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盟:家庭式兒少照顧未健全,衛福部不應倉促縮編機構
衛福部於 4/26-4/29 於北中南分區辦理 3 梯次「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草案座談會」,擬以「家庭式照顧」與「機構小型化」作為兒少替代性照顧的施政方向,以符合國際上「去機構化」的標準。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國際審查委員在 2017 年時指出,臺灣的兒少安置現況以「機構式照顧」為大宗,「可能誘發兒少被安置在機構中,而不是接受以家庭環境為主的照顧」,並建議「政府應檢視原因,確保資源有效分配,給予有需求的兒少最適當的安置」。
衛福部根據委員會的建議,以及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訂定「每年機構安置占整體安置比率下降至少 3%」的目標,並以此舉辦施政草案座談會。
然而,由全國安置機構所組成的「臺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以下簡稱為「安置盟」)表示,目前臺灣的家庭式照顧仍存在諸多困境,在這些困境未解、且周邊社區服務尚未健全之前,衛福部的「去機構化」替代性照顧政策,似乎只是為了因應明(111)年 CRC 第 2 次國際審查倉促而生,恐怕違背 CRC 精神,損及兒少權益。
家庭式照顧模式尚未健全,發展面臨諸多困境
CRC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未來以「小家庭」的模式,提供有需求的兒少相關的安置資源。在臺灣,目前家庭式替代性照顧有親屬寄養、寄養家庭與團體家庭等方式,然而,不論哪一種途徑,都面臨了發展困境。
安置盟舉例,107 年安置兒少數僅 7.9% 接受親屬寄養,再縱觀 96-107 年,接受親屬寄養的安置兒少也從未超過 2 成,且比例仍大幅減少中,實難給予有安置需求的兒少足夠且專業的照顧。
過去研究也曾發現,有安置需求的兒少通常面臨家庭功能低落,他們的親屬也可能因為貧窮、社經地位低、缺乏照顧經驗、年紀較大,甚至親屬之間的關係也不見得良好,使得親屬並沒有足夠的經濟資源、知能與體力,給予兒少適當的照顧與教養環境。更別說對親屬而言,照顧兒少也是身體與心理的一大重擔。
相對於具備專業訓練的寄養家庭與安置機構,親屬照顧者的教育訓練長期「準用」家庭寄養辦法,然而,家庭寄養與親屬寄養所面臨的情境具有差異,難以混為一談;安置盟也提及,在實務上,即便已有一些親屬照顧的培訓課程,也會因為親屬照顧觀念不足而乏人問津、願意上課的人數相當稀缺。
寄養家庭方面,則因近年來高齡化、低結婚率、雙薪家庭變多等社會趨勢而招募困難。家扶基金會的資料顯示,55 歲以上寄養父或母各占 58% 及 45.6%,顯示寄養戶高齡化;此外,家扶中心 109 年舉辦 400 場招募活動,600 名需寄養兒少卻僅招募到 100 戶寄養家庭。
而團體家庭的辦理成本相對高昂,因為承接團體家庭的機構需在社區租用住宅當作兒少居住所,一個家庭最多只能安置 4 個兒少,為符合《勞基法》規定,這樣的配置需要聘用 5 名生輔員、1 名社工、1 名督導主責並督導方案,政府也非提供全額補助。致使團體家庭至今歷經 10 年推動,每年的服務家數也僅個位數,成效極低。
註:CRC 第一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書第 42 點
委員會對於安置機構的使用及其組織方式表達關切,並注意到政府已採取措施,降低因為已經或必須與父母/家人分開,而被安置在機構裡的人數。
委員會同時注意到,在接受機構安置的兒少人數沒有顯著下降的情形下,被安置在非公立機構的人數卻持續增長。委員會擔心,根據目前的設立許可、查核及評鑑制度,可能無法有效保障服務品質。
委員會了解目前提供給私立機構的資源,可能無法使其招聘和保留足夠數量的合格工作人員。委員會擔心,過剩的機構數可能誘發兒少被安置在機構中,而不是接受以家庭環境為主的照顧。
委員會建議政府檢視其原因,並確保資源有效分配,並依據《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給予需要替代性照顧之兒少最適當的安置。
倉促縮編機構,損害兒童生存與發展權
根據衛福部於座談會的簡報內容,澳洲需安置的兒少中,採取機構安置的比率為 6.7%,美國為 7%,臺灣則高達 58.83%,若政府欲效仿國外,將此比率降為 7%,以 108 年 4345 名安置兒少計算,等於只能留下 304 個安置機構床位,在家庭式替代性困境未解之前,將造成有安置需求的孩子無處可去。
長期以來,機構安置的兒少常被公立教育部門認為難以管教、害怕行為問題而拒收,或遭到不友善的對待,許多人需要跨區就學。如今再面臨社政部門為減少機構量,刻意降低兒少安置數,兒少能接受安置的標準也更為嚴苛,使遭遇不當對待的孩子繼續留在家裡,或期待家庭可以很快翻轉,在家庭未準備好時就倉促結束安置、讓孩子返家,在在都可能危害兒童的生存權。
安置盟表示,依規定,兒少的主責社工必須在結案之後定期訪視,但落實的準確性可能在結案潮中被犧牲,結案後兒少「回去」哪裡、是否再次遭遇家暴/被忽略、是否自立,往往未能確實掌握,使安置兒少返家後可能得面臨另一次的風險。
對此,安置盟也回應,認為政府不僅不應追求數字績效而倉促結案,結案評估時,更應以「消除安置原因」、「達到進案時的處遇目標」為標準。
例如,孩子因在家庭中受虐而進入安置系統,必須消除家庭虐待因子才能結案;或孩子因為中輟、吸毒而受安置,幾年後重返學校且不再濫用藥物,才屬達到目標的結案,才能符合兒少最佳利益。
此外,面臨愈趨複雜的兒少議題,伴隨偏差行為、情緒障礙、特殊疾病、受虐及被疏忽、司法轉向、受性剝削的「難置兒」,已超過 6 成,成為安置服務的大宗。
目前仍有許多發展遲緩、患有精神障礙兒童在家庭中受暴、缺乏照顧必須接受安置,卻沒能獲得適宜的照顧,反而被長期安置在醫院、護理之家,或是充滿成人病患的精神院所。
這些孩子長期以「病人」的方式被對待,缺乏兒少發展的教育思維,甚至無法受教育,生存與發展權利嚴重受影響。
安置盟呼籲,政府必須運用現有的安置機構資源,提升專業服務能量,並協助機構轉型,提供「分類、分級」的服務,例如專門安置精神障礙兒少的機構;或是針對兒少智能障礙的級別,分別安置在對應的機構,如此一來,不僅能供應現在尚未被滿足的服務需求,兒少也能獲得更適切的照顧服務,相關的資源分配也能更精準。
機構量能與專業度足夠,是現階段兒少保護的重要防線
如今臺灣的安置機構多數以「類家庭」的方式提供服務,每個家庭照顧 6-8 個孩子不等。面對倉促結案、兒少受安置標準更嚴苛的狀況,許多具備照顧專業、提供服務多年的安置機構左支右絀,在安置兒少驟然減少的情形下,仍舊必須負擔固定支出(如人力、設備等),經營相當困難。
如若在親屬家庭訓練不足、寄養家庭招募困難、團體家庭成本過高的情況下,就開始減少安置,宣示縮小機構規模,不僅這些努力多年的專業安置機構必須被迫消失,無處安置的兒少也很可能繼續深陷暴力與貧窮。
安置盟表示,臺灣的安置機構發展歷史相當長遠,整體的量能也足夠,可安置多數有需求的兒少,且機構中的第一線工作者不僅受過專業培訓,也累積了一定的照顧經驗,目前也比家庭式照顧模式更適合照顧有需求的孩子。
安置盟呼籲,在家庭式照顧尚未完善之前,不應為了 CRC 國際審查而草率而減少安置機構。
衛福部應整合各縣市政府對親屬寄養、寄養家庭服務、團體家庭與機構式照顧的需求配置,盤點各縣市的安置資源並邀請機構對話,以規畫替代性照顧的短中長期的進程,讓安置政策真正符合臺灣資源現況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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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圖/Yih-Ting (niceones77) Lee @ flickr, CC BY-NC-ND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