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孟謙/晚晴回捐案評論:手無寸鐵的抵抗,與非自願的隱身
承上篇:周孟謙/高市晚晴協會強迫回捐案,社工:「我才是那個有問題的人嗎?」
圖/高雄市議員黃捷與高雄社工工會召開晚晴回捐案記者會。高雄市議員黃捷服務處提供
高雄市晚晴婦女協會強迫社工回捐案,根據 3 年內的資料顯示,高市晚晴總共承接了 14 個來自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方案計畫,委辦總額近 760 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政府方案補助不足額」經常是人們談到回捐這一題時的共同無奈,「越接案越窮,但不接案活不下去」確實也是過去許多社福團體的痛,但自 106 年起,於衛福部政務次長呂寶靜任內,已逐步完善補助方案的給付內容。
其中,針對本應屬於政府法定業務的委辦案件,更朝向往全額補足(含勞健保費)的方向調整。108 年起,高雄市政府的委辦案件,業已做到全額補足包含勞健保費在內的人事費用。
在這一層意義上,晚晴案正好是「因為政府補助不到位,機構迫於財務緊迫才需要職工回捐」這種藉口的一記響亮巴掌: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高市社工工會」)手上的捐款收據顯示,高雄晚晴協會的回捐一直持續到今年 3 月,才因為第一名吹哨者的反抗而停止。
從臺灣第一個社工工會成立算起,到明年(2021)也要 10 年了。這 10 年加上之前社工勞權運動能量蓄積的時期,20 年轉眼過去,時至今日,我們「竟然」還在討論回捐該怎麼罰,還在爭執存在於職場權力關係中的不樂之捐應該如何認定,還在談基層助人工作者的最低生存所需如何保障。
我有時候會感到這一切都太過荒謬,太不真實,可是,這就是我們身處的現實。
被隱身的受剝削者:「我們幾乎沒有武器」
高雄市議員黃捷於 11 月 5 日的社政質詢中,確定了關於高雄晚晴案的 2 個重要資訊:其一是自明年的標案起,高雄市政府的委託與補助案契約將修訂事涉回捐的罰則,從一筆回捐輕罰 3,500,改為每人次、每案分別計算,每案每人次可各自開罰 10,000 元,並可累計計算。
其二則是礙於《採購法》乃中央法規,即使要將曾犯回捐情事的組織列入續標政府方案的黑名單,社會局卻無法源依據,只說會在人工審核時,提醒審議委員注意。
這就是晚晴案的遺緒了。對於遏止這些堂而皇之挪用人事費用來繳房租甚至中飽私囊的組織來說,能有多少警惕作用,難以預期。在採訪過程中,高市社工工會祕書長郭志南反覆說的是:「我們幾乎沒有武器。」
在新型態的回捐案中,組織很可能並沒有違反《勞基法》。而在採購契約的違約與罰則中,主要的當事人是政府(發包方)與組織(承包方),而非組織與職工。
事實上,在桃園社工工會曾經手的一起勞資爭議中,到最後是由桃園市政府與該人民團體打侵占、背信與不當得利官司,而社工當事人完全被排除在外,連起訴書都看不到。最後即使市府贏了訴訟、該團體需負起賠償及返還不當得利的責任,這些賠償也無法還給實際上受到剝削的社工。
公益法規難究責:罰你不還,不罰你偷
再看看《公益勸募條例》吧。公益勸募條例中事涉回捐的部分是第 14 條、22 條與 25 條、26 條。第 14 條禁止組織逼迫職工回捐,22 條處理的是「如有回捐情事(14 條),應將所收捐款應返還」;
第 25 條則是第 14 條的罰則:「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最後,第 26 條則是 22 條的相應罰則。也就是說,26 條處理的是「叫你還你不還」的情況:「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綜上,在《公益勸募條例》中,其實並沒有一條是在處罰「回捐」這個行為本身,一如高雄市社會局專委在記者會上婉轉表示的,要罰,只能在組織「經制止而不從」的狀況下才能罰,用更白話的語言來講,就是「罰你不還,不罰你偷,除非你繼續偷」。
我好奇的是,如果大家都知道回捐所得已是不當得利,甚至是侵占、是強迫,長期嚴重的傷害社福組織裡的勞動權益與勞資關係,那麼為什麼不針對行為本身做出處罰呢?
若再把視角往上拉高,晚晴案的另一個重點,則是因為高度曝光而召/找回許多離職已久的前工作者,目前都由高雄市社會局協助處理;被回捐的金額要能夠返還,如同前述是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第 22 條。
然而,《公益勸募條例》屬於行政法,行政法之裁處權為「行為後 3 年」,一起最少長達 12 年的回捐案,要如何適法適用,社會局並未明確說明。此處的模糊也許有助於處理單一個案所遭遇的困難,然而若效應一起,未來如何處理類似的事件,法律應當跟上說明。(編按:文章刊出後社會局回電,表示依法可要求返還 5 年內回捐金額,詳見下篇<快訊/晚晴協會回應更新:回捐是為分攤行政成本、年底全員資遣、日後將「處理」汙名化指涉>)
官民相依,違法組織「穢土轉生」再出發?
據了解,高雄市晚晴協會據傳將在年底解散重組,屆時現有社工可能都將資遣,再聘回也年資歸零。這是許多團體、基金會在面臨治理危機時的終極手段,也是對於勞工傷害最大的手段。
違法的組織換個名字再出發,又是一條好漢,社會局還說要如何人工審核?問得比較尖銳一點,一個組織在你眼皮子底下回捐超過 12 年,你都可以說「我們從來沒有收到過當事人陳情,所以不知道」,如今雖主張會把關續約續標的資格,恐怕最終不入規範章程,沒有人能信。
另一方面,高雄晚晴的理事長沈玉玲於 9 月請辭,在 10 月 27 日的勞資協調會議中言明已去職,目前該協會的主事者是誰?誰能負責後續的法律事務?距離要重組只剩下不到 2 個月,還有 8 位當事人的回捐案還未與協會達成共識,事態還在發展。
我數次嘗試與高雄晚晴協會聯繫,想詢問關於理事長真空狀態與年底重組一事,他們原本承諾請楊承恩總幹事回電,隔了 2 個工作天,截稿前未獲回應。
抵抗需要武器。非營利組織的勞工們面對工作權益問題,卻常常只能赤手空拳的去對抗,或是在輿論炎上後才有個別、個案處理,也不管有沒有捅出新的洞留予後人補。政府需要有人執行法定業務,社福組織需要資源才能生存,兩造相互綁架依存的結果,就是對於基層工作者勞動困境的漠視與忽略。
關於不樂之捐的證明題、關於社福組織裡所謂「夥伴關係」與「勞資關係」的曖昧模糊,則多麼像是不夠典型的侵害與強暴── 捫心自問誰都知道這裡有事情錯了,可是爭執對錯的時候則見無數似是而非的理由:比方說協會需要繳房租。
也許晚晴案真正的啟示是揭露了一個難堪的真相:社工勞權運動發展至今,勞動意識並未如同溫層所想像的深入新一代基層工作者的職場處境中,而口口聲聲號稱要跟社工站在一起的政府,也並沒有拿出決心來協助解決沉痾。(接下篇)
【後臺人生 EP3】: 晚晴回捐案吵什麼?親愛的「夥伴」:我不想捐,可以嗎?
接下篇:
快訊/晚晴協會回應更新:回捐是為分攤行政成本、年底全員資遣、日後將「處理」汙名化指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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