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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關全臺超過 120 萬名障礙者權益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障權法),已長達 18 年未大幅度修正。今年 1 月,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逐條審查行政院提出的障權法修正草案(下稱「政院版」),歷經 1/7、1/21 與 1/22 全天審查,最後趕在立院院第 11 屆第 4 會期結束前初審完畢、送出委員會,後續將交付黨團協商,討論尚未取得共識的條文。
近年來,障礙者與相關權益團體不斷站上街頭疾呼修法,各黨立委也持續提出修法版本。自 2021 年衛福部預告修法以來,障權法終於有明確進展。隨著立法院新會期將在 3/24 開議,該法也被行政院列為新會期優先法案。
這次修法將「合理調整」、「自立生活」等概念與服務正式入法,也試圖擴大障礙者參與政策討論的代表性、提升無障礙環境等。但審查過程中,行政機關、立委與民間仍存在不少分歧,部分關鍵爭議也待後續黨團協商釐清。以下整理出部分審查重點。
針對身心障礙者參與相關法定會議的比例,現行規定障礙者及其代表(如監護人、障礙領域專家、民團代表等)不得少於 1/3。這次政院版草案,將比例提高到不得少於 1/2、且應兼顧各障別,同時條文也明確把身心障礙兒童與青年寫進代表範圍,讓原本已涵蓋卻未明確點出的對象變得更清楚。
但審查期間,陳昭姿等各黨派立委也擔心沒有障礙身分的「其他代表」(如專家學者、民團代表、監護人),是否足以反映障礙者本人的聲音?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進一步改為強調「具身心障礙身分的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的 1/2」。

討論過程中也出現爭議。衛福部社家署長周道君表示,部分心智障礙者可能無法自己出來發聲或參與會議,所以需要家長或團體協助代言。有心理障礙者則於會後強調:「我們不是不願意表達。會議形式太難我們沒有相關經驗,需先理解、簡單化整理內容,不然我們也沒辦法發表我們的想法和聲音。我們需要的不是代言,而是支持我們表達。」
另一方面,立委林月琴引述障礙團體意見,指出現行各種身心障礙相關會議或諮詢機制,存在「萬年委員」的問題,如果人選重複且任期過長,恐怕會影響多元性及代表性。因此她提出附帶決議1註:附帶決議是什麼?
立法院在審查法案時,常會提出額外的要求或建議,稱為「附帶決議」。這類決議可讓行政機關參考執行,但通常不具法律強制力,偏向「建議」性質。不過,實務上仍會對行政機關形成一定民意或政治上的壓力。,要求明定諮詢委員的任期、連任期限、公開遴選或輪替機制等。
多年來,身心障礙者不斷呼籲自立生活及人力協助的重要性。政院版草案確定將自立生活概念新增入法,強調應結合社會福利、醫療、長照、就業及交通等支持資源。同時明確點出「個人助理」的角色,當障礙者使用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時,在社會參與等活動上可由個助協助。
在環境與服務設計上,「通用設計」的概念也被納入法規。未來主管機關在規畫公共建築、設施、交通與資訊等方面,都要以此概念為原則。相較於無障礙多著重於障礙者需求,通用設計強調讓「所有人」都能方便使用,也有助於減少事後調整耗費的成本。
初審過程亦新增一項政院版原未納入的條文,將「口述影像」明文入法。口述影像是透過旁白描述畫面內容,讓視障者也能理解、欣賞影像作品。未來中央主管機關在補助電影、電視節目等製作時,應要求一定比例納入口述影像,並定期檢討與提升。
現行規定,政府機關和學校的網站應通過無障礙檢測、取得認證標章。這次政院版進一步擴大範圍,納入公營事業和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且不僅網站要取得標章,App 也必須通過檢測。此外,一定規模以上的醫院與金融機構網站,同樣要符合檢測標準。

政院版修正條文,新增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人員的資格規範與罰則。例如,曾涉毒品、詐欺、故意殺人、性侵害、兒少性剝削等重大犯罪者,終身不得擔任機構院長。審查過程也參考立委意見,將涉及《刑法》妨害性隱私、不實性影像的犯罪一併納入。
同時,機構在聘用院長或工作人員前,需「主動查證」是否有刑事紀錄,違者最高可處 30 萬元罰鍰。若未依法立案的機構發生不當對待,甚至導致死亡等重大情事,將對負責人處 20 萬以上、100 萬以下罰鍰,並公開姓名與機構名稱。
修法也明定,機構若發現服務對象有被身心虐待等情形,需在 24 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否則可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
針對傳播媒體,政院版提出更明確的規範和懲罰。不論是電視、廣播、網路或出版品等,只要涉及身心障礙內容,除了不得使用歧視性稱呼或描述外,也不得發布不實或誤導的資訊,導致大眾對障礙者及「家屬」產生偏見。條文更進一步強調:「任何人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公開歧視的言行。」
立委范雲在審查時指出,障權法應納入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角色,作為監督行政機關、受理民眾申訴的明確管道。她表示,當障礙者在生活中遇到問題時,往往很難判斷要向哪個主管機關反映,甚至一個問題可能涉及多個單位,容易無所適從、增加申訴困難,因此有必要在法規中明確提及人權會。經討論,最終衛福部也同意將相關條文入法。

政院版將「合理調整」概念入法,是這次修法的重要變動之一,也是審查過程中討論最熱烈的條文。修法規定,法案施行後 1 年內,中央主管機關需訂出適用範圍、協商程序與申訴管道。其他機關與學校等,也需在 2 年內制定相關流程。
審查會議中,爭議主要集中在:是否將「拒絕合理調整」視為歧視並設罰?適用範圍能否擴大到交通、資訊、金融、參政、文化及體育等領域?不同的歧視樣態是否應明確列入?
對此,周道君表示,合理調整在臺灣仍是較新概念,實務操作與範圍仍需時間累積經驗,建議暫不設罰。若真的要納入罰則,可先針對義務人(如雇主)連協商都拒絕的情形。至於怎麼認定是否達到合理調整、是否構成過度負擔,仍需時間摸索。
衛福部政務次長呂建德則指出,「先用 2 年時間讓社會共同學習」,許多進步的觀念和法律,執行時需要考慮到整個社會,否則擔心太過硬性的規定會「食緊挵破碗」。
不過,立委陳昭姿認為,「合理調整若沒有連結到歧視的定義,就只會停在善意提醒,而非權利保障。」呼籲至少要求義務人拒絕提供合理調整時,有責任說明為何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
范雲也指出,依現行條文設計,合理調整可能在 3 年內都難以真正落實,期間障礙者若缺乏合理調整而被排除,也會難以主張權利,只能訴諸司法,但訴訟耗時費力,對當事人負擔極大。
最終,此條文仍未取得共識,將交由黨團協商持續討論。
針對障權法中的身心障礙者定義,范雲、王正旭等立委提出應增列「長期、短暫或間歇有損傷」等文字。王正旭以癌症病人為例指出,在英國制度下,確診後即可能被視為障礙者。但在臺灣,確診後的前 3 個月到半年往往是治療最密集的階段,卻無法納入服務,建議進一步考量。
范雲也表示,政府或許考量資源有限,傾向聚焦長期障礙者,但若真的只有短期不便,當事人也不會那麼麻煩跑去做鑑定。既然目前已有專業團隊進行鑑定,就應讓有需求的人都有機會被納入,再透過評估機制把關,而不是一開始就把人排除在服務之外。
這一項儘管經過長時間討論,立委與行政機關仍未取得共識。

這次修法共多達 41 條附帶決議,其中 1 條不處理,2 條與合理調整有關的條文保留至協商。附帶決議屬「建議」性質,通常不具法律強制力,主要發揮政治壓力與行政參考的作用,由行政機關參考推動。審查過程中,部分意見也轉為附帶決議。
內容包羅萬象,包括:針對常面臨雙重挑戰的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定期辦理調查研究並將結果納入政策規畫;在校園、運動場館與文化活動等場域,進一步推動無障礙設施與服務;要求勞動部在修法後 3 個月內,針對障礙者職業訓練與就業轉銜,建立整合機制。
此外,現行的個人助理、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常有聲音認為申請流程繁瑣,因此要求衛福部也於修法後 3 個月內,邀集障礙團體、自立生活中心及專家學者,盤點各縣市的人力、資源與需求,並提出改善期程。同時也要建立一致的原則和服務項目,避免各縣市標準不一。
也有決議指出,不少障礙者出院前不了解有哪些社區資源可用,要求衛福部編撰「出院轉銜與自立生活指南」,協助病人與家屬銜接後續支持,以防當事人無所適從。
回顧審查,這次障權法修法在多項制度有所推進,試圖回應障礙者長年以來的倡議和需求,然而一方面部分重要條文缺乏共識,一方面轉為附帶決議的內容能否真正落實,有待後續觀察追蹤。
延伸了解障權法修法:
1. 周月清/障權法修法關鍵:「個人助理服務」要有明確規範、優先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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