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證人的轉譯師──司法詢問員(下):試行逾3年,有待修正落實臺灣經驗

承上篇:弱勢證人的轉譯師──司法詢問員(上):不再縱放真兇、釀成冤獄憾事

臺灣的司法詢問員無法在我國的司法制度下,一對一詢問弱勢被害人,導致專業無法發揮、被害人可能無法確實表達受害情境。

對此,司法院刑事廳法官邱筱涵也認為,若全由司法詢問員來主問,不具法律背景的司法詢問員未必能緊扣犯罪的構成要件,對案情也不一定全盤了解,所以開庭時,還是應以檢方與辯方為主體。雖然實務上,只要檢方、辯方、法官沒問題,其實也有直接由司法詢問員提問的情況。 

工作程序欠缺明確定義,司法合作無所適從

此外,現行制度下,司法詢問員必須與司法單位配合、在旁協助,但合作的方式與流程,卻欠缺細緻的規範。

例如,司法詢問員要跟司法系統的其他角色,如檢察官、警察、法官、被告律師溝通合作時,「包括決定怎麼接案、怎麼跟法律人溝通、怎麼操作詢問⋯⋯都沒有 SOP(標準作業程序)。」趙儀珊說。 

翻開法條,除了《性侵害防治法第 15 條之 1 的法源規定,並沒有其他的行政法規來規範具體的作業方式,只能仰賴司法詢問員個人與司法單位進行磨合。趙儀珊說,她通常會先跟檢察官約定好,在檢方問案的過程中,若她發覺問題帶有誘導性,或問題太複雜、被害人聽不懂,她就會打暗號給檢察官,並且嘗試轉化問題,讓被害人能夠理解。 

但並不是每一位警察或檢察官,都可以接受在問案過程頻繁被打斷。最初推動司法詢問員制度的非營利組織「現代婦女基金會」研究員陳姿樺表示,有司法詢問員向他們指出,曾在打斷問話時感受到合作警察的不舒服、不耐煩。

現代婦女基金會研究發展部主任王秋嵐也說,也有司法人員向他們反映,有時會覺得被司法詢問員中斷的頻繁程度超出預期,感到問案的節奏都被打亂了。 

法官華澹寧表示,在司法程序中,各個流程都有法條來規定程序如何進行。若檢察官與被告律師在交互詰問時,司法詢問員因為內容有誘導性或太難以回答而準備打斷,但其實法律並沒有這方面的程序規定。

在沒有明文規範的情況下,若司法詢問員對法庭流程不熟悉,可能就不太確定該不該打斷。萬一遇到比較強勢的律師或檢察官,對方可能也會質疑「憑什麼打斷我?」

「人來了馬上開庭」,關係無從建立

欠缺明確程序的另一個問題是,司法單位在行政作業上的安排,不見得符合司法詢問員專業上的需要

例如,司法詢問員在實際詢問案件之前,會需要跟孩童建立信任關係,例如要說明自己角色身分、讓孩子了解自己為什麼要來這裡接受詢問、評估孩子的表達作證能力,之後才會實質進入案情。 

現代婦女基金會研究員陳姿樺說,除了提前建立關係,司法詢問員也需要先與相關人員做準備,例如與檢察官、警察、社工先召開會前會以共享資訊;檢察官也可以預先說明,希望司法詢問員協助調查哪些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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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況是,法院不見得會意識到有提前見面的需求,因此書記官在聯絡開庭日期時,不一定會安排額外的時段,預先讓司法詢問員與孩童建立關係,反而是司法詢問員要一直主動去跟司法單位溝通,提醒開庭前必須預留時間,而不是把時間安排成「人一來了就要馬上開庭」。 

至於與檢方等人的事前溝通,華澹寧說,有的法官的確會先請被告律師、檢察官、司法詢問員 3 方在審理前,彼此大致了解接下來要做哪些事,但這畢竟是在法庭外主持的會議,如果沒有法律規定作依據,可能會讓裁判的公正性被質疑,所以也不是每個法官都願意這麼做。

上完課直接上陣?實務培訓待研議

除了出勤會遇到的問題,司法詢問員的培訓,也因為欠缺見習制度,讓剛上線的司法詢問員容易不知所措。擔任過司法詢問員及培訓講師的臨床心理師金融說,有些人上完培訓課程、通過考評取得資格了,卻直到後來被法院找去當詢問員,才第一次發現自己必須獨自面對個案,既沒有人教,也沒人幫忙。 

負責協助官方培訓及考核司法詢問員的臺台大心理系副教授趙儀珊則說,因為目前的司法詢問員都不是正職、平時通常有其他工作,所以也很難安排時間讓經驗比較不夠的人見習。

一位不具名的官員表示,因為隱私問題,兒童性侵害案件不可能讓司法詢問員帶新人來現場實習,不過目前官方有強制規定要參加一定時數的回流課程(註),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針對司法詢問員遇到的問題做討論與解答。 

身兼社工師的司法詢問員黃淑真表示,她是第一屆通過的司法詢問員,剛上線時也沒有同儕經驗可參考,所以是在參加回流訓練時,才能跟其他司法詢問員分享遇到的問題。對她來說,剛上線時遇到比較大的困難,是對法院、警察機關的作業流程不熟悉,剛開始連要去哪邊報到都不知道。

不過,因為不同機關又有不同習慣,所以培訓時也不可能講得太詳細。像這類實際出勤才會遇到的問題,雖然無法事先見習,但還是可以在回流課程時補充,她對此表示肯定。

針對目前司法詢問員制度上的問題,王秋嵐表示,現代婦女基金會預計會先收集其他司法官的意見,再與立委合作提出修法草案。

至於司法詢問員的發動條件,目前是由法官、檢察官等人判斷有必要才會尋求司法詢問員幫忙,但他們希望改成,若符合一定要件,例如當事人未滿 12 歲、屬於心智障礙者等,就必須要有司法詢問員在場。 

王秋嵐說,也有司法官建議,司法詢問員可以像社工一樣,制定倫理守則。守則內容可以明確規範司法詢問員的角色定位、協助的範圍到哪裡、和檢警、法院怎麼合作、須負有保密義務等,並宣示司法詢問員必須是中立角色,避免被質疑偏向被害人立場。

註:根據衛生福利部《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5 條之 1 專業人士培訓及推薦資料留用實施計畫》,回流課程指的是依實務需要,由地方政府或衛福部另行辦理相關課程、團體督導或研討會。若司法詢問員 5 年內從未曾協助問案或未參與回流課程,會從名冊中被除名。

民團肯定司法詢問員必要性,司法界:專業養成應更多元

未來,司法詢問員制度該如何走下去?一位不具名的司法詢問員表示,由於目前司法人員與警察也會接受兒童性侵害案件詢問的培訓,「但如果司法界自己的能力都提升了,那司法詢問員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而若遇到比較困難的案件,例如障礙程度比較高的幼童,目前培訓的司法詢問員,專業程度可能也不符合需求,而是需要更多心理、精神、特教的專業人士一起來投入。 

司法詢問員制度上路時間不長,執行細節也待改善,但第一線的詢問員以及民間團體對於「讓被害人的聲音被聽見」這個初衷仍給予正面期許。

冤獄平反協會宣傳部主任柯昀青則說,從許倍銘的冤案中可以看到,當被害人證詞被誤導時,不但容易陷人入罪,也會讓被害人的受害事實無法呈現。她也認為,司法詢問的技巧應該提早運用在各個處理性平案件的程序中。

例如,在調查校園內的性平事件時,相關人員也應該要做到開放式問題、不誘導等原則,而不是等到案件進入警局、法院後,才由司法詢問員介入,到時候當事人的記憶或許早已被誤導且定型了。這個意義甚至不限於性侵案,也應該應用在其他案件類型,來協助弱勢證人。 

柯昀青最後說,雖然司法詢問員制度上路沒多久,大家也不太確定怎樣可以做得更好,甚至有沒有達到目標也很難說,「但往這個方向前進,至少是在對的軌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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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宇軒
何宇軒

Right Plus 特約記者。走過主流媒體與獨立媒體,也曾在 NGO 與國會助理間游走,盼能從全面的角度,在報導中呈現政策與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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