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團提 4 大訴求呼籲政府放寬弱勢紓困條件,正視中長期經濟、就業與居住困境
文/勵馨基金會新聞稿提供,Right Plus 編整
首圖/勵馨基金會提供
因應疫情,政府的急難紓困方案祭出月餘,全國審核率卻未過半,許多人苦等紓困資源遲遲拿不到,更別提連紓困門檻都難以跨過的弱勢婦女與孩子們。
勵馨基金會、社會住宅推動聯盟與立法委員吳玉琴、邱顯智因此於昨(25)日召開共同記者會,提出 4 大訴求呼籲政府放寬紓困條件,包括(1)延長「安心即時上工計畫」、(2)擴大辦理「急難紓困救助實施方案」,(3)鬆綁家戶所得紓困計算,以及(4)儘快增訂「緊急租金補貼」。
訴求 1:弱勢紓困應與戶籍計算鬆綁
勵馨社工諮商處處長李玉華表示,雖然政府提供很多紓困方案,但方案常有年齡、身分、同家戶不能重覆申請等限制,因此也常出現「補助申請互斥」的困境,李玉華便舉例:「目前只要是弱勢兒童或身障服務對象,政府會加發 1500 元的生活津貼,但當他們去區公所申請時,承辦人卻說:『領了津貼就不能申請急難紓困」,或是『申請急難紓困,會影響中低收入戶資格』。」
李玉華亦強調,勵馨長期服務的對象多半因家暴、性侵、性剝削等面臨家庭失功能、戶籍不明、經濟匱乏等困難,長期未與家人連絡,但戶籍仍與父母/親屬登記在一起。即使戶籍已遷出,若是直系血親,仍因負擔扶養義務而被視為同一家戶。
戶籍的問題造成(1)家戶所得連同計算而無法申請,與(2)一旦父母/親屬已經申請紓困,就不能重複申請。使得許多因家庭暴力、性侵或疏忽照顧等原因而被迫離家安置或自立生活的婦幼,在申請繁瑣、條件與門檻重重的紓困申請中,成為首批被社會福利系統排除在外的求助者。(參考:【制度傷人 1】全球奇景「回家投票」,與認籍不認人的社會安全網)
對此,勵馨與吳玉琴皆呼籲政府參考《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 25 條第 2 項,並將紓困條件與戶籍箝制鬆綁。(註)
訴求 2-4:中長期的經濟、就業與居住紓困
另一方面,勞動部公布最新無薪假統計數據,顯示實施無薪假的企業數已來到 1189 間,受影響的受雇者超過 2 萬人,是金融海嘯後最嚴重的衝擊。其中首當其衝的便是缺乏原生家庭支持,學歷與工作經驗相對不足者,且多從事零售業、製造業、餐飲住宿等,不少人被迫面臨資遣、減班、收入驟減等危機。
勵馨基金會指出,其服務對象已有近 200 人因疫情而收入銳減。對他們來說,找工作本來就不容易,經濟資本也相對不足、沒有存款,一旦被迫放「無薪假」,恐面臨隨時斷炊、無力負擔房租而無家可歸。
然而,各界預估經濟復甦與就業市場回穩最長恐需花上 2 年,勵馨因此呼籲政府除了現行、救急的紓困方案支持,亦需正視弱勢婦幼在疫情過後的中長期困境,包括經濟、就業與居住等 3 大面向。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實施人數
在經濟方面,衛福部的「急難紓困救助實施方案」雖已於 5 月 6 日放寬申請條件,仍建議應擴大辦理,讓生計困難的經濟與社會弱勢者得請領 1-3 萬元,並從單次請領改為可按月重複請領,每案最多以 6 個月為上限。
就業方面則建議勞動部延長「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原訂 6 個月的補助至 1 年,尤其為社會或經濟弱勢者(包含但不限於受家暴或性侵害者及其子女)延長至 3 年,以協助重建生活。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召集人彭揚凱則就居住方面指出,以新北和臺北為例,房屋租金和所得比超過 30%,也就是薪水的 1/3 往往用來負擔房租開銷。眼看房租漲勢不見趨緩,疫情下收入縮減時租屋族更顯弱勢。政府應盡速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中增訂「緊急租金補貼」規定,以即時支持陷入居住困難的民眾。(參考:近 8000 人遭減班減薪,民團:雖放無薪假但房租省不了,呼籲政府提供緊急租補)
彭揚凱也點出「救急不救窮」的重要性。以租金補助為例,就算今年 7 月順利申請到補助,也要到明年 1 月才能領到,根本無法及時協助租屋族度過眼前難關。在這種情況下,更應關注從現在到年底,那些無法領到租金補貼的人,尤其是弱勢婦幼。
勵馨:成立北北基桃紓困諮詢專線,林口物資中心開放申請
為回應弱勢婦女與兒少的紓困及就業處境,勵馨基金會亦設立紓困諮詢專線(02)2910-0985,即日(25)起至 6 月底為基隆、新北、臺北及桃園等地區的家暴、性侵害被害人、弱勢兒少提供紓困協助諮詢,也將視需求提供短期急難救助、資源轉介及就業輔導等服務。
勵馨執行長王玥好亦提及,勵馨目前在臺灣有 5 個物資分享中心,但疫情期間物資捐贈已減少很多,希望民眾可以持續分享物資,讓他們能協助分配給弱勢兒少與家庭,並強調其林口物資中心擴大服務對象,有需要的民眾可於 8 月底前憑藉社福機構或里長提供的證明文件,向物資中心申請食品及民生用品等物資。
延伸閱讀:
1. Right Plus 議題專區【新冠肺炎 COVID-19】
2. 【持續更新】抗疫支持包:紓困方案、補助資源、心理支持、生活指南、資訊辨識總整理
3. 被房東趕出去怎麼辦?一線社工提供 10 大安身指引
4. 余孟勳專欄/疫情中的價值存亡:公益組織自營收入雪崩、個人捐款預期流失逾一成、服務風險提升
5. 補防疫破網,民團呼籲勞動部:對「無證移工」不驅離、不處分、重新給予合法身分
註:衛福部的「急難紓困救助實施方案」仍以「戶」為申請單位,但受家暴或性侵的弱勢婦幼兒少往往難以脫離家庭、獨立成戶,因此建議政府參考《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 25 條第 2、3 項。
第 2 項規定家暴或性侵害者(相對人)與受害者作為同一家庭成員時,若同時請領救助,僅受理受害者的申請。
第 3 項則明定,申請人必須提出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暴或性侵相對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的報稅所得、存款、補助、津貼及社會保險條件。此外,家暴或性侵害相對人不得以家庭成員是受害者為由,請領申請「急難紓困救助實施方案」。
針對未滿 20 歲的未成年人,如果難以委任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社福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以代其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