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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陳姿攸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會計系學生、臺灣障礙青年理事
謝睿原 國立中央大學永續領導學院碩士生、臺灣障礙青年理事
江家欣 國立臺灣大學社工所博士生、臺灣障礙青年常務理事
對多數人而言,上網訂房可能是再平常不過的消費流程,但對身心障礙者來說,訂房時最先要確認的往往不是價格或地點,而是住宿空間究竟能不能用。
作為輪椅使用者,前陣子,我與一位視障友人因同樣有無障礙住宿需求,預先尋找旅宿並逐一打電話,確認是否提供無障礙房型,以及房間內是否有足夠的無障礙設備。
我需要確認房門口是否有門檻、床型是否合適,以及因為重度肢體障礙的狀況無法自行洗澡,我需要他人協助移位,更需要確認浴室是否有扶手、洗澡椅等。
同時,我們也需要確認公共空間的無障礙設施。整個過程耗費不少時間,反覆確認,只為了確保房間真的可以使用。在電話中確認房型後,我們依照客服指示在訂房網站上下單,並在備註欄再次註明無障礙需求。

然而,入住當天下午接近 5 點,飯店卻臨時通知我們:「原先預訂的無障礙房因前一晚客人續住而無法提供。」飯店提出的替代方案,是改住另一種房型,但需要額外加價。這個房型只是廁所空間較大,卻沒有扶手,也沒有我們事前確認過會需要的的洗澡椅,沒有辦法支持我們盥洗、上下床的需求。
當我們表示這樣的設備與需求落差過大,希望退費時,飯店一開始甚至表示無法退款,認為「換個房型就可以解決」。經過多次溝通並請飯店主管介入後,飯店才同意退費。
這整件事耗費了大量時間與心理成本,也再次提醒我們:對障礙者而言,外宿從來不是單純的旅行安排,而是一段充滿不確定性,甚至令人擔驚受怕的過程。
從這個經驗出發,我們整理出臺灣無障礙住宿資源長期不足的困境:
首先值得關注是,無障礙客房的數量與比例過低。根據目前臺灣相關法規,只要求一定規模的旅館設置 1-6 間「無障礙客房」1編註:旅宿無障礙客房數量規範
1. 根據《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的「無障礙客房」數量規定:客房總數在 1-49 間時「免設」;50-100 間,不得少於 1 間;101-200 間,不得少於 2 間;201-300 間,不得少於 3 間;301-400 間,不得少於 4 間;401-500 間,不得少於 5 間;501-600 間,不得少於 6 間。然而,許多建物並不會被要求檢視無障礙設施是否符合法規。2.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7 條,新建、增建或用途變更的旅館「無障礙客房」規定:客房總數 16-100 間,不得少於 1 間;101-200 間,不得少於 2 間;201-300 間,不得少於 3 間;301-400 間,不得少於 4 間;401-500 間,不得少於 5 間;501-600 間,不得少於 6 間。。
這裡指的「無障礙客房」,是指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10 章規範的客房。依規定,客房位置要能夠以無障礙通路抵達、客房內的動線與寬度、客房衛浴空間配置與迴轉尺寸、衛浴設施高度與操作方式,以及緊急求助鈴等,也都要符合標準,同時考量身心障礙使用者的操作習慣與環境安全需求。

我們根據交通部觀光署旅宿網在 2026 年 5 月整理的資料發現,全臺 76 家四星級以上合法旅宿,總共有 18620 間客房,卻僅有 54 間無障礙客房。平均每家旅宿有 245 間客房,但無障礙客房平均僅不到 1 間,比例不到 0.3%。
當一間旅館只有極少數無障礙客房時,同一時間往往只能提供給一組障礙者使用。一旦房間被預訂或臨時無法提供,其他有需求的旅客便沒有替代選擇。
這些擁有數百間客房的大型飯店,無障礙客房的數量就那麼少,更何況是其他平價旅宿或民宿,它們提供無障礙住宿空間的可能性往往更低。
再來,雖然制度上已有無障礙客房設計規範,但實務上,消費者在訂房平臺或旅宿網站上看到的「無障礙」標示,並不一定等同於符合法規的無障礙客房。
目前,網站上的無障礙資訊多由旅宿業者自行提供,缺乏審核與驗證機制,因此,不同旅宿業者,甚至同一旅宿內不同員工之間,對「無障礙客房」應具備的條件,可能都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將「空間較大」視為無障礙,有的認為只要有電梯可抵達房間,或是房間有提供椅子,就可稱為「無障礙房型」。
這也反映出,現行制度尚未要求訂房平臺、旅宿網站建立一致、可驗證,且足以支持消費者決策的無障礙資訊系統。

因此,許多平臺現在的無障礙資訊標示相對模糊,而且資訊大多數只集中在呈現「公共空間」的狀況,例如旅館門口是否有無障礙通道、旅館內是否有電梯等。
然而,對障礙者而言,更重要的是「客房」本身是否符合需求,例如,使用者需要知道房間門口是否有門檻、床的高度、房間是否有足夠輪椅迴轉的空間、浴室有沒有扶手、是否有淋浴椅等。
這些資訊往往難以在訂房平臺上直接取得,卻是障礙者判斷房間能不能使用的必要資訊。
根據我們的真實經驗,部分旅宿即使已確認障礙者的需求,仍可能在入住前臨時變更房型、無法履行原先承諾,甚至要求障礙者額外加價,才能入住替代房型。這樣的作法,等於將制度或管理問題的成本轉嫁給消費者。
旅宿業者作為提供住宿服務的一方,除了受《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也受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無障礙相關建築規範的約束2作者註:與旅宿相關的無障礙法規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10 章,規範「無障礙客房」需要符合的規格和條件。•《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 9 條、第 19 條與第 30 條,都可以作為理解無障礙旅宿的重要依據。第 9 條強調,國家應確保障礙者能與他人平等地進入建築物、交通、資訊及各項設施與服務;第 19 條進一步指出,障礙者有在社區中自立生活並參與社會的權利;第 30 條則保障障礙者平等參與文化生活、休閒與旅遊活動的權利。•《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第 52 條,也都明確指出,障礙者應享有平等使用公共空間、參與社會與獨立生活的權利。。
旅宿業者對外揭露房型資訊、設備內容與服務承諾,原則上都應符合誠實揭露與履約義務。若業者已確認提供特定無障礙房型與設備,消費者亦依此完成訂房,則業者應依約提供相應住宿條件。
這不只是旅宿業個別服務品質的問題,而是目前障礙者在住宿過程中,長期被迫承擔額外確認、協商與風險的制度性現象。
無障礙旅宿的問題,不只是服務品質或市場機制的問題,而是關係到障礙者能否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基本權利。從國際人權框架來看,無障礙環境是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獨立生活的先決條件。
因此,無障礙旅宿首先應被理解為一項「可及性」 (accessibility) 3作者註:「可及性」指的是在設計公共設施、商品、產品和服務的時候,就事先考量不同使用者的需求,讓障礙者也能像所有人一樣平等的使用。如果旅宿空間缺乏基本無障礙設計,也沒有充分的揭露資訊,障礙者必須不斷透過電話確認、到現場協商,甚至在入住前臨時承受安排變動的風險。這樣的住宿環境,不能算是真正平等的服務。 議題,而不只是個別消費者的特殊需求。
旅宿空間的無障礙考量,不應該是「等障礙者提出需求後再個別補救」,而應該事先就具備充足、容易取得的資訊,並從一開始就設計讓多數障礙者能使用的基本環境條件。
在這個基礎上,再因應身心障礙多元的狀況,允許障礙者能針對自身狀況提出「合理調整」4編註: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合理調整是指,不管何時何地,只要身心障礙者認為在行使權利義務時,遇到「有障礙」的狀況,都有權利根據自己的特殊情況和需求,請求調整。對方也有義務和提出請求者一起協商、善用可以協助的資源,在不會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的情況下,和障礙者一起消除或減少阻礙。(參考文章:職場合理調整是什麼?點開轉譯包,員工雇主都受用)的需要。

住宿也與人際關係與親密關係密切相關,與朋友旅行、與伴侶外出旅行、慶祝紀念日,或只是單純一起過夜休息,原本都是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然而,當住宿空間無法使用,障礙者在發展親密關係時,也會面臨更多限制。這些限制並不是來自個人的能力,而是來自環境與制度的設計。
要讓無障礙旅宿真正落實,不能只靠個別業者的善意,而必須由政府、訂房平臺與旅宿產業共同承擔責任。
首先,主管機關如交通部觀光署,應建立更明確的無障礙客房標準,清楚規範客房內部的基本設備,例如衛浴扶手、淋浴椅、輪椅轉位空間與床位高度等。
同時,也應建立統一的無障礙資訊揭露格式,要求旅宿業者在官網與訂房平臺上清楚標示相關設施資訊,讓消費者能在網頁上就取得可靠的資訊。
訂房平臺也應提供更細緻的無障礙篩選功能,例如房間出入口是否有門檻、房間是否有足夠輪椅轉位的空間、浴室有沒有洗澡椅等無障礙設備,並應要求旅宿業者提供實際設施照片與詳細說明,以減少資訊的不對稱。
此外,旅宿業者本身也應加強對無障礙需求的理解,並強化第一線員工的教育訓練,避免因資訊不一致或錯誤理解,影響住宿安排。
唯有當制度標準、資訊揭露與服務流程同步改善時,無障礙旅宿才可能從「形式上的設置」走向「實際可使用的環境」。當障礙者仍需要反覆耗費大量時間與心力查證住宿條件,甚至承擔臨時無法入住的風險時,我們就不能說這是一個真正平等的社會。無障礙旅宿,不是額外服務,而是每個人都應享有的基本生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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