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說要見我是她的權利,那我的人權呢?」親權纏訟爭輸贏?最後輸的都是孩子/《合作父母與親子會面》推薦序

編按:啟示出版社於今年 7 月出版《合作父母與親子會面:一群本土社工的看見》一書,由現代婦女基金會社工團隊將工作中的行動研究和心路歷程,寫成文字紀錄、匯集成書,期望幫助面臨家庭離異風暴的大人及孩子們。

根據本書,「合作父母」意指夫妻之間在分居或離婚後,仍能支持對方在父親或母親的角色上,與子女有穩固的親子關係,是一種態度與歷程。本文選自書中的推薦專文「法院的孩子怎麼了?」,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庭調解法官李莉苓從家事法庭的經驗出發,看見孩子在父母的離婚戰爭中如何受創,以及法庭如何介入與平息戰火。


撰文/李莉苓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庭調解法官

來到家事庭的當事人,多半是帶著傷來的,對於法律有很高的期待,也希望法院能讓對方有所改變。如果裁判的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就覺得權利不被司法保障。

「法律」或「判決」只能處理爭執,不能改善關係

家事事件真正的問題不是出在「權利義務」,而是「關係」。若關係沒有處理好,又不能結束,僅爭執某項權利義務,下次遇到其他項目的權利義務,恐怕也難以自行解決,最終只能再回到法院爭執。

當夫妻關係出現裂隙而分居,一方請求離婚,即使法院認為欠缺法定離婚事由,而裁判不准離婚,夫妻關係也不會因此和好如初,或是讓分居現狀馬上有所轉變。

親子關係也是如此。當法院裁判探視方可以隔週與子女會面,不代表過去拒絕會面的孩子,會因為法院裁判就突然變得期待與探視方見面。幼小的子女會面不順利,與父母關係不協調有關。裁判宣示了法律規範下具體的權利義務,但「關係的修復」屬於人的行為經營,不單是法律就能協助。

若以強制執行的方式,由公權力介入、由法院裁判會面內容, 2 週 1 次的繼續性聲請往往令人心力交瘁,更別說履行意願的強制過程中,可能使關係更加緊張對立,導致會面交往更加困難,甚至衍生更多訟爭。

事實上,修復/建立親子及父母關係,才能讓父母與未同住子女的會面更穩定而順利。

比起離婚,父母的關係對孩子影響更大

正在離婚的高衝突父母正面臨關係破裂,以及對未來的不確定感,必須集中火力於眼前的官司,還要打理新生活及經濟,可能來不及處理自己因婚姻破裂而生的傷痛和失落,更沒有多餘的心力思索孩子的需求和自己的需求有何不同,或理解「對方對孩子的意義」(父或母的唯一與不可取代性)與「對自己的意義」(配偶的可取代性)其實截然相異。

圖/Jay Hsu @ flickr, CC BY-NC-ND 2.0

更何況,孩子可能正在經歷父母年幼時不曾經歷過的事,父母因此也難以從自己的人生經驗中,同理孩子的處境、擔心、矛盾與為難。

這些困難我們都理解,也知道父母的思考角度可以經由認知而改變。

與親權(俗稱監護權)有關的家事事件在進入調解程序前,許多法院都會先請父母上親職教育。這時常出現一個有趣的現象:通知父母報名時不想來,上完課時又不想走。許多問卷調查的回饋更表示:「如果早點上課,也許事情就不會變成如此。」、「父母在離婚前,甚至在生小孩前,就應該上親職教育課程,先建立相關觀念。」

是什麼觀念,讓來到法院的父母們有如此深切的體會?簡而言之,在父母離婚的過程中,父母的衝突是影響子女身心往負面發展的最直接因素,而非離婚本身。當家庭衝突變高時,不僅限制了孩子的思想、認知及人際關係等成長發展,使孩子產生沮喪、崩潰、恐懼、憂慮等負面情緒,他們的生理上也易受影響,並且較一般孩子有更高機率罹患嚴重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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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孩子,成為父母角力的籌碼

根據兒福聯盟 2016 年的報告顯示,在臺灣,有近 4 成父母離婚或分居的孩子表示,自己很少見到爸爸或媽媽,1.7 成表示同住方不喜歡他們與另一方連繫。

父母在離婚過程中,往往有意或無意將子女捲入彼此的衝突,子女被迫向被離間的父或母表達缺乏正當理由的仇恨或厭惡,使得另一方父或母無法與子女接近,甚至有些人未經他方同意擅將子女帶離(拐帶),使子女成為父母角力的籌碼與肉票。

案例 1:父母在庭外等候,孩子對我說:「法官阿姨,我快死了。」

父母對孩子而言,彼此既不可取代,也都是唯一。離婚後的父母,不論之前如何水火不容,在孩子的議題上,都像在同一艘船上,也像合夥關係。孩子好,父母一起好,孩子不好,父母也必須一起承擔,不會是一人賺一人賠。然而在對立的法庭親權爭奪戰場上,父母卻以「子女利益」為名,各自拿出最強力的武器攻擊對方,對孩子而言,這個過程與天崩地裂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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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一對小兄弟要社工姊姊保證:「絕對不可以跟媽媽說我們和爸爸玩得很開心。」

兄弟和父親在會面交往室玩得吵翻天,時間快到了,哥哥卻驚覺提醒弟弟「變臉」,並走到母親面前說:「我好想回家,爸爸好討厭,我不想再見到他。」母親下次到法庭問我:「這樣違背孩子的意願和爸爸見面,是孩子的最佳利益嗎?爸爸做人失敗,孩子不想看爸爸,是他自己造成的,跟我有什麼關係?」

我們眼睜睜看著孩子在父母面前不停更換面具,但,我們能拆下孩子的面具嗎?該怎麼讓母親理解孩子的為難,而且這個為難與她有關?孩子的適應力往往比父母強,他們用自己的方式照顧父母雙方。因此,在轉介諮商的過程中,與其說是處理探視方與孩子的親子問題,也必須處理同住方與探視方的關係

案例 3:小六的模範生孩子哭著說:「法官大人,媽媽說要見我是她的權利,那我的人權呢?」

一個當博士的媽媽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與孩子的會面,口齒清晰且早熟的孩子工整的寫了一封信,帶到法院說要見法官:「以前都是爸爸照顧我,媽媽只顧她自己,我好害怕同學知道我媽來法院的事,我好丟臉。每次她說要見我,我就發抖,一星期睡不好,影響功課,她可以不要打擾我的生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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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方父/母遭孩子拒絕,除了心碎,「怪罪對方錯誤說服孩子」的確是一個讓自己較能接受的方法,特別是當探視方對孩子的記憶仍停留在孩子幼年依附性強的美好時光。當孩子與探視方的心結未化解,沒有準備就被勉強去應付會面,不但不能增進親子關係,反而可能更加緊張惡化

親權纏訟爭輸贏?最後輸的都是孩子

親權爭訟最後真的有絕對的贏家嗎? 法律上的勝訴又是以什麼作為代價?

請求與子女會面交往的家事事件,常聽到同住方說:「他沒有付扶養費,為什麼要給他看孩子?」探視方說:「他不給我看孩子,為什麼我要付扶養費?」扶養費與會面交往,原本是為了子女成長所需而設,是子女 2 項不同的權利,但在父母的自作主張之下,孩子無一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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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與會面交往不同的是,前者還有追償的可能,後者卻會隨著時間而逝,不可回復。而那些父母各自未盡的義務,在雙方都自認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履行的情況下,無論是孩子經濟上的支持,或是與非同住父/母維持連繫的權利都被犧牲了。

更別說有些父母在裁判會面後,因執行不順而互控對方,再回到法院進一步聲請,將共同親權改為單獨親權,或變更會面交往方式、請求代墊扶養費、變更子女姓氏等,甚至節外生枝而聲請保護令、刑事傷害告訴、民事損害賠償等。孩子陷入父母纏訟的惡性循環,直到童年及青少年歲月結束。戰火中的孩子,最後帶著累累傷痕走進成年。

提供專業協助促進「合作父母」,打破親權纏訟的惡性循環

大部分的家事案在進入法院審理前,針對子女親權這件事需要先經過強制調解,希望父母在進入對立性的法庭審理、互相攻擊防禦之前,能先以溝通、互相讓步妥協的方式,達成協議並解決紛爭,也藉此讓雙方更願意主動履行協議內容,避免因為法院裁判與強制執行而引發循環爭訟。

此外,法院自民國 103 年起首創家事專辦調解法官,負責加強與家事服務中心合作、轉介親子會面交往及諮商服務,規畫親職教育課程等,法院也期待能促進調解程序中的親子會面,讓父母釋放並了解彼此的善意,重建「合作父母」關係,以打破親權纏訟的循環。

托爾斯泰的小說有句話說:「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卻各有不同。」是的,順利的會面往往都很像,但不順利的原因各不相同。與子女會面交往的目的,是維繫子女與探視方的親子關係,本就需要同住方的認同與協助,與探視方的耐心與配合。

家事服務中心社工累積了許多親子會面交往的案例,並在案例中累積經驗與專業。本書即介紹了法院轉介的會面交往案例,試著歸納出成功的會面需要哪些準備,以及不順利的會面可能出自哪些原因,是一本離婚父母如何邁向成功會面的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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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雙方可以藉由本書,在前人的經驗中審視探視方過去被拒絕、失敗與失落的經驗,探索成功的轉捩點,也了解同住方對子女有形無形的影響,以及與對方關係斷裂可能對孩子帶來哪些負面意義。

改變別人也許不可能,但藉由改變自己的態度和行為,就有機會改變與對方的關係。

在此,為那些面對一次次挫敗失落,仍堅持不放棄與孩子會面的探視方,表示敬意;為排除萬難獨力扛起照顧責任的同住方,表示佩服;祝福我們的孩子們,在童年炮火重重的戰爭後,仍具備自信並對人性保持正念,也願創傷終有機會能獲療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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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ght Plus 編輯部
Right Plus 編輯部

2019 年 6 月出生,熱愛海洋和貓,喜歡親近友善又創新的朋友,但也支持必須不友善才能往前衝的人、願意理解因為太辛苦而無法友善的人。

每天都想為世界增加一點正能量,但也無懼直視深淵。努力用文字紀錄社會百態,持續在正確、正常與右翼的 Right 之外,尋找 Plus 的思考與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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