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同婚公投看實質平等:扭轉偏見需要教育,杜絕歧視需要執法後盾/亂入公約課後隨筆 05
編按: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以下簡稱「人約盟」)今年 6 月開始進行連續 8 堂免費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種子教師培訓課,暑假期間幾乎每週六下午 2-5 點都會展開一次充實飽滿的權利教育洗禮。本文為上課學員受人約盟之邀所進行之課後心得系列,此系列預計每篇將介紹 1-2 個課堂收獲,收錄於本站人約盟「權權之心」專欄中。
去年 1124 的公投,臺灣針對同性婚姻經歷了前所未有的激烈辯論,但許多爭論缺乏適當的引導與整理,散落在網路與社群中,徒然留下憤恨、指責、仇視與痛苦。許多人在過程中經歷了歧視,或被指責為歧視,加深雙方的歧見。
「歧視」的指認有其必要,但也需要被更清楚的辨識。平等與不歧視,是國際人權法其中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和權利,也是多數人權公約的核心,特別是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中明載著平等與不歧視條款,要求締約國政府必須積極促進身心障礙者享有法律所保障的權利,確保所有人能享有平等──不比別人更多或更少──的機會。
認識形式平等 & 實質平等
雖然 CRPD 是針對身心障礙者強調權利保障,但其中關於歧視的概念在生活中非常通用。在 CRPD 的定義中,「歧視」包括直接與間接歧視(註 1)。直接歧視是指因為身心障礙或特定身分而被禁止享有法律所保障的權利,或受到不如他人的待遇,例如公立學校拒絕身心障礙的孩子入學、日本東京醫科大學刻意降低女學生錄取率等明顯、直接而無關聯的差別待遇。
間接歧視則是表面上看來平等而中性、擁有相同的機會,卻對身障者或特殊身分者產生負面影響。例如學校沒有明文禁止視障者就學,卻不提供點字或語音等教學方式,使視障學生必須轉到其他學校就讀;或徵才訊息中沒有禁止身心障礙者求職,面試卻在沒有電梯的高樓內進行,使輪椅面試者無法進入。這些「看起來」機會均等(形式平等),但實質上不平等且損及權益的情形,都被認定為間接歧視。
防止直接歧視,許多時候必須首先追求形式上的平等,而間接歧視則在進一步討論實質上的平等。因為顯然,相同的待遇和規範並不總意謂著真正的平等。例如餐廳或法院雖禁止攜帶動物,但導盲犬就不應該被限定;或者對視障考生來說,將考題的字體放大才是真正的公平競爭。實質平等的精神最早來自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裡的「融合式平等」概念,強調國家有責任讓身心障礙者融入主流社會,包括合理調整環境與無障礙設施,並且積極推動人權教育。
隔離本身就是不平等!
1890 年代,美國路易斯安那州在宏默普萊西(Homer Plessy)案後,認可「黑人隔離車箱」的合法性,強調黑人與白人雖使用分隔的車箱,但車箱內的環境一模一樣,聲稱這是「隔離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直到 1954 年非裔小女孩琳達布朗(Linda Brown)爭取就讀白人小學一案,才終於有法官打破沉默,判定「隔離本身就是不平等」。但即使如此,「打破隔離」的血淚運動持續在美國緩步推進,直至 1964 年才成功促使革命性的《民權法案》通過。
相同的待遇未必能達到真正平等,反過來說,差別待遇也未必等於歧視,重點在於「差別」和結果的關聯性究竟有多高。例如,學校只錄取 80 分以上的考生有其合理的相關性,但只因為是黑人或女性而不錄取,便是種歧視,因為種族/性別和考試結果並沒有明顯相關。
有時候,我們必須打破形式上的平等,來達到實質上的平等。例如,為了改善原住民長久以來在歷史與結構中的弱勢處境,法律認可原住民在考試時得以加分,便是一種積極的「優惠性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又稱「肯定性行動」或「賦權措施」),優惠性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實質平等,不能被視為歧視。
如何分辨歧視?觀察權利是否受損害
從人權的角度來討論歧視,比較有趣(?)的地方是,歧視的構成關鍵在於「權利是否被損害」,包括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權,以及人權和基本自由。也就是說,因為特定身分或條件而加以區別(distinction)、排除(exclusion)或限制(restriction)所導致的「後果」才是重點,心裡的「意圖」反而不是爭論點。
在同婚公投的過程中,網路上許多常見的爭論,起手式都是「我並沒有歧視同志,但我不認為他們可以結婚/成家/修改法律……」接著挺同方會群起攻之,指責這明明就是「歧視」。然而,我們其實根本不需要爭辯自己有沒有歧視的「意思」或到底是不是個好人,重點是我們做出來的事是否損害了別人的權益。
在這種情況下,「無心的歧視」確實是存在的,「懷抱偏見但尚未構成歧視」也是存在的。我們對某種/群人不認同、不抱善意、不想接觸,都還處於「偏見」的階段,例如麵包店老闆討厭黑人,但心裡雖然抱怨,卻還是以同樣的價格賣麵包給黑人,這時候的偏見還沒有構成歧視。然而他若開始將麵包以高於白人的價格賣給黑人,甚至乾脆拒絕賣給黑人,就是讓偏見進化成有損權益的歧視待遇。反過來說,他對黑人或許並沒有意見,但跟著其他麵包店老闆一起針對黑人訂定更高的價格或規定,即使心裡並沒有意圖,也同樣已構成歧視。
為什麼我們有必要區分偏見和歧視?因為在偏見的階段,許多人還有對話的可能。大多數的偏見來自於未知,因為沒有接觸過同志、不理解黑人社群、沒有看過女性在職場中可能表現優異,大多數人在尚未深入了解之前便從媒體、輿論或成長環境中形成某些難以解釋的刻板印象或個人主觀。在這個階段,如果能試著讓他們理解真實的樣貌或創造彼此深入往來的機會,許多態度其實還有機會扭轉。
在同婚激烈爭論的階段,很多人雖然不認同、不喜歡同志,但在會影響實質權益的法律層面還沒來得及想清楚、屬於尚未做出決定的中間游離群。只是,其中有許多人往往一開口就被指為「歧視」,心底的反抗因此先行於理智,也強化了對整場運動的反感。在諸多指控與仇視下,雙方的挫敗與傷害持續累積,偏見逐漸在教育與生活層面演變為真正損及權益的各種歧視待遇,進一步導致社會撕裂。
當然,這並不代表改口指責對方是「偏見」就會比較好,而是意識到人在做出選擇與具體傷害之前,都還有改變想法的機會。這不是一個要「將壞人轉為好人」(或將之消滅)的過程,而是一個「從無知與無感,到認識與體會」的過程,需要的不是獵巫,而是教育──提醒其言行可能已符合偏見或歧視的定義,即使這不代表對方心懷惡意,但確實可能將造成傷害、損及他人權益。
扭轉偏見需要教育,杜絕歧視需要執法後盾
指認偏見與歧視終歸是必要的。特別是在同婚議題中,網路上日夜飛舞著猶如利刃般的言語,許多同志因此深受其害。在我們尚未指出哪些言論與行為會造成傷害、損害他人權益之前,同志群體內心的痛苦與糾結形同被外界否定。痛楚不被社會認同、傷口被旁人刻意忽略,對脆弱群體來說相當於致命的二度傷害。唯有透過辨識偏見與歧視,才能真正看見背後延伸而出的痛苦,以及在他人身上造成的具體傷害。
偏見需要被教育,歧視需要被禁止。尤其歧視帶有許多進一步惡化事態的特性,包括由群體歧視延伸而出的汙名(群體的多數特性被套用在其中的每一個人身上,例如「黑人就是會犯罪」),同時牽連「無關的相關者」(如身心障礙者的家屬、為犯人辯護的律師等),以及具有「反身性」(被歧視久了,反過來歧視自己)。此外,歧視也可能進一步發展出「多重歧視」與「交織歧視」。(註 2)
縱放歧視的社會,往往會演變為霸凌、攻擊甚至驅逐與消滅,如同二戰中遭屠殺的猶太人。然而,想要禁止歧視,首先需要有強力的法律後盾。臺灣雖不如英美等國擁有完整的反歧視法規,但身權法已明確訂定相關罰則,然而類似數月前古亭小作所遭社區排擠抗議進駐之事,多年來還是持續發生,每每詢問社會局或相關單位,總強調在成功進駐前需避免與社區交惡,而一味選擇用溝通與相勸來處理衝突。
然而,歧視行為若始終不會引起相應的罰則、付出合理的代價,社會將永遠不會嚴肅看待。推動法律必須有社會共識,但法律反過來也能做為擴散價值的領頭羊。法既已行之,就該讓它發揮作用,才能讓健忘的群體記取教訓。
延伸閱讀:
1. 回應郭台銘:「身障歸身障」的國營身障保險基金,是在排除特定族群、助長投保歧視
2. 懷孕不該是麻煩事!職場友善空間,需要你我共同撐出來/2019 勞工影展《要孩子,也要工作》
3. Right Plus 專欄【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權權之心】
註 1:
除了直接與間接歧視,另 2 種歧視還包括拒絕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也就是在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的情況下,拒絕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合理的調整,使他們也能享有/行使平等、人權與自由。例如,因為不願安排手語翻譯或聽打員,而拒絕聾人進入陪審團。此外,許多和身心障礙有關的騷擾,諸如侵犯尊嚴、製造恐佈、敵對、有辱人格、羞辱等行為,也視同歧視。
註 2:
多重歧視(multiple discrimination):多種歧視理由獨立併行,造成歧視加重。例如目前職場上仍普遍存在阻礙女性發展的玻璃天花板,多數就業環境對身心障礙者來說也充滿阻礙。因此,對身心障礙婦女來說,就必須耗費比其他人更大的心力去對抗這兩種歧視。
交織歧視(intersectional discrimination):多種歧視理由以某種不可分割的方式交互作用。例如,由於女性具備生育能力,但社會普遍存在「障礙者不符優生學」的偏見,使身心障礙婦女更容易被限縮生育自主權,甚至童年時期就被家人帶去強制絕育。相對而言,這種狀況不容易發生在障礙男性與非障礙的女性身上,是「女性」與「生育」同時放在一起才會發生的事,兩種因素無法切割來看,因此稱為交織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