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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保護服務司於 5 月 8 日預告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預告期為 30 天。
本次修法將兒少性犯罪案件的追訴權時效起算點,改為「自被害人年滿 20 歲後開始計算」,與刑法修正方向一致。保護司長郭彩榕指出,實務上不少兒少受害者因年幼懵懂、加害人為熟識者或具權勢關係,長期無法揭露,成年後鼓起勇氣提告,卻往往已超過追訴期。修法後,若原追訴期為 6 年,15 歲受害者可延至 26 歲前提告,有效延長司法救濟窗口。
此外,修法亦將違法性影像的「即時限制接取」(限制使用者瀏覽惡意或不當網域名稱或網站)與「主動巡查」機制,從《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同步納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統一成人與兒少性影像案件的處理架構—— 現行規定兒少性影像須於 24 小時內下架、成人性私密影像須於 72 小時內處理,行政通知也可改以電子郵件送達,並提升至母法位階以強化法律效力。後續修法仍須經行政院及立法院審議,法規實際上路時間待定。
新聞來源 1:性犯罪防治修法預告 兒少受害追訴時效自20歲起算
新聞來源 2:衛福部加重打擊兒少性影像犯罪 追訴期擬改20歲後起算
監察院 5 月 4 日公告糾正高雄市政府,認定其處理 2024 年吳姓女子涉嫌虐死 1 歲半兒子一案過程有多項違失,嚴重損及兒童生存權益,並請衛福部、警政署加強跨體系協作機制。
監委葉大華指出,男童家庭自 2023 年 8 月起由高市府提供脆弱家庭服務,但生母早於 2022 年即有疑似施虐紀錄。男童 2 度遭通報兒少保護,家防中心首次訪視即委由社福中心代勞,未尋求專業醫療評估傷勢;第 2 次通報亦延宕訪視,且風險評估表未確實納入生母過往施虐紀錄,致評估結果為低度風險,兩度均未開案。生母曾主動提出安置請求,高市府卻未完整蒐集家庭資訊,忽略高風險因子,決議不予安置。此後生母強烈拒絕服務,高市府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尋求警政協助,終釀悲劇。
高市府坦承訪視過程警覺不足,表示事發後已研擬新式評估表、強化督導,並規定 6 歲以下個案每月至少親自面訪一次,也將與警政、醫療單位建立常態合作機制。

托育及就業政策催生聯盟於 5 月 6 日召開記者會,呼籲行政院及立法院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推動有配套的「減少工時、薪資不減」政策,以實質支持育兒家庭的日常時間需求。
托盟指出,根據衛福部 2022 年調查,逾 3 成幼兒家長曾遭遇育兒困難,首要原因是「沒時間陪孩子」。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9 條雖允許育有 3 歲以下幼兒的員工每日減少 1 小時工時,但須扣薪,且僅適用於 30 人以上企業,使多數家長望之卻步。
托盟提出 4 項改革訴求:取消企業規模限制、將適用子女年齡延長至 6 歲、由政府補助薪資差額(估計每年約百億元,中央與地方共同分攤),以及參考日韓制度設立職務代理津貼,由政府補貼協助代班的同事,以降低職場衝突與不公平感。
托盟亦援引歐洲研究指出,縮短女性年總工時有助提升生育率,強調友善職場制度是當前臺灣勞動力市場的長期投資,若不及早建立互助文化,未來恐面臨更深層的人力困境。
立法院於 5 月 8 日三讀修正《醫療法》部分條文,將「三班護病比」正式納入法律,結束過去僅有行政命令規範、缺乏強制力的困境。首次適用標準以 2024 年 3 月 1 日施行版本為準:醫學中心白天班人力比為 1:6、小夜班 1:9、大夜班 1:11;區域醫院白天班 1:7、小夜 1:11、大夜 1:13;地區醫院白天班 1:10、小夜 1:13、大夜 1:15。
違反護病比規定的醫院,依醫院層級將處 25 萬至 200 萬元不等罰鍰,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裁罰,累計 3 次且滿 1 年仍未改正,將處 1 個月以上、1 年以下停業處分。山地及離島醫療機構不在此限。
衛福部長石崇良表示,考量全國護理人力仍有 3000-5000 人缺口,將設 2 年緩衝期,正式施行日期定為 2028 年 5 月 1 日,相關法規預告將於今年 5 月 20 日前完成。
然而,臺大醫院等 6 個醫院工會與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護師工會)、臺灣護理產業工會(臺護產)也不約而同批評 2 年緩衝期過長,並指衛福部長期拒絕正視醫院按「全院全月平均值」計算護病比而使數據嚴重失真(將全院整月的護理師與病人平均計算,導致帳面上護病比看似符合標準),以及稽查不足等問題。
護師工會亦於聲明中指出,入法是制度的進展,不是改革的完成。特別是三班標準應確實落實,不能只看平均數,且急診、加護病房、開刀房等高強度場域,更該訂出符合風險的標準。

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偕同臺北市議員何孟樺,於 4 月 28 日召開記者會,揭露北一女中委外人員江女士長期遭受超時工作、加班費遭苛扣、特休年資不依法計算等勞動權益侵害,並控訴校方涉嫌以「假承攬、真僱用」方式規避雇主責任。
江女士表示,其自 2020 年起在校從事油印業務,大考期間曾連續出勤 12 天、單日工作逾 14 小時,且未獲加班費;龐大工作壓力導致其出現失眠、憂鬱症等身心狀況,校方卻疑似將其堵於廁所強制就醫,涉及職場霸凌。去年底江女士遭校方告知不再續聘後,派遣廠商淞美清潔有限公司更於今年 1 月撤銷資遣通報,致其無法申請失業給付,影響其單親家庭生計。
臺北市勞動局證實,已於 3 月及 4 月兩度進行勞動檢查,查明廠商確有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未提供薪資單、未給予例假及特休折算工資等違失,將依《勞動基準法》裁處。
北一女則回應,江女士為外包廠商派駐人員,勞動條件應由廠商負責,校方否認不當管理。
攸關身心障礙者就醫權益的《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迎來 17 年來首次修正,衛生福利部已於 5 月 7 日正式預告修正草案,自公告刊登次日起進入 60 天公眾意見徵詢期。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4 條授權訂定,規範各縣市應指定醫院設立身障特別門診,並明定醫院資格、診療科別及設施條件等,自 2009 年發布至今從未修正。
此次修法涵蓋 2 大人權與平權重點。首先,有鑑於身障女性在生育及婦科疾病檢查上,常自產檢階段起就面臨重重難關。諸如產檢檯過高又缺乏移位機、只能仰賴旁人背上背下,即使部分醫院備有輔具,也需現場耗時跑流程才用得到。在各界持續反應下,草案因此要求指定醫院在現行的牙科、發展遲緩診療之外,增設「婦產科」特別門診。
其次,為落實資訊平權,草案規定特別門診的網路掛號網站須通過數位部「網站無障礙規範 2.0 版」檢測,並取得一定等級的無障礙認證標章,確保視覺與聽覺障礙者能透過輔助設備順利掛號,回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推動公共資訊無障礙的立法精神。。
為因應實務需求並解決人力招募困境,衛生福利部 4 月 29 日預告修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草案。
本次修法全面開放機構聘用兼職的社工、護理及教保等專業人員,並明定兼職人員每週服務時數達 20 小時以上即可按比例列計為正式人力。同時,評鑑甲等以上的日間照顧機構更獲准「先用後訓」,允許未具資格的照顧人員先行到職,於 1 年內取得專業資格即可,此舉將大幅增加非營利組織排班與徵才的彈性。
此外,為貼近實務運作現況,草案正式增列「綜合式服務機構」類型,賦予住宿與日間服務合併設置的法源依據,並針對合併設置訂定明確的樓地板面積等空間規範。在保障服務對象的人身安全方面,新制強制要求機構增設 119 火災通報裝置與自動撒水設備等 4 項公安設施設備。考量非營利組織硬體升級需投入籌備時間與成本,涉及公安的條文將給予緩衝期,明定延至民國 118 年起才正式施行。
監察院 4 月 27 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調查報告,對衛生福利部提出糾正。報告指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 114 年社會福利服務類採購專案稽核中,已確認現行社福服務採購制度存有多項違反政府採購法的缺失,包括服務費用編列標準不清、合約設計前後矛盾、招標流程及履約管理不周等,衛福部卻長期未積極回應。
監委王幼玲指出,衛福部未能建立補助與委託的明確分際,致使地方政府辦理委託採購時觀念混淆,預算編列不足,實質上將法定服務成本轉嫁予民間社福團體,迫使團體須另行募款執行政府委辦業務,嚴重影響服務品質。此外,衛福部遲未依《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14 條訂定溝通協商機制指引,使事前協商流於形式。
部分縣市更在採用「總包價法」的同時要求按項目核銷,契約內容自相矛盾,長期為社福團體所詬病。衛福部直至監察院介入調查期間,方才著手草擬相關指引與契約範本,顯示其怠於職責。監察院要求衛福部切實檢討改進,建立符合實務的採購規範與操作標準。

國家人權委員會 4 月 29 日發表專案報告,指出臺灣司法通譯制度存在結構性問題,嚴重影響語言弱勢當事人的公平審判權與司法近用權,並呼籲政府儘速制定通譯專法、建立國家級專責機構。
人權會委員王麗珍表示,調查發現現行通譯制度問題叢生,訴訟文書欠缺翻譯、通譯品質難以事後檢核、人員中立性缺乏制度保障、各機關橫向聯繫不足、費用標準不一,且隨著案件量成長,通譯人力與預算嚴重短缺,酬勞也普遍偏低。她建議足額編列預算、強化通譯人員保障、研議引入數位科技輔助,並將語言不通者納入強制辯護適用範圍。
人權會並建議,參考《法律扶助法》模式,於通譯專法中明定或授權專責機構,統籌辦理通譯訓練、檢定、評鑑與認證事務。人權會副主任委員紀惠容則指出,行政院核定的通譯制度精進試辦計畫試辦期今年屆滿,卻未見後續政委跟進規畫,令人憂慮。
據內政部統計,目前全臺外僑居留人數已逾百萬,約每 24 名居民中即有 1 人來自海外,通譯制度的完善與否攸關龐大群體的基本人權保障。
行政院長卓榮泰於 5 月 7 日院會中宣布,政府正積極推動修正《就業保險法》,計畫新增「雙親各請滿 6 個月育嬰留職停薪後,可再各多請領 1 個月津貼」的加碼措施,使育嬰留停津貼制度從現行 6 個月延伸為「6+1」月。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表示,修法方向已確立,盼儘速完成。
依現行規定,父母每照顧 1 名子女,可各請領最長 6 個月的育嬰留停津貼,金額為留停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6 成,加計政府另提供的 2 成補助,合計發給 8 成。新措施若完成修法,雙親各自請滿 6 個月者,將可再各領取一個月津貼,以鼓勵不分性別共同承擔家庭照顧工作。
卓榮泰強調,政府推動性別友善職場,育嬰留停已開放以「日」為單位申請,家庭照顧假亦可按「小時」計算,提升照顧者彈性。此外,長照十年計畫 3.0 已上路,並放寬喘息服務、強化夜間與緊急照顧量能,以減輕照顧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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