & Society, 38(4), 587-609, DOI: 10.1080/09687599.2021.1930517中明白提到,個助招募不易、流動率高,與薪資低、工作不穩定直接相關。過去中央政府訂定給個助的時薪,甚至曾低於長照居服員的時薪。
當制度把個助當成「補充性福利」、把服務時數壓低、把財源規畫成不穩定的計畫型經費,結果就是:障礙者的生活被迫「拼裝」—— 少 1 小時服務就少一分尊嚴,多 1 小時服務就多一分自主。但那 1 小時常常得靠自費、或是靠拜託朋友、靠看家人臉色。
我透過長期研究發現,個人助理服務能獲得充分資源、有效落實的最理想做法是,制定「個人助理服務專法」,或將個助服務以「專章」的方式,納入障權法(如同《住宅法》中以專章納入「社會住宅」相關規範)。
即使目前妥協到僅能以「專條」的方式修法,也不能只寫一句空話。
許多民間團體針對障權法修法的建議,已經說得很清楚:這次修法應回應 CRPD 與 SDGs,促使障礙者及其家人能在社區「有尊嚴的享有自由、平等」的生活。
一個民主國家最可貴的地方,不是它照顧了多少強者,而是它能不能把制度設計到連最脆弱、最容易被忽略的公民,都能活得像一個完整的人。
讓法條明確規範個人助理服務,保障障礙者在社區有尊嚴的生活,其實也在為我們每一個人鋪路,因為「每個人都可能老、都可能受傷、都可能在某個人生階段需要支持」。

我呼籲參與此次修法的立法委員們:請把「個人助理服務」明確寫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至少做到 3 件事——
我希望我們小小美麗多山國家的國民們:請關注這個會期的障權法審查,請向你選區的立委表達支持法條明確規範「個人助理服務」。尤其若能做到下面這些事,就是支持臺灣成為真正以人權立國的國家——
本文參考資料10•周月清 (2018) 個人助理服務:障礙者自立生活與身權公約實踐。社區發展季刊。164,50-66。
•周月清、陳伯偉、張家寧、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2019)。「個人助理是居服的補充包」?地方政府執行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個助服務的迷思與困境。台灣社會福利學刊,15(2), 1-56. DOI:10.6265/TJSW.201912_15(2).01
•Chou, Y. C., Chen, B.-W., & Kröger, T. (2021) Lost in translation: implementing personal assistance in an East Asian context, Disability & Society, 38(4),587-609, DOI: 10.1080/09687599.2021.1930517
•Chou, Y. C., Cho, S., Uwano, T., & Chen, B. W. (2026). Governing personal assistance in three East Asian countries: Policy choices and the experiences of disabled people. Social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 60(1), 208-219. https://doi.org/10.1111/spol.13152
•個人助理國際勞工跨國比較報告 PA worldwide Report IOL March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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