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 A】立法院倉促闖關、精神病犯強制住院監護終身,你同意嗎?/連署阻止無效修法(上)

社會近年在鐵路殺警案桃園弒母案屏東挖眼案等重大刑案後,對於原本就不甚了解的精神障礙者又多了一層恐懼。

法務部在全民激動的社會氛圍下推動修法,試圖把原本最多5年的精神病人強制住院/監護處分天花板打破。日後,只要「有心」(例如輿論壓力過大時),受監護的病人將可能被無限期和社會隔離。(參考:各修法版本比較

倉促的修法在未經充分討論下竟然重重闖關,眼看著在立法院只差臨門一腳就要三讀通過!但如果你知道無限期監護只可能加重公共風險、不可能減緩社會焦慮,你也會同意嗎?

多多消化監察院調查報告、民間團體座談會與倡議,以及各方資料,用3個解釋、5個質問、8個建議見下篇)所做成的轉譯包(不是懶人包,也許有些事我們就是懶不得,但可以讓它好入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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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I 立法院倉促修法你同意嗎?

精神障礙傷人好可怕!終身監護(監禁)是解方嗎?

Q1什麼是監護?為什麼需要你關注?
受監護的精神病人還是要服刑,監護是在刑期外做的治療

許多人誤以為精障者可以用監護名義逃脫刑責,其實犯錯的精障者還是需要為做錯的事付出代價。監護,是國家要求被告進入精神醫療機構等處所,以監督、保護和治療,來協助犯法的精神障礙者穩定重返社會,也讓社會得以重新接納彼此。

依照犯行當下的狀況和案件不同,的確有人會在精神鑑定過後被判無罪,但有更多人是需要服刑期的,只是在服刑前或後,還會被加上監護。例如,犯下嘉義鐵路警察命案的鄭再由,後來即被判服刑 17 年+強制監護 5 年。

監護的目的,不是為了完全「治癒」精神病人,而是用一定程度的「治療」讓病人穩定,能夠銜接社會,重返日常生活,達到社會安全的目的即可。

Q2哪些人正受到監護處分?
34% 受監護處分的精神病人,犯的其實是竊盜罪

大家都怕惡人惡意拿精神疾病當作犯罪藉口,其實真正的精神病人才怕用精神疾病作為辯護。曾有思覺失調病人說:「我寧願我是犯人,而不是精神病人。」

和媒體大肆報導精障傷人的社會新聞印象相反,根據監察院調查,10 年來,被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受監護的人中,以竊盜罪最多(約占 33%);近5年多來的受監護處分案件,也是以竊盜罪最多(約占 34%),其次才是暴力犯罪(21%)、公共危險(11%)、妨害自由(5%)等。

竊盜侵害的是個人財產,不是傷害生命、身體等重罪,行為也不具暴力性和攻擊性。如果是一般人犯竊盜罪,原本只是6個月左右甚至可以易科罰金的輕罪。但,只因為他們是精神病人,反而因此會受到長達 1-3 年的監護隔離,更是如今社會高喊「關到死」首當其衝的一群人。

換句話說,一個分不清現實的精神病人,在急性發作時,如果因為肚子餓走進便利超商拿了一個麵包,甚至不知道自己在「偷竊」,原本可以罰款或以 6 個月服刑負責,現在卻常因為是精神病人,而被強制住院、和社會脫節 1-3 年,導致出院後病情更不穩定。 

Q3哪些人正受到監護處分?
半數以上是思覺失調患者,暴力犯罪比率僅占 0.7%

在監察院調查中,近5年來的受監護處分案件中,有5到7成是思覺失調症患者,心智障礙者則占1成。根據美國學者 Swanson 研究,思覺失調症患者的暴力犯罪占全部暴力犯罪不到1成。我國統計也顯示,近 5 年來,臺灣思覺失調症患者的暴力犯罪比率,僅占所有暴力犯罪的 0.7%。

此外,醫療上最難以處理的反社會人格,其實一開始就被《精神衛生法》排除、無法以精神疾病為辯護理由(無法動用《刑法》第 19 條)。這群最被社會大眾恐懼、難以矯治的犯罪者,根本不在監護處分會覆蓋的群體中。

就算是合併反社會人格而進入監護的病犯,在調查中都顯示,醫療上能協助的有限,看不到明顯的治療效果,反而造成醫院員工和其他病人的威脅。

無限期延長監護、無止境加蓋精神病院、隔離這群被媒體妖魔化的患病者,真的能緩解我們的焦慮嗎?


Part II 如果修法闖關通過,會發生什麼事?

打破監護期限天花板?全面佈建司法精神醫院?

目前法務部提出的監護修法已進立法院,只差三讀闖關,其中2大重點:
① 檢查官可以不限次數延長監護年限,每次不超過3年
② 建置/擴充司法精神醫院和病房

國家強制觸法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療,其實違反 CRPD 等國際公約,但這暫且不談(大家時間有限我們懂)。重點是,礙於資源和諸多問題,如今許多執行監護的醫療院所幾乎只剩下監禁功能,只有「監」而沒有「護」。其中不僅沒有真正有效的治療,反而缺少一般監所會做的勞動和活動,以及一般精神病人在病院中能做的復健和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家屬會面、室外職能治療活動、出病房在院內購買生活用品等,還可能因為空間設施限制,而和其他精神病人產生衝突。

如果你內心此時出現了小惡魔 os:「可是他犯了法,本來就該付出代價,哪來要這麼多權利?」多多貼心提醒:「被強制住院的精神病人還是需要服刑!(而且國家強制觸法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療,已經違反國際公約和人權)忘記的話趕快回頭看看 Part I 的 Q1!」

Q1現行監護解決了什麼問題?
如果住院5年都治療無效,你還會繼續住到老嗎?

▶ 住院5年都無效,為何還要再加長?

現在的法律規定監護上限5年,是因為 3-5 年是精神疾病治療的黃金期。如果一個病人治療超過5年還不見成效,就像我們一般人住院5年還不見起色一樣,沒有人會自主選擇繼續住院。

這次修法如果通過,原本以治療為本的精神醫療院所,很可能成為監獄的延伸,以監護之名行人身拘束之實,不僅違憲,也只是暗示更多的判決往這裡前進。

▶ 現行監護成效不彰

因為各地區資源和戒護人力不足,執行監護的醫療院所經常無法做到有效的分流和多元的輔導。例如,有藥酒癮的、思覺失調的、性侵害或重刑犯等,需要的治療和因應方式(處遇)都很不同,許多地區醫院根本無力執行。有些發展性障礙、智能障礙等,也不屬於可治療的「精神疾病」,需要的是特殊教育和協助。

高雄大學張麗卿教授在監察院調查中說:
① 沒有專設機構、專業的人力物力,執行時間再長也難有成效。
② 不同狀況的精障者,甚至合併2種以上疾病的,需要靈活多元的處遇。

Q2一直關著就能解決問題?
他終究是要回歸社會,越晚回來越危險

所以,和大多數人想的不同,延長強制住院時間並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讓長久與社會隔離的精障者,更難融入社會。因為 「壓力」 和 「孤立」 正是觸發精神病發作的高危險因子。

人被孤立越久,離社會動態與人際關係越遙遠,越跟不上外面高速變動的世界,出院(監護結束)後也越無法適應。

除非我們都打算把所有人關到死、終身監禁(把憲法和國際公約丟到水裡),否則一旦這次修法倉促通過,在周邊配套措施不足之下,與世隔絕超過5年、10 年、20 年的精神病人只會更難和社會共存。

伊甸基金會主任廖福源說:「國際上對待精神障礙者,是以全力減緩孤立、提供社區支持為原則,臺灣卻背道而馳。」

Q3保證不會再犯才放回社會?誰能保證?
把精神病觸法簡化成醫療問題,是非常危險的誤解

生病並不是犯罪的必然條件,有病的人不等於會犯罪的人。反過來說,就算精神病人在監護期間被「完全治癒」,也沒有人能說「沒病的人就不會犯罪」(參考:【精障監護修法】「協助復歸社會」是監護制度首要之務)。

撇開精神病人,我國對於一般受刑人,也只要求服完當初被判的刑期、付出該付的代價即可出獄。沒有任何人能保證誰這輩子不會(再)犯罪,也沒有人能斷定更生人一定會再犯。

嘉南療養院醫師李俊宏在監察院調查中說:「把精神病患犯罪問題簡化成醫療問題非常危險,其中有先天或性格因素,還有家庭和社區環境等問題。如今卻全歸在精神醫療系統,不管把監護期限修得再久,問題都不會解決。」

宏恩醫院龍安分院也在調查中說:「要預估再犯風險或評估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太難!心智狀態或精神疾病,都跟犯罪行為之間沒有絕對的因果關係。」

在日本,要確定精神病犯是否能出院,評估重點並不在他們再犯的可能性,或出於公共安全的維護,而是著重在患者本身。從行為、症狀、治療情形是否有助於患者改善、是否能復歸社會為核心

Q4大動作挹注資源卻投錯地方?
蓋病房關起來或許比較簡單,卻恐怕是短期的便宜行事

在精神障礙觸法的防治路上,分為3個層次:
① 行為之前的預防資源佈建
② 行為之後的刑事處理:包括監獄(2.1)和監護醫療院所(2.2)
③ 刑罰後回歸社會的銜接和追蹤輔導

臺灣社會安全網第二期預算,編列超過 37 億元來為全臺不過數百名的病人大幅佈建司法精神醫院和病(註),把資源集中在這3大環節中的其中一小點(2.2),其他預防性的支持、重返社區的輔導和司法過程中的協助都極度缺乏。

註:34 億 6135 萬 2000 元(設置司法精神醫院、安全戒護人力)+2 億 6984 萬(開設司法精神病房) = 37 億 3119 萬 2000 元。資料來源: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核定本 P.138(計畫總經費需求)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律師林俊儒在12/26 的座談會中強調:「很多社區預防工作連一個專職人員一年的薪水都付不出來,我們卻花這麼多錢在這裡(司法精神病房),比例嚴重不均。」

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陳惠敏說:「很多地方社區資源非常缺乏,根本沒辦法要求他們來承接(精神疾病犯罪預防)。真正開始關注精神病人的時候,通常都已經是進急診室了。」

伊甸基金會主任廖福源則說:「結束監護出來的人,社工光要帶他找地方住,或帶他就業都找不到機會。本來的資源沒有增加,就算監護出來也沒有意義,社工還是無技可施,只有增加案量。」

Q5出院前的準備有用嗎?
脫離社會5年、10 年,卻想用2個月鬆散拉回正軌?

目前修法草案中,關於復歸社會的機制只有一項:在監護結束前2個月,會由檢察機關召集醫療、社福、警政、勞政、更保等相關單位開會討論,如何讓精神病人好好回到社區。

只是,根據監察院調查,許多醫院面對這種會議並沒有編列相關費用,主持的地檢通常只聽醫院報告病人狀況,個案、家屬和(病人出院之後要負責追蹤的)心衛社工也都不會參加,整個會議往往流於形式

伊甸基金會主任廖福源說:「現行地檢署本來就會開社會復歸會議,卻都沒有心理衛生社工參與!一堆不是真的要跟家庭工作的人開的會,卻要叫心衛社工去執行,苦果讓家庭和精神病人去承擔。」

「轉銜會議中沒有實際的行動指引,沒有當責和實際的分工,就算坐下來開會,協助網絡也不會自動生成,召開會議的地檢署也搞不清楚各方資源(能如何有效運用)。」

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陳惠敏也說:「我們開過太多無效的會議。就算大家都坐下來談了,也不知道最終誰有比較大的權力能定案。」「而且,精神病人並不是在聯繫會議上才沒有聲音,在整個精神治療的系統中,病人的意見都小很多。」

「家屬的聲音一直比病人大,因為他們承擔了太多,所以意見變得很重要。這也暗示了照顧責任最終還是會落到家屬身上,沒有人在幫他們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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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篇:【Q & A】精神病人觸法除了終身關進醫院,我們還能做什麼?/連署阻止無效修法(下)
延伸閱讀:
1. 精障者犯法只能終身隔離?5年來犯行以竊盜最多,監院疾呼兼顧治療、人權與社會風險
2. 是嫌犯、犯人、受刑人還是病人?精神障礙觸法者何去何從
3. 王婉諭專欄/鐵路殺警案一週年,關於「監護處分」的 6 大建議
4. 王婉諭專欄/臺灣的社區精神照護出了什麼問題?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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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ght Plus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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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6 月出生,熱愛海洋和貓,喜歡親近友善又創新的朋友,但也支持必須不友善才能往前衝的人、願意理解因為太辛苦而無法友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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