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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權法 18 年後迎來大修,初審通過提高障礙者參與比例、自立生活與個人助理入法、無障礙數位等多項條文;但「合理調整」是否納入歧視與罰則、障礙定義是否擴及短期損傷仍待協商,附帶決議能否落實也有待後續觀察。

我們帶著因歧視和排除累積的創傷走進諮商室,卻被溫柔暗示:「需要被修正的是你自己。」美國心理學會已有相關指引呼籲心理師不只是要對障礙友善,還要系統性認識不同身心障礙處境,諮商才有可能成為一起面對世界的過程。

總統賴清德批示特赦 8 旬婦人,身障團體呼籲政府應以積極行動補足照顧資源缺口,而非以特赦作為系統失靈的最後解方。

觀光列車對外售票,卻以「不是大眾運輸」為由未設無障礙,甚至限制障礙者搭乘。監察院指出,多款列車規畫、審查與監督皆未落實法規,導致改裝要再花公帑。當臺灣邁入超高齡社會,交通卻排除障礙者,誰還能安心出門?

兒少性侵案件中 9 成為熟人性侵,被害人當下通常處於高度孤立或壓迫情境下,難以站出來。民團也提醒,被害人在未成年階段受害時蒐證相對困難,建議後續應調整證據相關法規,避免案件進入調查後仍面臨層層關卡。

近年長照殺人頻傳,許多輿論卻將這些苦難的解法簡化為「安樂死」或「斷食善終」。對需要支持的障礙者而言,在談告別前,先要能好好活著;善終只能由自己決定,否則不是慈悲,而是被處決。

這次《障權法》修法不只是增列服務,而是要把個人助理明確寫成符合障礙者需求的權利。若法條模糊、預算不穩,障礙者仍只能被迫自費、依賴家人或回到機構,制度則持續以財政理由犧牲自立生活與人權。

憲法法庭 12 月 19 日做出 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宣告今年 1 月 23 日修正公布的《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違憲,即日起失效。判決認定,立法院藍白聯手修正《憲法訴訟法》,增訂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 10 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人數不得低於 9 人等規定,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及權力分立原則。

立法院 12 月 2 日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為勞工權益保障立下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