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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香港、新加坡與日本同為富裕社會,貧窮者卻仍可能被制度與社會排除。這場跨國交流從社會救助、住房到社區實踐,重新思考「自立」與貧窮:真正有尊嚴的生活,不只是不挨餓、有工作,更是每個人都有資源活出自己重視的人生。

自立不代表凡事都要自己完成,而是能在適切協助下,參與生活中的各項決定。即使當事人尚未充分理解有哪些選項,也不能因此就否定他的選擇權:「自我決策是一種權利,而不是能力的問題。」

臺灣公共照顧服務仍不足,例如身心障礙自立生活支持,持續依賴看護移工填補缺口。臺灣障礙研究學會理事長周怡君強調,除了將看護移工納入勞基法,或制定專門的家事服務法,也要建立更適切的公共照顧服務與責任分擔機制。

障權法 18 年後迎來大修,初審通過提高障礙者參與比例、自立生活與個人助理入法、無障礙數位等多項條文;但「合理調整」是否納入歧視與罰則、障礙定義是否擴及短期損傷仍待協商,附帶決議能否落實也有待後續觀察。

近年長照殺人頻傳,許多輿論卻將這些苦難的解法簡化為「安樂死」或「斷食善終」。對需要支持的障礙者而言,在談告別前,先要能好好活著;善終只能由自己決定,否則不是慈悲,而是被處決。

這次《障權法》修法不只是增列服務,而是要把個人助理明確寫成符合障礙者需求的權利。若法條模糊、預算不穩,障礙者仍只能被迫自費、依賴家人或回到機構,制度則持續以財政理由犧牲自立生活與人權。

障礙團體列出 8 年 84 起長照殺人,夜宿行政院、赴立院陳情,要求修《障權法》,補足社區支持和個人助理,使障礙者自立生活。

長照悲歌不是「家庭撐不住」,而是國家長期把責任丟給家人和移工,障礙者被迫成為依賴者。真正需要的,是支持障礙者在社區自立生活。

重度障礙者長期被排除在制度之外,家庭被迫獨撐、得不到支持。照顧是國家的責任,長照 3.0 若不補上制度缺口,悲劇將持續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