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是爭來的!「沒有我們的參與,別替我們做決定」/《人類的政治學》導讀
撰文/吐司、瑋哥 精神疾病照顧者專線政策組
12 月 3 日是國際身心障礙者日(International Day of Disabled Persons),上次我們在「『別人有豐富的履歷,我只有越來越厚的病歷』帶病人生,我們同病相陪」一文中,從疾病當事人的視角來看待發聲議題,本篇我們則將為大家導讀政治學家安妮·菲利浦斯(Anne Phillips)的著作《人類的政治學》(暫譯)(The Politics of the Human)。
本書主要探討 2 個問題,包括「平等的基礎是什麼?」、「如何實踐平等?」
誰的「人」權?平等的基礎是什麼?
菲利浦斯認為,「平等」不應該建立在「人」這個單位上,因為「人」的定義與範疇本身就充滿許多問題。
一旦我們開始用某些特質來界定誰是「人」,而誰又不是時,就一定會有人因為缺乏該特質而遭到排除,而有一些「非人」被納入。例如:當我們認為人具有可以理性思考的特質時,可能就會排除嬰幼兒、心智缺陷的人,卻同時將電腦納入此範圍中。
然而,這並不代表我們應當剝除人所擁有的各種特質(如種族、性別、文化背景等),並且將「平等」建立在一個抽象且可以涵括全體的「人性」(humanness)上。
菲利浦斯以圍幕甄選(blind audition)為例,說明當我們刻意剝除區辨人與人的各種特質時,可能遇上的問題。
圍幕甄選是一種主考官「只聞其聲,不見其人」的甄選方式。為了達成平等,並避免主考官的判斷受到甄選者的膚色、性別等特質影響,圍幕甄選將甄選者安排在幕後表演,讓主考官無法從甄選者的外觀判斷他的種族或性別。
然而,這真的是實踐平等的好方式嗎?很顯然的,本書作者認為不是。在圍幕甄選的措施中,似乎隱含了一種概念──我們應該要遮住那些可能被歧視的特質,因為這些特質是我們邁向平等之路的阻礙。正因為這樣的意涵,這項企圖達成平等的措施反而成為加深歧視的手段。
此外,當我們面對那些因為某些特質而受到長期壓迫的人(例如因為種族身分而被迫流離失所的人)時,虛無飄渺的「人性」宣稱,對他們的受苦經驗一點幫助都沒有。
對「平等」的詮釋,影響了實踐方式
為了進一步說明自身的論點,菲利浦斯引用了 2 位反基礎論者:理察·羅蒂(Richard Rorty)以及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的論點,並說明了自己的觀點與他們的異同。
撼動人心的故事可以實踐平等?菲利浦斯:忽略與受苦者的差異性
在羅蒂的論點中,人權與平等的驅力來自撼動人心的故事。羅蒂曾在 1993 年的演講中說道,人權的政治和道德力量並非來自定義性的人類本質,而是來自我們所講述的、有關他者的日常故事,是這些故事,使我們終於能夠看到自己以外的人。
乍聽之下似乎十分有道理,然而,傳述動人的故事真的是實踐平等的最佳方式嗎?菲利浦斯似乎不這麼認為。
動人故事所驅動的惻隱之心常常有所侷限。首先,故事勾動人心的效果具有高度選擇性,人們常常為遙遠國度的悲慘故事流下眼淚,卻忽略了近在眼前的不人道待遇。再者,故事所引發的悲愁哀憫之情也常常隨著眼淚流逝,而未能引發進一步的行動。此外,當我們敘說了極淒慘的受害故事時,往往抹滅了加害者的人性。
動人故事所引發的情感看似強大,但當動人故事未受理性拘束時,也有可能導致災禍。最後,菲利浦斯也強調,「我們在故事中所感受到的、與受苦者的『相似性』,往往使我們忽略了閱聽者與受苦者之間的『差異性』」。
例如,當一名富人為了一個窮困母親努力扶養孩子的故事而感動,並感受到與這位母親共享的人性時,往往忽略了窮人與富人之間,截然不同的社會處境。
綜上所述,菲利浦斯儘管和羅蒂一樣,認為我們不應把平等的基礎建立在虛無飄渺的共同人性上,然而,他也不同意我們應藉由故事的力量達到人權與平等。
不順應自然本性者才是人類?菲利浦斯:不符合者將被排除
漢娜·鄂蘭和羅蒂的相似之處在於,他們都無法認同以「共同的人類本質」作為平等的驅力。但是,不同於羅蒂,鄂蘭將焦點放在「人類處境」(human condition)上。
鄂蘭所指的人類處境,同時包含了獨特性(uniqueness)與複數性(plurality)。複數性指的並非單純的「我就是你,你就是我」,而是認為人類行動(action)的源頭奠基於一種共同性──「這世上沒有任何人,和另一個已存在過、存在著或及即將存在的人是一模一樣的」。(出自漢娜·鄂蘭《人的條件》 )
鄂蘭所關注的焦點在於「政治責任的失落」(the failure of political responsibility),他認為如果人類將一切歸因於自然的力量,並且將歷史視為一個無法改變的大齒輪,那麼人們就會將自己從「應該帶來改變」的責任中解放出來,而這是她所不樂見的。
因此,鄂蘭反對人類本質之說,並非是在反對「人應該是什麼」。相反的,她認為人之所以是人,關鍵在於人類的「非自然」特質。在這樣的觀點中,如果人活著僅僅為了順應自然,將生命奉獻於基本需求與傳宗接代,這樣的人和動物是沒有兩樣的。
然而,鄂蘭的觀點存在一個很大的問題:那些在各種行動上不符合「非自然」條件的人,往往無法被認可。菲利浦斯不認同鄂蘭將人性建立於「非自然性」的說法,但鄂蘭將平等立基於行動上,卻受到她的讚許──「人並非生而平等,而是透過決心守護彼此平等權利的力量,才成為平等群體中的一員。」(出自漢娜·鄂蘭《極權主義的起源》)
平等是爭來的:沒有我們的參與,別替我們做決定!
綜合以上說法,菲利浦斯認為,平等不應建立在任何人類特質上,因為當我們開始以「特質的有無劃分人群時,總是有人被遺落在平等之外;平等也不應建立在抽象的共同人性上,因為我們必須透過「看見彼此的不同之處」來認知到不平等的存在,並且產生進一步的行動。
對菲利浦斯而言,平等應該藉由「爭取與宣稱」來達成,而不是透過強制的介入來授予那些受到壓迫的人。對於那些受壓迫的人來說,「將人權給他們」非但不夠,還有可能反過來奪走受壓迫者的主體性,成為另一種壓迫。
因此,我們真正應該做的,是創造讓他們可以發聲,可以宣稱自己權利的環境,並且藉由主動宣稱來達到平等。
1980 年代以降,歐美的障礙者倡權運動,乃至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誕生的時代,「沒有我們的參與,不要替我們做決定!」(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的核心精神更切要的指出何謂平等參與,以及融入社會的意義。
對於身心障礙者而言,與自己相關的一切社會活動,扣連的是「權利」,不再是福利;權利範圍與資源分配之間的擺盪拿捏,需要「權利主體」實際的參與和決策,而不是任由「他者」創造形式平等、成為總是被決定的「客體」。
CRPD 要求國家義務性的全面檢視法規範和施政策略,在核心精神上必須符合人權模式,這讓一些既有的法規範必須打掉重練。在既有的法規範框架內,如何從規範縫隙,以及詮釋法規範特定概念的內涵著手,以真正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所需和權利保障的視角來進行,需要身心障礙者親身參與和見證。
而身心障礙者對自己經歷過的社會壓迫,或是否將再製新的壓迫,來回透過自我爬梳、發聲、修正、再爬梳、再發聲的循環歷程,即能創造新的敘事視角。
平等不是空泛的概念,抽掉那些「被代言」的法規範內涵與社會視角,置入障礙者作為完整權利主體的經驗,絕對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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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瘋靡雙週報第 5 期──讓發聲得以發生(下)」原刊載於精神疾病照顧者專線,Right Plus 獲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