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偏低、受暴比例高、想生兒育女不被支持:身心障礙女性面對的雙重歧視/《障礙研究與社會政策》

編按:巨流圖書公司於 2019 年 11 月出版《障礙研究與社會政策》,此書以障礙者為主體,探討國內外身心障礙的理論與政策發展,從教育、健康、勞動、無障礙、交通、貧窮、自我倡導、家庭照顧等層面切入,期望讀者能了解障礙的多元面貌。

本篇取自書中第 15 章〈身心障礙、性別與性自主權〉,討論身心障礙女性如何處在「雙重剝削」的處境中。Right Plus 以易讀為考量省略許多出處來源註明,欲詳查可參閱原書


撰文/邱連枝

當我們從女性主義的觀點開始探討身心障礙者女性的處境時,無論在實際的社會處境或身心障礙研究領域,都會發現女性身心障礙者位於一種「 雙重剝削」(double deprivation)或是「雙重歧視」(double discrimination)處境中。這種雙重歧視或邊緣化是指,女性一方面遭受「男性」掌權的主流社會壓迫,另一方面身心障礙處境又受「健常人」所主宰的主流社會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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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待遇明顯落差:追不上健常人,也追不上男性障礙者

根據聯合國的調查,身心障礙女性遭遇離婚、分居以及暴力虐待的可能性是一般女性的 2 倍;而身心障礙女性無論在就學、就養、教育、就業等面向,都較男性身心障礙者處於更劣勢。

西方學者的研究顯示,在公領域部分,身心障礙者往往較健常人更易處於經濟弱勢,身心障礙「女性」則更易落入貧窮處境;身心障礙女性受教育程度通常較身心障礙男性低;身心障礙女性在就業市場中,薪資比一般健常女性低,更易比身心障礙男性低。

臺灣也有類似的情形。根據勞動部《2014 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報告顯示,在「身心障礙失業者在工作場所因為性別受到不公平待遇」中,女性身障者有 6.2% 認為曾受到不公平對待,明顯高於男性身障者;在薪資部分,身心障礙者平均月薪是 24,654 元,女性則是 21,462 元。

此外,全國 103 年受僱人口平均薪資則為 47,300 元,女性為 42,481 元,男性 51,464 元;身心障礙者平均薪資低於非障礙者,而身心障礙女性又低於男性,顯見受僱的身心障礙女性收入偏低。

在公私領域都被雙重邊緣化的隱形身影

如果說,臺灣的身心障礙是缺角的社會學研究,身心障礙女性就是臺灣性別圖像中的缺角。

聯合國分別於 1979 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 CEDAW),及 2006 年通過《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 CRPD),倡議男女平等的具體行動中應將身心障礙女性納入其中,然而根據周月清等人的研究,自 2007 年至 2017 年共 11 份臺灣性別圖像調查中,有 3 年完全沒有提到身心障礙者。

而有提到的資料只集中於就業、健康及經濟安全與福利部分;2017 年性別圖像 7 大指標中的「權力、決策與影響力」部分,則完全看不到有關身心障礙者的資料,也因而無法得知身障女性的概況。

臺灣的婦女研究以一般女性經驗為主,身心障礙女性的研究少之又少。我們對女性身心障礙者的基本狀態不清楚,如何制定政策?

臺灣已成立性平處,亦要求各部會進行性別統計與分析、性別預算、性別影響評估等,期許性平處能納入障礙者觀點,而相關身心障礙調查亦能增加性別分析,以改善臺灣女性身心障礙者被雙重邊緣化的圖像與境遇。

臺灣除了在公領域缺乏身心障礙女性的完整圖像,在私領域部分,身心障礙女性也容易成為家暴、性侵的受害者,也較易因再生育的問題遭到不當醫療干預,並且比身心障礙男性有更高比例獨居或必須依賴父母。導致身心障礙女性無論在她們自己的「社區」裡,或者是國家、國際層級的「組織」或「機構」裡,都遭受到「雙重邊緣化」的處境。

智能障礙女性受性侵比例最高、精神障礙女性受家暴比例最高

根據相關研究顯示,身心障礙者較健常人有更高的離婚率。而身心障礙女性尤其容易成為精神虐待、肢體虐待及性虐待的高危險群。國外調查也顯示,女性身心障礙者受暴的比率是一般女性的 4 倍;其中以肢體障礙有認知障礙的女性最易成為受虐對象。

女性身心障礙者較易受虐的原因,並非完全源於「身心障礙」本身。「障礙」狀態確實無法讓女性有足夠的能力保護自己免於受暴,然而多半認為女性較獨立、無性慾、不太需要人照顧的傳統刻板印象,才是導致女性身心障礙者易陷入受虐險境的主因。

在臺灣,依據衛福部 2011 年的調查統計,性侵害被害人數計 6,049 人,其中身心障礙者有 1,030 人,身心障礙女性(計 855 人)就占了 83% ;遭受家庭暴力人數為 53,484 人,其中身心障礙者就有 5,122 人,身心障礙女性(計 3,266 人)占了63.8%。

此外,這類受虐事件不被舉報的比例也很高。根據國內統計,身心障礙受暴女性通報率仍偏低,司法對於身障受暴者仍然非常不友善。依據衛福部保護司公布的 2007 年至 2018 年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心障礙人數統計資料顯示,智能障礙者遭受性侵的比例最高,占所有障別總數的 5 成以上;精神障礙者遭受家暴的比例最高,占所有障別總數的 2 成以上。

這些數據具體顯現,身心障礙女性是弱勢中的弱勢,雙重邊緣處境亟待被重視。

醫療模式與社會模式的爭辯:身心障礙者可以生兒育女嗎?

錯誤的刻板印象也造成「身為父母的職責」與「受醫療體系照顧」之間的衝突, 社會無法將「負責任的母親」角色與「病人」角色畫上等號,無法接受「母職」與「身心障礙」之間具有聯結,女性身心障礙者的母職因此也多半被剝奪。

針對身心障礙者是否有權利孕育下一代的再生育權與擔任父母的權利,一直是個備受爭議的話題。 「誰有權利決定誰該被生下來?」此類議題再度顯現,身心障礙女性在「障礙」與「女性」雙重壓迫的性別不對等處境之下,容易出現再生育權被剝奪的劣勢處境。

早期在醫療模式的詮釋觀點下,身心障礙者,尤其是心智障礙者,容易被視為「生物基因上有缺陷、肢體上的傷殘、文化上的異類,以及在經濟面被視為福利資本主義的『拖垮者』」,在這些錯誤觀念下,身心障礙者如果想孕育下一代,往往被看作「錯誤生活」(wrongful life)的選擇。因而有不少國家推動「結紮」、「優生學」等公共政策,透過政府的干預,剝奪身心障礙者的再生育權。

社會模式主張障礙並非由生物基因造成,並以「社會」觀點予以反駁:因為社會沒有能力容納不同類型的人,才會造成障礙,並主張需拔除的並非生物基因的歧異,而是社會的藩籬。也就是說,真正「錯誤的」(wrongful)並非身心障礙者的生活,而是殘跛的社會(disabling societies)

儘管隨著後現代主義以及女性主義思潮的發展,身心障礙者再生育權的問題看似已獲得平反,不再被視為一種需要推動「節育、結紮」的公共衛生政策,而是一種個人人權的決策與考量。然事實上,此類議題仍被包裹在優生學及墮胎等相關政策中,在到底是「人權」還是「女性身體自主權」的爭議裡擺盪。

障礙者的再生育權,與墮胎的正當性

隨著醫療技術的發達與身心障礙者再生育權的問題受到重視,「基因篩選」、「著床前胚胎遺傳診斷」等篩選胎兒健康的科技,也遭到身心障礙社會運動人士反對,認為這是消滅身心障礙者的一種障眼法。

不過,障礙研究者 Shakespeare 並不全然反對產前診斷的重要性。他認為這和人權並沒有扞格,避免「損傷」的出現不必然是受爭議的問題,關鍵在於消滅一個正在子宮內發展的生命。

透過產前診斷提早檢驗出胎兒特定的損傷問題,才是墮胎唯一的正當性,此外,這種檢篩必須限縮於此種損傷會對個人及家庭造成嚴重的生活品質影響,才能進行。本身也是身心障礙者的 Shakespeare 認為,對他而言,這是現今社會既沉重又痛苦的議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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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6 月出生,熱愛海洋和貓,喜歡親近友善又創新的朋友,但也支持必須不友善才能往前衝的人、願意理解因為太辛苦而無法友善的人。

每天都想為世界增加一點正能量,但也無懼直視深淵。努力用文字紀錄社會百態,持續在正確、正常與右翼的 Right 之外,尋找 Plus 的思考與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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