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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伍仕豪 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會員
近 8 年來,臺灣社會共發生了 84 起震驚社會的長照殺人案件。每一則新聞背後,都代表著一個家庭的崩潰,更是對我國長照制度匱乏最嚴厲的控訴。
2025 年 12 月 3 日,一群身心障礙者選擇在寒夜中夜宿行政院前,他們並非為長照殺人的行為開脫,而是要對社會及政府發出最沉痛的警告—— 在支持制度極端匱乏的現狀下,身心障礙者的「生命權」已然被推向了懸崖邊緣。(參考:8年 84 起長照殺人!障團夜宿行政院,爭取「活下去」的權利、盼能在社區自立生活)

然而,每當悲劇發生,社會輿論總會迅速聚焦、呼喊要執行「安樂死」或所謂的「斷食善終」,彷彿「死亡」是解決苦難的唯一出口。
近期甚至有相關意見領袖在網路上主張,為了減輕照顧者的沉重負擔,應由專業者指導家屬在身心障礙家人「未表達意願」的情況下,為家人停止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1編註:指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參考《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3 條) ,並將這種剝奪生存條件的行為冠上「慈悲」、「斷食善終」之名。
我身為一名重度身心障礙者,看著這些拋棄障礙者的言論日益高漲,心中感受到的不是「解脫」的曙光,而是深不見底的恐懼。
許多人在談論「善終」時,往往是在自己身心健康時,預設未來如何優雅的「告別」。然而,對障礙者而言,在談論如何「告別」之前,我們每天必須先面對的是「如何好好的活著」。
以我的日常為例,我每天起床、移位、如廁、盥洗、進食等,全都必須藉由他人協助才能完成。如果早晨沒有人協助我,我連開啟新的一天都沒有辦法。在這樣的生命狀態下,我認為「餵食」不單是提供生理所需的營養,更是維護生命尊嚴的底線。
試想一下,若你無法言語、無法行動,而你最親近及依賴的人,卻因為聽信了某種「慈悲」的說法,單方面認定你「不值得活」,進而決定斷絕你的飲食,甚至終結你的生命。在那一個時刻,並不是在「善終」,而是在被「處決」。

過去我在網路上表達類似觀點時,常被一些不理性的人士譏諷為「衛道者」,因為部分宗教人士會從宗教觀點出發,去批評終結生命的行為,而我對善終議題表達意見時,有時也會被誤認是宗教人士;
甚至我會被冠以「自私」的標籤,他們認為我沒有從照顧者的角度去思考,他們會說出「你們障礙者真自私,照顧者的命就不是命嗎?」這種滑坡式的非理性言論。
我必須強調,我並非不認同「善終」的理念,而是我會選擇透過合法的程序,也就是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自主」決定當我未來面臨重症時,是否要停止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善終」是一個需要自己完整思考並決定的事情,因為自己的生命唯有自己能做主。
「預立醫療決定」的法源是《病人自主權利法》,這部法的核心精神是「病人自主」,由曾任立法委員的楊玉欣女士倡議,在 2019 年正式上路。
這部法的初衷是確保每個人能在自己意識清楚時,為未來的自己預做決定——
透過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自主選擇於末期疾病、重症狀態時,要「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依照法條,只有在以下 5 種特定臨床條件,且當事人曾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的前提下,才能由醫療團隊合法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停止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1. 末期病人
2.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態
3. 永久植物人狀態
4. 極重度失智
5. 其他經政府公告之疾病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等情形

目前倫理上最大的爭議點在於:若生病的病患,或是需要生活支持的身心障礙者,即使已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但尚未達到上述 5 種臨床狀態;
或者,根本沒有簽屬預立醫療決定,且因為認知功能障礙,從未清楚表達過自己是否「接受」或「拒絕」生命治療的意願。
在這些情形下,第 3 方(例如家屬、醫師)是否有權代為決定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停止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呢?
從法治與人權的角度來看,這樣的做法是不被容許的。若我們容許第 3 方為病患、身心障礙者擅自終止其生命;或者在對方沒有表達自我意願的情況下,代為決定終結生命,這將會開啟危險的滑坡效應——
未來,只要某種生命狀態被社會大眾認定為「過於痛苦」,或帶來的「照護負擔過重」,該生命就可能被合法的剝奪。這不僅違背法治精神,更是對生命權的打擊。
當生命的主動權被強行移轉到第 3 三方手中時,這絕非人道的體現,而是國家與社會在制度失能時,對生命最殘酷的淘汰。
在長照殺人事件、斷食善終爭議事件後,我從網路上許多言論中發現,我國民眾對「病人自主」的觀念並不了解;尤其是將長照悲劇簡單的歸咎於臺灣缺乏「安樂死」,更是嚴重的誤解。
在國外有「安樂死」和「協助自殺」制度,「安樂死」執行者為醫師,由醫師為當事人注射致死藥物;「協助自殺」的執行者則為本人,由醫師開立致命藥物處方,讓當事人親自服下藥物,或親自啟動藥物進入體內的開關。
而這 2 種方式都有一個重要的共通點—— 必須由當事人自主決定。

以西班牙為例,西班牙於 2021 年將安樂死合法化,但其法條核心,並非賦予他人「處置生命的權力」,而是極度強調「個體自主權」。
西班牙安樂死申請條件設有極高的門檻,嚴防「非自願性」的生命終結,包括以下 5 大條件:
1. 本人才能申請:必須由本人親自提出申請,嚴禁任何人代為申請。
2. 清楚的意志表達:申請者必須在意識清楚、能自主做決定的狀態下,先後至少提交 2 次正式書面申請,間隔至少 15 天。
3. 嚴重的疾病狀態:必須患有「嚴重且不可治癒之疾病」或「嚴重、慢性且使人失能的病況」。
4. 嚴謹的醫療評估:需經由 2 位不相關的醫師審核,並通過「評估委員會」的行政審查。
5. 隨時能夠反悔:申請者在程序中的任何時刻,甚至是最後一刻,都可以撤回請求。
西班牙對安樂死的規範,給了我們極其重要的啟示—— 即便是在法律允許提出結束生命請求、由本人或醫師協助結束生命的社會,「本人意願」依然是不可撼動的基礎,否則會被視為刑事犯罪。也就是說,當「自主權」被抽離,就並非「善終」,而是謀殺。
回到臺灣,長照殺人事件、非自願斷食善終爭議事件的發生,並非是因為缺乏安樂死制度。我們不可以代為決定終結病人、身心障礙者的生命,而是我們必須承認,目前醫療現場與家庭照護存在著巨大困境,許多家屬在漫長的照護折磨中,確實承受著常人難以想像的壓力。這些因制度缺陷產生的困境包括:
有些人誤用「慈悲」的概念,選擇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以「斷食」或其他手段終結生病或身心障礙家人的生命。這實際上是將社會制度導致的社會問題,轉嫁到最脆弱的病人、身心障礙者身上。

無論是將長照悲劇簡單歸咎於缺乏「死亡選項」(例如「安樂死」),或是同意「非自主終結」病人及身心障礙者生命的方法,都是極其危險且本末倒置的邏輯。
社會真正需要的,不是去設想如何「加速死亡」,而是要反思如何配置資源,讓重症者與障礙者能夠有尊嚴的生存。
障礙者的生命,不應成為他人單方面評估「值不值得活」的對象。唯有國家提供足夠的社會支持,讓我們能夠像人一樣的活著,我們才具備真正談論「善終」的自由。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核心理念是:「沒有我們的參與,不要替我們決定。」一旦對生命的自主權、是否維持生命的「同意權」,在「慈悲」的名義下消失,文明便已轉向殘酷。
延伸生命權&身心障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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