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精神科病房成為孤島(上):住院病人的雙重隔離,讓病情雪上加霜
撰文/王修梧 臺灣失序者聯盟發起人代表
大疫期間全民數位化,線上應用程式與行動裝置的使用越來越盛行,以此努力維繫人與人的日常。然而最需要網絡支持的精神病人,卻在這一波數位化中成了漏網之魚,精神科病房更因此成為孤島。
2020 年 2 月 29 日,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公布臺灣首例院內群聚事件。此前,雖然指揮中心升為一級開設,仍在限制下允許訪客出入醫院。
然而新竹、臺中、臺南等各地方政府為避免群聚重演,在 3 月間,紛紛要求縣市管轄內醫療院所一律禁止訪視。疾管署則在 4 月跟進,先是發函確認現階段「原則上暫停實地探訪」,繼而訂立通則化的管理規則,依疫情等級劃立 4 種相應的探病方式。
其中,為了兼顧院方人流管控與病患的(親友)人際需求,特別要求「暫停實地探訪期間」,「院方應宣導及協助家屬採取視訊或電話探視方式」做為配套措施。
為強化訪客管制,疾管署不僅針對醫療機構訂立規則,也製作了幾部宣導短片,希望民眾以「視訊」替代「實體」探病。在上段影片中,雖然羅列了不同視訊載體,但民眾最常使用的仍是智慧型手機,在另一部宣導民眾使用視訊探病的短片中,新光醫院侯勝茂醫師更直接表示「多利用手機通訊軟體,開啟網路視訊功能,透過影像傳遞你對親友的問候」。
如今,智慧手機持有率甚高,人們確實已普遍習慣遠距互動,根據統計,臺灣民眾最常用的網路服務包括即時通訊(95.6%)、社群軟體(80.6%)與電子郵件(70.7%),大家使用遠距互動的方式不再只以一對一的語音(打電話)或影音(視訊通話)為滿足。
然而,上述種種選擇,都無法適用於精神科急慢性病房。
疫情期間,精神科病房的雙重隔離
長期以來,大多數醫療機構均禁止病患及訪客攜帶智慧型手機進入精神科病房。譬如臺大醫院精神醫學部,便以「維護病房設備及病友隱私」為由,在急性病房的「入院探病須知」中嚴禁住民使用「照相、上網、錄影及錄音等功能」的智慧型手機等 3C 產品。
跟其他一般病房相比,住進精神科病房的人,就算一開始是自願住院,什麼時候能出院卻往往不能自己選擇,取決於醫生對於病情的判斷。
以急性病房為例,一般來說,2 個禮拜(14 天)被認為是觀察病患調藥後反應的最小時間單位,但實際待在病房的時間通常會更久,根據 2020 年衛福部統計,入住精神科急性病房的人,每次住院日數高達 39 天。
如此一來,在暫停實體探病期間,精神病房住院者不但被長時間限制人身自由,還被禁止面訪、禁帶手機,等於突然間進入雙重隔離的狀態。
就此問題,我曾在去年(2020 年)4 月 4 日寄出 2 封電子郵件,一封詢問臺大醫院能否放寬禁帶限令,2 天後,精神醫學部管理師回信表示,他與病房總醫師確認過後,「考量到病人隱私和靜養」,禁用政策不變。
另一封則寄給衛福部心口司,提問在普遍禁用 3C 的精神科病房內如何進行視訊探視,並建議心口司與各醫療院所溝通,放寬禁用規定。
心口司在 4 月 13 日的回函中,雖表示「精神病人有其脆弱性,除就醫、服藥外,另支持系統可穩定其身心狀況」,但面對阻隔支持系統的種種隔離措施,卻無任何具體答覆。
人際聯繫限制重重,傷害關係與隱私
臺灣精神科病房普遍都設有卡式公共電話,但這遠遠無法滿足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即時通訊、社群軟體、視訊通話及電郵往返等遠距互動需求,且所需費用需自行負擔,如果撥打的是行動電話,費率為每 10 秒 1 元,形成自由通訊上的經濟阻礙。
「他們會說,你可以打公共電話啊⋯⋯但公共電話卡真的很貴,你沒有那個錢,沒有資源,壓力真的很大,電話卡(的金額)在那邊一直掉一直掉,你會真的沒心情再多講 2 句⋯⋯」
「而且(公共電話)就在走廊,後面有人排隊,你會覺得很焦慮,還要顧慮旁邊的人可能都聽得到。然後可能輪到你的時候,打給對方可能沒接,你就要重新排隊⋯⋯」
與我共同籌組失序者聯盟的夥伴天天曾經在 Line 上這樣跟我說,這段話很生動的呈現經濟壓力對人際溝通的影響,並且點出了隱私問題。
在世界另一端,同時是精神護理人員,也是失序者的皮特森(Ashley L. Peterson),記錄了某次在溫哥華的住院經歷。由於是強制醫療,皮特森既無法決定何時離去,加上病房必須奉行「手機零容忍」政策,她表示,當時感受到的人際隔離與孤立,遠較住院前深。
不僅如此,必須在公共區域使用電話更剝奪了所剩無幾的隱私。她記得有一次,想打給自己的社區精神治療師,卻進到語音信箱,已瀕崩潰邊緣的皮特森終於忍不住對著話筒大吼:「我他媽困在這鬼地方,只因為他們想把我留在這!」皮特森回望這段往事時,戲謔的寫道,講這些話「最好還是私下進行比較好」。
回到臺灣,不只住民擔心聯繫不上院外的親友,親友也有同樣擔憂。在國軍高雄總醫院的「民意論壇」,有一篇題為「精神科病管制」的留言,留言者王先生表示希望「開放病人有使用手機的時間,讓他們可以和家屬聯繫」。
一來,對病人而言,撥打手機聯繫親友可能形成經濟壓力,「如果有事情要傳達,就要花很多錢」,家屬立場則認為「我們有事情要和病人說還不知道要怎麼打電話找人,實在很無言!!」
對此,院方怎麼回應呢?如同臺大醫院的回覆,「隱私」再次被做為禁用理由。
雖然《精神衛生法》(第 25 條第 1 項)已規範精神科「住院病人應享有個人隱私、自由通訊及會客之權利」,但在現實生活中,設有病床的精神衛生相關機構(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之家、綜合及專科醫院),常常援引同法第 24 條第 1 項「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規定,限制住院者及訪客攜帶具有影音錄製功能的智慧型手機等 3C 產品。
然而,此項立法的源起,最初其實是為了防堵心理健康「工作者」侵犯病患隱私。1985 年,一名衛生署評鑑人員在考察三重養和醫院 (私立精神醫院)時所拍攝的照片(包括許多病患生活照),被刊在報章上,引起醫學一陣譁然與抨擊。
這個事件,進一步促使《精神醫療法》(《精神衛生法》前身)起草者明文規範「病人有拒絕被錄影、錄音及攝影的權利」。原本立意保護病人不受心理健康工作者侵犯的法規,如今卻被用來禁箍住院者的通訊自由。
究竟第 25 條和第 24 條在落實上存在必然的衝突嗎?攜帶智慧型手機等 3C 產品入院,必然導致其他病人被偷拍或錄影錄音嗎?
取鑑他國經驗,或許有助我們回應上述問題。(接下篇)
接下篇:別讓精神科病房成為孤島(下):借鑑他山之石,將電子產品使用權還給住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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