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運動 10 年呼籲:強化弱勢居住保障,落實社宅政策初衷
文/社會住宅推動聯盟 新聞稿編整
社會住宅運動在臺灣已經邁入第 10 年,政府雖承諾推動興辦社會住宅,且已經有了初步成果,但就「社會住宅推動聯盟」(以下簡稱「社住盟」)而言,在推動「弱勢居住保障」的價值與目標下,社會住宅政策的評價標準,不能只是「數量」,更重要的是,政府投入的社宅資源是否真能有效保障弱勢?
社住盟於「世界人居日」(10 月 5 日)召開記者會,公布針對六都第一線社會工作者所做的「住宅資源運用與需求調查」(調查內容詳閱文末附件),具體檢視政府投入社會住宅補貼資源的成效。
弱勢居住保障 3 大問題
相較過往,蔡英文總統任內政府的確更積極投入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租金補貼等政策,然而,在社住盟的問卷調查裡,第一線社會工作者的實際經驗回饋顯示,對理應優先保障的弱勢群體來說,現有政策資源出現 3 大問題──
1. 數量分配不夠、補貼額不足
數量不夠是社會住宅(78.3% 一線受調者反映,以下類推)與包租代管(76.9%)最主要的問題。除了整體數量不足,還包括弱勢分配比例過低,例如社會住宅僅保留 30% 給弱勢,比例過低(46.8%),包租代管提供一、二類弱勢的補貼名額有限(34.1%)等,甚至有近半數(48.7%)的社工反映包租代管業者會挑選租客對象。
此外,租金也過高(社宅 39.1%;包租代管 46.1%)。背後原因是遲遲未依法制定可負擔基準,造成住宅補貼額不足,弱勢家庭難以承擔。
2. 補貼資源看得到、吃不到
第 2 大問題是,弱勢群體常面臨「看得到、吃不到」的窘境。原因之一是機制彈性不足,也就是弱勢個案有居住需求時,當下卻不一定有社會住宅可申請(77.6%);包租代管也有無法租到合適區位的問題(57.2%);此外,租金補貼即便 1 年有 2 次申請時段,也常發生個案需要時,無法在期限內提出申請(58%)。
另一原因是租屋市場弊端。弱勢者欲申請租金補貼,極可能面對房東不同意申請租金補貼(78.6%),或房東發現個案申請補貼,而漲租或要求支付稅金(62.5%)。(編註:租客申請租補依法不需經房東同意,但實務上申請租補會讓未依法登記的房東稅務上漲,導致關係破裂而無法續租。在租屋市場激烈競爭下,租客往往難以提出申請要求)
3. 跨部門整合協作不足
最後也最根本的問題是,住宅補貼資源與社福服務需求落差。半數以上(52.6%)的一線社工需要協助解決個案居住問題,也有 8 成以上(83.3%)認為住宅資源是社福實務工作的重要工具。但弔詭的是,即便有這些資源,大多數社工(86.2%)認為協助個案居住還是困難,並希望住宅政策應結合社政部門實務經驗回饋。
簡言之,弱勢居住(住宅部門)與社福服務(社政部門)本應高度相關,實際政策執行卻欠缺相互連結與整合。目前的情況是,住宅部門主要關注的是社宅數量目標,而社政部門則自我設限切割,從未主動積極溝通資源分配與執行做法。
弱勢居住政策 3 大呼籲:停止追求數量,落實弱勢保障精神
針對上述問題,社住盟呼籲:蔡英文總統於第 2 任期的住宅補貼政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租金補貼──的重點不能一味追求「數量」(8 年 20 萬戶),而應在這個基礎上,真正落實「弱勢居住保障」的精神與原則。對此,社住盟提出 3 大政策訴求──
1. 提高弱勢分配比例、落實可負擔原則
面對「分配不夠、補貼不足」問題,應提高住宅補貼資源之弱勢分配比例,並落實租金可負擔原則:
- 提高社會住宅弱勢分配比例(現為 30%);
- 提高包租代管弱勢分配比例(現為 40%);
- 落實《住宅法》第 11 條「租金可負擔」規定,合理提高弱勢補貼額度。
2. 強化住宅補貼資源彈性
針對「看得到、吃不到」現象,應就目前 3 種住宅補貼資源,強化其機制之機動彈性:
- 落實《住宅法》第 35 條,鼓勵非營利團體租用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轉租予弱勢。
- 保留一定的包租代管名額,社政部門轉介的弱勢個案必須予以優先媒合入住。
- 保留一定租金補貼名額,供社政部門採隨到隨辦支應必要弱勢需求。
- 著手推動租屋市場改革,解決房東不租給「需領租補之弱勢」現象。
3. 呼籲衛福部積極參與投入住宅補貼政策
為改善住宅補貼資源與社福服務之落差,衛福部應摒除自我設限之心態,積極參與投入住宅補貼政策,包括:
- 積極與內政部協商,爭取更多社會住宅與包租代管比例名額,優先照顧弱勢。
- 搭配投入預算與人力,分擔弱勢入住後的經費補貼、福利服務與相關培力方案。
曾有社福界前輩指出:「若能協助弱勢家庭解決住屋問題,穩定弱勢族群的居住,那麼,這個家庭的處遇(輔導計畫)就成功了一半。」可見居住與社會服務結合的重要性。面對社會住宅等補貼政策,社住盟強烈呼籲社政部門積極介入社宅分配與執行。
延伸新聞:
1. 社住盟記者會現場直播
2. 10/6 21:02 營建署回應:遭疑社宅未照顧弱勢 營建署反籲民團別誤導
3. 10/8【社住盟聲明稿】回應營建署:請正視實務反饋,增加跨部門協作改善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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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都社會工作者對政府住宅資源運用與需求調查」方式與結果說明(資料來源 & 製表/社住盟)
一、問卷設計
- 政府住宅資源定義:指政府住宅部門提供之「租金補貼」、「社會住宅」、「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資源。
- 調查項目:從社工協助個案解決居住問題與運用住宅資源之服務經驗出發。
- 基本資料:性別、工作單位、所在地、服務對象、人力規模、服務個案量。
- 居住協助經驗:協助頻率、個案居住問題、協助內容、困難度、困難問題。
- 政府住宅資源的使用經驗:使用頻率、資源取得管道、資源了解程度、資源取得與申請難易度、困難原因、解決個案問題程度、困難原因。
- 政府住宅資源需求與重要性:住宅資源對於社福實務的重要性、資源照顧弱勢程度、不足原因、資源供給情形、各項資源重要程度、社福經驗回饋。
二、抽樣與調查
- 調查對象:六都直轄市政府區域福利服務中心、民間社福單位,有提供弱勢個案租屋或居住相關服務之社會工作者。
- 抽樣方法:本調查採「簡單隨機抽樣」,以電腦隨機亂數產生調查名冊。調查對象與抽樣數量請詳下說明:
- 六都政府社福單位,以公立、公設民營之各類福利服務中心,抽樣 100 個單位進行調查。
- 六都民間社福單位,主要以過去 5 年內曾經參與崔媽媽基金會居扶講座的單位,以及該單位在六都的服務據點,抽樣 100 個單位。但因居扶講座辦理地點在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故另外三都的民間單位名冊數量較少;後考量問卷回收率,增加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共 25 個單位寄發問卷。
- 問卷寄送與回收:就抽樣對象以郵寄方式寄發問卷,收到問卷之單位社工可選擇填寫紙本問卷寄回,或是上網填寫網路問卷回覆,4/30 共計發出 235 份問卷。
- 後續為增加調查量,於 5/14 針對六都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發文,請其協助轉由各行政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或「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社工填寫本問卷。於 6/15 本調查截止,總計回收 245 份問卷,其中 235 份為有效問卷。
六都直轄市 | 政府社福單位名冊數量(個) | 抽樣數量(個) | 民間社福單位名冊數量(個) | 抽樣數量(個) | 增加寄送(個) |
臺北市 | 57 | 29 | 65 | 28 | 0 |
新北市 | 27 | 14 | 23 | 10 | 7 |
桃園市 | 23 | 12 | 15 | 6 | 9 |
臺中市 | 37 | 19 | 62 | 26 | 0 |
臺南市 | 17 | 8 | 15 | 6 | 9 |
高雄市 | 36 | 18 | 58 | 24 | 0 |
小計 | 197 | 100 | 239 | 100 | 25 |
三、調查結果節錄
1. 您在工作中需協助個案解決居住問題的頻率?
填答次數 | 百分比 | |
總是 | 23 | 9.7% |
經常 | 101 | 42.9% |
普通 | 71 | 30.2% |
很少 | 40 | 17.0% |
2. 您認為協助個案解決居住問題的難易度?
填答次數 | 百分比 | |
非常困難 | 66 | 28.0% |
困難 | 137 | 58.2% |
普通 | 32 | 13.6% |
簡單 | 0 | 0.0% |
非常簡單 | 0 | 0.0% |
3. 您是否同意在社福實務工作上政府住宅資源是重要的資源工具?
填答次數 | 百分比 | |
非常同意 | 85 | 36.1% |
同意 | 111 | 47.2% |
普通 | 24 | 10.2% |
不同意 | 14 | 5.9% |
非常不同意 | 1 | 0.4% |
4. 您是否同意社政部門實務經驗回饋有助於住宅資源政策的訂定與執行?
填答次數 | 百分比 | |
非常同意 | 70 | 29.7% |
同意 | 124 | 52.7% |
普通 | 32 | 13.6% |
不同意 | 9 | 3.8% |
非常不同意 | 0 | 0.0% |
5. 您不同意租金補貼能有效解決個案居住問題的原因(可複選)?
填答次數 | 百分比 | |
房東不同意個案申請補貼 | 103 | 78.6% |
房東發現個案申請補貼而漲租或要求支付稅金 | 82 | 62.5% |
個案有需求時不一定剛好是申請期間 | 76 | 58.0% |
個案不易取得須檢附的證明文件 | 70 | 53.4% |
房東發現個案申請補貼而不續租 | 68 | 51.9% |
個案承租違建房屋無法申請補貼 | 62 | 47.3% |
有補貼還是發生欠租 | 44 | 33.5% |
補貼額度不足以減輕經濟負擔 | 38 | 29.0% |
其他 | 6 | 4.5% |
6. 您不同意社會住宅能有效解決個案居住問題的原因(可複選)?
填答次數 | 百分比 | |
社會住宅數量太少 | 112 | 78.3% |
個案有需求時不一定有社會住宅可申請 | 111 | 77.6% |
社會住宅申請人太多抽不中 | 96 | 67.1% |
社會住宅保障弱勢比例 30% 太低 | 67 | 46.8% |
社會住宅租金太貴 | 56 | 39.1% |
個案評點分數不夠高,排不到社會住宅 | 52 | 36.3% |
租期結束後個案不易回到租屋市場租屋 | 36 | 25.1% |
社會住宅租期太短 | 23 | 16.0% |
其他 | 11 | 7.6% |
7. 您不同意包租代管能有效解決個案居住問題的原因(可複選)?
填答次數 | 百分比 | |
租屋數量太少 | 90 | 76.9% |
合適區位租屋太搶手租不到 | 67 | 57.2% |
代管業者會挑對象 | 57 | 48.7% |
租屋租金訂價過高 | 54 | 46.1% |
無法預期房東是否會穩定續租 | 41 | 35.0% |
提供第一、二類弱勢補貼名額有限 | 40 | 34.1% |
租屋品質良莠不齊 | 39 | 33.3% |
提供第一、二類弱勢租金補貼額度過低 | 36 | 30.7% |
其他 | 19 | 1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