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C 國際審查落幕:72 建議促改善兒權、百名兒少意見要求政府道歉
撰文/曾玉婷、葉靜倫 Right Plus 記者
為期 3 天的《兒童權利公約》(CRC)國際審查落幕,5 位國際人權專家和政府部門、民間團體(NGOs)、兒少代表對話後,於今日(11/18)召開記者會、發表 72 條結論性意見,也就是提供臺灣政府應更積極落實兒少權益的改善建議 。
記者會剛開始,現場約 10 名兒少代表突然起身上臺,針對衛福部心理健康司(心健司)司長諶立中日前在國際審查期間提出的「青少年自殺是因高樓增加」發言表達強烈不滿,指出他們在短短一天之內收集到約 100 名兒少想對司長說的話,並提出 3 項訴求──
1. 要求心健司長諶立中對去脈絡化的說法道歉
2. 政府應召開兒少自殺議題的諮詢會議
3. 政府應進行兒少自殺議題的系統性調查
其中一名兒少表示,諶立中發表完爭議言論後,當天晚上臺北車站補習街正好就有一名高中生跳樓身亡,非常諷刺。「兒少會跳樓不是因為樓太高,而是因為壓力太大,賦予他的期待太重」。
另一名行政院兒權小組委員/來自臺南的高三學生則表示,其實許多地方的兒少代表都已經提出具體的心理健康提案,盼中央和地方能更重視這個議題。
現場的國際審查委員們對此表達肯定,行政院政委林萬億則回應,根據衛福部資料顯示,學生之所以自殺,第一個原因是來自課業或其他方面的壓力;第二是感情,即處理感情的經驗不足,往往沒辦法在當下做出有效的紓解;第三是家庭或親子關係衝突,第四是同儕關係,包括霸凌或校園暴力,少數則有情緒和心裡上的議題如憂鬱症等。
林萬億說,司長當天回應確實不夠「精準」,未來教育部和心健司會合作加強自殺預防,並表示之後將請衛福部向司長轉達意見。
總結此次記者會重點如下。荷蘭委員杜克(Jakob Egbert Doek)亦強調:「結論性意見不該帶回辦公室後就束之高閣。它代表著一份挑戰,不只是對政府、NGOs、社會大眾和兒少都是如此。其中也有一些可以參酌的資訊,有助兒少權益的實施和促進。」
1重視兒少心理健康
關於兒少自殺課題,幾個 NGOs 在審查期間也都提到,近年兒少自殺率升高,政府應投入預算,發展兒少心理健康保健、提供充足的輔導資源。愛爾蘭委員蘿拉・隆蒂(Laura Lundy)和澳洲委員托賓(John Tobin)也在回應時再次提及心理健康的重要。
隆蒂表示,壓力、缺乏休息等原因,都可能是兒少自殺率攀升的結構性問題。她肯定政府意識到需要做出改變,例如推出 108 課綱,但「學生實際在學校的生活似乎並沒有改變,老師也沒有真正依照課綱精神授課」,建議再加強監督。
除了相關的立法和執法,隆蒂也鼓勵社會大眾調整心態。例如,讓父母明白學業壓力也會對兒少造成不利的影響。學校也應尊重兒少權利,學校裡的政策和各種做法如果都能做到尊重兒童權利,就是最好的兒童權利教育。
2防範兒少受虐憾事
隆蒂提醒,學校和幼教機構都有責任保護兒少避免受虐,而虐待的範圍很大,包括身心、精神和言語上的虐待等。重點是,絕對沒有所謂「可以接受的虐待程度」。不管情節重大與否,只要有發生,就是該解決的問題。
民間團體在後面的提問時間時亦指出,臺灣民法至今還有父母懲戒權的規定,實務上會讓父母持續對兒少施予體罰。塞爾維亞委員薩霍維克(Nevena Vuckovic Sahovic)回應,父母的懲戒權不應該繼續留在法令中,必須有所改變。不管暴力來自家庭、老師、社區等,都應該受到禁止,不能有身體、情緒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虐待,法令更不該允許這樣的行為。
杜克則提到兒少的性剝削與性虐待,強調這是極其嚴重的問題,政府應該「非常重視」。尤其臺灣政府正準備要通過《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OPSC),杜克建議政府採取所有必要措施來落實 OPSC,因為其中已有許多具體的建議。(參考:Right Plus 專題|看見孩子:網路危機與性剝削)
例如,針對線上兒少性虐影像,應立法由 ICT 工作攔截移除這些影像,不能讓影像在伺服器上留存;金融機構也有責任拒絕或攔截任何促進性影像流通的交易等。
3提高勞動與司法兒權
杜克提出 2 點,一是童工議題。臺灣最低就業年齡為 15 歲,和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標準相符。但資料顯示,臺灣有 15 歲以下、甚至 6 歲以下的童工,呼籲政府採取措施改善,並列出這些童工的工作類型,以利後續追蹤調查。
第二,臺灣把刑事責任年齡訂在 14 歲(亦即滿 14 歲後,觸法需付刑事責任),但現行法律中,12-14 歲的觸法少年仍可能被判刑、送去少年觀護所。建議政府調整做法,以「兒少保護」的角度應對,而非以「刑事案件」來處理觸法兒少。
杜克另外肯定臺灣政府針對施用毒品的兒少已不再起訴,也不會因此讓他們上少年法庭,並且有很多輔導來幫助他們。但他也提醒,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針對參與、製造、銷售或運輸非法藥物的兒少,還是會將他們視為「觸法者」送到少年法庭,並且最後會被監禁,有毒癮的兒少也可能被送進司法體系處置,這些都不是 CRC 期望的、從「協助」觀點出發的對待。
現場亦有兒少發言補充,臺灣的少年法庭友善度是針對兒少「觸法者」在討論,但若兒少是「原告」,而被告是成年人,就會在普通法庭召開,其環境對兒少還是很不友善。
4去機構化、增加替代性照顧選項
瑞士/英國委員坎威爾(Nigel Cantwell)指出,2017 年的國際審查就已關切過兒少安置機構議題,雖然政府在今年初通過了「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提出許多做法和目標,但大部分家庭失功能的兒少,目前還是被安置在住宿機構中,缺乏完整的去機構化策略。
坎威爾質疑,大部分的兒少安置機構都屬於民間私立機構,私立機構是由何處取得資源呢?除了政府提供的補助,還有哪些資源可運用?這些都可能影響到照顧品質和資源,以及政府監督運作的能力。
現場提問時間亦有兒少發言指出,目前緊急和短期的兒少庇護機構,不太有機會讓兒少外出就學,且機構裡通常禁止通訊設備,造成「為了保護而剝奪兒少受教權」。
5促進身心障礙兒少權
審查期間,國小六年級的書寫障礙生陳同學,曾提到她上學時碰到的種種困擾。例如,多數作業只能用手紙筆寫,有時寫不完,她只能隔天清晨 5 點半爬起來繼續寫。
或者大考時,鑑輔會雖同意她能用電腦打字作答,但大部分的科目仍只能待在原班考試,不只看不清楚考卷上的字,也寫得很辛苦。
托賓則鼓勵臺灣,要從「醫療模式」轉為「社會模式」,亦即不再只聚焦於身體功能的損傷,而要致力於「排除有障礙的環境」,讓所有身心障礙的兒童/家庭都能享有融合性的教育、獲得資源、充分參與社會,享有文化、休閒等活動。
6強化申訴機制中的隱私保護
薩霍維克說,在教育、衛生或司法等方面,臺灣有許多兒少申訴機制,但在民間版的報告和兒少們的討論中卻發現,這些申訴機制效果不彰,兒少擔心自己的隱私會受到侵害,所以即使有管道也不敢申訴。
薩霍維克和隆蒂都建議政府應持續改進,確保申訴程序能夠做到程序保密。薩霍維克同時也建議臺灣更全面的檢視相關兒少法規,其中有些和 CRC 不盡相符。他也希望政府針對兒童權利促進有更全面性的策略,因為個別的方案不見得有幫助。
7保障兒少知情權
坎威爾表示,由精卵捐贈所出生或被收養的兒少,都有權利可知道自己的出生資訊,這些資料紀錄都需要保存,這在國際上已是基本權利的一環。
在臺灣,精卵捐贈過程是匿名的,坎威爾建議應保存一些非辨識性的個人資訊、捐贈者的健康狀況,甚至進一步將捐贈者的身分提供給精卵捐贈出生的兒少。
世界上還是有很多美好的事情,只是你現在暫時無法看到。仔細想想之前的你,這樣可怕的夜晚來臨之前,還能那麼開心。你曾經辦到過,你的心理忘記了,但身體會記得。明天,也可以再辦到一次。
・自殺防治諮詢安心專線:0800-788995(24 小時服務)
・生命線協談專線:1995
・張老師專線:1980
・兒福聯盟專線服務(非 24 小時服務,須先查明服務時間):
① 哎喲喂呀兒童專線(12 歲以下) : 0800-003-123
② 少年專線(13-18 歲):0800-001769
③ 爸媽 Call-in 教養專線:0800-532-880(無法接聽未顯示號碼)
④ 創傷服務諮詢專線:0800-250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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