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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7 月 1 日,《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將正式施行,明定「職場霸凌」包括利用職務或權勢,逾越業務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等不當言行,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條件。
新法要求 10 人以上事業單位應設置並公開揭示申訴管道,30 人以上事業單位則須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上路前一週,勞動部在 6 月 23 日公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與《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使新制從法律原則進一步落實到申訴、調查與外部介入的操作程序。
新法重點還包括把過去常被視為內部管理、人際摩擦或主管風格等問題,轉化為雇主必須負擔的防治責任,雇主一旦「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便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若調查屬實,也須對行為人作適當懲戒。


新法上路前,臺灣社工社福界的職場霸凌問題已有跡可循。2025 年,衛生福利部 5 位簡任主管因涉有嚴重職場不法侵害及職場霸凌行為,遭監察院通過彈劾案;同年,澎湖縣政府社會處也爆出疑似社工職場霸凌爭議。即便社工社福人員決定提出申訴,2026 年監察院的調查已指出,衛福部建置的「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臺」超過半數案件逾期未結,且部分屢遭申訴或違反勞動法令的社福單位,仍可繼續承接政府委辦案或領取補助經費。
這也令人憂心,我們對社會工作職場霸凌的現況是否足夠瞭解?法規正式上路後,在宣稱以助人為使命的社工社福界,霸凌防治機制能否真正運作?申訴者能否得到保護,而不是在指出問題之後遭到孤立,或受到更隱晦的懲罰?韓國的研究,或許可作為探討臺灣現況的借鏡。
韓國於 2019 年修訂《勞動基準法》,將職場霸凌納入法律規範1韓國《勞動基準法》第 76 條之 2 對於職場霸凌的定義:「雇主或勞工不得利用其在職場中的地位或關係等優勢,逾越業務上適當範圍,對其他勞工造成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或使其工作環境惡化。」,但這並未讓社福現場的問題就此消失。首爾市委託研究的《2019 年度首爾市社會福利設施職場霸凌實態調查最終報告書》,針對 1140 名社福從業者進行調查,是韓國較早針對社福領域職場霸凌的大規模調查。
結果顯示,65.1% 的受訪者在過去 1 年內曾遭受職場霸凌,且多數加害者為掌握考核權力的機構負責人或上司;49.2% 的受訪者遭遇了社福產業特有的霸凌形態2報告書中將霸凌樣態分為 2 大類,第 1 類是一般職場霸凌:•工作環境惡化:不合理的工作分配、故意排擠員工參與決策、阻撓休假,以及監視器過度監控、刻意不給工作,以及剝奪工作所需的必要設備。
•精神霸凌:明顯地辱罵威脅、公開羞辱、惡意挑剔,以及無端栽贓。
•情緒霸凌:社交孤立或否定員工能力、無視員工存在、散布私生活謠言或自尊傷害。
•性霸凌:性暗示言語、性騷擾簡訊及不當身體接觸。
•肢體霸凌:毆打身體、丟擲物品等肢體暴力。第 2 類是由於一般霸凌樣態不足以涵蓋社福機構的封閉特性,又另行定義「社福機構特有的職場霸凌」:•經濟侵害與強迫捐款:強制捐款、分配義賣配額及要求上繳薪資,這常被包裝為「支持機構運作」。
•宗教自由侵害:強迫員工參與特定宗教儀式。
•不當業務與倫理侵害:強迫文書造假或侵占補助金(如要求偽造服務紀錄以領取補助金)。
•特殊關係人私人事務處理:要求員工為機構負責人或其親屬處理私人事務。
•阻撓受虐通報:施壓員工不得依法向主管機關通報住宿機構住民受虐情事,使社工陷入司法風險與道德痛苦。
•安全環境缺失與責任轉嫁:當服務對象向社工進行言語辱罵或企圖施加肢體暴力時,機構未提供適當的解決措施,甚至強迫社工無條件道歉。—— 機構以「奉獻精神」為由,強迫員工參與特定宗教活動、回捐薪資,或被迫推銷票券3部分社會福利單位會強迫員工推銷或購買「義賣會門票」(Bazaar Tickets),如果社工無法將票券賣給外部人員,往往必須自掏腰包買下剩餘票券。調查中甚至有案例指出,若沒能達成配額,雇主會直接從員工的薪資或獎金中扣除等額費用。等。
當受訪者對這些狀況感到困惑而詢問資深前輩時,前輩卻說:「你來之前不知道這裡就是這樣嗎?這圈子本來就這樣。」還有主管把受訪者叫去說:「如果你想在這裡繼續工作,就保持安靜。」被害者往往就這樣在社福界求助無門。
多年後,問題仍持續存在。韓國勞工倡議組織「職場霸凌 119」(직장갑질 119)於 2025 年 7 月發布的社福機構運作實況報告,訪問了 414 名社福從業者,顯示 59.1% 曾遭受職場霸凌,是韓國一般職場平均(34.5%)的約 1.7 倍;66.3% 認為所在單位的霸凌情況嚴重,是一般職場(33.7%)的 2 倍。
其中,霸凌加害者有 45.8% 是組織的負責人或主任,其次才是非主管的上級(24.7%)與同儕(14.2%)。霸凌類型以「侮辱或名譽毀損」(51.8%)最常見,包括公開貶低與散播惡意謠言,其次是「排擠或差別對待」(41.2%)及「暴力或言語暴力」(31.6%)。
這類霸凌最常出現在負責人或主管對下屬的言語之中:「學歷低、家庭環境也不好,你應該來這裡跪著求饒。」、「你這臭小子,是在無視我嗎?」乃至精神折磨的威脅:「要不要我把你折磨到讓你變得很想吃精神科藥物?」

此外,強制員工表演或參與私人活動的陋習也普遍存在。當員工提出質疑,主管的回應往往是:「這是從以前傳下來的習俗,你為什麼要改?」、「身為社工,策畫和主持活動是工作的一部分,表演也是其中的一部分。身為社工,怎麼能只挑自己想做的事情做呢?」申訴案例還記錄了新進社工被要求在區長與 500 名居民面前上臺表演;另有機構將未婚員工集合拍攝舞蹈影片,上傳 YouTube 後標題打著「尋找該老師(工作人員)的對象」。
工作時間外的邊界同樣被持續侵蝕。74.5% 的受訪者在過去 1 年曾於下班、週末或休假時接到工作聯絡,其中 65.7% 都不是緊急事項。有主管在要求無薪加班時會直接說:「那點程度就犧牲一下吧」,甚至召集全員質問:「在自己工作時間外加班,難道不是理所當然的嗎?回答我。」長期處於這種環境,使得半數以上(54.2%)的受訪者感到勞動意願降低、無法集中精神;當被害者試圖反抗,往往遭到組織性的排擠、訊息封鎖,甚至被排除在通訊群組之外,陷入徹底的孤立。
被害者的描述說出了這種感受的重量:「這是我期待已久才開始的實習……如果時間能倒流,不管組織名聲多好,我都會選擇去別的地方。」、「我覺得不管是業務、組織還是人,所有人都在把我往外推。」調查顯示,48.4% 的受訪被害者心理健康惡化,出現焦慮、憂鬱、失眠等症狀, 34.2% 身體健康變差;曾遭受霸凌的人員中,32.1% 曾出現自殺自傷的念頭。
然而,即便身心出現警訊,仍有 37.5% 需要諮商或就醫的被害者,因擔心精神科診療紀錄影響職涯而不敢求助。
韓國西原大學社會福利學部教授金俊秀(김준수)2023 年針對 276 名社工進行的研究發現,社福現場的霸凌往往「隱蔽且巧妙」,包括惡意分配過重的工作、在團隊中進行職務排除,或分配與專業不符的雜務等。
這些行為不會讓人立刻崩潰,而是先轉化為「職務壓力」,進而引發情緒疲憊、對服務對象產生冷漠感、自我成就感下降等「耗竭」(burnout)反應。研究指出,職場霸凌透過職務壓力,對社工耗竭有顯著影響。

韓國國際網路大學學者金秀晶(김수정)2023 年針對 11 名曾使用救濟管道的社福從業者進行研究,發現即便韓國已於 2019 年立法,現行救濟制度在社福現場仍形同「走不通的窄門」。受訪者通常優先選擇內部管道申訴,但在發現「加害者即是審判者」(加害者就是能決定申訴結果的人)後,才被迫轉向外部機構。
這種對內對外的「自救」的過程代價沉重。一位受訪者說:「被害人必須獨自處理所有的事情。這才是最辛苦的……就這樣拖下去。說實話,我都想辭職了,這種事做上一百天又能怎樣。」另一位則描述,社福業圈子狹小,轉職時必然進行的「經歷查核」4經歷查核(reference check)是指雇主在招聘新員工時,會向求職者過去服務過的組織查詢其工作表現、態度及評價的過程。(reference check)成為強大的噤聲工具,許多人因擔憂被列入「黑名單」導致再就業困難,而選擇隱忍。
在執行層面,主管機關建議的「被害人與行為人分離」措施,在空間狹小、高度依賴協作的小型組織中幾乎無法實現。一位受訪者坦言:「我們就在同一個空間,不可能因為不合就搬到另一個房間工作。」被害者在申訴期間仍須持續面對加害者,造成嚴重的精神消耗,甚至說出:「我覺得只要我消失,一切就解決了。明明是我被霸凌才說出來,但從外面看,好像是我有問題、我消失才能解決事情。」
即便霸凌事實屬實,過輕的處分結果也往往造成二次傷害。案件最終常僅以「寫悔過書」或輕微申誡結案,讓被害者長期的痛苦顯得極為虛無。更有案例顯示,霸凌者即便因為挪用公款被取消院長資格,仍能以「理事長配偶」的身分每天照常到辦公室行使實質影響力,救濟制度形同虛設。
上述的調查與研究也都提出幾個主要方向,試著解決社福領域職場霸凌的困境。
在組織治理上,應修訂《社會福利事業法》,嚴格限制親屬擔任理事或經營者的比例,強制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在調查中,有高達 91.5% 的從業者支持禁止世襲與不當親信聘用,改革訴求在業界具有高度共識。
此外,人權指標也應納入機構評鑑與委託審查,若機構發生嚴重霸凌或強迫捐款的行為,政府應取消其委辦資格,並針對重複申訴的機構進行「專案勞動檢查」,徹底查出違法情況。
在救濟機制上,應建立具備獨立調查權的第三方支援機構(如社會工作者人權中心),提供法律諮詢與心理支援。對嚴重霸凌者,應在法律中明定「吊銷或暫停社工證照」及「限制在社福界再就業」的懲戒條款,防止加害者僅是換個單位就能繼續行使壓迫。同時應立法規定,機構進行「經歷查詢」時須取得求職者書面同意,若蓄意傳播不實負面評價,應負刑/民事責任,防止其淪為壓制異見的工具。
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上路,為臺灣社工社福現場提供了更清楚的法律語言,但真正的考驗,仍在於制度能否打破組織內部的權力關係。韓國經驗提醒我們,若社福工作長期被「奉獻」與「使命」包裝,申訴者就可能在說出口後承受孤立、汙名與職涯風險。社福工作承載公共價值,但它同時也是受法律保障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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