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 A】精神病人觸法除了終身關進醫院,我們還能做什麼?/連署阻止無效修法(下)

社會近年在鐵路殺警案桃園弒母案屏東挖眼案等重大刑案後,對於原本就不甚了解的精神障礙者又多了一層恐懼。

法務部在全民激動的社會氛圍下推動修法,試圖把原本最多5年的精神病人強制住院/監護處分天花板打破。日後,只要「有心」(例如輿論壓力過大時),受監護的病人將可能被無限期和社會隔離。(參考:各修法版本比較

倉促的修法在未經充分討論下竟然重重闖關,眼看著在立法院只差臨門一腳就要三讀通過!但如果你知道無限期監護只可能加重公共風險、不可能減緩社會焦慮,你也會同意嗎?

多多消化監察院調查報告、民間團體座談會與倡議,以及各方資料,用3個解釋、5個質問(上篇)、8個建議(本篇)所做成的轉譯包(不是懶人包,也許有些事我們就是懶不得,但可以讓它好入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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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篇:【Q & A】立法院倉促闖關、精神病犯強制住院監護終身,你同意嗎?/連署阻止無效修法(上)

Part III  在醫療之外,我們還能做什麼?

已被世界衛生組織認可的幾個有意義的解方

高雄大學張麗卿教授在監院調查中說:
① 修法如果改為5年之外可延長2次、每次最長3年,總計 11 年已足夠。
《刑法》有其局限,沒辦法負擔所有社會任務。無法治癒的就該想其他辦法。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在 12/26 的座談會中指出,美國曾提出3個有意義的解方。包括:
① 要求精神病人去做建設性的參與和行動。
② 在整個司法程序中受到良好對待(程序正義與友善經驗)。
③ 捨棄醫療與藥物獨大的因應模式。

這些都已得到世界衛生組織的認可,並且歸納出許多有效的社區方案。此外,多多整理近日的討論,也歸納出8個重點建議如下。

A1 別讓司法和醫療單打獨鬥
維護社會安全和人權,需要集眾人和各方之力

司法精神病房並不是「預防功能」,而是等出事了、有人受傷了才會送過去,顯然是為時已晚的措施。病房中的監護品質和程序確實應該提升,但最前端的「預防」 和後端的「出院後追蹤」,顯然亟需資源和佈建。

司法和醫療都不該、也無法承擔所有社會任務。在治療上遲遲不見起色的病人,就該盡快讓社福單位或其他社區支持網絡進場,投注更多資源在重返社會後的追蹤輔導。

這些輔導包括心理衛生社工支持、疾病認識、用藥管理、情緒管理、法律常識、人際關係建立、兩性關係課程、社交技巧訓練、職能訓練、飲食健康等相關復健課程和活動,或是定期門診。

A2 增進整個系統的精神障礙知能
重大刑案發生前,我們原本都有機會阻止悲劇

犯下殺警案的鄭再由,長期處於妄想中,犯案當天卻曾經分別到2個派出所、保險公司、社會局、議員服務處等5個地方求助,卻沒有人知道怎麼協助他,一再錯失犯罪預防的機會;去年8月在苗栗開野馬撞傷人的葉姓男子,亦曾在撞傷女騎士之前便留言要對衛福部長陳時中開槍,父親節時也曾在臺南逆向行駛。

嘉南療養院醫師李俊宏當時便提出 「攔截式處遇」 概念:「在撞傷人之前,如果整個系統對精神病疾和相關流程熟悉,至少有2次機會可以把人攔下,一次是公然說要槍殺部長時,一次是逆向行駛(導致)公共危險的時候。在臺鐵殺警案中,則至少有6次機會可以把人攔下。」

李俊宏醫師說:「臺灣應該要有攔截式處遇的概念,特別是非醫療的系統必須對精神疾病有相當的理解、定期演練,而不是僅靠法條辦事。」「如果主事者沒有這些概念,只是一直在某些地方補人和錢,不會有明顯成效。說是網絡,其實需要相關部會全員動起來。」

A3 別讓監所成為惡化精神疾病的地方
在現行的監所體系中,導入精神治療與心輔資源

現行的監所、看守所等地方都沒有針對精神病犯設計的勞動作業和輔導模式,許多精障者在其中病情加劇,也讓後續的監護或復歸社會轉銜越發困難。

衛福部草屯療養院醫師黃聿斐在監察院調查中說:「監獄沒有專職的精神科醫師才是核心問題。」「臺灣應該提升矯正機構中對精障犯罪者的治療能力,讓他們即使在判決未定、被羈押在看守所的時候就能接受治療,而不是非得等到住院時。」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祕書長黃怡碧在 12/26 的座談中再三強調:「矯正機關一定要有足夠的精神醫療和輔導能力,讓精障者最終能夠順利回歸社會。」

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陳惠敏也在同場座談中說:「精神醫療必須從羈押時就開始。現在看守所狀況真的很糟,有些案子如果要花2、3年才能定讞,當事人狀況只有不斷敗壞而已。」

A4 以病人權益為主體
進入監護處分後有效分流、以病人權益為主體

監護處分模式應該有適當的分流和評估。事實上,監護處分只是各種各樣精神病人適合的其中一種因應方式。民間團體強調,修法一定需要明定、說清楚哪些程度的罪刑才會進入監護。

此外,這次修法美其名說是參考德國、日本等國法條,強調「期限立法已經不是現在的趨勢,各國立法都走向無期限」。但德國的整體法律設計其實有極其嚴格的規範,日本更不像臺灣是在犯罪預防的前提下(保安處分的架構中)做監護(註)。

註:我國刑事訴訟採取「刑罰」和「保安處分」雙軌制,刑罰是針對有責任能力的被告,保安處分則針對無責任能力的被告。而保安處分中的「監護處分」則是針對精神障礙觸法者所實施的監管、保護與治療。(參考:是嫌犯、犯人、受刑人還是病人?

司改會律師林俊儒在12/26 的座談會中說:「日本的《醫療觀察法》是以類似我國 《精神衛生法》 的模式,以病人的治療權益為核心。跟我們的保安處分概念完全不同。日本現在已經沒有人在討論保安處分了。」

A5 讓治療和支持都能延續
在監護處分前後,做到多元支持和有效銜接

受監護精神病人的治療或輔導,不管是在服刑前或服刑後(這是另一個爭執點,但我們腦力超過負荷現在暫且不談),都需要和監獄或社區有效銜接。

監獄銜接方面,榮總員山分院在監院調查中指出:「精神病人從(判刑前)鑑定、服刑過程中的精神治療、監護、回歸社區等階段,都由不同的醫療衛生機構或人員處置,沒辦法形成一致性的評估和連續性的治療計畫。」

社區銜接方面,現在的監護過程缺乏重返社會、適應日常生活的輔導機制,對出院後的病人狀態影響巨大。醫療院所或機構如果能即早讓社區資源進入、早做調整,不但病人可以回復良好、提早被釋放,之後的就業、就養要在哪裡,也都可以即早設想!

日本的醫療觀察法中,就設有「復歸社會調整官」 ,即早安排或調整病人出院後的生活。他們也有「漸進式的社會復歸」概念,交錯使用社區支持和(醫療)機構安置等,若有必要,病人也可得到最長5年的門診治療。

而這些機制,在目前的修法草案中都看不到。

A6 把出院前的準備做足
出院前的聯繫會議確實做,授權給社區工作者

現行法規中唯一有規定的社會復歸內容,只有監護結束、出院前的那2個月,要由檢察機關召開聯繫會議。但這些會議早已被業界公認徒俱形式。

司改會律師林俊儒在12/26 的座談會中說:「立法院在審議過程中一直說要訂定明確的 SOP,我想不如直接訂立社會復歸計畫書吧,也把授權辦法訂在其中!」 

伊甸基金會主任廖福源:「負責個案管理的社區工作者(不見得要是心衛社工,總之是個案出院後負責追蹤的那個人),應該要平等納入參與會議。他們是最了解個案家庭狀況的人,卻常因爲醫生或誰誰誰的一句話,就得改變做法。」

「社區工作者應該要有權又有責,和精障家庭共同擬定復歸計畫。理想狀態下,通常必需開好幾次會議,並且滾動修正才有用。」「轉銜必需從監護結束前半年就開始做準備,2個月根本不夠。應該讓未來的社區工作者預先進入、和病人建立關係,而且應該讓家屬和受監護人一起參與。」

A7 確實投注預防資源
確實投注預防性的資源,給家屬有力的支持

心生活協會(病友家屬團體)總幹事金林說:「例如國外早有研究顯示,連續失業、退出職場多年的精神病人,在人際和經濟斷裂的雙重壓力下,自殺和傷人的危險性都會提高。臺灣卻缺乏類似的調查和數據。」

「在精神醫學調查中,病友們自己就表示,最需要的是長期的心理情緒支持。這些預防性的事不做,只會一直蓋病房。」

「我就問一句,臺灣有精神病人家屬的支持中心嗎?有他們可以求助的地方嗎?全國各縣市都沒有,只有病友服務。」

「我們相信治療,但我們知道藥物治療只是基礎。我們曾經紮實做了 10 年的全國病友和家屬需求調查和充權,深刻理解精神病人的生活支持和照顧才是重點。」

「所有人的事都不能繞過人,要治他的病也不可能繞過他。政府只看到病,沒有真正往外延伸院外的網絡,出事了再來蓋病房妄想解決。」

「司法精神病院如果能編列預算,拿來成立出院後的外展(外部訪查)團隊,以這個團隊來承接高再犯風險的後續追蹤和處遇,還比較有用。」

A8 連署拒絕無效倉促修法
連署表態提高民意基礎,阻止無效倉促修法

法律會最大程度的影響最多人,修法事關重大。多多已加入連署,期盼真正縫補社會安全網,而不是造成無謂的資源浪費。我們同意連署中希望爭取的4大修法方向:

① 反對無期間上限的監護處分
② 修法中應明訂主管機關編列監護處分相關處遇的必要經費
③ 完善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的轉銜制度,確實擬定社會復歸準備計畫
④ 建置受監護處分人回歸社會後所需的社區資源

你也一起來吧!如果能以「組織」、「團體」名義連署,對於立法院中的評估和黨團協商也會有幫助喔!👉 立即點此加入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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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1. 精障者犯法只能終身隔離?5年來犯行以竊盜最多,監院疾呼兼顧治療、人權與社會風險
2. 是嫌犯、犯人、受刑人還是病人?精神障礙觸法者何去何從
3. 王婉諭專欄/鐵路殺警案一週年,關於「監護處分」的 6 大建議
4. 王婉諭專欄/臺灣的社區精神照護出了什麼問題?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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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ght Plus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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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6 月出生,熱愛海洋和貓,喜歡親近友善又創新的朋友,但也支持必須不友善才能往前衝的人、願意理解因為太辛苦而無法友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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