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洋過海只為看你:同婚合法近 2 年,跨國同婚仍無解
編按:3 月 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祁家威與馬來西亞僑生登記結婚遭拒一案,公布判決結果,宣判撤銷拒絕登記的處分,但同時也駁回祁家威要求法院命令戶政事務所准許登記的聲請,全案仍可上訴。
臺灣在 2019 年 5 月 24 日進入「同婚元年」。長期推動同婚法制化的祁家威當天欲與馬來西亞僑生登記結婚卻遭拒,因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民法)第 46 條規定,即便同婚合法化,臺灣人只能與美、法等 29 個已承認同婚的國家人民登記結婚,其中並不包括馬來西亞。
為解決因《涉民法》產生的同婚限制,司法院今年一月公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修正草案」,然而,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也指出,司法院版本相較其他黨團與立委提出的版本限縮許多。本篇為伴侶盟舉辦的「跨國同婚──憲法權利暨國際私法研討會」報導。
臺灣同性婚姻合法化快要 2 週年,婚姻平權看似已經到來,但仍有一群人的婚姻不被保障。例如在跨國婚姻裡,伴侶中有一方是臺灣人,另一方卻來自不允許同婚的國家,臺灣還是不會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
由歌手梁靜茹與艾怡良翻唱、改編自真實故事的《飄洋過海來看你》MV 中,一對分別屬於臺灣、日本籍的男同志,就因為關係在法律上不被承認,日本籍的那一方只能拿觀光簽證頻繁入境,也因而引起移民官的疑慮,甚至被請到「小房間」問話。
同婚通過近 2 年,跨國伴侶仍無法結婚
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表示,跨國同志通常拿觀光簽證入境,簽證到期就得離開。不僅常常花盡積蓄買機票,還得被移民官盤查,也有人選擇當「老學生」,明明在自己國家能有專業且穩定的工作,卻必須以學生身分待在伴侶身邊。
為何臺灣同婚已合法,卻仍不承認跨國同婚?法律上的癥結在哪裡?伴侶盟日前舉辦「跨國同婚──憲法權利暨國際私法研討會」,邀請多位專家學者及實務律師,探討目前法規上的限制及解套做法。
伴侶盟理事長、律師許秀雯首先說明跨國同婚目前的法規限制,以及伴侶盟主張的解套方式。目前跨國同婚無法成立,主要因為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民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所以若當事人來自同婚不合法的國家,就無法跟臺灣人結婚。
許秀雯說,實務上的做法是,行政機關會把已通過同婚的國家(例如美國、德國等)列出來,凡是這些國家以外的當事人,就不能跟臺灣人登記結婚。她說,這種判斷方式看似很明確,但如果只是機械式的由當事人母國同婚是否合法,來認定能否跟臺灣人結婚,在法律上有極大的問題。
伴侶盟常務理事、律師潘天慶進一步解釋,曾有案例是臺灣與新加坡人欲跨國同婚,且兩人長久住在臺灣。根據新加坡法律,結婚的要件其實是看「住所地」的法律,而不是看國籍,所以即使新加坡並沒有通過同婚,新加坡人仍應該可以適用臺灣(即住所地)的法律結婚。
因此,應該要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對所有法律條文都有義務去審查,而非未經討論確認就否定人民登記結婚的權利。
尊重當地文化與保障人權的拉扯
對於跨國同婚可能的解套方式,伴侶盟主張採用涉民法的「公序良俗」條款。許秀雯表示,在涉民法第 8 條規定,如果外國法律違背我國公序良俗,就可以不必適用。她認為,大法官肯定結婚不應該依據性別而有區隔,如果跨國同志伴侶來自同婚不合法的國家,導致兩人的婚姻在臺灣不能成立,這樣等於違背了臺灣的公序良俗,所以臺灣可以不適用該外國法。
但學者有不同看法。臺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小林貴典表示,從平等原則的觀點來看,如果採取讓同性婚容易成立的立法或解釋方式,跟異性婚相較之下,等於是對同性婚賦予特權,這種對同性婚的有利待遇,缺乏憲法上的正當理由。
另一方面,從「本國法主義」的精神出發,應尊重世界各國的多元文化,每一個國家的身分法(統稱結婚、繼承、收養等相關規定的法律)都反映了該國的歷史傳統、倫理、宗教等社會文化,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文化背景,就算當事人本國法不允許同性婚,還是要尊重當事人的文化。我國不應該輕易從自己國家觀點,評價他國法律的價值。
小林貴典也提醒,應避免產生所謂的「跛行法律」── 也就是在一個國家有效成立的法律關係,在另一個國家被判定為無效。若當事人一方本國法不允許同性婚,但我國又加以肯定同性婚成立,會讓後續法律關係的處理非常困難,包括子女身分、離婚、繼承等關係受影響。應該尋找合理的處理方式,否則對當事人的權益保障,恐怕會落空。
伴侶盟祕書長簡至潔回應,她可以理解法律人想避免產生跛行法律,但這根本是不可行的事情,畢竟全世界通過同婚的國家就是很少,卻都承認異性婚。
在這樣的狀況下,如果不希望有跛行的狀況,等同限縮同志的基本人權。簡至潔認為,重點是生活在臺灣的人,是不是有辦法因為他生活在臺灣,就受到臺灣的保障;至少就人權層面而言,是比較平等且合理的方式。
湊巧的是,日前出爐的實務判決,法院正好就是以公序良俗的理由,肯定當事人的跨國同婚。根據媒體報導,2019 年 5 月 24 日,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與一名馬來西亞僑生赴戶政機關登記結婚,遭到拒絕而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認為,大法官解釋及國內立法已肯定同性婚姻,同婚已經「進一步具體化、成為我國現行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基於涉民法第 8 條公序良俗的規定,戶政機關應該要讓他們可以登記結婚。不過,該案件仍可再上訴,目前尚未確定。
行政配套和修法同樣重要,防弊思維需檢視
除了涉民法需要解套,還有行政配套問題。許秀雯說,我國針對另一方來自印尼、菲律賓等 21 國的跨國婚姻,有「境外面談」要求,也就是當事人必須在母國先辦好結婚登記,然後在我國的駐外使館做境外面談、確認兩人不是假結婚,才可以來臺灣進行相關登記與居留申請。
由於這 21 國正好也都沒通過同婚,所以當事人本來就無法在當地登記結婚;但假如臺灣只在《涉民法》解套,並沒有配套修正境外面談制度,最後當事人還是無法結婚,因為當事人在母國登記結婚時仍然會卡關,更無法進行後續的面談程序。
中國與臺灣伴侶的同性婚姻也面臨類似的問題。由於中國人與臺灣人結合的婚姻,也必須先在中國登記後,再通過「機場面談」(在臺灣的機場進行,不同於前述 21 國是在外館進行)。然而,面談前還是會在中國登記這一關卡住。
面談制度原意是為了防止中國人為了取得居留權而假結婚,但臺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郭玲惠認為還是應該通盤檢討。如果假定跟這些國家的人結婚都是為了假結婚,並不符合現實上的比例原則。
此外,當事人明明是要在臺灣居留,我國卻又要求先在母國結婚,等於放棄了自己的管轄權。如果想避免重婚,應該要有其他替代的方式,因為就她看到的現況,假結婚並沒有因為面談而減少。
持續對話溝通,讓修法與配套完整
對於伴侶盟接下來的倡議,許秀雯表示,伴侶盟其實不只有一份修法版本,但目前最重要的不只是修法,而是要先嘗試繼續與行政部門溝通、對話,如果行政配套沒跟上,就算法律修了,伴侶們還是無法登記結婚。
此外,他們也會藉由協助個案作司法訴訟的方式,給行政部門壓力。許秀雯強調,雖然司法判決只對個案有效,但畢竟在憲政法治國家,法院判決還是有一定的指標性,行政部門勢必要因應判決檢討調整。
目前立法院共有時代力量黨團、民進黨立委高嘉瑜、無黨籍立委林昶佐所提出的各版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司法院也已在官網公布了他們的修法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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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圖/目前臺灣在跨國同婚仍有許多限制,伴侶盟日前舉辦研討會,邀請多位專家學者及實務律師,探討目前法規上的限制及解套做法;何宇軒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