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神的眼淚》真實上演:消防員的勞動環境改革,非得有人犧牲嗎?

撰文/顏鈺杰 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碩士

6/30 晚間,彰化市喬友大樓發生惡火,造成 4 條寶貴性命殞落,其中包括獨自進入喬友大樓火場,尋找受困者過程中,因氧氣瓶耗盡不幸窒息殉職的 33 歲陳姓消防員。

公視日前播出的消防員職人劇《火神的眼淚》中,消防員因公殉職的悲傷橋段在我的腦海裡來回重播,電視劇裡,底層的壓迫與抵抗其實是真實生活的縮影。我不禁想問,什麼時候才能停止這種犧牲?

讓我們翻開消防事故的歷史扉頁──

2014 年,高雄發生八一氣爆事件,揭露消防人員缺乏氣體探測器,無法及時掌握漏氣先機;

2015 年,新屋保齡球館發生大火,經監察院糾正消防隊設備不足後,桃園市才大幅添購裝備,並促成中央內政部推展「精進消防救災裝備器材 4 年中程計畫」,為全臺消防分隊添購熱顯像儀;

2016 年,彰化與屏東接連發生消防隊員因捕蛇遭咬傷,甚至需要截指,才讓捕蜂捉蛇等野生動物處理勤務回歸農業局

2018 年,桃園平鎮印刷電路板工廠「敬鵬工業」由於排氣風管使用易燃材質,且在防火間增建違建,導致大火發生後一發不可收拾,中央後來才提出「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

2020 年,高雄發生消防車車禍,造成車上 5 名分隊員一死 4 傷,內政部才下令加裝安全帶,並重視車輛改善。

從這些事件,我們可以看到,消防員的職業安全改善,幾乎是以犧牲為名的交換。

《火神的眼淚》劇照。圖/火神的眼淚 FB

消防人力不足、超高工時、勤務繁雜、職災頻仍,且無法籌組工會為自己發聲

我們的制度仍有許多未盡事宜。

消防員長期人力不足且遇缺不補,加上勤務繁雜,包括打火救人、捕蜂捉蛇、防災宣導、水源調查等,都讓消防員長期面臨超高工時、頻繁的職業災害、過勞風險高,以及身心疲憊不堪的狀態,甚至影響消防員的家庭生活,如為了執行勤務,無法充分參與孩子的童年。

此外,消防裝備也充滿問題,如設備數量不足、缺乏養護、採購不符合規定等,都很可能在消防員們進入火場的那一刻,種下難以挽回的未爆彈。

我們期待消防員穿戴好頭盔、佈置好水線,在火場出生入死、捨身救人的同時,何曾想過,水裡來、火裡去的他們,也是凡人之軀?

很多時候,消防員一到災害現場,便得深入冒火的鐵皮廠房或化學廠房,若沒有正確的平面圖、消防管線圖,以及清晰的廠房化學器材存放資訊,貿然進入火場往往引來更多災難。 

事實上,除了北高等少數地區為值一休一(值班 24 小時再休息 24 小時,換算每月工時約 360 小時),其他縣市幾乎都是值二休一,每月工時超過 400 小時以上。

《火神的眼淚》劇照。圖/火神的眼淚 FB

團結工作者的其中一個途徑是籌組工會,然而,目前臺灣消防員並沒有組織工會的權利,無法有系統的團結發聲。為什麼國外警消可以組工會,臺灣卻不行?因為國外警消採約聘僱制度,並非如臺灣,公務員之銓敘必須經國家考試認定。

警消這些年只能不斷犧牲寶貴的休息時間上街抗議,同時又要面對「長官關切」。事實也證明,重大改革的發生往往仍得等到有人殉職、某某長官引咎辭職,這些不幸的遭遇才能稍稍獲得改善。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第 8 條確保「人人有權為促進及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工會」,且不禁止對軍警或國家行政機關人員行使此種權利。

然而,《公務員服務法》(第 7 條)規範了公務員「執行勤務」的義務,公務員面對職務,應盡心盡力、力求切實,且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拖延。

加上《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7 條)也明定,公務員只能對「辦公環境改善」、「行政管理」(如公務員進修訓練、保險、工作簡化、給假與福利等措施)、「服勤方式與時間」提出建議,且不得針對消防、災害防救、警政等層面提出建言。

這樣的規範,表示國家賦予消防員義務與權力的同時,也剝奪了消防員組織工會、尋求司法救濟等權利。所以,當為人民保護身家財產的消防員權利受損時,誰又能為他們發聲?

勞動環境的改革,一定要有所犧牲嗎?

2015 年,聯合國宣布「2030 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SDGs 包含 17 項核心目標,其中目標 8.8 強調「保護勞工權益、促進工作環境的安全,包括遷徙性勞工,尤其是婦女以及進行危險工作的勞工」。

在強調市場機制的新自由主義牢籠下,我們以勞力換取工資,管理者講求市場彈性化,往往精簡人力、降低設備成本,面對資源不足、人力缺乏時,則以「同舟共濟」、「共體時艱」等說法敷衍。

《火神的眼淚》劇照。圖/火神的眼淚 FB

近 10 年以來,共有 42 名消防員在救火的勤務中殉難,殉難原因大多是因為進入的火場為「違章工廠」,以及「入室搶救無人受困的場所」,更顯得消防員的犧牲只是「便宜行事」的後果。

資本家在市場購買勞動力,勞工為了養家活口出售自己的勞動力,在這兩者之間,唯一能夠差距的,就是彼此團結、眾志成城,藉此形成壓力,並加強勞工與資方進行議價的力量,行程團體協商空間,對抗資方。

然而,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會員代表楊適瑋曾表示,每一回他們想要為消防隊員爭取應有的勞動權益時,長官總是幽幽的說:「你們能代表所有基層意見嗎?」對此,楊適瑋說:「如果一定要有個機關能代表全國消防員上談判桌,不論那個人是誰,我們都需要團體的力量。」

基層消防員所受的勞動壓迫,近幾年因為團結抗爭,制度稍稍有了鬆動的跡象。2019 年在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的努力下,「生命三權」終於入法,確保了消防人員的退避權、資訊權以及調查權。同年,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也闡明了「有權利即有救濟」的精神,確保了公務員也享有訴訟的權利。

這也告訴我們,電視劇帶來的的感動與憤慨,不能只是一時的情緒。我相信,勞動權利猶如連通管原理,只有當我們關心彼此的權利,碰到自己受害的時候,正義才得以伸張,邀請大家參與「開放消防員組工會」的線上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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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圖/火神的眼淚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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