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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修梧/發狂才能拿到證明?心理社會障礙者申請障礙鑑定,卡在哪裡?

撰文/王修梧 臺灣失序者聯盟理事長

臺灣失序者聯盟於 2026 年 1 月 9 日至 3 月 12 日進行「心理社會障礙者鑑定經驗與困境調查」1作者註:本問卷當時透過失序盟臉書發放、傳閱,也感謝由伊甸基金會活泉之家經營的「瘋靡 popularcrazy」協助分享。,共回收 15 份有效問卷。

這一份問卷聚焦於正式接受身心障礙鑑定前的準備階段,關注申請人於進入正式鑑定前,如何面對精神科醫師評估、資料準備與制度門檻,期望通過鑑定後能取得相應的福利支持與資源。

填答者年齡介於 18 歲至 55 歲,其中 11 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4 人未持有。

雖然樣本數有限,尚不足以據此推論整體情形,但從 11 題量化題項與 7 題開放式回應中,仍可見一些反覆出現、彼此呼應的經驗,反映出心理社會障礙者在現行鑑定制度下所面臨的共同阻礙。

還沒進入身心障礙鑑定,就先卡關:3 個申請前的困難

1. 看不懂鑑定標準,也不知道怎麼準備:鑑定判準不透明

在 15 份作答中,共有 8 人認為鑑定標準「很不清楚」或「非常不清楚」,也就是超過半數的填答者,其實不知道制度是如何判定障礙身分的,也不確定要怎麼準備鑑定資料。

在開放式回應中,就有填答者困惑:自己身上究竟「哪個症狀符合身心障礙證明的核發標準」:「我有很多哩哩扣扣的小症狀,有些別人看不出來,卻讓我很痛苦。」

相較之下,有些對自己而言習以為常的症狀,反而「讓旁人對我心很累」。這也讓他不禁懷疑:取得障礙身分後,制度真的能支持自己的苦楚嗎?還是制度所在意的,仍是是否對他人或社會造成困擾?

而在「制度怎麼改才合理」的開放答題中,也有填答者只留下簡單一句留言:「評鑑的標準透明化。」

諸如此類對障礙標準的困惑,其實不只來自被鑑定者/申請者。

現行制度確實有設定一整套規範,包括身心障礙類別、程度分級、鑑定向度、評估基準,也由專業團隊進行判定。但這些規範,並沒有充分轉化為當事人可理解、可預期的制度經驗。換句話說,制度「有標準」,但申請人未必知道這些標準怎麼被使用。

民眾在縣市政府社會局諮詢身心障礙證明相關業務。示意圖/取自臺中市政府
民眾在縣市政府社會局諮詢身心障礙證明相關業務。示意圖/取自臺中市政府

此外,臺灣於 2007 年後改採 ICF 鑑定新制2作者註:ICF 是什麼?在臺灣的實施情形又如何?
ICF 是「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的縮寫,由世界衛生組織(WHO)在 2001 年發布。

臺灣在 2007 年制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障權法),取代原本仰賴「診斷名稱」、偏重醫療診斷與類別認定「障礙」的制度,改以 ICF 架構重整身心障礙鑑定思維。

身權法第 5-7 條明定,身心障礙的認定不只看身體或精神功能是否損傷,也看重這些身心狀況是否對日常生活、活動能力,以及社會參與造成影響,並結合專業團隊鑑定與需求評估。

之後,臺灣在 2012 年 7 月 11 日全面實施新的鑑定制度,將 ICF 正式納入身心障礙證明核發與福利服務體系。後,精神醫學界對於一些關鍵問題仍存在意見分歧,例如:「哪些精神疾病應納入鑑定」、「是否需要出現明顯症狀」、「若惡化與不合作治療有關,能否直接鑑定」等問題。許多爭議至今仍未取得明確共識,也進一步加深制度的不確定性。

在「是否難以讓醫師或專業人員理解因障礙造成的生活阻礙」一題中,有 6 人表示困難程度較高,占 40%。也有填答者希望能「讓政府機關或醫療機構」相信,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確實遭遇各種程度不一的困難。

這樣的「希望」,其實也反映出一種落差,也就是當事人所感受到的阻礙、限制,並不總是能被制度和專業人員理解。

2. 要狀態夠好才能出門看醫生;又需要夠糟才能呈現真實狀況

依現行《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附表二甲)規定,罹患慢性精神疾病者,須在「經積極治療,仍無法矯治,使其脫離顯著失能狀態」,或有足夠醫學證據,推斷將造成長期(一年以上)顯著失能者」,才得以接受身心障礙鑑定。

在這樣的前提下,不少填答者被要求需要固定回診。在 15 份有效作答中,有 7 人表示醫師曾要求他們固定回診,另有 1 人表示即使已在診所追蹤,仍被建議必須到鑑定醫院定期回診,因此產生「好像是為了鑑定才回診評估」的感受。

然而,對許多心理社會障礙者而言,要長期穩定回診,並且在每一次就診時,都呈現足以被辨識為「顯著失能」的狀態,並不容易。

一方面,當事人身心狀態必須「夠好」,或至少有他人協助,才能出門、接觸人群、完成就醫流程、固定回診。對許多心理社會障礙者而言,在狀態不佳時出門,本身就是一道難以跨越的阻礙。

有填答者表示,自己通常是在安眠藥吃完才回診;但也有些時候,痛苦到連出門都做不到,因此無法累積固定就診紀錄。

同一位填答者進一步寫道:「我長期受到憂鬱狀態干擾,早上很難起床;而起床後,總要非常用力,才能把自己從孤獨無力的泥淖中挖出來,勉力調整成堪能適應日常生活的狀態。等到真的要出門時,往往已經過了下午門診時間。」

另一方面,當事人又必須「夠糟」,才可能在就診時被辨識為「具有顯著失能」。

在 13 份可量化作答中,有 6 人(46.2%)認為,需要挑狀態較差時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才比較可能被相信或通過。這顯示,制度較容易承認急性、外顯、劇烈的失能表現,卻較難承接長期存在、反覆出現、但強度不一的障礙處境。

民眾到醫院接受醫師身心障礙鑑定。示意圖/截取自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 YT 影片
民眾到醫院接受醫師身心障礙鑑定。示意圖/截取自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 YT 影片

也有填答者擔心,只要病歷顯示自己近期狀態較穩定,申請時就可能被認為「尚未達到鑑定標準」、不需要身心障礙證明;也有人直言:「好像非得我發狂,才會拿到中度(身心障礙證明)。」

在這樣的制度下,「證明自己有困難」本身就成為一種門檻。

對許多因創傷、症狀、藥物副作用等因素而難以維持日常節奏的人而言,制度要求的證據形式,反而可能形成排除:當他們無法規律回診時,難以累積足夠的可見證明;但當他們終於勉力將自己撐起來,完成出門和就醫等不容易的事時,又可能因當天未處於失能高峰,或失能表現不夠外顯,而被認為「還不夠困難」。

3. 制度說要看生活受到多大影響,實際上仍在看診斷

從這次調查也可看出,不少填答者曾聽醫師表示,某些診斷類別較容易通過鑑定,例如躁鬱症、思覺失調症;相對而言,憂鬱症、複雜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學習障礙、情感性疾患、藥酒癮等,則較不容易被認定。

有填答者轉述醫師的說法:

醫生說我的診斷是「精神官能症」,沒有過幻聽、幻覺,也沒有被開過抗精神病藥物,因此,(身心障礙鑑定)就難通過了。

醫生說,身心障礙證明往往需要有躁鬱或思覺失調診斷,才有機會過。醫生還說,她看過不少被排除掉的案例,不論障礙者狀況再糟糕,例如完全無法出門工作的重度憂鬱障礙者,仍因沒有相關診斷,而無法通過身心障礙資格認定。醫生有心幫忙,卻也承認力有未逮。

另有填答者直言,制度表面上強調採取 ICF 與功能評估,實際運作卻仍存在「潛規則」(例如法規並未明文排除某些診斷,這些診斷在實務操作中卻幾乎被默默排除在資格認定之外),甚至在申請的第一關就可能遭醫師勸退,認為某些診斷「送出去也不會過」。

也有填答者指出:「哪些診斷會過、哪些不會過,大家心知肚明。不管是醫生的態度還是整個體制,都讓人感到無力。」

這些回應顯示,現行鑑定雖表示要強調「(精神疾病對身體)功能與生活的影響」,實務上卻仍高度依賴特定醫療診斷、病歷累積與既有的精神醫學分類來判斷。換句話說,制度未必真正從「當事人的生活受到多少影響」出發,而更可能先看他的診斷名稱、治療歷程與病歷厚度。

在這樣的邏輯下,一些長期受困於情緒痛苦、創傷反應、注意力困難、物質使用(如藥酒癮)或其他複合處境的當事人,即使生活功能已明顯受到影響,仍可能被排除在障礙認定之外。

縣市政府舉辦身心障礙審議諮詢小組委員會,討論鑑定項目。示意圖/取自彰化縣衛生局
縣市政府舉辦身心障礙審議諮詢小組委員會,討論鑑定項目。示意圖/取自彰化縣衛生局

不只卡在申請,通過後也不一定被接住

除了前述 3 大主要困難外,填答者也提供了許多寶貴的第一手經驗。

首先,申請流程本身,就可能構成一道門檻。有填答者提到自己因「躺著無法出門」而差點錯過申請時間,也有人表示自己會突然「提不起勁出門」。

另有填答者因身心狀況無法返回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經電話詢問後,才得知部分流程(如:複評)其實可以線上申辦;也有人建議,應改為「到宅鑑定」。

這些經驗顯示,對心理社會障礙者而言,現行以實體辦理為主的流程設計,未必符合實際需求;相對的,遠距、線上和到宅申辦機制,具有明確且具體的需求。

此外,填答者在意的,並不只是能否通過身心障礙鑑定,而是通過鑑定之後,制度提供的服務,是否真的能銜接自己的實際需求。

有人指出,即使取得身心障礙資格,往往也只能在戶籍地使用支持資源(如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福利津貼、個人助理申請、臨時及短期照顧、日間照顧等),而非實際生活地,增添使用資源的困難。制度應取消僅此限制,使制度能回應當事人實際居住、工作與生活所在地的需要。

也有填答者提到,障礙等級的判定,會直接影響能使用哪些支持服務。以個人助理為例,雖然制度上是依「需求評估」(判斷個人需要什麼)來決定服務內容,但實際上,仍會受到障礙類別與等級的影響。也就是說,等級越低,可使用的資源可能就越少。

然而,對許多當事人來說,正是因為這些支持服務的存在,日常生活中的困難才得以被撐住,而可能從中度變成輕度。然而一旦服務減少,原本被緩解的困境,也可能再次浮現,甚至變得更嚴重。

也有人分享:「取得資格很開心,但在社會中,仍要面對去汙名化的困難。」這樣的經驗顯示,在現行制度下,使用相關服務時,往往仍需提供紙本的身心障礙證明,這使得當事人陷入兩難:一方面需要使用資源,另一方面卻得因障礙身分現身,承受可能帶來的汙名與歧視。

示意圖/取自臺灣失序者聯盟臉書公開貼文
示意圖/取自臺灣失序者聯盟臉書公開貼文

制度如何理解困難?誰能判斷、什麼是障礙的「證據」?

這 3 項困難,其實彼此相連。

現行制度雖引入 ICF 與功能評估的概念,實際上仍深受醫療主義支配,偏重生理、診斷與治療反應,因而難以真正理解心理社會障礙者的生活阻礙。

結果是,制度較關注「診斷是什麼、治療到什麼程度」;精神科醫師未必知道,怎們判斷哪樣的處境會構成哪些障礙;申請者也常常不知道該如何準備、敘述與呈現自身經驗。於是,整體資格標準顯得模糊不明。

另一方面,心理社會障礙不是穩定不變的,更常以持續存在、反覆出現、時輕時重的方式貫穿日常、影響生活。

若制度只依賴固定回診、病歷累積與診間評估來認定障礙,無異於將連續的人生切片抽樣觀察,難免失真,也難以捕捉波動性與間歇性的處境3作者註:所謂「間歇性」,是指障礙影響不是一直都在,而是可能時有時無、反覆出現;「波動性」則是指障礙影響即使存在,它的嚴重程度、出現頻率與對生活造成的困難,仍會隨時間與情境改變。

根據很多人的經驗,這兩者經常同時出現,也就是這些障礙有時出現、有時緩解,而且狀況忽好忽壞。研究上,常以「兼具波動與間歇的障礙經驗」來描述這樣的狀況。。

在這樣的條件下,越是難以穩定就醫、越是不符合典型急性症狀者,反而越可能被制度排除在外。因此,改革不應只是微調既有醫療判準,而應重新思考:誰能參與判斷?哪些經驗可以被當作證據?

鑑定不應僅由精神科醫師單獨把關,至少應納入當事人自述支持者觀察,以及障礙團體基於 CRPD 所累積的專業知識與障礙經驗。同時,制度也應正面納入間歇性與波動性的障礙處境,並透過更多元的評估工具(例如擴增版華盛頓小組問卷4作者註:「華盛頓小組問卷(擴增版)」是由華盛頓集團研發、測試並採用的功能評估工具,以世界衛生組織的 ICF 架構為基礎,用來了解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是否遇到困難。這套工具常用於人口健康和障礙調查,也適合由受訪者自行作答。

這份問卷共有 12 題,涵蓋視覺、聽覺、行走、記憶與專注、自我照顧、溝通、上肢活動,以及焦慮與憂鬱等面向。

由於納入情緒與認知相關的題目,這份工具相較於僅評估生理功能的方式,更能反映心裡社會障礙者在日常生活中的功能困難、社會參與限制,以及可能的支持需求。),更完整理解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限制、阻礙和支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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