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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徐萍 美國麻州法庭通譯、GFI 流暢智慧(GFI Flow Intelligence)主要審計師
我在美國麻州法庭擔任通譯多年,審閱過無數份移民文件、社福申請、法律文書。這些文本有一個共同點—— 它們都預設申請者具備專業知識,都能夠花費大量時間去解讀晦澀條文。當申請者看不懂時,相關單位的回應往往是:「詳情請查閱官網第 O 頁指南」,我認為這是社福系統將行政成本轉嫁給民眾的現象。
這種成本轉嫁的現象並非美國獨有。我最近研讀臺灣社福體系的實務報導,發現類似的困境正在臺灣上演。從我審計的專業角度來看,這些問題完全可以被量化、被診斷、被改善。
作為審計師,在我的工作中,我使用「治理流暢度」(Governance Fluency)來量化評估行政系統的「效能」。它衡量的是一個制度是否能讓人順利完成流程、取得結果。它評估效能的方式可以用這個公式來計算和表達:效能=價值/(痛苦時數X認知摩擦)
當一個系統的「痛苦時數」和「認知摩擦」過高,即使價值再大,效能也會趨近於零。這就是「行政成本轉嫁」對社會效能扼殺的現象。
以下我以審計師視角,從 3 個角度檢視臺灣目前低收入戶審核制度為何失去效能?也提出 3 項改善建議:
現實狀況:低收審核過程中,公部門承辦社工需要計算申請者的工作收入、勞保級距、直系血親收入、家庭總收入、不動產和動產產值等。然而,一位已離職的社福中心社工表示,計算過程沒有任何電腦系統輔助,只有一臺計算機,「很常案件過來的時候,我根本就不知道怎麼審。」
更嚴峻的是,社福中心社工面對低收審核申復案,必須在 5 天內完成家訪並交出審核報告。一位社工說:「有時候我真的沒有辦法真正了解這個案家、到底他需要的是什麼?」
從審計師的角度來看,這反映出臺灣低收審核系統缺乏有效的電腦或科技輔助,把審查壓力全部轉嫁給第一線工作者,而工作者又把壓力轉嫁給申請者。

現實狀況:申請低收入戶時,審核收入跟財產皆是以「家戶」為計算標準,申請者和配偶、父母子女,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親等全家的收入必須綁在一起計算。
不過根據臺灣《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9 款(簡稱「539 條款」),允許社工透過家訪了解民眾實際家庭狀況,彈性判斷哪些親屬應計入家庭總收入,以協助那些實際上已與家人斷絕聯繫的窮困者。
有社工表示,曾為了確認個案是否與子女有聯繫,連續 4 天去家訪,如果個案沒有證據證明與子女沒有往來(提出這樣的證明對民眾來說也幾乎不可能),就不能使用條款排除子女的收入。社工得「像偵探一樣」調查家庭關係,民眾也無法理解判定標準。
539 條款設計初衷良善,但因執行標準模糊,證明責任完全落在申請者身上,導致成功率極低。
從審計師的角度看,這是典型的「程序完備但效能低落」的案例。制度給了「彈性」,卻沒有提供「執行指引」,導致第一線工作者和申請者都在不同的認知摩擦中掙扎。
現實狀況:社工審核民眾低收資格時,經常面臨民代介入的狀況,例如民代會到社工家訪現場「盯場」,讓社工在壓力下被迫想辦法讓民眾通過低收審核。
甚至有民代會以「凍結預算」威脅社工,如果社工不配合(讓特定民眾通過審核),就要砍掉(刪減)、凍結社福中心的預算。一位社工氣憤的問:「那你要我們(社工)去評(審核)幹麻?如果你們都可以直接給他低收(資格)的話,那也不用我們去做審核。」
從審計師的角度看,當審核結果可以被外部權力推翻,整個制度的效能就失去意義。這不僅是行政問題,更是治理透明度的問題。
社福中心社工至今仍用計算機手動計算收入的做法,應立即改善。另外,進行數位化轉型時,也應以「降低認知負擔」為核心目標。例如,如果一個線上系統需要使用者研究半小時才能用,它就仍然是失敗的,不管它用了多新的技術。

前面提到,可以用「效能=價值/(痛苦時數X認知摩擦)」這個公式去評估行政系統的效能,因此我認為在制度設計或檢討制度時,應先主動進行「分母」的壓力測試,也就是去測試「痛苦時數X認知摩差」是多少,藉此了解對一般人而言,要付出多少代價,才能完成這個流程?這不僅針對低收審核制度,而是針對所有社福政策、申請流程。
例如,如果經分母測試,一個申請流程需要民眾跑 3 趟、等待 2 個月(痛苦時數)、讀完數頁充滿法條和專有名詞的指南才能完成(認知摩擦),這個流程就必須重構。許多需要社福救助的人,恰恰是最沒有餘裕去讀懂複雜指南、應付繁瑣程序的人。
應該建立社福服務的效能指標,將「平均辦理時長」、「一次辦成率」、「民眾認知負擔」等納入效能考核,然後針對效能長期低下的系統進行強制改造;此外,面對目前低收審核制度中,審核社工會受到民代施壓等外部權力干擾的狀況,應該建立獨立審查機制。
上述臺灣低收審核制度的狀況為審核門檻過高、「痛苦時數X認知摩擦」過大,另一方面,社福制度中也曾出現審核門檻過低而產生問題的狀況。
最典型的例子是長照機構「臺灣 58 金融仕家協會」在 2019 年至 2022 年詐領補助的案件。該協會利用縣市政府對機構送餐志工「交通補助」審核不嚴的漏洞,招攬親友當「人頭志工」,偽造簽到表、人事費領據、志工研習證明,詐領逾 400 萬元。
直到臺北市社會局審核 2021 年志工名單時,發現核銷文件有缺漏,不予核銷部分金額,才移送臺北地檢調查後揭露。

從這起案例可以看到的是,制度中一開始的審核時間和審核門檻過低,導致詐領者輕易繞過監督。這是典型的「制度成本外部化」的極端案例—— 政府節省的審核成本,最終由整個社會承擔。
但是如果能夠強化「事後審計」,則可以彌補這樣的狀況,從這起案件來看,臺北市社會局正是因為發現核銷異常才啟動調查。因此,應建立常態化的異常偵測機制,讓詐領者知道「即使當下通過,事後也可能被追回」。
從審計角度來看,目前「低收審核制度」失去效能、使部分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得不到救助的狀況,與上述曾發生的「詐領志工補助」狀況,其實反映的是同一個結構性問題:社會福利審核制度缺乏一個可以持續調整門檻的機制,這正是制度出現問題的原因。
為了要讓社會福利真正發揮效能,我認為合適的審核制度設計有 3 個重點:
1. 建立足夠但不過重的「事前審核機制」:事前審核的目的,是過濾明顯不符合條件的情況,而不應出於防弊思維,就設計過度嚴苛的審核制度,把所有的風險都擋在入口。
2. 建立有系統的「事後審計機制」:如果有「防弊」的考量,就應建立事後審計機制,例如隨機抽查機制、檢查異常狀況的機制,也建立「追回機制」—— 讓人知道審核結果可以受到事後的檢核。如果事後檢核被發現違反規定,可以追回補助金額、取消資格。
3. 根據制度運作狀況,彈性調整制度:同時,必須透過觀察制度實際運作情況,持續調整制度。例如,當發現民眾在社福申請過程中,有大量「卡關」甚至「放棄申請」的情況,就代表制度的「痛苦時數X認知摩擦」可能過高;當有濫用或詐領的情形發生,則代表可能需要補強相關審核機制。
透過這樣觀察與彈性調整,制度才有可能在防弊與可及性之間找到較穩定的平衡。
延伸認識社救法:
1. 【低收審核|社福中心篇1】一次家訪就定生死!要助人又要防弊、審案像解數學題、角色衝突的社工
2. 【低收審核|社福中心篇2】低收入家訪社工:民代施壓、彈性條款變調,什麼都要會但也通通沒力做
3. 【社救修法2】不良制度打造「遊民預備軍」、讓人失去工作動力,立委:政府發言和民間落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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