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證人的轉譯師──司法詢問員(上):不再縱放真兇、釀成冤獄憾事

某日,在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的溫馨談話室,「司法詢問員」李育欣和 6 歲的女童「小依」,在先經過一連串自我介紹後,有著以下的對話:

育欣:「你知道為什麼今天會來這裡嗎」
小依:(沉默不語)
育欣:「我知道有發生一些事情,你可以把發生在你身上的事情,從頭到尾跟我說一次嗎?」
小依:(搖頭)
育欣:「我有聽到你媽媽跟我講一些事情,你可以告訴育欣阿姨,怎麼跟媽媽講的嗎?」
小依:「阿公一直弄我尿尿的地方,好痛。」
育欣:「小依,謝謝你告訴我,那請你把阿公弄你尿尿的地方這整件事情全部都告訴我。」
小依:「阿公在抱我的時候弄我。」

育欣:「阿公是怎麼抱你的?」
小依:「阿公抱我坐在他腳上。」
育欣:「一開始的時候你在做什麼?」
小依:「玩氣球,後來氣球就飄掉了。」
育欣:「氣球飄掉了,然後呢?」
小依:「阿公就幫我撿氣球。」

育欣:「接下來發生什麼事,都告訴我好嗎?」
小依:「他就說要擦汗,就抱我到樓上去。」
育欣:「阿公抱你到樓上的哪裡?」
小依:「阿公房間。」
育欣:「接下來發生什麼事?」
小依:「阿公就一直弄我尿尿的地方。」
育欣:(拿出人體圖)「你可以圈出來給我看尿尿的地方在哪裡嗎?」

上述對話並非真實發生的案例,而是出自衛生福利部在 2016 年製作的「兒童性侵害案件應用司法訪談標準程序教學影片」(註 1)。

不誘導、不預設,協助還原真相

由於性侵害案件通常難以證明犯罪事實,須高度仰賴被害人的證詞,但若被害人年幼或有智能障礙,光要取得證詞已經不容易,更可能會因為詢問人員欠缺專業訓練,而發生證詞被誘導的風險,不僅可能對被告釀成冤獄,也可能讓真正的加害人逃過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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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影片中,擔任司法詢問員(註 2)的李育欣,依照既定流程(註 3),先與被害人「小依」建立關係、取得信任,接著向被害人說明談話的規則,例如「一定要說真話」、「不知道的事情就要說不知道」,並評估被害人是否具有足夠的表達能力以作證。 

負責協助官方培訓及考核(註 4)司法詢問員、本身也是司法詢問員的臺大心理系副教授趙儀珊表示,司法詢問員在協助問案的過程中,最重要的原則是不能誘導證詞、必須保持中立、問話時不能預設答案、要使用開放式問題,並且盡可能協助被害人喚起記憶。 

例如,在問案的時候問被害人「這件事是不是某某人做的」,就是不適當的問法。司法詢問員、本業(註 5)是社工師的黃淑真表示,首先,「是不是」的問法,已經把被害人的回答限縮在「是」或「不是」;

第二,被害人接觸的對象可能不只一位,所以也不應該特別指稱是不是某某人。黃淑真認為,問題必須要修正成開放式問題,例如「這件事是怎麼發生的」,以及詢問對方是誰等。 

此外,在被害人還沒有具體指稱發生什麼事之前,提問的人也不能有「他怎麼摸你」這樣的問法。黃淑真解釋,在被害人明確說出有被摸之前,問的人不能主動提到「摸」這個字,否則會誤導被害人,或是侷限了他回答的方式。

較適合的方式,應是在被害人陳述過程時,若有明確說出對方摸他,問的人才能用摸去延伸,進一步詢問被摸哪裡、怎麼摸、在什麼場所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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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證人證詞失真,將可能釀嚴重後果

關於被害人證詞被誘導而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可以從另一則智能障礙學童疑似被老師性侵的真實案例看出端倪。

2008 年,當時年僅 8 歲、有智能障礙的「巧巧」(化名),不經意說出「爸爸,你為什麼不讓鳥鳥給狗狗親?」,引起家長注意。巧巧當時的特教老師, 20 多歲的許倍銘被認為涉有重嫌。 

在一連串調查後,憑著被害人的指認與說詞,許倍銘最後被判刑三審定讞。許倍銘對司法判決結果極力喊冤,而辦案過程中最爭議的地方,就是巧巧的證詞疑似是在其他老師引導下說出。

許倍銘目前被非營利組織「冤獄平反協會」立案成為冤案救援對象,整起案件的過程與疑點,也被作家陳昭如寫在《無罪的罪人》一書中。 

為了避免性侵害案件的「弱勢證人」──也就是年幼或有智能障礙的被害人──證詞受到誘導失真而無法釐清事實,立法院在 2015 年修正了《性侵害防治法》,新增第 15 條之 1 的「司法詢問員」制度,並在 2017 年正式施行。

法條規定:兒童或心智障礙的性侵害被害人,在偵查或審判階段,可以在警察、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由司法詢問員在場協助問案。 

司法詢問員試行 3 年多,尚待建立業界認同

如此立意良善的法案,上路至今已超過 3 年。然而在實際執行上,制度缺失帶來理想與現實的差距,也開始浮現。包括欠缺 SOP 與相關行政規定、與目前司法制度有所衝突等,結果是讓第一線的司法人員覺得「不好用」。例如有司法人員私下表示「不如自己問比較快」、「不太清楚這個職務到底是做什麼的」。 

理想與現實的差距,從司法詢問員實際運作的現場,與衛福部的教學影片對比,也能看得出來。雖然對談的原則不變,但實務現場與教學影片最大的不同,就是司法詢問員與被害人往往並非一對一的狀態,總是多了其他人。「現場通常還會有社工、家長、警察,有時甚至還會有家屬請來的律師。」黃淑真說。 

現場的人越多,也意味著,司法詢問員實際上的工作,會遇到更多挑戰,而其中一項困難,甚至來自被害人的家長。黃淑真表示,如果現場只有司法人員、詢問員與被害人在場,會比較單純,可以完整評估孩子的表情、動作、焦慮情況,避免弱勢被害人受到其他人影響。 

黃淑真舉例,她曾遇到個案在回答關鍵問題時,都會看向一旁的家長,這種眼神的交換讓她很在意,彷彿孩子在向家長說:「我這樣表現可以嗎?」、「我這樣對不對?」但若請家長暫時離場,孩子又會感到非常焦慮,所以她必須讓家長陪同,卻又希望家長不要出聲或有任何表情。

也有家屬會在旁對孩子說「你說啊,沒關係,你說啊~」這些不同的語氣,也讓她懷疑是不是某種暗示,因此她也需要注意,若陪同者干擾流程或有太多暗示,就要適時制止,以免過程受影響。 

難以仿效國際,臺灣經驗待磨合

為什麼原本好像應該一對一作業的司法詢問員,實際運作時變成現場會有一堆人?因為參考自英美經驗設立的司法詢問員,與我國司法的核心制度產生衝突。

嘉義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助理教授朱惠英表示,若要完整發揮司法詢問員的專業,在國際經驗中必須要能完整地、從頭到尾獨立運作,協助被害人陳述。但在我國的司法制度下,「偵查階段」一定要由檢察官負責主問,若直接讓司法詢問員來詢問被害人,程序上就會出現爭議。

因此實務上,司法詢問員的角色變成只為了在一開始與被害人建立關係、說明談話規則,等到被害人感到不那麼害怕了,再由檢察官接手來問案情內容;如果被害人聽不懂問題,便再由司法詢問員協助修正語句。 

趙儀珊指出,有的檢察官可能認為被害人的狀況太難問,就授權給司法詢問員來主問,有的法官可以接受這種做法,但也有法官會有意見。持反對意見的法官會認為,即便檢察官在場且有授權,但主問的人仍必須是檢察官,司法詢問員應該只是輔助。

「如果做出來的筆錄因此被法官或被告律師質疑程序有瑕疵,而不能當作證據,那前面做的一切都白費了。」趙儀珊說。


接下篇:弱勢證人的轉譯師──司法詢問員(下):試行逾 3 年,有待修正落實臺灣經驗
延伸閱讀:
1. 冤案是如何發生的?先入為主的司法質詢、超譯的精神鑑定,與失效的跨專業溝通/《無罪的罪人: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
2. 許倍銘冤案並非個案,表面的真相定了誰的罪?/《無罪的罪人: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
3. 陳昭如/「孩子不說謊」背後的性侵疑雲(上)──無盡的控訴
4. 陳昭如/「孩子不說謊」背後的性侵疑雲(下)──許倍銘案迷霧


註 1:因篇幅限制,上述引用的影片對話內容經過本文作者刪減整併。(影片提供:現代婦女基金會

註 2:關於該職務,有各種不同的稱呼方式。當初在立法院審查時,時任立委潘維剛提出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本文採用的名稱是「專業詢問員」,立法說明提到是參考英美的「司法詢問員」制度,而最後三讀通過的法條用語則改為「專業人士」;衛福部內部的《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5 條之 1 專業人士培訓及推薦資料留用實施計畫》用語,則稱為「司法訪談員」。因學術論著及相關媒體報導大多稱為「司法詢問員」,因此本文也統一採用此較為常見的名稱。

註 3: 根據高雄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夜陪社會工作師高瑱娟所撰寫的《我國司法詢問員制度之源起及現況》一文,司法詢問員的詢問程序包括「建立關係」、「以開放式提問收集案情細節」、「確認是否還有其他想告訴詢問員的事情」等。

註 4:司法詢問員分為與「推薦類」與「培訓類」。根據衛福部內部的《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之1專業人士培訓及推薦資料留用實施計畫》規定,要成為推薦類的司法詢問員,必須是「在處理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性侵害事件有具體績效與專業素養」,並經衛福部核可的專家學者。 若要成為培訓類的司法詢問員,則必須通過衛福部辦理的32小時培訓課程、學習一系列司法訪談技巧,並通過筆試及實務技術檢核後,才取得資格。取得資格的司法詢問員會被列入官方內部的專業人士名冊,當司法人員認為有需要時,可以透過名冊找人來協助。

註 5:司法詢問員皆為兼任,所以通常有另外的正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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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宇軒
何宇軒

Right Plus 特約記者。走過主流媒體與獨立媒體,也曾在 NGO 與國會助理間游走,盼能從全面的角度,在報導中呈現政策與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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