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衛修法5】三讀通過!10 大重點:社區支持與合理調整入法、審慎施行強制措施、強化心衛中心

精神衛生法》等待 15 年,大動作修法完成。行政院今年 1 月提出修正草案(下稱政院版本),條文共計 92 條,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於 5 月初審完畢,9 月新會期開始後,又歷經 5 次黨團協商,終於上週(11/29)三讀通過。

衛福部表示,新條文預計經總統公布、2 年後正式施行,期間部內會儘速完成相關子法修訂與各項配套措施。

以下整理出 10 項修法重點,並適時補充相關的附帶決議。(本次修法通過 27 條附帶決議。不過附帶決議只有「建議」性質、沒有強制力,主要由行政機關在過程中自行衡量是否執行)

1. 「社區支持」入法,強調多元、可選擇的連續性服務

社區支持服務是民間團體持續強調的修法重點之一。(詳見:政院版與民間版修法對照表)此次通過的條文指出,精神病人從醫院出院到社區期間,應協助連結醫療、精神復健、就學、就養、就業等服務,並以多元化、可選擇服務不中斷為原則,讓病人生活在社區能獲得足夠的支持。

修法後的條文特別提到,可用的社區支持服務包括全日型(如康復之家住宿機構社區家園、多元居住)、日間型(如會所、小作所、復健中心)、居家型或其他社區支持

家庭照顧者支持方面,則規定應提供家屬相關的心理衛生教育、情緒支持、專線服務、喘息服務等,以保障照顧者的權益。

其中,多達 12 條附帶決議都與社區支持服務有關。像是為了讓偏遠地區的精障家庭也能確實和服務接上線,應發展交通方面的配套措施。

其中亦提到,針對因精神疾病(或疑似精神疾病)影響,短期間生活出現明顯困難者,除了現有的護送就醫、強制住院,也明定要積極發展其他因應方式,以利當事人暫時抽離緊張狀態、舒緩危機。例如發展同儕支持,或團體家庭、中途之家、喘息中心等。

精神衛生修法今年 3 月後陸續展開逐條審查,這段期間民間團體持續強調「社區支持」是修法重點之一。圖為今年 4 月初時,民間修法聯盟提出修法訴求。圖/取自臉書公開貼文

2. 強制住院需由法官裁定

當精神病人急性發病,出現自傷或傷害他人的行為卻拒絕住院時,政府依法可以指定醫院「緊急安置」病人,並強制進行精神鑑定。若鑑定結果需全日治療,醫院原本應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將病人強制住院。

這次修法,針對此項程序有幾項調整。首先,考量強制住院是在違反病人意願的情況下、限制其人身自由等權利,未來因此將改由「法官裁定」來決議。意思是經醫生認定的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與現實脫節、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不再只由委員會判斷,還需要經過法院審理。

3. 強制住院最多延長 1 次

目前,原本的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 5 日,鑑定則應於開始安置的 2 日內完成;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 60 日,但經審查會同意就能延長,每次以 60 日為限,但延長次數無限制。

此次行政院提出的修法版本,原本為配合法院程序,將安置時間拉長至最長 14 日、並於 7 日內完成鑑定,這代表非自願的病人反而可能會經歷更長的隔離和拘束。此案在初審討論時遲遲無法取得共識,經過後續協商,最終修正成緊急安置不得逾 7 日、強制鑑定在開始安置的 3 日內完成。

此外,為保障嚴重病人權利,強制住院次數改以 1 次為限。若延長期限屆滿,但醫師仍認為需要持續治療,需重新進行緊急安置和強制鑑定,向法院再次聲請強制住院裁定。

示意圖/by 玄 史生 on flickr @ CC0 1.0

4. 保障知情同意權、刪除負面表述文字

修法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規範與知情同意權,在醫院因病人病情急迫、需進行電痙攣等治療方式時,保留原本條文的「如果是成年人,需要經過本人同意」等字樣。

然而針對「嚴重病人」,此次修法刪除了「可以只經過保護人/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即可治療」。修法說明中針對此項刪除解釋,醫師應用病人可以理解的表達方式,提供充分資訊,讓病人在具有理解與判斷能力的情況下,自願性做成決定。

修法亦新增,若病人無法行使同意權時,可以依照《醫療法》第 64 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5 條第 2 項及其他醫療相關法規辦理。

此外,強制社區治療也因為重視知情同意權,而刪除原法的「可在不告知嚴重病人的情況下,就進行強制措施」。但若經評估有必要卻遭到嚴重病人拒絕,警消可依法協助護送治療。

針對精神照護機構限制病人居住和行動等措施,也新增「需經病人同意」並應在「最小限制」內施行。若因醫療需要或在緊急狀況下,則可在「告知病人後」進行。

5. 公權力需適時介入、訓練警消危機反應力

針對疑似有精神疾病狀態者,修法明定內政主管機關在必要時,應行使公權力,協助護送就醫或強制社區治療的執行過程,以及維護現場人員的安全。

延伸此項亦有附帶決議指出,當社區發生精神危機事件(如自傷傷人)時,警消往往首當其衝。為增進警消等人員處理過程的安全性,要求內政部應比照美國危機處理團隊(CIT)的完整教育訓練計畫,提升警消人員面對社區危機的反應,降低執勤風險。

今年 10-11 月,立法院針對精神衛生修法進行了 5 次協商會議。圖/取自立委吳玉琴臉書貼文

6. 3日內通知衛生局、落實出院準備計畫

民間修法聯盟此前提到,現行的精神病人出院準備機制不完善,實務上有很多病人在出院前後,沒有人和他們討論後續的生活和資源,病人和家屬只能自行尋找協助。

而這次修法明定,醫院在病人出院前,應協助共同擬訂「出院準備計畫」。要求在出院後的 3 日內,將這份計畫通知地方衛生局,為病人連結各項社區治療(門診、居家治療社區精神復健等)、社區支持(以電話或居家關懷,定期了解病人的生活情形,給予相關支持和協助)等服務。

若是被醫師診斷為精神狀態與現實脫節、難以處理個人事務的嚴重病人,醫院應通知衛生局派人參與出院討論,並徵詢保護人(如配偶、父母、家屬,或與病人有密切關係者)的意見。

提及出院準備的附帶決議共 3 條。包括為了確保出院準備計畫落實,要求衛福部在做醫院評鑑時,要納入出院準備計畫的執行成效評核,並補充經費來提高醫院執行的誘因。此外,擬定計畫的過程,必須重視病人的參與和自主決策。

7. 心衛中心應強化出院銜接和社區預防功能

此次修法也明定,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心衛中心)應提供出院病人個案管理服務,協助病人出院後能盡快接上社區的支持資源。

各地方的心衛中心,則被要求逐步設置心理、護理、職能治療、社會工作等各領域的專業人員,辦理精障家庭諮詢、病人轉銜、資源開發、網絡連結、精神疾病防治、心理健康衛生促進等各項服務。

此外,為了加強前端預防,心衛中心人員、保護人、專科醫師若發現嚴重病人未遵行醫囑,造成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退化,經醫師診斷有接受社區治療必要者,病人居住地的主管機關、心衛中心應和病人的保護人合作,共同協助其接受社區治療。

圖為心衛中心關懷訪視員,正在進行家訪、協助思覺失調患者職業重建。圖/取自臉書公開貼文

8. 緊急安置期間應通報提供法律扶助

考量到嚴重病人難與外界聯繫、尋求司法救濟,這次修法明定,在緊急安置期間,醫院應通報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單位,提供嚴重病人相關的法律扶助,完善人權保障。

9. 各部會應全面推動心理健康、修法寫入「合理調整」

修法要求教育、勞動、內政、法務、國防等各機關,全面推動心理健康促進方案。包括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危機處理、醫療轉介、資源連結、自殺防治、物質濫用防制,或其他心理健康相關服務。

其中,CRPD 規範的「合理調整」概念也入法,要求教育、勞動及法務主管機關配合,需依個案的情況和需求,在充分協商與不過度負擔的情況下,調整、避免教育現場、職場或矯正措施中的各種障礙。

10. 主管機關應協助排除相關機構的鄰避效應

修法後亦明定,若精神照護機構於社區中提供居住安排等服務時,遭受周邊居民以任何形式反對、驅逐,地方主管機關應協助其排除障礙,以保障精神病人的居住權利。

經民間團體長期修法倡議、立院近一年的密集審查和協商,精神衛生法修法終於在(11/29)三讀通過。圖/取自立委林為洲臉書公開貼文

精神衛生修法全系列:
1. 【精衛修法4】苦等 15 年大修法:立院初審近3成條文無共識,6大爭議談不攏
2. 【精衛修法3】醫院轉銜斷裂、社區群龍無首,出院病人如何重返人生?
3. 【精衛修法2】走到自傷傷人那一步,早已是精神疾病家庭崩潰的臨界點── 社區危機處理為何該入法?
4. 【精衛修法1】把「生活」還給精神病人和家屬,別讓住院成為唯一選項


首圖/今年 10-11 月,立法院針對精神衛生修法進行黨團協商;取自林為洲臉書公開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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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玉婷
曾玉婷

Right Plus 記者,文字工作者。喜歡書寫和音樂。志向是真誠對待生活中的每個枝微末節。最近經常會想起:「這是人們會說起的一年,這是人們說起就沉默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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