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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3 月,一名外籍看護移工在嘉義雇主家第一天上工,卻遭到雇主家屬性侵。她向仲介與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求助,卻未獲得保護。仲介不僅未依法通報,還私下要求以金錢和解;嘉義縣政府也僅以電話詢問後結案,直到 2 年後才真正裁罰。
2023 年 9 月,在基隆,一名女性移工被雇主監禁與虐待長達 9 個月。令人震驚的是,該雇主多年前就因性暴力案件遭通緝,卻仍能合法聘僱移工。其中,基隆市政府依法應於 3 個月內訪視,卻既未執行也無紀錄。最終直到隔年 6 月警方介入,受害人才被救出。
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紀惠容去年(2024)展開調查,今年 8 月公布報告,並糾正嘉義縣政府、基隆市政府與勞動部。調查指出,這些駭人案件並非個案,而是反映了制度缺陷。地方政府失職、仲介評鑑失真、雇主管制不足等,都讓移工在遭遇侵害時無法獲得即時保護。以下摘要整理監察院調查中的 6 大重點。
監院報告直指地方政府在 2 起案件中嚴重失職。嘉義案中,受害移工在 2022 年 3 月上工首日即遭雇主家屬性侵,隔天轉往臺中的醫療院所工作,護理人員察覺異狀才揭露受害情況。勞動部 1955 專線接獲申訴後立即交辦嘉義縣政府,但縣府僅以電話聯絡受害人、仲介、社工與警方,最後以「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移工不願接受安置」為由草率結案。
過程中,嘉義縣政府既未展開調查,也沒有提供任何保護,處理流於形式。直到 2024 年 5 月勞動部正式交辦,縣府才啟動調查,並在同年 8 月完成裁罰,距離事發已逾 2 年,嚴重違反地方政府即時保護與依法行政的義務。

基隆案同樣如此。依現行規定,地方政府在接獲雇主辦理「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通知」後,必須於 3 個月內「實地訪視」。基隆市政府僅宣稱有以「電話」訪視,卻沒有任何證明紀錄。事後更辯稱「該移工不是初次來臺,不是優先訪視對象」、「雇主是直接聘僱,因此不需訪視」,但這些說法皆無法律依據。
結果,受害移工被囚禁與虐待長達 9 個月,包括遭電線抽打、施用藥劑致傷口潰爛等。直到 2024 年 6 月警方介入、7 月將雇主逮捕,受害人才終於獲救;8 月民間團體與立委召開記者會,案件也正式曝光。
報告進一步指出,該雇主早在 2006 年就犯下強制性交罪、2011 年更被通緝。但依現行規定,只有符合「受害者為聘僱移工」等條件時,雇主才會被列入管制名單。但因過去受害對象不是移工,造成該雇主仍能聘僱外籍看護。地方政府失職與中央制度的漏洞交錯,最終釀成長期虐待的悲劇。

另一個問題,是仲介的違法行為未被即時揭露與處理。在嘉義案中,仲介公司(東○人力開發有限公司)明知移工遭雇主家屬性侵,卻未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在 24 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反而私下勸說受害人接受 10 萬元與雇主和解,屬重大違規。
報告也指出,嘉義案中雇主其實並不具有聘僱資格,但仲介仍違規安排移工上工,等同讓移工直接暴露在高風險環境。而嘉義縣政府不僅未即時調查,也沒有把違規情節納入評鑑,讓該仲介機構繼續營運,其評鑑甚至還拿到 B 級以上成績,顯示評價結果失真。
仲介評鑑原本是為了協助雇主選擇、淘汰不良仲介的制度,卻在地方政府怠慢下形同失效,既誤導雇主,也削弱了對移工權益的保障。
報告指出,現行制度對高風險雇主的限制防範明顯不足。依規定,只有在雇主對「聘僱移工」施以加害行為,且確定「起訴」、「緩起訴」或「一審判決有罪」後,才會列入管制,背後卻存在諸多漏洞。
在嘉義案中,1955 專線早已接獲性侵通報,嘉義縣政府也知情,但勞動部與縣府未建立追蹤機制,也沒有主動查證司法進度。勞動部也以「不知起訴進度」為由,遲遲未啟動管制。更諷刺的是,該雇主在犯案後短短 1 個月,竟還能再次申請並獲准聘僱另一名移工。
基隆案更突顯漏洞的嚴重性。該雇主早在 2009 年就犯下強制性交罪,後來成為通緝犯,但因加害對象並非移工,所以當時沒被納入管制名單,後來仍能堂而皇之繼續以本名申請移工,造成受害移工長期遭受暴力、性侵,證件也都被沒收。
對此,勞動部曾回應,現行審查僅限於就服法等勞動法令,不會主動查核其他案件,因此沒有發現該雇主是通緝犯。甚至稱「通緝也可能只是涉案」、「有判決我們一定會知道」等理由推託,迴避制度缺漏。

但有仲介業者表示,雇主申請聘僱移工時,必須輸入身分證字號,資料會經長照中心、勞動部、移民署等單位審查,照理來說應該能發現問題,「怎麼都沒人發現?」
該業者還提到,過去曾有申請案被勞動部退件,理由是「申請人有問題,可能要換一個人來申請」,這顯示勞動部其實有能力過濾不良雇主,實務上卻僅止於退件了事,甚至默許高風險雇主以他人名義規避。
監委指出,勞動部沒有主動追蹤司法案件,常等到案件曝光或外界介入才開始管制,讓不良雇主在這段期間繼續聘僱移工。加上目前管制範圍有限、2 年管制期又過短,都不足以反映違法行為的嚴重性。綜上所述,勞動部在現行制度設計和執行上仍有重大缺失。
跨單位協作也存在缺失。嘉義案的受害移工事發後轉往臺中工作,雖由臺中家防中心受理性侵通報,但中心僅通知了案發地嘉義縣的勞政單位,卻沒有告知她實際工作的臺中市勞工局。
依規定,家防中心應聯繫「工作地」的勞政機關,協助移工轉換雇主、處理勞資爭議等必要支持。但臺中勞工局完全不知情,導致她在臺中的工作處境無人掌握,最後因心理創傷未癒,無法穩定就業,只能返國。

在心理評估上同樣失當。該移工不熟悉中文,本應提供通譯協助完成心理創傷量表,但臺中家防中心僅做形式勾選,並註明「當事人無法理解量表內容」,又以「未表達心理諮商需求」為由,過程中沒有安排通譯。但對照該中心的個案報告,卻顯示有勾選心理諮商與通譯需求,紀錄與執行自相矛盾,導致移工錯失必要支持。
監委指出,受害人多次更換雇主仍難以克服陰影,最後黯然返鄉;之後因經濟壓力再度出國,卻因創傷未癒、難以適應,陷入長期無助與困境。這些疏漏突顯臺中家防中心保護外籍被害人的機制不足,一方面未正確連結勞政單位保障其勞動權益,另一方面,心理評估紀錄也與實際執行狀況不符,應檢討改進。
雇主通報與政府追蹤機制也有漏洞。依規定,雇主必須在「終止聘僱」或「接續聘僱」移工的 3 日內通報主管機關,勞動部卻允許事後補報,導致系統資訊更新延遲。實際上,移工可能早已轉換雇主、甚至跨縣市工作,但系統仍顯示舊資料,後續追蹤與保護因此失靈。
例如,嘉義案的移工曾在嘉義、臺中、彰化之間輾轉受僱,但直到離境前,勞動部系統仍顯示為舊雇主。因為資訊未更新,1955 專線僅把案件派給嘉義縣政府,臺中家防中心也因此沒有通知臺中勞工局,導致移工一路換雇主到回國,都未獲得應有的協助。
基隆案的狀況更複雜。該移工在臺期間共受聘 7 任雇主,其中一段時間,雇主名義上是通緝犯的父親,當時工作許可掛在雲林,實際上卻住在臺北。事後調查發現,兩地政府互相推諉、認為應由對方負責,導致誰都沒按規定去實地訪視。
之後,該移工轉回通緝犯本人名下,工作地點換到基隆,但基隆市政府同樣沒有訪視。整個過程中,這些地方政府都沒有人真正到場訪查,讓移工長期暴露在風險中,甚至發生長期虐待也無人發現。
監委指出其中多項缺失,包括勞動部系統資料延遲更新、訪視規定缺乏罰則而流於形式、跨縣市案件沒有明確的案件聯繫與權責歸屬等。

報告最後指出,遭受性侵的移工即使願意尋求司法途徑,仍會面臨阻礙。因為外籍移工雖然可以申請法律扶助,但實務上常因程序細節造成困難,尤其對已返國的受害人影響更大。
以嘉義案為例,受害移工在訴訟過程中確實有代理人協助,但移工的母國駐臺單位反映,離境後若要委任律師或代理人,常被要求提供我國駐外單位認證的委任書;一旦文件過期,就必須重新驗證,造成當事人得舟車勞頓往返辦事處,程序繁瑣。
監委指出,雖然司法程序是司法院與法務部的權責,但勞動部作為移工權益主管機關,應責無旁貸主動彙整實務案例、協調相關部會推動制度改善,保障離境被害移工的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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