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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12 月 2 日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為勞工權益保障立下重要里程碑。修法明確定義職場霸凌為勞工在執行職務時,遭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逾越業務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等不當言行,致使身心健康受害;若情節重大者,就算不是「持續發生」也視同霸凌。
新法也規定雇主應採取防治措施,僱用 30 人以上需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10 人以上須設置申訴管道。雇主接獲申訴後必須通報並啟動調查,調查小組中的外聘成員須過半數,確保公正性。若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勞工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如勞工局)申訴。
罰則方面,雇主知悉霸凌卻未協助或調查,可處 3-75 萬元罰鍰;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霸凌行為,則處 1-100 萬元罰鍰。此次修法也提高職災刑責,死亡職災刑期上限提升至 5 年、罰金最高 150 萬元。

勞動部 12 月 2 日預告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 4 條之 2,針對職場性騷擾事件中「最高負責人」的定義作出調整。修正草案明確將「實際負責人」納入規範範圍,意即未來若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到實際掌握公司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權力者的性騷擾,將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琦雅說明,過去實務上常發生董事長配偶、董事或位居重要職位者對員工性騷擾的情形,但這些人並非法律上的「最高負責人」,難以期待公司能依法處理申訴案件。因此本次修法參考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定義,明確列出 6 款實際負責人態樣,包括公司董監事、持股 20% 以上股東、代表人或負責人配偶或三等親、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等。
若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性騷擾事實成立,可處新臺幣 1-100 萬元以下罰鍰。此修法預告期至明年 1 月 31 日止,期能更有效遏止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保障勞工權益。
行政院會 12 月 11 日通過《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將人工生殖技術適用對象從原本僅限不孕症異性婚姻夫妻,擴大至年滿 18 歲的未婚女性及已完成結婚登記的女同性配偶。此次修法確定與代理孕母制度脫鉤處理,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衛福部長石崇良表示,代理孕母因涉及懷孕生產風險及社會倫理等面向,仍有歧見,在社會共識不足前先脫鉤處理,未來將持續對話凝聚共識。而根據《人工生殖法》草案規定,所有受術者皆須能以自身子宮懷孕及分娩,不孕夫妻或女同性配偶至少一方需擁有健康生殖細胞,未婚女性也須具備健康卵子,且年滿 45 歲婦女需先經檢查確認適合懷孕。
為維護人工生殖子女權益,草案明定受術前應經專業單位進行子女最佳利益評估,並將「血緣知悉權」入法,保障子女日後可查詢捐贈者非辨識資料,遇重大遺傳疾病或器官移植需求時也可進一步查詢身分。草案也規定受術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受術配偶不得於受術後撤銷親子關係,確保子女的法律地位穩定。

新北市五甘心物理治療所負責人廖泰翔治療師性侵女職員案,最高法院 12 月 3 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2017 年 9 月,廖男在員工聚餐後,趁林姓女職員酒後返回治療所休息時性侵得逞。事後廖男下跪道歉並承諾離婚,林女經掙扎後選擇與其交往,但廖男並未履行承諾。林女離職轉任新北市衛生局後仍遭持續糾纏,當她試圖告知廖男配偶時,反遭對方提告妨害家庭。林女在臉書揭露遭性侵過程後,又遭廖男提告妨害名譽。
2020 年 7 月,林女任職單位接獲匿名檢舉指其與廖男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林女接受人事室約談後,於臉書公開貼文揭露性侵經過,當日晚間於新北市衛生局墜樓身亡。檢方原以查無具體證據不起訴,經高檢署再議發回後依強制性交罪起訴。
新北地院一審判處廖男 3 年 6 個月徒刑,二審期間雙方以 300 萬元達成和解,高院審酌其犯後態度改判 2 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桃園一名患有自閉症、過動症等多重精神障礙的 18 歲高職生,因不滿母親管控手機,以及和母親溝通升學問題受阻,持刀刺殺母親 20 餘刀致死。臺灣高等法院 12 月 3 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國民法官判決的 19 年 10 個月徒刑。
陳姓少年與母親相依為命,其母獨力扶養並帶兒子接受早期療育,即使面對兒子情緒失控仍不放棄。去年 6 月,陳姓少年因升學問題欲與母親溝通遭拒,長期累積的情緒瞬間爆發而犯下憾事。八里療養院精神鑑定指出,陳姓少年雖無智能不足,但因自閉症合併反社會人格障礙與注意力不集中,情緒控管能力遠低於常人。
陳姓少年在法庭審理時摀臉哭泣,問到:「對不起,我的疾病是天生還是後天?」、「我今天為什麼會這樣?」八里療養院林姓精神科醫師溫和回應其自閉症為先天,但性格養成受家庭環境影響。陳姓少年也在庭上表示:「直到犯案前一天,我一直想跟媽媽和諧相處」。辯護律師認為,國民法官未能充分理解自閉症面對挫折的反應機制,認為刑罰並非最佳選擇。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於 12 月 3 日號召 30 多個障礙團體集結並夜宿行政院前,追悼近 8 年來 84 起長照殺人事件,呼籲政府正視制度失靈問題,儘速修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障礙團體指出,現行制度忽略障礙者主體性,過度將照顧責任推向家庭,導致障礙者與照顧者陷入困境。身心障礙者申請長照服務與個人助理不斷遭受限制,費用高昂,社會環境又存在各式障礙,使得障礙者難以實現自主生活。團體提出 3 項訴求,包括儘速修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納入反歧視與合理調整機制,確保障礙者在政策中的代表性與決策權,以及建立完善的無障礙與社區支持系統。
衛福部長石崇良與障礙團體會談後表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已進入行政院審查最後階段,預計最快於年底前送立法院審議。石崇良承諾將提升身障者在身權小組中的委員比例,未來長照 3.0 涉及身障者使用部分,也將邀請障礙團體共同參與討論,讓服務更貼近實際需求。

行政院 12 月 11 日通過衛福部組織改造規劃,將新設「兒少及家庭支持署」及「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兩大專責單位,並增設「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與「國家中醫研究院」2 個行政法人。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表示,此次組改旨在因應少子女化及超高齡社會挑戰,落實「健康臺灣」施政目標。
衛福部長石崇良指出,距離上次組織改造已逾 10 年,外在環境變遷快速,新設的「兒少及家庭支持署」將整合目前分散於各單位的兒童健康促進、福利早療、托嬰托育及兒童保護等業務,形成從健康、發展到保護的完整服務體系。石崇良坦言,臺灣兒少自殺率與網路成癮等心理健康問題也日益嚴峻,亟需專責單位統籌因應。
此外,因應臺灣 65 歲以上人口已達 20%,「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將整合現行長期照顧司與社會及家庭署業務,統籌長照、老人福利、身心障礙者福利及國民年金等服務。石崇良強調,長照政策不能只做後段照護,更要加強健康促進與預防衰弱。

國家人權委員會 12 月 8 日公布「檢視校園師對生暴力處理機制」專案報告,針對 106-111 年度共 4641 筆案件進行分析,發現現行機制在通報、調查與究責各階段皆存在重大缺失,未能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精神。
報告指出,儘管 2020 年《教師解聘辦法》通過後,社政通報比例僅增加 1 成,仍有超過 65% 案件未進行通報。監察委員葉大華強調,直接施加暴力的體罰案件社政通報比例,竟是精神暴力案件的 2 倍,顯示教育人員對兒童權利意識嚴重不足,無法辨識《兒童權利公約》所定義的「一切形式暴力」。
此外,調查成案的案件中,近 7 成懲處結果僅為申誡以下或未懲處,即使涉及體罰霸凌造成學生身心嚴重侵害的案件,仍有超過 5 成僅受申誡以下處分。
人權會建議政府應建置獨立調查單位,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教育基本法》等法規,並強化師資培育中的兒權課程,以有效保障學童在校園的安全與權益。
中央健康保險署自 12 月起將臺灣研發的罕見疾病「芳香族 L-胺基酸脫羧基酶(AADC)缺乏症」基因治療藥物納入給付,每劑藥費高達新臺幣 1 億元,第 1 年預計給付 13 人約 13 億元,引發討論。
臺大醫院基因醫學部醫師胡務亮團隊自 2007 年開始研發此基因治療藥物,之後技轉給美國藥廠。部分醫師質疑臺灣出資研發後技轉國外,卻以天價回購,且患者接受治療後運動與智能發展仍異常,是否值得投入高額費用。
然而,支持方認為,罕病藥物研發成本固定但病患極少,高價反映的是商業現實,健保願意給付是基於生命無價的精神,即使患者只是從無法抬頭到能坐起來,也能讓家庭看到希望。
AADC 病友聯誼會強調,罕見疾病藥物在健保總額中採專款制,2026 年健保總額高達 9883 億元,罕藥專款僅占 1.38%,不會排擠其他醫療支出。臺灣目前公告 247 種罕病,僅 47 種獲健保給付藥物,仍有 16 種罕病無任何有效治療。

立法院會 12 月 2 日三讀通過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總預算規模 270 億元全數通過,未刪減也未凍結任何預算,另預留 30 億元後續額度視需求再行編列。預算執行期程為 114-119 年,經費來源全數以舉債支應。
今年 9 月 23 日樺加沙颱風外圍環流導致花蓮馬太鞍溪上游堰塞湖溢流,重創光復鄉等地區。立法院 10 月 31 日三讀通過《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經費上限 300 億元。這筆預算主要用於經濟發展支出 192 億元、社區發展及環境保護支出 56 億元、預備金 15 億元、一般政務支出 6 億元、社會福利支出 1 億元,財源全數舉借債務支應。
院會通過多項附帶決議,包括要求行政院長於 2 個月內就堰塞湖壩體安全性、土砂去化及中長期治理策略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朝野也決議要求行政院參考日本經驗,於 3 個月內針對建立救災專責單位可行性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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