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審核|公所篇】「誰比較慘、比較窮、誰是低收入戶?」想助人卻日漸麻木的公所公務員
編按:在臺灣,嚴苛的低收申請門檻導致許多貧窮家庭生活受困,卻被排除在社會救助之外,相關法條亦年久失修。數個長年服務貧弱者的民間團體因而組成「社會救助修法聯盟」,在 2023 年正式啟動修法倡議。
其中,服務無家者的團體「人生百味」觀察到,每當修法聯盟提出制度性問題和修法訴求時,常常收到公部門的回應:「我們只能依法行政」、「公部門能做的有限」,從他們的回應中,總能感受到緊張和壓力。
人生百味因而開啟了訪談計畫,總計訪談 10 位現在(或曾經)執行低收審核業務的公部門工作者,希望從另一個角度理解制度究竟出了什麼問題,為什麼連工作者都緊繃、受傷?並與多多益善合作規畫為【低收送審後,公務員怎麼了】專題。
本篇為特輯第 1 篇,由人生百味研究員周上智主訪&撰寫,帶讀者進入審核的第 1 關「地區公所」,看見公所承辦人如何審核案件,又為何漸失助人工作的動力?
文/周上智 人生百味研究員
公所是個貼近民眾、靠近社區的公務機關,同時也是民眾申請低收入戶資格的第 1 關,申請者在戶籍所在地的公所交出申請資料,接受社會課承辦人的審查,無論結果好壞,都會留下一個「初審結果」。(註 1)
註 1:公所的初審工作
以審核低收入戶來說,為了檢視申請人的條件是否符合《社會救助法》的低收資格,承辦人需要檢視由申請者提供能證明身分和財產狀況的書面資料,例如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家庭成員相關資料等。除了這些書面資料,也可能會到申請者家中進行訪視,進一步確認對方的實際生活狀況。
無論初審過與不過,有的縣市公所都會再送到社會局處「複審」(例如宜蘭、苗栗);有的縣市公所只有在公所初審「不通過」時,才會再送到社會局處(例如臺北市)。各縣市公所在低收審核工作上,有不同的流程制度。
這些社會課的承辦人在最前線扛著最大的案量,也是社會救助系統內最常被民眾詬病的一環,因為很多人在這裡就「被擋下」(無法通過低收入資格),甚至有民眾曾遇過承辦人用很多繁瑣的規定勸說他「不要申請、申請了也不會過」,讓民眾連申請表都沒拿到,就打消申請的念頭。
但是公所承辦人真的是「冷血、傲慢、怕事、歧視窮人」嗎?我與人生百味的夥伴訪談在公所負責中低收入戶收案、審查工作的文欣(化名)、小辰(化名),他們與絕大多數同在這個職位的工作者都帶著助人的想像來到這裡,接受前輩的經驗傳承,漸漸磨成體制需要的樣子。
會擔心我的審核考量正確嗎?想要「多做」卻力有未逮
文欣大學時念文學,對公眾議題有興趣,因緣際會來到公所社會課做約聘人員,期待能在這裡幫助需要的人。開始工作後,他的熱情馬上被現實拷問,「誰才是需要(救助)的人?」、「為什麼沒有足夠的時間了解民眾的需求?」、「我的判斷正確嗎?」
文欣被數不盡的申請案淹沒,時常要很倉促的做出審核決定,就算他願意多花時間跟申請者溝通確認,甚至下班後親自去申請者家裡訪視,還是常常力有未逮,擔心自己做得還不夠。
然而多花時間與民眾溝通、訪視,在社會課都不是常態,「前輩不太會做這些事,他們說文欣你這樣太浪費時間了,沒有人這樣做。前輩不這麼做,我這麼做就顯得很怪。」文欣說。
通常入家訪視,是在公所確定收案後由申請者居住地臨近的里幹事去進行,里幹事會協助公所核對申請者的資訊是否屬實。否則承辦人一天經手那麼多案件,不可能每一件都親自訪視。
文欣指出,大多數里幹事都滿勤勞執行訪視工作,但偶爾還是會耳聞,有些里幹事直接請對方來里辦公室「填訪視表」,這就讓訪視的主要目標—— 親自確認申請者的實際居住狀況,變得格外諷刺,也讓文欣更加覺得,自己只待在辦公室是不夠的。
許多時候光是確認對方是否「實際居住」(在登記的戶籍地),就已經讓文欣感到無力。文欣 3 年前曾經手一個案子,申請人家裡的狀況非常需要協助,他在審核過程都有提供有效力的證明(例如法院刑事判決、醫療證明等)去佐證家裡的狀況。
唯獨是否實際居住在戶籍地這點,里幹事和文欣反覆在各種時間去訪視申請者,卻都遇不到人。這個案子最後文欣以「訪視未遇」為由,判定申請者沒有住在該縣市,不予通過。(註 2)
註 2:臺灣社會救助的「戶籍規定」
目前在臺灣要取得低收身分,依法只能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申請,而且需要實際居住於戶籍地。但因就學就業等原因,「人籍不合一」情況在臺灣日趨普遍,民眾可能已經搬離戶籍地,實際居住地又不允許放戶籍(例如房東不願開放放戶籍,房客不敢違背房東)。
2024 年 4 月衛福部提出《社會救助法》修法「草案」,刪除了法條中「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等字樣,也就是民眾還是要向戶籍地政府申請,但如果沒有實際居住在戶籍地也沒關係。最終是否會修法通過,還需待立法院決議。(參考報導:社會救助修法特輯:排除窮人的濟貧法)
發出審核未通過的公文後,文欣打電話跟這位申請者說明理由,得到對方很多攻擊性的回應,雖然他不太記得細節了,但讓文欣不舒服的感覺還是很深刻。
當時,申請者非常有情緒的表示:「你們來訪視的時間,我就是在工作沒辦法在家,為什麼沒有人能體諒我的困難,為什麼你們公務員都這樣。」
雖然文欣覺得不太可能(每次都因工作不在家),但我們訪談文欣的當下,文欣還是沒有把握:「萬一他講的是真的呢?萬一他真的住在那裡,那我這個審判是不是就有瑕疵?我永遠都不知道,我這個決定是不是正確的。」
儘管文欣跟同事討論這件事,大家都跟他說「你去訪了沒有人,這就是事實」,但這還是他工作 2 年間最挫折也最無力的案子:「誰又知道那是不是事實?而且他在電話裡是真的很生氣很難過,他那些診斷證明跟判決書確實都是真的。他無法被訪視到讓我很無力。」這是文欣。
依法行政的「助人界線」:無法看見人變好、失去助人工作動力
文欣說剛開始工作會有成就感,但後來案件真的太多了,就到了麻木的狀態:
「這工作一開始一定是偏向『助人』的角色,但隨著案件量越多,你心中就會有一條線開始畫出來了—— 什麼樣的人更慘?就比較像是『資源守門人』,因為你看多了嘛,麻木了,你心中就會覺得說,應該有比這個人更需要被幫助的人。」
審查工作做得越久,文欣覺得這條線好像越來越緊,「我不會說(這條線)非常堅定,但有個基本的準線,我們會看這位民眾身障與否、是否有工作能力、有沒有小孩,有沒有自己住的房子很重要。」
文欣強調,剛到這個環境時,每個人都在摸索這條(審核)過與不過、依法行政的線是什麼。最後就會摸清楚,這條線是《社會救助法》裡面的規定,而這些規定本身都帶著道德預設——
例如,16-64 歲的工作人口就是「有工作能力的人」,審核收入時會強制計入基本薪資(虛擬所得);但身障者工作能力不佳,可以折扣計算虛擬收入⋯⋯所以不是窮就該被救助,還要符合這條法規背後的道德基準才值得。
儘管文欣逐漸抓到了這條判準,但並不代表工作變得輕鬆或更有成就感。對於每天都要經手這麼多案子的承辦人來說,很難有心力去追蹤一個低收家庭的變化。而幫助人變好,卻是助人工作的動力來源。
「這個機器般運行的方式,可能跟我想的不太一樣」,文欣有點無奈的說。最後他離開了公所,就跟許多曾進到這個體系的人一樣。
「實際上我們不太好『幫人』,我們不依法行政就是有問題,這是一個難處。我覺得滿多(低收資格)的規定,對民眾來講可能是很艱困的,因為我們立場不同。」文欣如此評價這個工作。
就算知道申請者的難處,承辦人可能也沒辦法協助申請者找到解套的方法,更困難的是,當每個來申請的人都說自己有難處時,承辦人甚至沒有足夠的時間跟心力去辨認,誰才是真正有難處的人?花太多時間在一個案子,會不會漏掉更該被幫助的人?
「可是細思下來,也許這些人都應該需要被幫助,是制度沒有照顧到這些人。制度篩掉了很多人。」文欣說。
民代施壓關切、承接民眾怒氣,工作者成代罪羔羊
另一位公所承辦人小辰,原本是其他職類的公務員,後來對社會政策和救助業務有興趣,轉調到公所社會課,已任職超過 5 年。
相對於文欣的年輕熱血,小辰就像是在辦公室的另一種典型,他覺得審核工作一切都是「依法行政」,大多是紙上作業,「我們的角色就是你符合就給(補助)、不符合就沒通過。如果他來申請沒有過,我們公文都會寫好原因。」
秉持依法行政工作的小辰所碰到的困難,就不是修法或修改制度可以解決的了。
小辰曾遇過不少民意代表關切的案子,被找去開協調會是常有的事,但他看不慣有些民眾一碰壁就想透過民代施壓來取得低收資格,也遇過民代在民眾面前羞辱公所人員,好讓民眾覺得自己有民代當「靠山」可以申請到低收資格。
小辰曾遇過一個申請者,因為賣房子有一筆財產交易所得,但他交代不清楚這筆錢後來花到哪去,所以申請不過。這個申請者跑去找民代,民代又開了協調會把所有人找來討論。
結果民代也被小辰說服了(需要交代清楚賣房所得,否則不予通過),這位申請者只能點頭答應會補上相關文件。繞了一圈又勞師動眾,這位申請者仍然需要補件,並沒有什麼改變,就是讓所有人變得更加疲乏倦怠。
「壓力是來自我們很忙的時候,我還要為了這個事出去,你知道嗎?我出去來回花多久時間,要不要 1 個小時起跳?我們每個人都負責幾百個以上的案子,然後課長還要陪我們去,全部人都要重新了解這案子。」小辰無奈的說。
不只是民代的關切讓工作煩悶,每年 9-12 月的低收「總清查時期」—— 公所和社會局處必須把所有低收入戶的案子再覆核過一遍,包括每個個案家庭的財稅收入、財產變化,確認明年度是否還符合福利資格。
每年都能看到有同事撐不下去,小辰無力的說:「從 9 月開始忙到 12 月,案件量太多,常常帶回家審到凌晨 2、3 點。」這樣的案量是公所的日常,但是只要稍微出個差錯,卻會直接影響到一戶人家的生計(註 3)。
所以總清查後的隔年 1 月,往往是公所承辦人被「拍桌子」的旺季,無論審核是否確實出了差錯,只要民眾福利被取消了,必然得承接民眾的怒氣。
小辰模仿著民眾悲憤的口氣:「什麼人給我出來!為什麼我不過?我們生活怎麼過?我們都靠這個(補助)!」
註 3:覆核結果可能讓民眾面臨「斷崖式脫貧」
許多低收入戶在自立過程中,因開始打零工、兼職,即使工作所得還無法完全負擔生活,卻因為家庭總收入增加,在覆核時已不符合低收資格,被取消現有福利。
又因為現行《社會救助法》把許許多多一個人生活在世上需要的保障和必要開支,跟中/低收入身分掛勾,包括學雜費、醫療費、看護費、房屋租金、有線電視費、國民年金保險、長照補助等。其中,低收入戶的補助項目和費用更多。
也因此,一旦取得低收入證明,通常可大幅降低生活開支。反過來說,一旦突然失去,對經濟陷困的家庭來說,往往都是禁不起的變動。(參考報導:【消失的窮人3】再苦也只能苦孩子:禁不起「斷崖式」脫貧,全家想辦法繼續當窮人)
就算在公所總清查沒過,還會送到社會局處複審,但對民眾來說,公所承辦人最靠近他們,同時也成為福利被取消時的代罪羔羊。
「你覺得我們審錯,你提申復我們就再審一次。那大部分結果就是一樣啊,我能怎樣?」小辰對這件事似乎已經感覺不到同理,更多的是自我解嘲的無奈。
文欣和小辰的做事風格明顯非常不一樣,但公所承辦人的位置,常態性的面對民眾最直接的情緒、過多的案量,還有民意代表時不時的介入,在在讓這份工作顯得先天不良,又後天失調。在這種情況下,又該如何使制度變得更好?
專題總頁:【專題|低收審核】低收送審後,公務員怎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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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低收審核|社會局處篇】100 個承辦有 100 種標準,過勞又自我懷疑的低收入複審社工
3.【低收審核|社福中心篇1】一次家訪就定生死!要助人又要防弊、審案像解數學題、角色衝突的社工
4.【低收審核|社福中心篇2】低收入家訪社工:民代施壓、彈性條款變調,什麼都要會但也通通沒力做
5.【低收審核|總結篇】來自公部門審案人員的4大建議:讓低收審核有餘裕,才能接住窮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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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題|消失的窮人】排除窮人的濟貧法,修法爭議最詳解
2. 【專題|制度傷人】臺灣限定的生存遊戲,誰破得了關?
3. 社會救助修法特輯:排除窮人的濟貧法
脆弱群體的處境沒有人看見,助人工作的學問不被理解,政治、法規、制度上的問題沒辦法被好好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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