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昀/精神病人是法律裡的「他者」,還是憲法裡的「人民」?
編按:Right Plus 多多益善其中一個存在的定位,是經驗者擴大機—— 由平時被定義為「弱勢」的特殊經驗者、倖存者以第一人稱寫下屬於自己的故事,讓所有的經歷都不再被代言。
精神失序者李昀曾於 2021 年 8 月在多多開啟專欄【遺失名字的人】,從瘋狂者的角度梳理自己與生命交手的過程,有受苦的感受、求醫的不順遂、難以被理解的絮語。
這一次,她以【航向樹冠層】(作者註)回歸,想藉由書寫,體現人如何在不同的現場被遺漏、誤解,最後被宣告發瘋;常常被認為「胡言亂語」的精神疾病經驗者,又如何發展出屬於自身的文化,讓環境適合所有人,而不是強迫人扭曲自身的特質?
更重要的是,她希望世人了解:精神病人的需要和想望與所有人都類似,但又各自不同,精神病是個遭遇,不是既定角色。(關於撰寫【航向樹冠層】的初衷,歡迎參考:李昀/「不如我們從頭來過。」重說一個不一樣的精神病人敘事)
作者註:「航向樹冠層」的出處
出自甜梅號樂團 2008 年 10 週年紀念 EP《是不是該謝謝你提醒我少了什麼》第一首曲目。
精神病人是一群有血有肉的人,也是一群在逆境下努力求生的人。但我這幾年與社會倡導精神病人權益時,只感覺社會認為精神病人是一群「造成社會問題的人」。
社會在精神病人相關的案件發生時,只想著這些人有多恐怖,卻忘了恐怖是多少次的漏接與社會排除下養成的。社會也沒想過,防範未然才是最重要也最省錢的。臺灣幾十萬精神障礙者(作者註 1),全關起來不要說得花多少錢,哪裡有地都是個問題。
社會變遷迅速的現今,越來越多精神病人誕生,那要把每個人都關起來嗎?精神醫療機構會不會塞爆?還是該反過來思考,如何讓社會不要讓人發瘋,然後努力讓機構中的人有辦法回來?
作者註 1:臺灣精神障礙者的人數?
能否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與精神病情嚴重度並未完全相關。例如,如果不是被診斷為思覺失調、第一型躁鬱或重度憂鬱,就無法拿到相關證明。而由醫院開出的「重大傷病卡」,雖然評估條件相對寬鬆,但通常僅開予能穩定就醫的人,因此有需要但未被統計到的精神障礙黑數很多,所以這裡我也把「求助精神科門診人數」並列參考:
1. 衛生福利統計處《精神疾病患者門、住診人數統計》指出,2022 年求助精神病門診、住診、急診的人數約有 273 萬人(不含失智症與智能不足者)
2. 衛生福利部《113 年精神障礙者協作模式服務據點計畫書》中表示 2022 年底統計全國精神障礙者有 13 萬 2456 人。
3.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健署《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有效領證統計表》顯示,截至 2024 年 6 月為止,共有 19 萬 2099 人領有慢性精神病的重大傷病卡。
法律從未考量,人們「不得不」的選擇
前篇有說到,精神病人不是惡人,但一無所有連命都不要的人,要怎麼約束他的行為?何況社會規則總是不利精神病人,反社會還比較容易活下來。
社會並沒有給不符規則的人生路,活不下去時,常只有酒店陪侍、黑社會等社會不待見的工作願意招手。這些地方風險極高,很多人精神壓力巨大,但日夜顛倒的作息很難去看精神科門診,也很難好好吃藥,最後眼前速效的方法就是毒品。
我不會說使用毒品是好的解方,因為毒品與精神科藥物一樣,有「耐受性」增加的問題,一開始吃一顆有效,到後來越吃越多才會有一樣的效果。許多毒品在過去曾做精神科藥物使用,但隨著法律的禁止,自然無法研發改良,很多人也因此等不到新藥的問世。
包含「裸蓋菇鹼」等精神活性藥物,近年已有多篇研究指出其對精神病的治療可能,但臺灣認定這些是毒品,很多人只好用走私等途徑來獲取治療的可能。因為非法,品質不但缺乏監管,且非常昂貴。
我看不懂國家為何要阻撓人們治療、活下去的可能。誰願意違法?誰願意過這種生活?但法律從未考量人的「不得不」,當法律用同一套標準來看待人群時,就是假設每個人的資源、階級、性別、種族、年齡等都是一樣的。法律認為人都可以自由的做出「正確」的選擇,殊不知,唯一正確的選擇,就是讓人有辦法活下去的選擇。
如果法律只是「專家學者」說了算,就像拼圖永遠缺一塊
要消滅這些「不得不」,除非能有「更好的選擇」,我透過我的生命,希望帶給社會這些問題的邏輯與方向。但無論是政府會議、學術論壇,或民間團體的場合中,我常得忍受「專家學者」對我講解精神病人是如何如何。在他們眼中,精神病人不是「遇到困難的人」,而是「造成困難的人」。
他們在我面前大講精神病人的不是,赤裸裸的冒犯著我,又說他們多關心精神病人。我不認為這些「專家學者」多了解精神病人的處境,不然他們怎麼會連冒犯我都沒發現?我不認為業者想像顧客的需求會多準確,醫生、社工、學者顧問了解的精神病人,也頂多是他們專業所接觸到的切面而已。拼圖永遠缺一塊。
臺灣的法律政策就是這些「精英」說了算,法律學者會在會議上討論法律「應該」要怎麼寫,要援引哪些條文邏輯,但不是考量弱勢的需要。他們總在「違不違法」的爭辯裡,卻很少去想,要如何讓人不需要違法?
這些律法主義非常致命,因為法律的邏輯就是長年忽視弱勢群體,我們才需要遊走法律邊緣求生,如果執著於既定的規則,不合規則的人就是會死。
我討厭我提出困境時,法律專家問我這怎麼放入現行法裡?你是專家,法律怎麼寫是你的問題,不是我的問題。我代表的是精神病人的專業,我們是「合作」,不是我幫你工作。為什麼我得被譏笑不懂法律,但你們明明也不懂精神病。
臺灣的障礙參與現況是,障礙者所組成的團體(disabled people’s organization, DPO)(作者註 2)不是被刻意遺漏,就是和幾百個團體一起開 2 小時的會議,但是連發言都沒機會,事後卻說你有出席討論,等於背書對方的意見。施政出問題,是各部會的問題,邀請我們來協助,卻不希望我們發言。
作者註 2:什麼是障礙者團體(DPO)?
DPO 為國際障礙領域的關鍵字,但在臺灣甚少被重視。詳情可參這篇障礙研究學者群所撰寫的研究期刊:
張恒豪、周月清、陳俊賢、陳重安(2020)。 誰代表障礙者?障礙者代表的政府參與及其在公民權上的意義。臺灣民主季刊,第 17 卷(第 2 期),95–136。
任何人權議題總圍繞著「平等」二字展開。因為每一條命都一樣珍貴,但現實社會中,有的人命就是比較金貴,有的人卻一生低賤。這些差異並不來自自然的法則,例如只要努力就會有回報等,而是來自社會政治分配邏輯。
政府寡頭的決定創造了社會的「不平等」,例如政治放任房價瘋漲,讓很多人靠收租就可以活得很好,很多人卻為繳不起房租受苦。剝削他人才能創造利益,這是亙古不變的道理。
二次大戰後,國際人權公約陸續誕生,因為不平等的盡頭是戰爭,當人無路可走時,只有戰爭能讓資源重新分配。平等權除了在講弱勢者的權利,也在減少整個社會的仇恨值,對社會中的每個人都有幫助。
參與是為了恢復被消失的的聲音
這些年,很多法律人要求我背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條文,卻不知道CRPD 做為國際人權公約,卻是各地障礙者草根集結並向上推動的。條文是一種與國際政府溝通的形式,是一種訴求的體現,背後更多的是包容所有差異的精神,與障礙生活經驗的結晶。當作法條背誦分析,卻沒有對精神與歷史的理解,很容易誤讀會錯意。
CRPD 從一開始就不是法律人士的高度見解,更像是障礙運動的勝利。在聯合國討論CRPD 的會議上,多國的法律專家並不支持 CRPD 的誕生,更在多場會議中阻撓障礙團體的訴求。
CRPD 不是完美的最高指導原則,而是在各國政治角力下暫時性的未竟之業。在臺灣常說 CRPD 是達不到的高標,但這些內容保障的,僅是做為一個人的低標罷了。
但 CRPD 的討論仍然很了不起,當年代表精神醫療倖存者社群參與會議的蒂娜(Tina Minkowitz)告訴我,當時她除了爭取與精神醫療倖存者(精神障礙者)相關的內容,還有個工作是關注其他條文是否對我們造成危害。因為各地區、各種障礙身分的人都有不同,因此需要縝密的討論,以完善公約的內容。這是我認為民主的價值最美好的地方,就是一起把問題想仔細、處理好,讓規則不要壓迫到任何人。
前幾年,立法院突然排審《精神衛生法》修法,但行政院版草案並不理想。為此台北市心生活協會的總幹事金林,廣邀所有民間團體,希望趕緊生出一個民間版應對。
金林是精神障礙者家屬,長年支持「強制住院」,和我代表的精神障礙團體意見相左。在席間,我描述了我過去在醫院內遭受的暴力對待,也表示很多精神病人因為這些恐怖經歷,怨恨或害怕送他們去住院的家人。
她則說,強制住院是讓病人有機會接觸醫療,在她心裡,住院是為了回來好好生活。但她也認為,目前 1-3 個月的住院時間裡,除了調藥,還有更多生活重建的事該做。住院不是不好,是還不夠好。而家屬也會擔心,對於把家人強制送醫深感自責,但沒有其他方法,也害怕病人返家後怨恨的情緒。
意外的是,看似對立的我們,其實共享相同的困境。精神病人之所以住院,也因為沒地方可去,家屬把病人送住院,也是沒其他辦法可用。
後來我們提出許多國家使用的替代性做法,讓人遭到強制處遇(服務或策略介入)後,可以選擇醫院以外的地方去,例如心理治療中心、同儕支持中心等。讓人可以選擇適合的去處,讓治療回歸治療,而不像是監禁。金林一聽也立刻同意。
這件事給我很大的啟發,對立的主張只是還沒想到共好的方法。任何一個政策的制定,都不該傷害到另一個群體。讓利害關係人都能坐下來商討,就是民主體制的核心,也總能解決許多問題。
恢復精神病人的言論自由,是最重要的合理調整
CRPD 第 7 號一般性意見通篇討論「障礙參與」的議題,參與不是指只聽障礙者的話就好,而是讓同為利害關係人的障礙者,也能進場協商討論。民主的原則是「討論」,可是目前這些政策的制定,總是瞞著障礙者,卻又影響到我們。參與要方方面面,也不是形式上有出席就好,也不是你講你的、我做我的。
精神病人多年來缺乏參與的機會,導致很多悲劇至今重複的發生。要讓精神病人敢說、敢出來說話,則又是一條漫漫長路。如前篇所說,精神病人的言語往往「被取消」,或有太多不能說。恢復精神病人的言論自由、恢復人「說自己」的權益,既是對精神病人最重要的合理調整(作者註 3),也是一切法律資格的基礎。
當言語有力量時,人才願意認真說話。當社會願意將人思考進去,人才願意活在其中。精神病人不是法律裡的「他者」而是憲法裡的「人民」,和所有人一樣,生活在這片土地上。
作者註 3:「恢復言論自由」作為精神病人的合理調整
美國喬治梅森大學法學院下的自由與法律研究中心,於 2023 年刊出了一篇科卡姆·魯本(Kirkham Reuben)撰寫,名為「言論自由文化是心理社會障礙者和神經多樣性人群的『合理調整』」的研究。
這篇研究闡述了精神障礙者常因意見不被採納、或受環境限制表達等因素,導致在法治與許多社會情境下權利受損的情況。文中表示,言論自由被視為民主法治的核心,法制與相關規則都是以「人可以自由表達」為前提,但精神障礙群體並未具備這個前提,導致系統性的侵害產生。因此建議以支持精神障礙者言論自由文化的策略,做為對精神障礙者恢復權利的「合理調整」方向。
參考資料:Reuben Kirkham. (October 16, 2023). Free Speech Culture as an Anticipatory ‘Reasonable Accommodation’ for People with Psycho-social Disabilities and Neurodiverse People . Liberty & Law Center Research Paper No. 23-04, Available at SSRN.
延伸李昀【航向樹冠層】:
1. 李昀/言論自由下,言論無效的精神病人
2. 李昀/「不如我們從頭來過。」重說一個不一樣的精神病人敘事
3. 李昀/精神病人的「窮」是什麼?汙名、失去體力與工作、用盡所有來交換自由
4. 李昀/是精神病人的就業問題,還是職場本身就是問題?
5. 李昀/學習原本是件快樂的事:青年求學到中年職訓,如果我們的熱情能被守護
這篇文章,是經過寫作者對生命經驗的回顧、編輯在寫作過程的陪伴與培力,才得以完成。
因為以書寫為自己發聲、道出脆弱與勇敢的經驗並不容易,所以我們往往需要花費超乎想像的時間與心力,才得以完成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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