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窮人2】父債子還、貧窮世襲,我願意為窮困家人犧牲到什麼程度?
編按:本專題由芒草心慈善協會與台灣一起夢想公益協會部分支持,Right Plus 多多益善獨立製作完成。
我國《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社救法」)在 2010 年大修法後,今年民間再度出現修法呼聲,要求徹底檢視各種不合時宜的濟貧門檻,衛福部已承諾明年 5 月將提出修法草案。
社救法是臺灣社會安全網的最後一道防線,關係到底層貧窮家庭中的各項福利,包括社會保險、生育補助、育兒津貼、兒少補助、學雜費、長照與醫療、租屋補貼等。且根據衛福部次長李麗芬指出,全臺從中央到地方,有高達 220 多個法規與社救法連動。
全球最嚴苛,株連全族的濟貧法
現行社救法中最為人所詬病的幾個問題,包括前篇詳細剖析的「虛擬所得」,也就是我國自戒嚴時期就定下的「防懶人條款」—— 想申請社會救助的國人,只要拿不出薪資證明或賺不到基本薪資者,都以基本薪資計算收入(目前為 26400 元,2024 年將升至 27470 元)。
長年以來,這個「獨步全球」的審核標準,在各種國際交流場合中,對各國學者來說已是匪夷所思。然而更讓眾人咋舌的是,這個設計並非只針對貧窮者「個人」,還以一種「株連全族」的形式擴及整個家庭。
也就是說,不只申請者需要設算虛擬收入,所有依法該列入的親屬,只要拿不出薪資證明、賺不到基本薪資的,無論是剛滿 16 歲的青少年,還是 60 出頭的老弱長輩,通通比照辦理。整個家庭總收入因此被國家「灌水」,使得許多家庭即使生活長期困窘,帳面上的人均收入還是無法低於貧窮線(現為每月 16297 元)。
虛擬所得和親屬列計,兩相加乘後形成世上最嚴苛的濟貧高牆。根據政大社工所副教授蔡培元和民間團體推估,這導致上百萬人(註 1)因此無法通過中/低收入審核,得不到我國憲法中明定的「基本生活保障」,也形成我國貧窮率「世界最低」的假象。
註 1:孤立無援的上百萬窮人
根據衛福部統計,截至 2023 年第二季為止,享有低收入資格者僅占 1.2%;即使算進「中」低收入的近貧家庭,總計僅 56 萬人,只占全國人口的 2.4%,與國際間如日韓英美等國的 10%-15% 平均相去甚遠。
政大社工所副教授蔡培元依 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公式計算,認為臺灣實質上的貧窮占比至少高達 6%(138 萬人);若依歐盟公式計算,則高達 11%(253 萬人);
民間團體則以我國貧窮線為基準(國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 6 成),推估臺灣至少有 12% 的民眾(約 280 萬人),生活在貧窮線之下。無論用哪一種標準計算,都與我國政府公佈的官方資料相去甚遠。
然而,親屬列計的問題不只在於虛擬收入,還包括「列計範圍」和「扶養能力」的認定,這也是公部門和民間長年爭執不休的老問題。而這個爭執背後更進一步的叩問是——
「誰才是我想幫、該幫的親人?」以及,「我願意為他犧牲到什麼程度?」
1是家人,就會幫嗎?
多年來,隨著臺灣家庭型態變遷與民間陳情,社救法經歷多次修正,如今除了本人和配偶的收入,近年也已把其他應計人口限縮到「直系一等親」(排除兄弟姐妹,只計父母和子女),以及同戶籍,或同住的爺奶兒孫等其他直系血親。
然而,所謂親人,真的都是能求助的對象嗎?
由芒草心慈善協會、人生百味、社區實踐協會、興隆會所等多個民間團體在今年初組成的「社會救助法修法聯盟」(以下簡稱「社救盟」),整理了各團體社工們平日服務的、各種受困於法規門檻的真實案例,其中涉及親屬列計的包括——
- 年近 50、患有紅斑性狼瘡的沈阿姨(化名),離婚後獨自扶養 2 名子女,卻因為長期水腫、關節疼痛而找不到工作。沈阿姨在申請低收入補助時,除了自己,同戶籍中已離婚的前夫和打零工的前夫媽媽,每個人都依法被計入(不存在的)基本薪資,因此無法通過審核。
- 50 多歲的小君(化名)因家暴而離婚,2 個女兒歸前夫扶養。小君再婚後,需要扶養另一個身障的兒子。她因為患有恐慌症又必須照顧兒子,10 多年來都無法穩定工作。原本領有中低收入補助的小君,後來因為前段婚姻中、久未聯繫的 2 個女兒成年後開始工作,計入她們收入後,補助被取消。
- 40 出頭的怡玲(化名),平時除了需要獨自扶養 7 歲的女兒,還背負爸媽過去生意失敗所欠下的大筆債務,爸爸後來也罹患失智症。怡玲帶著女兒寄居在親戚家,20 坪大的公寓裡擠了 8 個人,關係惡劣。因為同戶籍中還有曾祖母,親戚不許她申請曾祖母的財稅資料,因此無法申請低收入補助。
- 50 多歲的娟娟(化名)是 2 個孩子的新住民單親媽媽,她的低收補助每年 7-9 月時都得依法覆核,需要重新提交母國家中的戶口名簿正本,以及經過翻譯後的各種資產證明文件。
娟娟的的爸媽已超過 80 歲、住在偏遠鄉村,每年都得費盡千辛萬苦搭車到市中心,申請同樣的資料。且家中的直系親屬雖然不是臺灣人,也需要依臺灣法規被計入收入。
臺灣社會對家庭功能,特別對於子女要「尊長」的期待很高。臺大社工系副教授汪書華受訪時便指出,在中港臺三地華人的「孝道研究」中,臺灣有多項指標居冠,三代同堂的比例也遠高於他國,甚至已超越中國。這種期待從《民法》的扶養義務中也能窺知一二。
「民法的扶養概念就是長輩優先,但不限子女親等。」臺大法律系教授孫迺翊解釋:「一個老人可以向子女請求扶養,如果子女沒有能力,就尋求孫子女,再不行才由國家介入。」、「如果你結婚後跟對方父母同住,那你對他的父母也有扶養義務。」
這不僅讓子女必須夾在中間承擔上下世代的扶養壓力,甚至必須承擔家族的債務、演變成貧窮世襲,也讓許多早已和子女失聯的貧弱老人,在申請國家救助時陷入困境,甚至必須先上法庭打扶養官司,反證子女「沒有」扶養自己。
與此同時,東亞的日本、韓國、香港早已放下這種期待。以日本為例,如果爸媽需要申請生活保護(當相於臺灣的社會救助),子女需要「回答」政府關於「有沒有在扶養爸媽」的提問,但這並不是為了強制子女奉養,而是為了確認爸媽實際上有多窮。若子女回答「沒有」,並不會因此被設算收入;若回答「有」,才會視情況減少爸媽的補助。
孫迺翊也舉德國為例,表示德國在設算補助金額時,會先詢問申請人的各項生活收支,從配偶/同性伴侶的收入、求職的交通費、家中水電暖氣費、汽車保險乃至工會會費等,鉅細靡遺,卻通篇未曾問到任何與父母有關的生活負擔。
此外,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 2017 年發表的委託研究顯示,臺灣早在 2010 年就已有超過半數家戶規模屬於核心家庭(夫婦與未婚子女,或父母與已婚子女);隨著少子女化和孩子成年、老去,「單人家庭」和「夫婦兩人」的家庭形態也大幅攀升,單親、隔代、獨居老人、中高齡老人等家戶更持續增加。
其中,越小規模的家戶,低收入占比越高,獨居者更有約 8 成落在最低所得分位。這不僅反映出弱勢群體面臨的不平等和勞動市場兩極化,也意謂著當代家庭的支持力道,早已不足以應付貧窮風險。
除了父母子女之間,勵馨基金會主任洪雅莉也在今年 9 月的記者會中指出,「家庭互助優先」的想像,並不適用許多暴力家庭。
「勵馨長年服務受暴婦女、家庭失功能,甚至是遭遇家內亂倫的人。她們的家人不但沒有幫助她們,反而是她們的傷害來源。」洪雅莉說:「臺灣在 1999 年就通過亞洲第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讓許多婦女或被害人成功離開暴力,但她們離開後卻馬上陷入貧窮。」
「受暴婦女從進入庇護所到獨立生活,再到真正自立,平均需要 2 年,這 2 年是她們最需要經濟扶助的階段,許多人甚至在負債之下離開家庭,卻無法得到社會救助。因為她們的家戶所得跟施暴的配偶、包括已離婚的前夫收入一起計算,但這些錢根本不是她們能用的。」
在服務極端貧窮的無家者領域,公部門也直到今天還把協助個案「返家」視為其中一個可結案的「成功」指標。然而許多無家者和家人之間往往充滿創傷與複雜的糾葛。長年服務無家者的芒草心祕書長李盈姿在很多年前就已指出,臺灣社會應該「打破對家庭支持力的迷思」。
2有扶養義務,不等於有扶養能力
在許多爭論扶養義務的場合中,行政單位也經常提出《民法》來反駁,認為社救法只是框列了民法中部分有扶養義務的親屬,合理要求他們扶養自己的親人。
然而,民法對於扶養的概念並不限於金錢,還包括生活上的照顧,社救法卻只算收入和資產。例如,一個沒有經濟收入卻長期照料家中老小的家庭主婦,在民法中已經履行了一定程度的照顧責任;在社救法中,卻會被視為「工作人口」而被設算虛擬所得—— 其家務勞動的價值非但不被承認,還可能讓家庭無法獲得協助。
此外,民法設有扶養的優先順位(第 1115 條),也會考量親人的扶養能力,一定程度的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即使進了法院,法官視情況也可能只判決子女需要每月負擔幾千元的扶養費。而社救法最受抨擊之處,則是直接把親屬賺來的「所有」收入,視為每個人都可以動用的錢。
「社救法把家庭總收入直接除以人數,是很抽象的預設,實際上每個人的需求並不同。」孫迺翊說:「法律的想像是子女賺了錢就該跟我平分,但子女還可能要付房貸、要養公婆,他們也有自己的扶養義務和各種負擔啊!」
事實上,從前述民間團體列舉的例子可見,「親人要不要養我、能養到什麼程度」往往不是個人可控制的。社救盟今年委託民調公司做的調查也顯示,有近 6 成民眾在家人出現經濟困難時,需要先能維持自己的身心健康和適切生活,才能提供家人照顧;只有近 3 成的人願意「犧牲自己,即使生活水準低於大多數臺灣人也要照顧家人」。
然而,現行社救法以「全薪」來計算家庭成員的「扶養能力」,無視個人薪資裡還包括房屋稅、地價稅、所得稅、房貸利息和社會保險(如勞健保)等「必要支出」,且剩下的「可支配所得」還得先拿來養活自己,才有力氣扶養別人。
更弔詭的是,現行法規在審查時,會寬鬆框列配偶和爺奶爸媽子女等 16 歲以上「同戶籍」親屬的收入和資產,等到真正要發錢時,卻嚴格要求以「實際同居人口」來計算。
也就是說,一個家庭可能同時被計入 5、6 個人的薪資、調查每個人的資產,最後平均下來就算真的通過審核,補助金卻可能只按 2、3 個人來計算。
民間訴求:例外條款跟不上現實,應修母法只計「同居共財」家人
社救法不當預設了比民法更嚴苛的扶養條件,在法規和現實日漸脫節下,多年來因此陸續進行了零星、補丁式的修正,增加了許許多多的「例外條款」(例如可排除入獄服刑、失蹤、服役的親屬等),種種例外多到孫迺翊直言「法律的原則幾乎被動搖」。
然而,這些例外在實務上似乎相當「難用」,只要有一點模糊地帶便形同虛設。臺灣社區實踐協會社工周千荷便舉例,其中一條說可以排除「沒有一起生活、也沒有扶養子女的特定境遇單親父/母」,意思是一個長年離家、沒有扶養子女的爸/媽,在成年子女申請救助時,理論上不應該被計入家庭總收入。
但實際上,「到底有沒有一起生活」在行政審核中是很難證明的事:「你要如何證明爸爸真的每天都沒回家?」周千荷苦笑說,這種例外如果沒有人實際上門訪視,很難證實。然而現行社會救助幾乎整個申請過程都是紙上作業,不僅導致行政官僚和一線服務團體長年對貧窮的認識出現鴻溝,申請人也不會有機會分辨親屬間的實質關係。
「在我服務的的個案中,大約有一半的人是需要國家救助但得不到協助的。」周千荷說:「許多單親婦女如果申請得到補助,每月只要多個 4000 到 8000 元,養小孩的壓力就會小很多。」
也因為連例外條款都不再能道盡世間家庭的百態(註 2),2010 年,社救法再度修法,決定性的「539 條款」(第 5 條第 3 項第 9 款)應運而生。這是我國濟貧法首次賦予社工透過現場訪視,來自行判斷「哪些親屬需要計入、哪些不用」的裁量空間。
註 2:你還相信「天下無不是的父母」?
2010 年,除了社救法大修,同年修正的還有《民法》(1118-1 條)和《刑法》(294-1 條),讓自幼受虐或並未得到善待的成年子女們,可以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並且不會因此遭受「遺棄罪」的懲罰。顯示臺灣社會經過多年變遷,過往立法時深信的「母/父慈子孝」已遭動搖,必須修法才能適用現實。
這個立意良善的彈性條款,剛開始讓習慣「依法行政」的公部門無所適從,壓力反而倍增,甚至因此出現大量的扶養訴訟,只求有個判斷標準(註 3)。
「低收身分一過,能拿到的福利實在太多。」屏東社會處社會救助科長張佳樺說:「對申請人來說,這是一定要爭取的資格;對公部門來說,卻需要非常謹慎的守住(資源)。」
張佳樺還補充,某年屏東被媒體報導說是全臺倒數第 2 窮縣市(低收比例高),結果天天被議員質詢。「當你好好評估、勇敢做出裁量、受保障的人變多,外界不會覺得我們在『照顧弱勢』,只會質疑我們為什麼這麼窮。」
註 3:社政不知道怎麼審,乾脆全丟給法官
因為在審核上動輒得咎,過去很多年,社政單位時常棄守自己的行政裁量權,轉而尋求司法背書,明示暗示申請人先去打扶養官司,由此出現許多「求敗」的訴訟(父母提告子女應該扶養,卻希望法官判決子女不需要扶養,再拿這個結果去申請社會救助)。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朱芳君在今年 5 月的公聽會中指出,如今法扶每年接到的扶養案已高達 3000-4000 件,10 年來翻了 3、4 倍,已是法扶占比最大的類型:「包含當事人本身要花的時間、行政或司法救濟、社工的陪伴協助、法律扶助等,不但無法幫到貧窮的人,也對整個社會造成極大的負擔。」
這些亂象也讓衛福部去年底正式發函給各地方政府,明確禁止行政單位為了親屬認定而「鼓勵」申請人打官司。
周千荷也提到:「其實申請人自己並沒有權利發動 539 條款,社會局也不讓我們主動告知,只有很少數申請被拒絕的人會自己拿著法條去問。它雖然寫在法規裡,卻像一條被隱藏的資訊。」
在民間的反彈和陳情下,539 條款的使用率直到近年才開始慢慢提升。然而綜觀社救法親屬列計的種種問題,這個例外中的例外顯然還是治標不治本。
社救盟因此參考國際和相關研究,提出「同居共財」認定的訴求。也就是藉由專業人員的訪視,確實評估家人之間的「同住關係」和「扶養事實」,只列計真正彼此分擔家計、共同承擔生活的家人收入和財產。並且在扶養能力上,必須以親屬的實際能力來計算家庭收入。
臺灣社會福利總盟副主任劉威辰舉例,在韓國,不僅沒有虛擬所得設算,近年還因應整體家庭規模遽減而修法—— 從 1980 年到 2016 年,韓國的家戶平均人口從 4.7 人下降到 2.7 人,單人家戶占比更從 5% 上升達 25%,整整翻了 5 倍。
如同臺灣,韓國同樣有家戶人口越少、越可能落入貧窮的趨勢,因此在 2015 年修法排除了「沒有扶養能力的親屬」,只計入「所得達國人收入中位數以上」的家人,因此也減少了列計範圍。在這之後,40 萬家戶因此得到協助,其中有半數都是年長的貧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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