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錯事的人還是人── 矯正機構裡的身心障礙者,與遺落的人權拼圖

民國 109 年 1 月,誠正中學桃園分校發生中度智能障礙的楊姓學生飲用消毒水並以筆插頭自殘;同年 4 月,澎湖監獄中患有憂鬱症及焦慮症的林姓受刑人在被單獨囚禁 6 天後上吊身亡

誠正中學屬於少年矯正學校,是針對 18 歲以下的觸法少年進行感化教育的學習場域。民國 108 年 7 月底,桃園少年輔育院也改制為矯正學校,成為誠正中學「桃園分校」,全面實施高中與技職教育,同樣轉型的還有如今的誠正中學「彰化分校」。

不同於明陽中學校內的少年,是兼具受刑人(遭判處有期徒刑者)與學生身分,誠正中學矯正學校的少年僅僅是接受感化教育的「學生」,而非「受刑人」。只是校內屬於寄宿學校,管理密度比一般學校高,但依法仍舊是以「教育」為目標,而非「刑罰」。(參考:是學生,不是受刑人── 給少年輔育院改制矯正學校的建議

觸法的「學生」依然受人權與特教法保障

近年,矯正機構的身心障礙者人權逐漸受到重視,早在 108 年,王幼玲等監察委員所提出的監察報告中,便呼籲矯正機構應給予所收容的認知障礙學生充分的教育與協助,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保障人權的精神,以及《特殊教育法》規範。

然而,根據監察院報告,民國 109 年 1 月 7 日,誠正中學彰化分校發生大規模搖房與鬥毆事件,事發後被視為帶頭者的曾姓學生與楊姓學生,分別被轉到誠正中學本部與桃園分校。這 2 名學生都有「特殊生」身分,曾姓學生罹患情緒行為障礙與肢體障礙,楊姓學生是中度智能障礙與重度躁鬱症。

誠正中學新竹本部。圖/擷取自 google map

1 月 9 日楊姓學生進入桃園分校後,因為反覆的疥瘡和情緒行為遭到隔離近 3 個月,期間 3 度被處以「獨居」,共罰 22 日,其中一次甚至長達 15 日。過程中,楊姓學生數次表示「不要獨居」並自殘,但桃園分校不但沒有積極轉介專業輔導資源,反而施以訓誡和處罰,直到他轉校後一個月才啟動特教輔導資源,明顯不符合國際人權規範和《特殊教育法》。

同年 4 月,澎湖監獄也發生林姓收容人在獄中自縊。從監察院另一份報告可見,他在 106 年 9 月於臺中監獄服刑時,就已被診斷出焦慮症,隔年因為診療頻率不穩、被迫斷藥,最長長達一整年沒有任何診療與服藥。

108 年轉至澎湖監獄後,被診斷出憂鬱症、憂鬱症發作和雙極疾患等症狀多達 16 次,但獄方依舊沒有安排接受穩定的治療和服藥,導致長期情緒低落、在集體管訓中容易分心。

隔年 3 月 2 日,他因為不適應工廠作息而拒絕作業,被轉到違規房共 43 天,歷經 5 次舍房轉換,期間 3 次個案評估結果顯示為「輕中度憂鬱」,並且被增列為二級預防對象,也就是需要轉介給新輔導員加強輔導的對象。

然而,在結束違規房懲戒後,澎湖監獄不僅沒有依職責給予合理調整,甚至在隔天就把他轉配到新的工廠,當日他再次因為恐慌發作而無法工作,但監所竟將他以「影響工廠秩序」為由,隨即轉入隔離房「獨居禁閉」。

6 天後,林姓收容人以毛巾懸掛在排風扇外窗上,上吊自縊。

示意圖/by Quỳnh Lê Mạnh on Unsplash

遺落的人權拼圖

臺灣推展身心障礙人權多年,但從上述案例中可見,身心障礙者的人權,特別在矯正體系中,從政策與實踐上都亟待關注。監察院曾指出,臺灣到 108 年 3 月為止,全國 51 個監所共有 3037 位「身心障礙收容人」;根據調查,至 107 年 8 月,受診斷為「精神病」的受刑人有 2842人,當中又以「情緒障礙」人數最多,高達 1094 人。

報告中指出,以全球數據來看,大多數國家監所的精神障礙受刑人占比為 15%-30%,美國則有 20% 以上受刑人為精神障礙者,臺灣卻只有 5%-10%,合理懷疑具有相當的黑數。

在多種精神障礙中,認知障礙也是一種腦部疾病,患者的記憶、理解、語言、學習、計算和判斷能力都會受到影響,有些人會產生情緒、行為和感覺上的變化,嚴重時會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矯正機構人員如果不具備專業知能,面對收容人脫序的行為,例如幻想、咒罵他人、擾亂秩序、隨地便溺或暴力行為時,往往無法提供適當的處遇(輔導計畫)。一方面因為難以分辨言行真偽,經常只能採取嚴加戒護,另一方面,現有的矯正機構也缺乏處理類似情況的明確規範。

為使身心障礙者與一般人享有平等的機會與權利,我國在民國 103 年便已通過國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施行法,其中明文規範身心障礙者的各種權利。

在 CRPD 中,矯正機構(包括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戒治所、矯正學校等)對新收置的身心障礙者必須提供個別教化的原則,且各機構在衛生醫療、教化輔導、戒護安全和作業訓練等面向,必須規畫適合受刑人的處遇,讓受刑人即早適應監所生活,也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利。

示意圖/photo by Mahbod Akhzami on Unsplash

然而,臺灣的監所普遍對認知障礙者仍缺乏足夠的協助資源,除了缺乏精神醫療人力,監所環境也容易使障礙者身心惡化,例如發生違規行為時,因監所管理員無法分辨病情,經常施以單獨監禁,或使用戒具等處分。

諮商輔導知能不足、特殊教育人力貧乏

即使不談人權公約,在《監獄行刑法》中(第 19 條和第 20 條)也明訂,對於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的受刑人,應該在教化、作業、監禁、接見等面向,給予「和緩處遇」。

然而,單從 105 年至 107 年臺灣身心障礙收容人的違規受罰數據來看,仍有高達 72% 的身障收容人被施以同等的懲罰,只有 27% 得以減輕或不予懲罰。若單看 107 年各矯正機構的辦理情形,受到和緩處遇的身心障礙收容人僅約 8%。

澎湖監獄在林姓收容人的精神狀況已經不適合工廠作業時,不僅沒有給予和緩處遇並查明拒絕作業的原因,還逕自懲處,不僅漠視精神疾病病況、施以單獨監禁,且嚴重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 14 條、第 15 條等)。

此外,針對矯正學校裡的特殊生,在我國《特殊教育法》(第 31 條)也明文規定,「各級學校」都應該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的轉銜輔導與服務,並且在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完成轉銜與個別化的教育計畫會議,以使身處各個教育階段的身心障礙學生得以銜接上課業。

然而,回頭檢視誠正中學桃園分校的紀錄,顯示楊姓學生在 1 月 9 號入學後,校方就以違規為由暫停輔導措施,直到 2月14日才啟動輔導機制,並且遲至 3 月 12 日召開個案會議時,才決議從 4 月 1 日開始執行個別教育計畫,足足延遲了將近 3 個月。

示意圖/photo by MChe Lee on Unsplash

桃園分校明顯違反特教法,不但沒有訂定相關管理規範,校內的特殊教育老師與輔導員還在受訪時指出,即使 108 年已改制,但桃園分校校內其實仍以「矯正管訓」為主體,對於「輔導體系」的支持度不足,管理人員和教導員更缺乏諮商輔導的專業知能與認同。常認為諮商也無效果,使輔導系統與管理系統合作困難。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指出,身障者在監所中可能遭受到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對待,精神疾病患者則因精神症狀,容易在群體拘禁中被視為違規、遭獄方不當管束。因此呼籲政府應確保監所管理成員中,具有充足的醫療、心裡、社工人員,以預防收容人暴力行為及自殺。

台灣人權促進會則認為,矯正署應拋棄以「管理」作為最高指導方針的監所醫療政策,給予精神疾病受刑人適當的醫療與合理調整。而非任意認定其為不服管理,而施以懲處。

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陳惠敏則針對前例指出,當前的少年矯正教育無非是臺「趕路的拼裝車」,少年矯正機構中經常面對許多不見得能領到身障手冊的「難治兒」與「難置兒」,前者被視為難以「教訓」,後者則因身心障礙、特殊需求與高昂的安置成本,淪為許多機構的皮球。呼籲修法研議時務必納入 CRPD 觀點,並積極落實。


延伸閱讀:
1. 【反酷刑系列】錯失少年受虐事實,獄中酷刑需多方防範/捷克 NPM 手記
2. 【反酷刑系列】從酷刑到人道監禁,捷克獄中的精神障礙受刑人/捷克 NPM 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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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圖示意圖/by Weston MacKinnon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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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ome
Salome

Right Plus 特約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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