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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近 8 旬婦人殺死照顧 50 年的身心障礙兒子,法官建請總統特赦的案件,引發社會輿論。
各界無不同情年邁且長年負擔照顧的老婦人。家庭照顧者團體也倡議國家應針對此類犯罪案件,建立能夠參照審理的依據,期望在「其情可憫」的類似案件中,看見照顧者的艱困處境,做出更公平的判決。
然而,在一系列「長照悲歌」論述背後,反而強化了障礙者等於依賴者的歧視態度,障礙者的生命價值再次被貶抑。
為什麼戴眼鏡在現代社會很「正常」,使用輪椅卻被視為依賴的象徵呢?原因在於,「障礙」是社會建構出來的產物,與身體特質本身沒有絕對關係。
以近視為例,若我無法配戴眼鏡,視線一片模糊、無法看清楚環境和物品,既無法出門,也難以寫作,就可能成為了「障礙者」;
相反的,如果建築物的門口能夠設置斜坡或電梯、公共空間能以輪椅使用者的高度調整設施,即便坐著輪椅的人也能自由進出、工作、發揮能力,那輪椅使用者就不再是「障礙者」。
相較於過去,障礙者的生活處境確實有一些改善。以西方國家為例,在 1960 年代以前,大部分障礙者過著與主流社會隔離的生活,在特殊學校接受教育,住在大型教養院或安養機構中。
1960-1990 年代,西方社會歷經多年的身心障礙倡議及立法改革,包含「正常化原則」(尊重身心障礙者為平等的公民)、「去機構化運動」(國家逐步關閉大型照顧機構,改強調社區照顧)、「自立生活運動」(去除環境阻礙,提供身心障礙者支持)1編註:「正常化原則」和「去機構化」是 1960 年代開始在英美、北歐等西方國家,由專業人員提出的論述、社會環境的具體變革——前者強調身心障礙者應該享有與其他人一樣的教育、就業、休閒生活與公民權;
後者著重將精神障礙者從精神病院和機構移轉至社區,到 90 年代則更強調身心障礙者的社區融合權利,陸續從機構照顧轉為社區服務與小型住宿服務。
而「自立生活運動」則由身心障礙者發起,強調障礙者自我發聲,讓障礙者有權利在與他人同等的基礎上,自主選擇和決定要怎麼過生活、參與社會。(參考文章:如果霍金生在臺灣,也能追求自我實現嗎?身心障礙者的去機構化與自立生活/《障礙研究與社會政策》)。
障礙者身而為人的公民權利逐漸受到重視,大型機構逐漸關閉,政策也開始提倡社區照顧及融合教育等。

然而,當大型照護機構關閉,許多障礙者有機會回到社區居住,不代表就有了共融與接納。在社會環境仍充滿阻礙,身心障礙者無法自由移動、生活、缺乏機會參與社會的情況下,障礙者往往成為家庭的依賴者。
經濟寬裕的家庭,仍仰賴住宿型機構照顧身心障礙的家人,或僱用家庭照顧移工,購買來自他國的廉價勞動力(通常為女性)。那些經濟能力有限,無法負擔照顧費用的家庭,照顧責任則由家庭成員獨自承擔,且為女性居多。
障礙研究者珍妮.莫利斯(Jenny Morris)以犀利眼光提出,政府為什麼不願意直接支持障礙者,而是選擇支持家庭照顧障礙者?她引用一份英國 1987 年的報告進一步說明,家庭照顧者所做的無償工作的價值,每年為國家節省了約 150-240 億英鎊(以英國 1987 年的幣值計算)。
這說明了選擇「支持家庭照顧障礙者」而非「直接支持障礙者」,帶來剝削照顧勞動力的可能,成為一個「經濟的」選項。家庭非但不是照顧政策的受益者,而是替代政府照顧角色的照顧提供者。
另一方面,障礙者也提到,由伴侶或親屬提供照顧固然「好」,但往往破壞了關係的本質,成為對雙方都是「剝削」的形式。障礙者與家人成為「照顧者」與「被照顧者」,而不再是夫妻、親子及手足。

我認為照顧機構在生命的最後階段仍有存在的必要性,以醫療人類學者凱博文(Arthur Kleinman)照顧失智妻子 10 年的經驗為例,照顧歷程雖有收穫(對照護、對生命更深的理解),但也令他精疲力竭。他說,在妻子疾病末期,將她送往照顧機構,對雙方都是體面的選擇。
然而,障礙者的親身經驗指出,住進機構或許可以減輕家庭照顧者負荷,但犧牲的往往是障礙者的生活品質。住進機構代表著與社會隔離、失去自我、缺乏自主、無法決定想吃什麼、何時上床睡覺、何時吃飯。等待及接受安排成為生活常態。
莫利斯在 1993 年出版的身心障礙研究著作中,呈現 50 位居住於英國、生活需要協助的身心障礙者經驗。她訪問其中一位住在機構的身心障礙者,他說:「當我需要幫忙,那裡有呼叫鈴,但工作人員過了一個半小時才來協助我,這很令人挫折。」
難過的是,縱使距離莫利斯的研究已經超過 25 年,障礙者在機構的生活仍呈現相同的不人道處境。
2019 年臺灣出版的《我要我的自立生活》,訪問 13 位身心障礙者的故事,其中一位曾經住在機構的哈克說:「我們洗澡的時候,為方便起見,就好幾個人一起洗。有時候為了趕時間,外面瓦斯還沒有火,沒有熱水,冷水就直接沖下去了。」

僱用外籍看護也被視為解決長期照顧問題的重要解方,但照顧絕對不僅是身體勞動力的付出,服務者與被服務者之間彼此熟悉、情感建立及關懷的態度也至關重要。
這並不是在說外籍看護與被照顧者無法建立連結,但在語言及文化背景相異,且缺乏相關支持及訓練的情況之下,照顧關係必然面臨許多阻礙,過程也可能產生誤解及衝突。
對身心障礙者來說,支持自立生活的照顧,必須更好的瞭解身心障礙者的需要,才能支持他們發揮社會功能,而不只是替代障礙者完成事情而已。照顧者與障礙者之間需要有更多溝通、交流,以及對彼此社會文化的理解。
在這樣的前提下,對於中文能力有限的外籍看護來說,要做到充分的溝通和理解可能更困難,因此,外籍看護與障礙者都可能感到挫折2參考論文:高雅郁(2013)。《障礙者的獨立生活:個人助理服務、外籍看護工服務、與居家服務使用比較》。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衛生福利所碩士論文。。
其次,臺灣的外籍看護制度由家庭擔任雇主,形同一種「照顧家庭化」的策略——國家從照顧角色中退場,轉交由家庭承擔照顧責任。經濟有餘力的家庭可以僱用照顧人力,而經濟匱乏的家庭僅能自求多福。

再者,大多看護移工同樣是女性,僱用他國女性的照顧勞動力,以解放本國女性,其實只是一種全球資本主義市場之下的變相剝削。只是剝削的對象從臺灣妻子、女兒或媳婦,變成印尼或越南等東南亞國家的女性。
許多國際研究指出,這些移工女性在家鄉也是一位「母親」,她們的家庭,也因為母親的缺席正承受傷害3參考書目:藍佩嘉,2008〈跨國灰姑娘:當東南亞幫傭遇上台灣新富家庭〉。
最後,目前臺灣外籍看護尚未納入勞基法的保障範疇,她們身處種族、性別及經濟等弱勢交織的處境,且需要住在雇主住所,經常成為孤立、超時勞動,及性騷擾的高風險群體。
真正的問題從不是外籍看護,而是國家利用便宜的跨國女性勞動力,填補照顧制度的缺口,使她們與障礙者、家庭照顧者一起陷入脆弱位置。
傳統西方自由主義以獨立、自主為價值,等同於「事事自己完成、不需要幫忙」。然而女性主義論述提醒我們,每個人都是脆弱的,相互依賴且需要照顧是人類生活的本質。
因此障礙者強調的「自立生活」(independent living),與一個人的身體或認知能力、能否獨自完成所有事情無關,而是指每個人都應享有控制生活的權利。
莫利斯曾提出自立生活的核心精神包含,(1)每一個人的生命都有價值、(2)所有人無論身心損傷程度,即便有身體、智能、感官或情感上的損傷,都有權利選擇想要的生活,以及(3)所有人,包括身心障礙者,都有權利全面參與社會。
可惜的是,臺灣有支持障礙者自立生活的相關政策,但施行上仍以專業思維主導,並非全然由障礙者掌控及選擇如何照顧,還要求障礙者撰寫「自立生活計畫書」才能夠使用「個人助理服務」4編註:個人助理是身心障礙者邁向自立的重要角色
個人助理可以依照障礙者的意願和需求,協助障礙者處理各種日常事務、和障礙者一起做事,而非單方面替障礙者做決定。讓他們不再只能被動等待、配合外界幫助,而是能選擇並安排自己想過的生活。。(參考:壽司捲/如何證明自己值得活?一天僅6小時照顧,只能少喝水、憋尿、延後吃飯)

政府提供的個人助理服務時數不足,以至於想要自立生活的障礙者,往往因為支持不足,僅能被迫過著品質低落的生活。例如長時間無人協助生活的重度障礙者玉姐說:「我奢求的只是最基本的生活,只求晚上不要泡在尿裡。」
另一位身心障礙者善治則說,「如果沒有排到人(個人助理服務)我就沒有飯吃,只能吃餅乾、麵包。」以上的心聲都顯示,障礙者追求有尊嚴的自立生活,還有漫漫長路需要前行。
要避免照顧責任再次落在家庭或個人身上,我們也應重新思考:要如何從源頭改善障礙者的生活處境?
挑戰障礙且使人失能的社會,發展支持障礙者的政策,使障礙者「不再依賴」,像是提供無障礙住房、勞動參與、體面的收入、彈性且可以自行管理的個人助理等多元支持措施,才是障礙者長期照顧「問題」的核心。
「照顧」是人基於回應他人需求的情感本能,也是對所愛之人的付出實踐。以上述照顧失智妻子的凱博文為例,他一方面將「照顧」視為重新認識自我的歷程,但也將照顧形容為長期的試煉。
照顧從來都不輕鬆,照顧者即使有所得,也難以稱作互惠關係。
照顧者與障礙者的權利,不是弱弱相爭的零和競賽,國家應該承擔起照顧的責任,不應該繼續以「照顧家庭化」及「轉嫁移工照顧」的方式掩飾國家在照顧責任的缺席。
照顧更不應該是關係中的孤島,照顧者及障礙者都應該在社會系統中獲得支持,不再獨自奮戰而以悲劇做終。
本文參考資料51. Arthur Kleinman(2020)。〈照護的靈魂:哈佛醫師寫給失智妻子的情書〉(王聰霖譯)。臺北市:心靈工坊。
2. Morris, F. (1993). Independent Lives? Community Care and Disabled People. London: The Macmillan Press.
3. 周月清、陳伯偉、張家寧(2019)。〈「個人助理是居服的補充包」?政府執行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個助服務的迷思與困境〉。《臺灣社會福利學刊》,15(2),1-56。DOI:10.6265/TJSW.201912_15(2).01
4. 哈克(2019)。〈為什麼沒有人覺得,我們被公車司機拒載是不對的〉,載於周月清等人編,《我要我的自立生活》,頁 47-59。台北市:松慧。
5.善治(2019)。〈我要選擇我要住哪裡!〉,載於周月清等人編,《我要我的自立生活》,頁60-68。台北市:松慧。
6.曾玉婷(2023)。〈首例!身障者為爭人力告贏政府,重障者玉姐:「只求晚上不要泡在尿裡」〉。載於 Right Plus 多多益善
7. 藍佩嘉(2008)。〈跨國灰姑娘:當東南亞幫傭遇上台灣新富家庭〉。台灣:行人
延伸身心障礙&自立生活:
1. 周月清、劉于濟/當我們同理照顧者,是否仍誠實面對障礙者需求、國家的長照責任?
2. 從長照殺人特赦看障礙者的恐懼:為何我們需要真正的自立生活制度?
3.【自立生活3】首例!身障者為爭人力告贏政府,重障者玉姐:「只求晚上不要泡在尿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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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排泄在褲子裡、在輪椅上過夜,或乾脆吃安眠藥睡2天!」孤立無援的重障者,與遙不可及的自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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