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候被性侵,長大還可以告嗎?大法官將做決定、首次討論性侵追訴期

25 年前的暑假,年僅 7 歲的微恩(化名)遭親戚數次猥褻。現在的微恩年過 30 歲,直到 3 年前(2021)他鼓起勇氣,下定決心提告。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加重強制性交」和「加重強制猥褻」的追訴期限皆為 30 年。也就是說,微恩理論上可以在 2029 年前提告,卻因為案件發生在 1999 年,當時刑法尚未修訂,追訴期限僅為 20 年,代表提告期限只到 2019 年 8 月底。

由於本案適用舊法,檢察官依 20 年的追訴時效計算,最終認定已過追訴期限,決定「不起訴」。即使後來提出再議,仍被駁回。

「司法應該給被害人機會正視創傷、爭取公道」

去年(2023),微恩在律師蔡尚謙的協助下,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認為原本(2006  年刑法修訂前)的性侵害追訴權時效處分有違憲疑義。經過近 1 年的等待,今年 3 月,憲法法庭宣布受理此案,未來「有可能」召開公開言詞辯論,作出判決。

「這是大法官首次討論妨害性自主案件的追訴期議題。」蔡尚謙說:「跟其他案件相比,性暴力性質特殊,許多受害者即使多年過去,都難以開口。當他們勇於提告,卻因為逾期不起訴⋯⋯我認為大法官應該肯定這些被害人付諸行動的勇氣,打開特殊救濟之窗,給他們一個正視創傷、為自己爭取公道的機會。」

蔡尚謙認為,本案適用舊的追訴時效並不合理,性侵害犯罪不應與一般犯罪同等看待。規定看似公平,卻忽略了性侵對受害者的長期身心影響,特別是兒少和女性在這類案件中的弱勢處境。

曾處理多起性侵案件的蔡尚謙提到,未成年人正處於心智發展、學習建立身體界線的階段,遭遇性暴力時更容易因膽怯不敢求救、難以作出適當的判斷,甚至害怕說出口後不被信任,或當下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受害。

今年 3 月,憲法法庭宣布受理妨害性自主案件的追訴期議題,未來「有可能」召開公開言詞辯論,作出判決。圖/Jiang @ Wikimedia, CC BY-SA 3.0

衛福部統計顯示,2023 年性侵被害人共 9413 人,其中 18 歲以下的兒少多達 5155 人。被害兒少中,超過 8 成都是熟人犯案,使開口求助更困難。

2018 年,高雄梁姓體操教練長期性侵學生被揭發,引起社會譁然。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指出許多發聲的困境:「體育班學生擔心通報後會被退隊或遭同儕排擠」、「在教練的權威和學長姐制度下,學生常不知所措」、「曾有人在高中被猥褻,但怕通報後影響運動成績和升學管道,直到進大學後才通報,卻已承受多年身心壓力」。

蔡尚謙也觀察到:「當受害人進入青春期後,對性有了認知,可能會感到羞愧、驚慌失措、貶低自我,但很快又要面對升學考試的壓力。等考上大學,事情早就過去許久,難道不該享受自己的大學生活嗎?但也聽過一些人,表面上看似沒事,卻持續在做心理諮商。」

「許多受害人一路撐過來,等到踏入社會、努力工作,到了 30 幾歲,當存款和事業都比較穩定,終於準備好面對自己的過去時,司法卻告訴他時間已經超過了。對那些耗費大把時間和精力在面對這些事的人來說,是巨大的傷害。」他無奈道。

時間未必能消解創傷,性侵案特殊性應納入修法考量

蔡尚謙負責的另一個案件,是將近 20 年前受害的品芸(化名)。當時品芸仍是高中生,在超商打工,卻遭副店長強制猥褻並企圖性侵未遂。回憶當時,她不曾想過為自己爭取權益,「16、17 歲的自己還很不成熟,很難想到那麼後面的事,而且還有學業壓力要顧,只想趕快離開那個環境。」

「事發後,我就不太敢跟男性相處。我也不敢去比較陰暗狹窄的地方,對較親密的接觸也會感到排斥。」品芸說。

品芸曾向幾個人傾訴,卻也請對方保密,因為不想讓別人擔心,也不希望事情鬧得太大。離職後,她向超商寄了一封投訴信,卻沒有得到具體的處置。

直到去年,已經定居海外、已有伴侶和子女的品芸,無意間看到一則猥褻建教生的新聞,越讀越覺得熟悉。她仔細查證後,發現竟是同一個加害人,原來對方不僅沒離職,還升職為店長。

「我無法接受,對方應該為他的行為付出代價。」她在 PTT 發文,也在因緣際會下,委託蔡尚謙協助她跨海提告,還尋找其他受害者打算聯合提告,後來真的找到了其他人。「剛開始,我感到不安和擔憂,甚至考慮過不提告,擔心告不成浪費時間和精力。但一想到對方沒悔意,反而讓更多人受害,我就不再考慮撤告了。」

品芸高中於打工的超商遭受性暴力對待,20 年後,她向行為人提告。示意圖,非文中指涉場所/玄 史生 @ flickr, CC0

現代婦女基金會性暴力防治組的社工專員葉秋伶則指出,創傷不僅影響心理,容易出現憂鬱或焦慮、人際關係疏離,也會反映在身體上。例如,有些人經常感到疼痛或患病,卻找不出原因;有些人則對自己的陰道和下體失去感覺,無法放鬆,甚至影響到排尿功能。

這些情況往往難以向醫生說明,也未必意識到與過去的性暴力有關。葉秋伶指出,許多受害者需經歷漫長的復原與創傷認識,才能將性創傷與身體狀況連結,否則常誤以為只是身體出了問題,「即便潛意識避開了過去的經歷,創傷仍會尋找出口,最終可能反映在其他層面。」

性暴力導致的傷害,不會隨事件結束而消失。蔡尚謙指出,臺灣已通過多項國際人權公約的「施行法」,將各公約「國內法化」,並有具體落實的義務。如《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強調締約國應設立適當的法律、司法機制,或調整相關特殊救濟,正視兒少和女性的脆弱處境、保障他們的權益,才能落實真正的平等。

提告是一種選擇,不只為了勝訴

根據統計,近十年來(2014-2023),性侵害案件通報數平均每年約 1 萬件。但這 4 年來(2020-2023),因性侵害犯罪提告者,平均一年僅有 5000 件左右。

實際上,即使順利進入司法管道,過程中仍充滿挑戰。受害者在與警察、檢察官、律師和法官溝通時,為了釐清事件脈絡,往往要反覆回憶、揭露自身傷痛,卻反而造成二度傷害。尤其距離事發越久,蒐證也變得更困難。蔡尚謙直言,通常不會有證據,幾乎也不可能有目擊者。

即使有社工或心理師的紀錄,也未必完全被採信;若找到「傳聞證人」,如當年曾傾聽被害人經歷的親友,雖然有機會成為證據,但時隔已久,證人有記憶模糊或錯亂的風險,證明效力可能減弱,導致有些案件因為證據力不足,無法說服檢察官起訴。

面對漫長而繁瑣的司法,為何有人堅持提告?蔡尚謙認為:「對很多受害者來說,光是讓對方(行為人)被調查和審判,已經是邁出了一大步。我不認為這些調查是浪費司法資源,更重要的是,司法不應將這些人排除在外。

回顧多年的服務經驗,葉秋伶分享,許多人剛開始都只重視判決結果,認為「告了就要贏」。但過程中,她會幫助他們逐漸轉化對法律的期待與理解。身為社工,雖然無法控制判決結果,卻能夠給予陪伴、承接情緒,幫助釐清接下來的程序與心理準備。

她回憶起一位當事人,由於案件已久,好不容易才找到願意接案的律師。但比起勝訴與否,當事人更想到民事法庭上,利用 15 分鐘的發言時間,當面痛斥加害者。「她想在一個有聽眾、正式的場合告訴對方,年幼的傷害她都記得,這是提告對她的意義。」

並非當年無人知曉,傷害就不存在。對許多人來說,司法至少提供了一個平臺;對加害者來說,現在提告,也是一種壓力與懲罰。」

即使最終結果不如預期,葉秋伶發現,不少憤怒的當事人最終都能平靜接受結果。「他們都曾努力過,為了當年可能不夠反抗、無法保護自己的自責,多做了一些事情。每個行動本身都具有意義,而很多人是因為這些努力,讓創傷因此減輕。」

圖/by Lisanto 李奕良 on Unsplash

品芸也認為,提告並非每個人的必經之路,但對於想提告的人,應該要延長追訴期。因為年紀越小的被害人往往難以理解事情的嚴重性,很多人需要時間才能鼓起勇氣面對。

「如果有人決定不提告或不想說,我認為也沒問題,重要的是找到自己最舒服的方式,最終還是有可能慢慢度過傷害。當事人除了受傷,還承擔著許多自責,但無論如何,事情會發生都不是他們的錯,別為他人的錯誤懲罰自己。」

刑罰追訴期不足、求償期限更短,復原的支持在哪裡?

致力推動兒少權益的美國非營利組織「CHILD USA」,過去整理了美洲各地對未成年性犯罪的追訴時效規定。蔡尚謙在本案的聲請書中,也引用了相關資料。

例如,在紐約,民事訴訟的追訴期延長至受害人 27 歲為止;佛州針對「利用兒童從事性表演」的犯罪,已完全取消刑事追訴期。此外,在智利和薩爾瓦多,多數性侵和虐待都沒有追訴期限制。

在臺灣,針對性犯罪的刑事追訴期,目前是否足夠?近年來,各黨派立委也都有提出相關想法,包括從成年後開始計算、拿掉追訴期等。蔡尚謙個人傾向完全取消,但認為可以有更多討論。葉秋伶則認為,若能從「知悉被害」的時間點開始計算,會更貼近被害人的處境,但何時才是真正「知悉」、意識到當年是「性侵」?確實也較難分辨。

另一方面,《民法》的求償期限也應受到重視。現行規定,受害人必須在「知悉被侵害後 2 年內」或「行為發生後 10 年內」提起民事訴訟,這個時效比刑法還短,可能因此出現刑事告贏了,卻無法請求民事賠償的窘境。

蔡尚謙強調:「即使受害人在刑事上得到了撫慰和正義,但多年來的痛苦、耗費的時間精力,以及龐大的諮商費和律師費呢?民事賠償的期限短得不可思議,對遭受性侵的人並不公平。

他舉例,臺北市的諮商費通常每次約 2000 至 3000 元不等;至於律師費,針對被性侵的刑事案件,「7 至 8 萬算是基本收費,有些則會落在 8 至 10 萬」。如果提告一次不起訴,之後再議,或後續的一審、二審,每個階段也都要收費,累積起來很快就超過 20 萬。(註)

蔡尚謙呼籲,希望透過修法延長這類特殊案件的追訴時效。尤其社會在討論性犯罪時,往往只看見加害人的惡行、期待加重嚴刑峻罰,但被害人的照顧和需求,應獲得更多重視。

目前,品芸的案件仍在偵辦中。面對有類似經歷的人,她想起一則網友留言,深有感觸:「對方提到高中被性騷擾的經歷,說他當下嚇到不知所措,後來用了一輩子在後悔當時沒有做任何抵抗,也用一輩子來接納自己當時沒有保護好自己⋯⋯我想,這就是每個受害者的心境。」

本案的微恩則表示,如果大法官會舉行言詞辯論、需要親自出席,她會勇敢面對:「也許釋憲結果可能幫助到更多人,我現在的立場已放寬心,得之我幸,不得我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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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玉婷
曾玉婷

Right Plus 記者,文字工作者。喜歡書寫和音樂。志向是真誠對待生活中的每個枝微末節。最近經常會想起:「這是人們會說起的一年,這是人們說起就沉默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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