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7 月,在野黨民眾黨提出以「安樂死」為訴求的公投案 ,目前在立法院逕付二讀,期盼透過直接民意推動安樂死法制化;與此同時,執政黨民進黨立委陳冠廷在去年 8 月也提出「安樂死法草案」 ,目前呼籲國會盡速排審。
這些新聞在輿論中迅速引發關注,也不免讓人思考:我們真的準備好面對死亡了嗎?
坦白說,我對安樂死抱持著既贊成又反對的複雜態度。一方面,我認同每個人對自己的生命擁有自主決定的權利;但另一方面,在臺灣社會支持系統不足(如長照支持、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以及缺乏生命教育的現況下,我深切擔憂如果急於推動安樂死立法,極可能在執行層面發生偏差。
安樂死立法支持者中,最常見的論述是「個人自主權」,意思是,當個體面臨無法治癒或難以忍受的生理痛苦時,基於個人自由意志,應當有權選擇結束生命。
然而,在重視家庭與集體關係的臺灣社會中,很多時候,人們並不一定能完全自由的做出自主的選擇。
民眾黨「生命自主 尊嚴善終 為自己投下關鍵一票」記者會。圖/翻攝自民眾之聲網路直播
日前,一位脊髓損傷者在網路社群留言寫下他對臺灣可能通過安樂死的擔憂,引發共鳴,也一針見血的戳破了「自由選擇」的粉紅泡泡——
「有些被照顧者選擇安樂死,未必是因為自己承受不了病痛,而是長期看著家人身心俱疲、犧牲工作、耗盡經濟與生活。因為不忍心拖累最愛的人,才萌生結束生命的念頭。」這段話讓人感到滿滿的無奈。
當一位高度失能的被照顧者,每天目睹家人為了照顧自己而中斷職業生涯、承受巨大的精神與體力負擔,甚至家庭積蓄因龐大的醫療與看護費用而逐漸枯竭時,他的內心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強烈的壓力。
在這種情境下,如果他做出了求死的選擇,真的是出於擺脫生理痛楚的「自由意志」 嗎?還是基於「唯有我消失,家人才能回歸正常生活」的不得已 ?
如果一個人的生命選擇是建立在「不願意拖累家人」的壓力之下,我認為這種決定本質上就不是真正的自由選擇,而是因社會支持系統 不足,進而轉嫁給弱勢個體去承受。
當社會還太少談論死亡、忽略生命自主權,我們能面對安樂死了嗎?
有些支持安樂死立法的人會主張,臺灣既然早已施行《病人自主權利法》 (2019 年正式上路),代表臺灣社會對於「善終自主」 已有基礎認知——
認同人們可以透過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 」,預先自主決定未來如果面對末期疾病或重症的時候,可以「拒絕」維持生命治療 。因此,「安樂死」 僅是進一步解決「主動結束生命」的 需求。
然而,當我們檢視實際數據,會發現我們在落實「善終自主」的道路上,仍然有一大段路要走。根據衛生福利部的統計,自《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以來,截至 2023 年底實際簽署「預立醫療決定」的人數比例極低,僅占全國成年人口約 1% 。(參考:預立醫療決定簽署人數即時統計 )
我認為,最根本的原因在於臺灣社會目前仍缺乏完善的生命教育與善終教育。在臺灣,依然有不少人將「死亡」視為需要被刻意規避的話題,不願談論死亡,或因道德壓力而不敢提起死亡,家人之間往往難以理性討論善終安排。
今年 5 月,立委劉建國號召各方召開協商會議,希望促成「病主法 2.0」。圖/劉建國 fb 粉專
在這樣的情況下,實際上我們在「生命決策權」這件事情上,還時常發生難以尊重、貫徹當事人意願的狀況。例如,當有末期或重症患者在臨終前口頭表達拒絕接受醫療時,可能仍然會因為家屬的「不捨」,最終還是被迫接受無效醫療。
因此,在我看來,如果我們連「拒絕」維持生命無效醫療 的「自主善終」觀念都還沒普及之前,就直接跨越到引入「主動」選擇結束生命 的安樂死制度,無疑是把房子蓋在沙土上,很可能在實際執行中產生混亂。
如同我上述提出,我擔憂那些面臨長照巨大壓力的家庭,在缺乏充分的生命溝通、缺乏專業諮商與足夠社會支持的情況下,無意間向當事人傳遞出「安樂死也是一種解脫 」的訊息,可能進而影響當事人對生命的自主判斷。
安樂死對脆弱者的影響:「死了總比身障好」、「比起死更害怕流落街頭」
此外,最難以迴避的就是「滑坡效應」 。一旦我們在法律上承認「在『特定條件』下,生命可以透過醫療手段予以終止」的原則,適用邊界可能會開始不斷向外擴張。
例如,安樂死適用對象可能從「末期病患」(醫學預測在近期內將自然死亡的對象),擴大到「慢性病患者」或「身心障礙者」(不具致死性,但承受難以忍受的痛苦的對象。
接著,是當「痛苦」的定義從「生理痛苦」延伸至「精神痛苦」:若我們接受生理痛苦可以作為終結生命的理由時,是否重度憂鬱症、長期心理創傷等精神疾患的精神煎熬,其痛苦程度同樣難以被否定?是否也會使得精神疾病患者的申請權也逐步獲得承認?
115 年,總統賴清德特赦八旬婦人林劉龍子,她因不堪長期照顧身心障礙兒子的負荷而殺害兒子。此案凸顯臺灣對面臨長照壓力的家庭仍缺乏足夠支持。圖/取自總統府網站
當然,我並非主張滑坡效應必然發生,而是認為,這是立法者必須正視的風險 。
例如在加拿大已真實發生的狀況。加拿大在 2016 年通過施行安樂死,一開始適用對象嚴格限制在「末期病患」。但是到了 2021 年,正式通過修法將適用對象開放到「非末期嚴重病患」和「身障者」。
轉變的背景源自 2017 年兩名重度身障者提出安樂死申請被否決(因為他們並非末期患者),他們提出憲法訴訟,魁北克高等法院最後判定,原先將安樂死對象限於「末期患者」的規定違憲 ,剝奪了安樂死申請人對自身的自主權,也違反了平等權1 。
當地身心障礙者團體「我們還沒死」(Not Dead Yet) 對這樣的判決表示譴責,成員艾米·哈斯布魯克(Amy Hasbrouck)在接受新聞採訪時表示:「這項判決基本上是在告訴大家:社會的想法是,『死了總比身障好』」。(參考報導:Quebec judge overturns parts of federal, provincial laws on medically assisted dying )
Nicole Gladu(左)和 Jean Truchon(右)兩位障礙者提出的法律訴訟和判例,推動加拿大正式通過修法,將安樂死適用對象開放到「非末期嚴重病患」和「身障者」。圖/取自 Dying With Dignity 網站
最後,也是我最不樂見的,就是在缺乏完善社會救助的環境下,安樂死可能成為我們面對國家社會福利缺口的替代方案。
例如,同樣發生在加拿大的真實案例。2022 年,安大略省一名 54 歲的身障男子阿米爾·法蘇德(Amir Farsoud),因為嚴重脊椎受傷長年忍受背痛劇痛,加上患有焦慮、憂鬱的傾向,讓他無法工作,每月只能領取身障津貼。原本居住的地方因為房東即將賣房,他無力負擔其他租金更高的房子,可能即將面臨無家可歸的處境。他因此提出安樂死申請。
他接受新聞採訪的時候表示:申請安樂死的原因,並不是因為自己的病情或生活品質,而是因為即將面臨失去住所的危機。「我並不想死,但比起死亡,我更害怕流落街頭。」(參考報導:Ontario man applying for medically-assisted death as alternative to being homeless )
當時他的安樂死申請已經通過初步評估,得到第一位醫生獲准、簽名。
然而新聞報導他的故事之後,有民眾在一個月內在募款平臺為他籌措經費,也開始有人關心和支持他,最後大眾籌措到超過 6 萬元加幣(約 138 萬臺幣),讓他重新獲得生存的希望,不用擔心流落街頭,能夠安居。他因此撤回安樂死申請2 。
法蘇德案件後,有更多加拿大民眾開始反思「因為貧困而申請安樂死」的倫理議題,也有大眾開始批評、檢視國家的社會福利制度難以支持生活在貧困中的人。
事實上,聯合國人權專家已經在 2021 年向加拿大政府提出報告,警告加拿大政府在缺乏足夠住房資源、醫療支持與抗貧措施的情況下擴大安樂死適用對象,會產生脅迫效果 ,讓弱勢族群在「繼續貧困的活著」和「選擇死亡」之間做抉擇。
加拿大身障男子阿米爾·法蘇德(Amir Farsoud)的案件,讓更多加拿大民眾開始反思「因為貧困而申請安樂死」的倫理議題。圖/取自 gofundme 網站
安樂死之前,要普及照顧資源、津貼、安寧療護和生命教育
我理解臺灣當前對於安樂死法制化的討論,反映出在超高齡社會下,大家對於臨終品質與生命尊嚴的重視。但我認為,政策制定者應深切檢視我們在社會支持系統與生命教育上的缺失,政府應該推動以下改革與相關資源投入:
第一,提高照顧服務資源 : 目前的長照服務、看護照顧,還有身心障礙者個人助理服務,某種程度上是互斥的。自聘看護的身心障礙者,無法同時使用長照和個助服務;而使用長照服務的身心障礙者,在個助服務上可申請的時數也會被減少。導致許多需要服務的人卻申請不到足夠的支持。
希望政府應大幅放寬服務的申請門檻 ,增加可使用服務的時數 ,提升被照顧者的生活尊嚴,同時也讓照顧者獲得實質的休息。
第二,提高醫療、輔具等經濟支持,將照護責任社會化 : 重度失能、罕見疾病與身心障礙者的醫療耗材、輔具、以及居家看護等費用,對一般家庭而言是沉重的負擔。我認為政府應提高相關補助並降低申請門檻 。將照護責任從「家庭」轉化為「社會」,降低家庭的財務與勞力付出,消除被照顧者擔心「拖垮家庭」的壓力。
第三,普及安寧療護與生命教育 : 安寧醫療資源目前仍高度集中於大型醫院,居家安寧與社區安寧 的推廣力道依然不足,政府應致力於將安寧療護體系導入基層社區與居家環境。同時政府應推廣「善終」的思維,重建民眾正確的生命認知,強化民眾對個人生命自主權 的認識,避免生命被旁人決定。
保障生命的自主權,應該從建立更堅固的社會支持系統開始。唯有社會支持足夠強大,讓每個人都不再因不得以而「將死亡視為解脫」時,我們才能真正理性的討論安樂死立法。在決定如何走向生命終點之前,更需要的是共同努力讓我們每個人,都能尊嚴的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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