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嫌犯、犯人、受刑人還是病人?精神障礙觸法者何去何從

編按:近年來與精神障礙者有關的重大社會新聞引發社會關注,精障者和家屬都相當關心,萬一精障朋友觸法,矯正機關和衛福部將如何妥善安排相關處遇轉銜(因應的輔導計畫與轉介)。對此,行政院規畫設置司法精神醫院,司法院和法務部則針對相關法案修正草案辯論,希望強化社會安全網,避免此類遺憾事件再次發生。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後簡稱 CRPD)由聯合國決議通過,並於 2008 年正式生效。為促進我國身心障礙者基本人權,2014 年立法院正式通過《CRPD 施行法》,讓國際公約在國內生效。

CRPD 第二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正由監察委員王幼玲和王榮璋帶領、撰擬中,為了搜集各方觀點並提出獨立的評估意見,國家人權委員會已經舉辦了多場座談會,其中一場在本月初(7/9)於監察院舉辦,以下為 Right Plus 多多益善整理收錄其中3大論辯。

過去精神障礙者涉及刑事案件時,多半僅能將他們送入精神病院強制就醫,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等,醫院缺乏戒護也讓醫療人員處於風險之中,因此大部分的醫院都憂心這樣的個案入院。

究竟應該將精神病觸法者留在分局中完成司法偵辦,還是送至精神病院治療,是經常遇到的難題。前者沒有足夠的醫療資源協助安撫照護,後者則沒有足夠的安全戒護保護醫療工作者。司法精神醫院的設立,便是為了使「醫療照護」和「安全防治」2 種資源相互結合,以「專責收治」來取代過去的單純監禁。

我國刑事訴訟採取「刑罰」和「保安處分」雙軌制,刑罰是針對有責任能力的被告,保安處分則針對無責任能力的被告。而保安處分中的「監護處分」(註)則是針對精神障礙觸法者所實施的監管、保護與治療,理論上對被告並非完全不利。

醫院示意圖/ by Angelo Su on flickr @ CC BY-NC-ND 2.0

註:什麼是監護處分?(資料來源:王婉諭專欄/鐵路殺警案一週年,關於「監護處分」的 6 大建議

有些人犯了罪,但身心狀況無法認知到刑罰的目的,光用刑罰可能不足以改善他的狀況,於是使用「安全保護」的手段,來達到「矯治」目的,這種方法被稱為「保安處分」。

而監護處分是保安處分的其中之一。一方面施以監管,一方面投入醫療、照護、心理、復健,以及犯罪預防等處遇。法官得以命令精障觸法者進入相關收容處所,例如精神醫療機構等,施予監護處分。

監護處分應該要有實質的作為,能夠幫助精障觸法者未來重返社會。然而,2019 年 3 月的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臺灣目前的監護處分執行缺乏完整的配套措施。實務面長期存在經費欠缺,處遇執行處所不足或不適合,處遇內容無法因應個案需求差異化、醫療紀錄銜接斷裂、社區強制治療的選擇太少等困境。

論辯1:司法精神醫院,究竟是否符合 CRPD 精神


檢察官鄧巧羚:司法精神醫院符合 CRPD,應著重在規畫

法務部主任檢察官鄧巧羚表示,當前司法精神醫院規畫的主要收治對象是經法院判決監護的精神障礙觸法者。由於重點在於治療,機構名稱也以「司法精神醫院」而非「病」院來制定。對於司法精神醫院的設立受到民間單位質疑「違反 CRPD」,鄧巧羚回應,司法精神醫院的設立本身並不違反公約精神,重點應在於如何規畫,讓醫院更符合人權保障原則。

她並以 CRPD 為根據,指出法務部在執行監護處分時必須盡可能滿足身心障礙者的需求,使他們享有最高健康標準(CRPD 第 4.9.25 條),並將確保身障者獲得有效的司法、人權和隱私保障(第 13.15.22 條);在監護處分結束後,也會培育受監護者復歸社會的能力(第 26.27.28 條)。

衛福部:司法精神醫院是國際趨勢,屬精神醫療分級分流

為了保障精神障礙觸法者享有醫療照護, 衛福部心口司司長諶立中表示,衛福部本來就規畫了精神醫療的分級分流處遇,包括療養院裡的司法精神病房、社區處遇和門診等,以及此次討論的司法精神醫院。如此可依照個案問庭、精神狀態和暴力風險等,設計「迴轉機制」,讓個案能依個人狀態在不同的處遇間上下流動。

諶立中亦指出,從國際趨勢來看,德國、荷蘭等國家也存在類似司法精神醫院的機構,成立司法精神醫院並未明顯違反 CRPD,重點是如何設計出好的運作機制,確保精障者享有良好照護與公平的人權對待。

CRPD 締約國設置司法精神醫院概況,取自「精神障礙觸法者處遇制度」座談會中衛福部 PPT

法扶執行長周漢威:法務部和衛福部應先對焦問題、釐清適用對象

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周漢威則質疑,司法精神醫院應該先釐清,其適用對象究竟是人犯、犯人、受刑人還是病人?並指出法務部和衛福部的認定有歧異。對於衛福部所提出的「國際趨勢」,周漢威則反駁,如德國、澳洲、加拿大和英國等,在國家意見上都有違反當事人意願的狀況發生,已經違反了 CRPD 原則。

當前我國已有相關醫院負責監管受保安處分的精障者,也有違反 CRPD 的疑慮,如今司法精神醫院看似又要新建醫院,想解決的究竟是什麼?對此,諶立中再回應,正是因為當前機制不夠完備,許多迴轉、分流和連結都無法做到,為了更趨向 CRPD 給予精障者完整的人權保障,才要設置司法精神醫院。

司法精神醫學會常務理事長楊添圍:

臺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常務理事楊添圍從臨床醫師的角度出發,表態他個人並不支持 CRPD 對於「社會心理障礙者」(即前述討論的精障者)的定義,其中對於強制治療在民事與刑事上的立場他也不支持。

但撇開個人好惡,雖然單從條文來看,CRPD 其實沒有那麼大的限制,但公約的解讀不是自己說了算,還必須遵照聯合國公約委員會的指導原則或一般性意見。從這個角度來看,就連臺灣的《精神衛生法》本身都違反公約、本質上就是歧視,包括造成違反意願與剝奪人身自由等,這其中當然包括司法精神醫院。

但他提醒,澳洲作為 CRPD 的創始國,基於保障其它人權,到現在都還堅持以最小化的方式保有強制治療。當前專家們的修法意見似乎一直與民意背道而馳,偏重保障精障者而較少去重視社會治安,花很多時間爭論如何符合 CRPD。他說,與其如此,不如成立司法精神「病監」而不是司法精神「病院」,如此一來收治對象不被視為病人,就不用討論是否違背公約精神。

論辯2:可無限延長的監護處分,如何保障基本人權?

今年3月,行政院會通過刑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具有3大重點,分別是提供多元處遇、延長監護處分和定期評估,3者中又以「延長監護處分」受到最大關注。

未來監護處分在5年到期之前,精障觸法者若仍有再犯、治療無效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疑慮,在檢察官判斷後可申請法院延長許可,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但「沒有次數限制」,以法官保留與定期評估為原則。若合計達到 10 年的話,依法應每9個月評估還有沒有繼續執行的必要。

法官顧正德:監護處分修法延長,恐演變為終身監護(禁)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顧正德指出,延長監護處分的次數既沒有限制,也沒有規定最長執行期間,在缺乏實體與程序配套措施的狀況下,可能使受處分人有遭受長期甚至終身監護的風險。對於經過長時間監護仍無法降低再犯風險的受監護者,他建議應該引進多元的復歸社會措施,並在程序面上應該隨著執行時間越長,增加法院審查的頻率。

司法院示意圖/by waychen_c on flickr @ CC BY-NC-ND 2.0

檢察官林映姿:延長監護並非完全無限期,且有2次審查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林映姿指出,本次草案延長並非完全可以無限制延長,而是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疑慮者」才會定期申請延長,且會經過司法審查並納入專家評估。 

教授張麗卿:修法不應迎合輿論,參考國際不該學半套

高雄大學政治法律系特聘教授張麗卿認為,監護期限不應該取消5年上限,該做的是強化執行監護程序以及配套措施。她強調,精神疾病的治療相當困難,法律的修正不應該迎合輿論,法務部所參照的德國制度雖採用無限期期限,但德國具有嚴格的配套措施,包含年度檢驗、參考法院的專家意見報告,以及檢驗專家的資格等。

法扶執行長周漢威:法務部應提出醫學基礎,證實犯罪可以用監護來治癒

周漢威認為監護處分的執行方式相當多元,應聚焦議題討論「限制身體自由」的監護處分是否妥當,違反身障者意願施以監護處分、強制治療等,都屬於違反 CRPD。對於延長監護,法務部更應該提出「醫學基礎」,證明犯罪的危害性可以受到監護治癒,而不是讓延長監護成為純粹的社會隔離。

示意圖/by Nijwam Swargiary on Unsplash

司法精神醫學會常務理事長楊添圍:延長的目的顯然是為了治安,不為治療

楊添圍則提出2點疑問:延長監護處分的目的是什麼?以及,若治療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我們該如何面對這個問題?

他也質疑所謂的機構式住院、社區復健或分級分流在當前的精神醫療下,對一般病人都難以實施,更何況是精障觸法者?若監護處分在5年內難以落實,該如何相信延長年限就可以完成?顯見延長真正的目的根本不是為了治療,而是為了社會治安。

論辯3:未審先處分的「緊急監護」,究竟是否違憲?

緊急監護處分的修法,緣起於部分精障者觸法引發社會重視司法處遇。司法院在去年底(12/28)通過修正草案,讓法官有權在偵審期間裁定犯罪嫌疑重大的精神障礙被告接受強制監護。首次可裁定1年,接下來每次6個月,合計最長不得超過5年。

現行監護宣告程序,取自「精神障礙觸法者處遇制度」座談會中司法院 PPT

法官魏俊明:緊急監護正當性足夠、符合各項原則

司法院魏俊明法官認為,緊急監護處分是為了保障精神障礙被告在判決前不會直接面臨羈押(在審判前先將犯罪嫌疑人拘禁在特定處所、限制人身自由),而是改以治療和監督保護,不僅立法目的正當也符合明確性原則法官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 

主任檢察官陳宗豪:先施行處分,如同未判決就要求服刑

對此,法務部提出不同意見。陳宗豪主任檢察官認為判決必須在確定後才能執行,若是在判決前就可以實施保安處分,顯然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如同在判決前先要求被告服刑。此外,若最後因責任能力欠缺等因素而獲判無罪,那對於已受到緊急監護的被告該如何進行國家賠償?這在當前行政院的草案中並沒有看到解決辦法。

教授張麗卿:緊急監護未違憲,但應改名稱為「暫時安置」

張麗卿則認為,依據行政院提出的草案內容,在符合保留原則和比例原則下並沒有違憲疑慮,但用詞使用上,可以將「緊急監護」改為「暫時安置」,因為前者的意義與效力是基於判決,後者則是在顧及社會安全下所執行的「程序處置」。

社會心理復健協會理事長滕西華:「緊急」監護為何可允許長達5年?

臺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理事長滕西華質疑,當前草案似乎沒有要處理精障觸法者進入審訊後的程序問題,而是直接採用緊急監護,形同用針對一般犯罪嫌疑人的「預防性羈押」來處理精障者。此外,緊急監護的申請首次便可長達1年,之後更可申請延長合計高達5年,如此長的時間讓人對於當中的「緊急」定義難以理解。


延伸精神障礙觸法者與相關處遇:
1. 王婉諭專欄/鐵路殺警案一週年,關於「監護處分」的 6 大建議
2. 【人權星期三】當強制住院成為精障家庭唯一選擇,同儕支持能否成為社區生活的一帖良藥?
3. 【反酷刑系列】把精障者關起來?唯有當治療有益時,醫療性的拘留才屬正當/捷克 NPM 手記
4. 【反酷刑系列】精神疾病知情同意與強制治療的模糊地帶,仰賴有效的保障機制/捷克 NPM 手記
5. 【反酷刑系列】以器械和藥物限制精神病患自由,是為了治療,還是約束?/捷克 NPM 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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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ome
Salome

Right Plus 特約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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