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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在各種公共參與的場合,都應能落實「個別化的需求」及「合理調整」。若人權機制希望真正落實平等參與,就要使不同身體條件的人,都能有實質參與的可能,這才是真正落實公約所追求的平等精神和社會保障。

對多數人來說,訂房可能只是旅行前的小事;但對障礙者而言,卻可能是一場反覆確認、擔心落空的過程。明明已確認無障礙需求,入住前卻被臨時通知換房、加價。這場外宿經驗,也讓障礙青年們重新看見臺灣旅宿制度中的幾個困境⋯⋯

原本《同工同酬法》逐漸消除紐西蘭的男女薪酬差距,如今修法卻停止所有進行中的薪資平等訴訟案,許多勞工紛紛走上街表達憤怒和失望。

精神病人多年來缺乏參與的機會,導致很多悲劇至今重複的發生。要讓精神病人敢說、敢出來說話,則又是一條漫漫長路。精神病人的言語往往被取消,或有太多不能說⋯⋯

我最常告訴自己的是,孩子沒有那麼笨,他會自己思考、也會長大。就這樣,我們一路來到了這裡,我的孩子竟然已經在影響別人的人生!

在講求「隱私權」的時代裡,卻無處不暴露身心障礙者的個人資訊,時時刻刻我們必須證明自己是「特殊人物」。

「沒有我們的參與,不要替我們做決定!」的核心精神更切要的指出何謂平等參與,以及融入社會的意義。

幼兒園不只是照顧孩子,也照顧孩子背後的家庭,重擔不是園所自己擔,而是分散在每個有關係的人身上。

兄弟工廠以人為本,消除社會經濟不平等現象,創造替社會邊緣人療傷與投資個人能力的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