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對貧窮家庭的生活保障,包括中/低收入戶的申請資格與服務項目等,都明定在我國《社會救助法》(社救法)中。但社救法長年因社會變遷、行政官僚對貧窮樣態的理解與民間差距甚大、法條年久失修而為人詬病,學界估計有超過 200 萬窮人擠不進社會救助窄門,被稱為「排除窮人的濟貧法」。
2023 年起,長期服務貧窮弱勢的芒草心慈善協會、人生百味、社區實踐協會、興隆會所等多個民間組織,以及勵馨基金會、台灣勞工陣線、南洋姐妹會、崔媽媽基金會、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等各領域公民團體,聯合組成了「社會救助法修法聯盟」(社救盟)。歷經一年多來的奔走倡議、民代立委質詢,衛福部終於今年 4 月 22 日提出修法草案。
過去,衛福部數度在公聽會或范雲、洪申翰等立委詢答時回應表示,相關的修法訴求「未達社會共識」,且從國家預算的角度來說,難以評估影響有多大。去年4月,衛福部因此以 147 萬元委託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由臺大社工系教授鄭麗珍主責,進行修法研究與評估。
今年 3 月,研究報告出爐。除了爬梳社救法發展脈絡、分析臺灣整體貧窮率、釐清民間各項訴求,也針對各縣市政府社政單位收集審核過程中的實務意見,並分析英國、美國、日本、韓國等各國社會救助的標準與利弊。
雖然研究中聲明,報告「純屬團隊建議」,不應引申為衛福部或相關機關的修法意見,卻是臺灣數十年來首度針對修法爭議進行的大範圍調查與政策評估。其中最具爭議性的訴求如虛擬所得設算,更是自 1963 年此概念入法後,首次正視各方呼聲、提出明確的修法指引。
本文因此摘要整理 15 項最受關注的爭議點,簡介民間訴求、研究建議,並比較衛福部參採研究後,於今年 4 月提出的修法草案版本,其中亦納入各縣市政府的修正看法。
小結衛福部修法版本
整體來說,衛福部草案增訂了許多保障貧困兒少的條款(包括工作人口改為 18 歲起算);明確把實物給付(含食物銀行)入法、設立「專章」;並且增明定義各地方政府在無家者服務中,不同單位局處的權責範圍(不再僅限於警政轉介)。
而民間最關切的爭議點,包括廢除臺灣特有的虛擬所得制、放寬家庭收入免計人口、設計漸進式的脫貧措施、打破人藉合一申請限制、建立個案訪視裁決(539 條款)的審議機制等,都沒有完全採納研究建議,但試圖在許多地方折衷、部分採納或擴大法規彈性。
其中重要的改變包括,明訂最低生活費應以中央公佈為準、家暴受害人(若已提出離婚訴訟)可排除列計對方收入、把虛擬所得設算由基本工資改為「最低工資」、刪除低收入戶原本「必須參加就業服務」才能免計收入等規定。
而針對工作能力的評估機制、放寬新住民申請資格、強制社勞政合作等,則完全未採納研究建議或民間訴求。
6/7 更新:民間記者會呼籲草案應「退回重寫」
社救盟在 6/5 上午召開記者會,以「9 個沒有」回應修法草案,批評衛福部不但無法回應當代人民的期待、未採納民間在服務過程中所見的實務觀察,還遠離總統賴清德承諾的改革願景,呼籲行政院盡快將草案退回衛福部「重寫」。
社救盟的「9 個沒有」,以及各領域團體從自身所見出發,重申社會救助必須大幅改革的必要性,可見記者會報導:【社救修法4】惡法還是沒解嚴,民間記者會痛批衛福部修法草案讓人「失望透頂」
一、社會救助申請資格
1. 貧窮人口認定:消失的 200 多萬窮人
政府應建立準確調查機制:現行政府認定的貧窮(低收入戶)與近貧(中低收)人口,總計只有 58.5 萬人,占總人口 2.5%。推估至少還有 200 多萬人(9%)遭社救法排除在外。
貧窮率確實嚴重低估:以 2021 年資料為例,我國貧窮人口(收入未達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成)占比,理論上應為 13.14%(302 萬人),與官方列冊人口差距近 245 萬人。
編註:研究另顯示女性貧窮率較男性高;老年(65 歲以上)貧窮率是所有年齡層中最高的;以家庭形態來說,祖孫家戶則有最高貧窮率,其次為三代同堂。
∆ 增修適用範圍(第1條):社救法適用對象納入「經濟不利處境者」,但未定義誰是經濟不利者。
2. 虛擬所得(擬制收入):國家灌水人民收入?各方怎麼看?
廢除虛擬所得,改以自述收入取代:社救法將工作人口、工作能力和虛擬所得不當連結。除了特定弱勢可折算,其餘 16-64 歲、無法提出財稅資料者,都會被強制設算不存在的基本工資收入。
政府應比照國人報稅方式,若沒有財稅資料,就讓人民「自述收入」(自己申報所得);並仿效
《老人福利法》,以「若有疑慮,事後追償」方式來配套。
廢除虛擬所得,或擴大折算人口(第 5 條之 1):分析我國低收申請無法通過的原因,虛擬所得設算確實是重要成因。比較各國做法,都是以人民的「實質收入」為標準,甚至設有扣除額(讓申請家戶先扣掉生活必要支出,再計算收入是否達到救助標準)。
建議方案 1,廢除虛擬所得:改以自述收入,但只暫時核定6個月;家戶內工作人口應強制配合就業輔導、參與脫貧措施,並輔以查核機制等配套。
建議方案 2,擴大可折算對象:新增長期失業者、獨自扶養 6-12 歲子女、1 年內曾入獄的更生人、家暴被害者等,虛擬所得可打「7 折」。
影響評估:若廢除虛擬所得,預計將增加 21303 戶,約為 51774 人。
O 採納方案 2:這是官民間爭議最大、最無共識的項目。各縣市政府都強調,廢除虛擬所得會讓民眾不願積極就業,且臺灣地下經濟蓬勃、沒報稅的收入(如農務、當日領現的兼職工等)很難查。就算用切結書+事後追償也只會帶給行政人員極大困擾。
O 擴大可折算對象:衛福部雖拒絕廢除虛擬所得,但新增中高齡(55-59 歲)、二度就業婦女、1 年內曾入獄的更生人、長期失業者、街友等對象,虛擬所得可以「8 折」計算。
∆ 改用最低工資計算(第 5 條之 1):雖然拒絕廢除虛擬所得,但將設算標準從原本的「基本工資」,改為「最低工資」。
編註:我國 2023 年底三讀通過
最低工資法。根據
台灣勞工陣線指出,近年基本工資的調整早已偏離參考指標、荒腔走板,淪為勞資喊價與政治施捨。「
最低工資」才是真正以勞工家庭生活為出發,從勞工的可負擔性來進行審議式的核定。
但勞陣提最低工資,是從勞權的角度出發,而非在社會救助的討論脈絡中。事實上,針對社救法,勞陣依然傾向應廢除基本工資/最低工資虛擬所得設算。
3. 最低生活費:最低限度的生活標準,誰說了算?
應以中央公布為準:目前家庭成員每人平均月收入需要低於最低生活費的 1.5 倍,才能通過申請。但中央雖然會公布最低生活費,各縣市卻只「參照」而非強制遵循,使各地方審核標準不一。
應以中央公布為準,並下修變動門檻為 3%(第 4 條):各縣市政府對於是否遵循中央標準沒有共識,但一致認為現行的 5% 變動門檻(新年度生活費漲幅達 5% 時需調整)過高,讓許多家戶被排除。
∆ 未採納變動門檻修正(第 4 條):改由中央統一公佈為準,但並未下修變動門檻。
4. 工作能力認定:有能力,就得被設算虛擬所得?
應建立評估機制:人的工作能力並不是全有全無的二元區分,而是光譜式或變動的;此外,現行社救法把「獨自扶養 6 歲以下子女」視為「沒有工作能力」,應放寬到「12 歲以下」子女。
應建立評估機制(第 15 條之 3):工作能力不但沒辦法全有全無的區分,各縣市對於「沒有工作能力」的認定標準也不一樣。應參考英國,充實「部分工作能力」概念,給予彈性認定空間、建立評估機制,並在過渡階段協助媒合「非全日型」工作。
5. 扶養能力認定:家庭總收入,應該計入多少「收入」?
應排除經濟不利家屬的收入:並不是每個家庭成員賺的「所有」收入,都能平均分配給貧弱家人。應該適當評估親屬的扶養能力。
扣除 1.5 倍最低生活費(第 5 條之 1):家庭成員的收入,應該先「扣除最低生活費的 1.5 倍」,其餘收入才能納入家庭總收入。
影響評估:預期會新增 14168 戶。
降低收入計算(第 5 條之 1):有就業但拿不出薪資證明的家庭成員,應改用「基本工資」來計算收入(而非現行以該職類的經常性薪資或中位數計算)。
X 未採納建議:各縣市政府認為,審核時還是會遇到高收入者(例如自營公司負責人),全部改以基本工資計算並不公平。衛福部草案也仍以經常性薪資或中位數計算收入。
6. 應計人口認定:家庭總收入,應該計入哪些「人」?
以同居共財為原則:並不是每個人都能和家人維持良好關係,甚至許多人已離家、失聯多年。計算總收入時,應該只計入「共同生活、一起承擔家計」的家庭成員。
放寬可排除對象(第 5 條第 3 項、第 5 條之 3):
1. 排除單親家庭中,早已失聯且沒有照顧子女的父/母
2. 因為扶養 6 歲以下子女而沒辦法工作的家戶,放寬列計
放寬可排除的對象(第 5 條第 3 項、第 5 條之 3):
O 在單親家庭中,「無論子女是否成年」,都可排除早已失聯且沒有照顧他的父/母(原法只適用未成年子女)
O 因為扶養 6 歲以下子女而沒辦法工作的家戶,放寬列計
O 沒有共同生活、也沒辦法扶養爸媽的失聯子女,「無論是否已婚」,都不會再計入(過去只有已婚子女才能排除)
O 新增:受家暴者如果已提起離婚訴訟,可以不用計入對方的收入。
7. 應計人口彈性認定(539 條款)
應納入審議機制:貧弱家戶如果進到個案處理、必須家訪判斷,最終到底能不能通過申請,應該透過聯繫會議或委員會來審議,避免一線評估人員壓力太大。
應納入審議機制(第 5 條第 3 項第 9 款):這是少數民間與各縣市政府都有共識的項目,普遍期待參考如《
老人福利法》來調整,納入委員會和團體決議等討論機制。
∆ 未採納審議機制,但將訂定認定辦法:沒有採納審議機制,甚至刪除原法中「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等字樣。但增訂強調,中央會制定「彈性認定和處理程序」的相關辦法。
8. 戶籍地 v.s. 實際居住地之爭:取消人籍合一限制,但未開放實居地申請
應開放實居地可提出申請:現行申請只能向戶籍地政府申請,但民眾可能已搬離該地,實際居住地又不允許放戶籍(例如不敢違背房東),因此無法申請救助。
應開放實居地可提出申請(第 4 條、第 4 條之 1):戶籍不該成為申請障礙。應開放民眾可在實居地申請,並依當地生活水準申請補助,也方便行政機關追蹤輔導、後續訪查。
影響評估:實際上,因為戶籍問題而無法通過申請的人非常少,全國只有 413 人,占比不到總申請人數的 1%。若開放實居地申請,預期也只會增加 844 戶。但我國人籍不合一的情況,確實日趨普遍。
∆ 取消人籍合一規定(第 4 條、第 4 條之 1):各縣市政府仍傾向人籍合一,或要求中央提供跨縣市的補助差額和人力,才能開放實居地申請和審核。
衛福部草案刪除了「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等字樣,也就是民眾還是要向戶籍地政府申請,但如果沒有實際居住在戶籍地也沒關係。詳細的行政程序和細節,則會另外訂定。
9. 新住民的申請資格:衛福部拒絕放寬
放寬申請條件(第 4 條、第 5 條):具有歸化資格並且「獨自養育我國未成年子女」的新住民,就可申請。
影響評估:預期將增加 4250 戶。
X 新住民仍須設有戶籍(第 5 條第 3 項):各地方政府認為新住民可以特殊原則處理即可。衛福部未採納研究建議。
二、服務內容與脫貧措施
10. 漸進式脫貧:擴大免計資格,但未採納「經濟自立期」概念
應設計漸進式脫貧措施、避免貧戶不敢自立:許多低收入戶在自立過程中,因零工、兼職等收入增加,即使工作所得還無法完全負擔生活,卻因此喪失福利資格、全家各項補助瞬間斷線。政府應仿照國際,提出漸進式脫貧措施,並擴大家戶自立期間的收入免計範圍。
納入福利緩衝期和經濟自立概念(增修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9 條):過往研究都指出,福利驟減的危機會讓貧困者降低工作誘因、背負「福利依賴」的汙名,落入貧窮陷阱。韓國在近年的改革中,也設計了不同的福利補助級距,並且漸進式的降低或終止補助。
應逐步減少補助並拉長時程:
1. 經濟自立期的家戶,家庭總收入成長時,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在最低生活費 2 倍以下者,不列入計算;並由中央補助 30% 健保費。
2. 若申請人不配合就業輔導要求而喪失福利,家戶內其他沒有工作能力的受助者,「不應該」同時喪失福利資格。
影響評估:預期將新增 29206 戶。
X 未採納經濟自立期概念:各縣市政府皆認為可自行設計相關辦法。衛福部版本也僅在第 1 條新增「促進(貧戶)發展」及自立等字樣。
放寬收入免計限制(第 15 條):
O 已取得救助者,工作前 3 年的收入「必須」部分免計(原法沒有強制力,只說「可免計最多 3 年」)
O 刪除原法中「需要接受就業服務」才能免計的條件。
11. 保障貧困兒少:放寬工作年齡,其他也大致接受
放寬兒少的收入列計:青少年的工讀收入不應該列入計算、25 歲以下青年應降低收入列計,以避免兒少擔心家中生計、害怕全家補助斷線而不敢自立脫貧。
放寬工作年齡和收入列計(第 5 條之 3、增修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6 條之 2):
1. 工作人口年齡改為從 18 歲起算(而非 16 歲)
2. 在學生的工讀收入可以免計
3. 經濟自立期的在學學生,減免 50% 學雜費
4. 25 歲以下剛畢業的學生,不列計收入,直到畢業隔年年底
影響評估:以 2018 年的調查來看,在 25 萬戶中/低收入戶中,約有 1377 戶的家中生計負責人是未滿 18 歲的兒少。若將工作人口年齡提升到 18 歲,預期可避免他們被設算基本工資(虛擬所得)。
放寬工作年齡和收入列計(第 5 條之 1、第 5 條之 3):
O 工作人口年齡改為從 18 歲起算(而非 16 歲)
O 25 歲以下在學生,兼職收入不列入計算
O 25 歲已畢業或離校者,免計收入到隔年底
X 未採納學雜費減免建議
O 新增:建教生的生活津貼,不會再被列為收入
12. 社勞政合作:強制地方局處合作?中央不介入
應提升社勞政合作:現行各地方政府的勞政(就業服務)與社政(照顧關懷)標準不一,難以輔導弱勢順利就業。相關的就業促進和脫貧措施,各縣市也付之闕如,非常貧乏。
社勞政合作應明確入法(第 15 條之 2):應參考日本和英國模式,把我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中的「社勞政聯合促進就業計畫」納入為法定服務。
13. 實務給付:食物銀行法,十年過不了
實物銀行應入法:現行實物給付、實物銀行(含食物銀行)大多從「解決剩食」的角度出發,而不是為了滿足弱勢民眾的生存需求。在沒有法源的情況下,沒辦法被定義為社福設施,也缺乏相關支持(例如冷凍設備沒有電價優惠等)。
各界暫無共識:自 2013 年起便陸續有立委提出「食物銀行法」草案,但遲未通過。中央應另行研議專法或專章等方式。
O 增訂實物給付專章(第 5 章、第 27 條之 1 到之 6):在生活扶助中明確增訂現金和「實物給付」項目(第 2 條),並新增實物給付專章,明確訂定各單位權責,並強調應補助支持民間團體。
三、其他
14. 無家者服務:建議設專法,衛福部不買單
應立專法或專章:遊民、無家者沒有明確的定義和服務規範,各方權責不明,經常淪為各單位、各縣市間的人球。政府應設立專法或專章,明確定義相關權責。
應立專法:各方雖無共識,但建議立專法,以保障居住正義、有助跨縣市協調、建立全國統一的安置輔導機制和工作規範。或應將無家者增列為社救法保障對象,給予明確的定義和福利身分。
∆ 未採納專法建議,但增訂細節(第 17 條):明確訂定無家者服務中,各地方的社政、警政、民政、戶政、勞政、衛政、消防、住宅、法務,甚至各場所的權責與該做的事(過去只明訂警政需轉介),並強調應由「所在地」(而非戶籍地)政府優先照顧。
15. 還有哪些事該列在社救法中?
保障居住權:社救法應納入對居住權的保障,增加居住與照顧資源,如申請平宅的資格、長照自負額等。
強化審核人員知能和官民合作:審核家戶資格時,部分行政人員常缺乏對貧窮生活的認識、態度不佳,甚至出現歧視性發言。建議政府應納入民間的訪視評估報告做為參考依據,也強化政府與民間的合作。
居住權保障待議:我國已有《
住宅法》做為保障居住權的最高法源,不一定適合在社救法中討論。
增列保障對象:應將「中」低收入戶也納入醫療保險的保障範圍。
∆ 強調其他各種社福法(第 2 條):各縣市政府普遍認為,不應該以社救法做為貧窮的單一解方,應同時考量其他資源。衛福部在社救法既有的服務(生活、醫療、急難、災害救助)之外,也另增訂強調,貧困者也可適用兒少權法、身權法、老人福利法等其他保障。
O 補助若有增加,應補上差額(第 16 條之 4):若草案通過、新的法規使申請家戶的生活扶助增加,各縣市政府應回溯補上差額。
延伸貧窮&社救修法:
1.【社救修法4】惡法還是沒解嚴,民間記者會痛批衛福部修法草案讓人「失望透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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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專題【消失的窮人:排除窮人的濟貧法系列報導 修法爭議最詳解】
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