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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個腦性麻痺的雙重國籍大學生,從小在臺灣和美國之間往返,一部分人生在加州的教室裡度過,也在那裡接受過職能治療與特殊教育支持;另一部分人生則在臺灣的醫院、學校和身心障礙服務體系裡摸索。
一路走來,我很常被鼓勵「如果壓力太大,可以去找心理師談一談。」但實際走進諮商室之後,我才慢慢發現:對很多障礙者來說,最大的問題不是「找不到心理師」,而是「找到的心理師不懂障礙」。
很多時候,我們鼓起勇氣求助,卻換來「你要正向一點」、「你不要太依賴家人」、「是不是你想太多」這類回應。真正困住我們的結構性壓力和障礙經驗,反而被當成個人的性格缺陷或情緒問題,矛頭又一次指向當事人本身。
對我和許多障礙朋友來說,這些話有時候是心理師直接說出口,有時候則是藏在諮商的提問和態度裡—— 當我們談的是無障礙不足、制度歧視、合理調整被拒絕,他們回應的卻總是「你何不換個角度想?」、「你可以練習不要那麼在意別人的眼光」。
於是,我們帶著因歧視和排除累積的創傷進到諮商室,卻在那裡被溫柔的暗示:「真正需要被修正的,是你自己。」
我的跨國求學經驗,讓我同時站在障礙者、學生和行動者的位置上,看見心理諮商體系怎麼對待我們,也逼我反覆追問:當障礙者被建議「去找心理師談一談」時,我們究竟走進的是支持性的空間,還是另一個看不見障礙的制度?
以我自己在高中求學時的一段經驗為例,那時候,我在班上和學校裡,被老師當面質疑過很多次:「為什麼你不能像其他同學一樣?」、「我們已經很照顧你了。」即使我知道這不是我的問題,相反的,我知道自己不斷的為了爭取合理調整1編註:「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是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中的重要概念。CRPD 明確定義什麼是合理調整: 無論何時何地,只要身心障礙者認為在行使權利義務時,遇到了障礙,都有權利根據自己的情況和需求,請求制度、環境、設備、資通訊等層面的調整。 合理調整並不是在為身心障礙者提供比其他人更特別或優惠的待遇,而是承認人與人之間有差異和多樣性,為肯認每個不同的人都是社會群體的一員、擁有融入社會的權利,因此在社會運行的各種規定、制度或做法上,預留「調整」的空間。 因此,當身心障礙者提出調整後,義務方(如學校師長、雇主)有責任一起討論協商、善用各種資源,和身心障礙者一起擬定「有效措施」,以消除或減少障礙。除非所提出的調整要求不合理,或者會造成過度負擔,否則, 依照 CRPD 第 2 條,拒絕合理調整,就是基於身心障礙的「歧視」。(參考資料: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合理調整指引手冊)

於是我決定去找學校提供的心理輔導服務,希望有人可以陪我整理這些感覺,告訴我接下來可以怎麼辦。 在會談裡,我盡量把事情講得清楚:老師在課堂上怎麼說話、作業規定怎麼設計、學校明明有訂定支持身心障礙學生的原則,實際上卻沒有人願意按照規定給我調整。
我用的是很具體的描述,也試著說明這些情況其實跟《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裡談的教育權、合理調整有關。對我來說,在課堂上遇到的狀況,就是很明確的基於身心障礙的歧視。
可是心理師聽完之後,第一句話卻是:「我聽起來,比較像是你太在意別人怎麼看你,也比較不願意主動調整自己。」那種說法,等於是很明顯的把焦點放在「我這個人」身上,把我遭遇的結構性排除,直接說成是我個人的問題,也很直接的在責備受害者。
更讓人難受的是,因為這個輔導服務是由學校提供的,心理師很自然就站在學校和老師那一方,把「維持學校秩序」當成理所當然的前提。明明是制度沒有做到該做的事,卻變成我「太敏感」、「不夠堅強」;明明是基於障礙的歧視,卻被說成是我「想太多」。在後面的幾次會談裡,我只好不斷解釋什麼是 CRPD、什麼是合理調整、為什麼「老師已經很照顧你了」其實是一種典型責備受害者的說法。
每一次走進諮商室之前,我都要先做好心理準備:今天可能又要先證明「我有資格感到受傷」,然後還要教對方怎麼看懂這些經驗。久而久之,諮商不再像是一個可以依靠的地方,反而變成另一個要我學會「少一點情緒、少一點抱怨」的場域。
這樣的經驗,對很多障礙者來說並不罕見。在臺灣,多數心理師的訓練很少真正碰觸障礙議題。心理師對於身心障礙者使用輪椅、輔具,以及身心障礙者可能面對的溝通障礙、感覺處理困難(感官刺激敏感)2作者註:「感覺處理困難」指的是有些人對聲音、光線、觸覺等感官刺激特別敏感或遲鈍,日常環境對他們來說比一般人更混亂、更難以承受。 、不典型發展(大腦或身體發展非典型)3作者註:「不典型發展」是指,大腦或身體發展路徑跟所謂「典型」不同的人,例如自閉、注意力障礙或部分學習障礙者。 的狀況,既缺乏知識也缺乏信心。
當這些經驗沒有被放進心理師的專業訓練裡,結果往往就是:障礙者在諮商室裡,一邊要整理自己的情緒,一邊還要扮演「臨時講師」,向心理師解釋什麼是 CRPD、什麼是合理調整、什麼是去機構化。久而久之,很多人乾脆不去了,因為「太累了,還不如自己撐」。
對身心障礙者來說,心理壓力來自很多層次。例如,來自日常生活裡,無障礙措施不足、交通困難、就業與教育歧視,讓障礙者每一次出門、每一次求職、每一次上課都充滿挫折;
來自家庭裡,身心障礙者與家人的關係,常常與「照顧」與「被照顧」的關係糾纏在一起,既有愛與連結,也有經濟壓力、疲憊與衝突;來自制度上,《身心權礙者權益保障法》和各種福利制度雖然存在,實務上卻充滿門檻與碎片化,讓人不斷在申請、被拒、再申請的循環中消耗。
如果心理師不懂「障礙社會模式」(障礙是社會排除與歧視的結果)4作者註:所謂障礙社會模式,是在提醒我們:很多時候,讓我們感到「受限」的,不只是身體或心智本身的差異,而是社會怎麼對待這些差異。社會預設了一套「正常」的標準,在建築設計、學校制度、工作規則裡都只服務那些「典型」的人,於是任何偏離這個標準的人,就被定義成「不正常」,被當成問題本身。 在這個觀點裡,障礙不只是「個人身上的缺陷」,更是社會排除與歧視的結果。疾病或損傷當然會帶來真實的痛苦和限制,但同時,這個社會也常常把所有難題都推回到當事人身上,好像只要我們夠努力、夠正向,就可以自己解決一切。 障礙社會模式要說的是:真正需要被調整的,不只是障礙者本人,而是那些把我們排除在外、又把責任怪在我們身上的環境與制度。

這裡我想以自己曾在美國接受職能治療(OT)的經驗來對照。當時我的經驗是,職能治療師會先問我:「你在課堂上最卡的是什麼?是寫字、打字、做筆記,還是跟不上討論?」他們會從學生實際所在的教室、課堂、人際互動等這些具體情境出發,以讓我「有辦法參與課堂」為目標,協助我做身體功能的調整,還有調整教室的書寫與桌椅配置,讓我真正能在教室裡寫字、打字、做筆記、參與討論。
這樣的介入和支持方式,承認問題出在環境、制度和工具的設計,例如桌椅高度、老師寫版書的速度、出作業的形式,而不是把我整個人當成「功能有缺陷的個體」。
我期待的心理諮商,也可以有類似的專業視角—— 把我目前的心理狀況,理解為一種「因『障礙處境』而產生的『心理健康狀況』」(psycho‑condition due to disability),而不是單純貼上「你有心理問題」的標籤。
因為在國際疾病分類裡常見的說法是「因『生理疾病』而產生的『心理健康狀況』」(psycho‑condition due to another medical condition),但對障礙者來說,更關鍵的是承認:很多心理痛苦其實來自社會環境與制度排除。
因此我希望以前者的視角來看待,障礙者不是問題本身,真正需要被處理的是社會與環境帶來的壓力(the problem is the society,not the person with disability)。當心理師願意從這個位置出發,諮商才有可能成為一起面對世界的過程,而不是要當事人去「修好自己」來適應一個本來就不友善的環境。
要解決這個問題,關鍵不是去要求一個「完美的心理師」,而是承認身心障礙本身就是一個需要專業加強訓練與實務磨練的「次專長」。就像醫界有小兒科、老年科、身心科一樣,心理師領域也應該明確標示:誰具備障礙專長,誰有接受相關訓練與督導的經驗。
從我跨國求學的經驗中,我很清楚「身心障礙專長心理師」不是一種奢侈選項,而是一個實際存在的專業需求。在別的國家,其實已經有嘗試在回應這個需求。以美國為例,美國心理學會(APA)近年通過最新版的《身心障礙者評估與介入指南》(Guidelines for Assessment and Intervention with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作為臨床、諮商、學校等各種情境中,心理師面對障礙者時的實務指引。
這份文件不只是呼籲心理師「要對障礙友善」而已,而是明白要求:在專業訓練和臨床工作裡,都要系統性的認識不同的障礙類型、環境與制度造成的壓力,以及障礙和性別、種族、階級等交織處境。
這些指引同時也承認,如果心理師要長期和障礙者工作,就需要更進一步的專門訓練與實務經驗,才能發展出真正理解障礙處境的專業能力。
對我來說,這正是臺灣目前欠缺的:我們口頭上說要支持身心障礙者的心理健康,卻沒有一條清楚的「障礙專長心理師」培訓路徑,讓想要服務這個族群的心理師有機會好好學習。這不是靠一門 3 學分的選修課就能解決,這些內容應該被納入研究所課程、實習與督導,讓有志於服務障礙者的心理師能夠真的累積經驗,而不是永遠只能自己摸索。

要讓「身心障礙專長心理師」不只是紙上談兵的概念,至少需要幾個制度上的改變:
第一,在障礙與人權政策中,正面承認「心理健康」是障礙者的核心權利。
「障權法」與 CRPD 行動計畫,應該明文把心理健康與心理社會障礙的支持寫進政府義務,而不是只用《精神衛生法》來處理「精神疾病」。這意味著,政府不只是要管住院與強制治療,也要發展讓障礙者可近用的心理諮商、同儕支持與社區復元服務。
第二,在心理師培訓與認證中,設立「障礙專長」路徑。
心理師研究所課程應納入「障礙」與「人權」相關內容,心理師實習單位,則要有特教學校、身障資源中心、社區支持機構等場域。完成一定學分與實習後,可以取得「身心障礙專長」標示,供醫院、學校、社福機構優先聘用,讓服務需求和專長真正對得上。
第三,在學校與社區裡,建立障礙友善的心理諮商網絡。
學校的輔導與諮商系統,不應該只服務「典型學生」,而要有具障礙敏感度的心理師,能處理障礙學生在課業、同儕、無障礙與未來規畫上的焦慮。社區方面也應透過身心障礙團體與醫療院所合作,建立讓障礙者可近用、對障礙者交通與溝通友善的諮商據點,讓求助不再是奢侈的選項。
附錄補充:根據我的親身經驗,以及參考美國心理學會(APA)《身心障礙者評估與介入指南》,我認為所謂「身心障礙專長心理師」,至少要具備幾個面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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