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審核|社會局處篇】100 個承辦有 100 種標準,過勞又自我懷疑的低收入複審社工
編按:在臺灣,嚴苛的低收申請門檻導致許多貧窮家庭生活受困,卻被排除在社會救助之外,相關法條亦年久失修。數個長年服務貧弱者的民間團體因而組成「社會救助修法聯盟」,在 2023 年正式啟動修法倡議。
其中,服務無家者的團體「人生百味」觀察到,每當修法聯盟提出制度性問題和修法訴求時,常常收到公部門的回應:「我們只能依法行政」、「公部門能做的有限」,從他們的回應中,總能感受到緊張和壓力。
人生百味因而開啟了訪談計畫,總計訪談 10 位現在(或曾經)執行低收審核業務的公部門工作者,希望從另一個角度理解制度究竟出了什麼問題,為什麼連工作者都緊繃、受傷?並與多多益善合作規畫為【低收送審後,公務員怎麼了】專題。
本篇為特輯第 2 篇,由人生百味研究員周上智主訪&撰寫,看見低收複審單位「社會局處」社工們在面對複雜的複審時,如何經歷民代介入和過勞等工作情景。
文/周上智 人生百味研究員
低收入戶審查是一套複雜的系統,除了在最前端收件審查的公所(見篇 1), 後方都還有一個負責「把關」的人。以臺北市為例,如果一個低收申請案在公所被判定未通過,就會送到社會局處社會救助科「複審」。
複審社工必須在這些未通過的案子中,確認哪些案子真的無法通過、沒有爭議、哪些其實是在初審時被誤判,還有哪些案子只差一點點就符合救助資格,雖複審還是未能予以通過,民眾後續可能會再提出「申復」(編註 1)。
編註 1:什麼是申復、社工收到申復要做什麼?
當低收申請案經過複審還是未通過,民眾可以提起「申復」或「訴願」要求重審。社會局處社工收到民眾的申復或訴願後,必須要在時限內回覆申請人,判斷是否需要指派社福中心的社工進行家庭訪視、重新檢核民眾的低收資格。
能否取得社會救助資格,100 個承辦有 100 種標準
我和人生百味的夥伴們訪問到俊傑(化名),社工系畢業的他,很早就確定想走社會行政、政策方面的工作。一開始他做辦公室收發業務,後來複審承辦人有缺,俊傑便順勢成為社會局處社會救助科的約聘社工,工作約 1 年半,目前已離職。
俊傑說,社會局處社工的角色,並不完全只是前一關(公所)的「監督者」,兩者的關係更靠近「合作」,當公所承辦人初審過程遇到不確定的狀況,也會打電話進社會局處詢問該如何判斷。
他曾碰過一個案子,申請民眾的財稅資料上有一筆賣房的收入,但民眾自述他被詐騙,所以這筆錢已經不在了。但他無法提出被詐騙的證據,因此公所承辦人打電話進來問他該如何處理。
俊傑判斷這位申請人的家庭確實經濟陷困—— 雖然沒有「被詐騙」的證據,但俊傑計算申請者一家都沒有收入的狀況下所需要的基本生活費用,推斷即便民眾賣房的錢沒有被詐騙,其實也用得差不多了。
俊傑取得長官同意後,回應這位公所承辦人:雖然沒有證據,但錢應該都用完了,這個申請是可以通過的。
「公所承辦人思考很久,他說他還是想要把這一案丟給我,他不覺得他(民眾)是被詐騙。」、「公所有時候(初)審不過,只是因為他(公所承辦人)自己內心過不去,或是說他不想給他(民眾)過,就把這個問題丟給我們去複查。意思就是他自己不要決定這件事情。」俊傑說。
俊傑無奈的說,當沒有明確的證據可以佐證民眾的自述,審查工作者相不相信民眾是誠實的,便成為在福利資格邊緣的民眾能否通過審核的關鍵。
「相信」與否則仰賴個別工作者的經驗、價值觀和社會信任,一步步在審視資料的過程中形成判斷,最後決定了工作者是否要給出彈性,為民眾尋找解套方法。而因為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背景去形成自己的「相信」,100 個承辦人就會有 100 種標準。
俊傑在離職前,跟幾個同事發展出這樣的工作默契:「如果我們 3 個同事評估過都覺得真的有需要幫這個忙(提供福利資源)、都是在法律之內(做判斷),然後也都問心無愧的話,那我們就會給他過(低收資格)。」
當民眾在制度中卡關:用「沒有準則」的技巧協助解套
在現行法規下,公所或社會局依據《社會救助法》審核收入和財產時,還可能將申請人已經「沒有往來」的家庭成員所得也一併計算進申請者的家庭總收入(編註 2),這也是許多低收入戶申請未通過的原因。
編註 2:以家戶為單位審核低收資格
申請低收入戶時,審核收入跟財產皆是以「家戶」為計算標準。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親,全家收入必須綁在一起計算。但並不是每個人都與家人同居共財,甚至許多家人已離家、失聯多年。
因此,不少民眾實際上經濟陷困,但帳面上的家庭收入卻不符合社會救助資格,無法通過低收申請。(參考報導:【消失的窮人2】父債子還、貧窮世襲,我願意為窮困家人犧牲到什麼程度?)
家庭關係的實際情形難以判定,因此以書面審查為主的初、複審階段,公所承辦及社會局處社工都不會完全採信民眾缺乏證明的「自述」(例如,自述「和特定家人已經沒有往來」),除非民眾有法院的判決作為證據。
然而相較於初審的公所承辦人,複審的社會局處社工有更多彈性審核空間—— 社工實務上可以運用一些技術性方法,幫助民眾在制度中解套,協助陷困的民眾通過審核。
俊傑舉例,一位單親家庭母親獨自撫養未成年的孩子,當母親申請低收入戶時,依據《社會救助法》規定,不用計入孩子父親的收入(編註 3);
但是當孩子成年,不適用未成年相關條款,即使他的父母離婚,父親還是孩子的直系一等親,父親的收入會開始被計入孩子的「家庭總收入」作為審核條件。若計入父親收入後,家庭總收入超過門檻,一家人就會被迫取消低收資格,或影響可申請到的補助額度。
因此在審核過程中,俊傑會建議申請者將單親家庭的子女從「輔導人口」轉列為「家庭列計人口」(作者註 4),轉列後的差別在於,這位子女無論成年與否,父親的收入都不用列入家戶所得計算,以此協助受困於制度中的家庭。
編註 3:「沒有扶養孩子的家長」不計入家庭人口
根據《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4 款,沒有和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父親或母親,不列入社會救助的家庭應計人口範圍。
作者註 4:低收審核對家庭人口的列計規定
低收申請人的同住/同戶籍家庭成員分成「輔導人口」和「列計人口」,兩者的差別是,「列計人口」的上、下一等親不用被列入計算家庭總收入。但若通過低收審核,只有「申請者本人」&「輔導人口」能取得低收資格。
這種策略性挪動家庭邊界的手段,只是審查中的其中一個技巧,其他包括收入、動產及不動產的審核方法,都有許多的竅門在裡頭。儘管這些技巧確實能幫助部分家庭拿到低收資格,但是這種運用行政技巧來彈性解套的方法,總讓周遭的人們霧裡看花,難以理解「為什麼又可以(通過)了?」
在公所負責初審的文欣(化名)曾對此抱怨,他常常摸不著頭緒,對於複審單位要不要幫一個人解套,「我跟你講真的沒有準則,反正就是(社會)局處說的算。」
而對社會局處社工而言,一天要審的案子太多了,因此長官、前輩不會鼓勵他們對每一個個案逐一家庭訪視,通常只能在辦公室審案、仰賴個別工作者的價值觀紙上作業、篩選出受困民眾,再利用彈性審核技巧協助取得社會救助資格。
民代介入讓審查硬是「通過」、加班審案是常態
部分民眾拿到低收申請未通過的公文,在提出申復前會找民意代表陳情,這個案子就會被貼上「民代關切」的標籤,得到社會局處長官特別關注,使審核該案的社會局處社工被強迫改變審案順序,甚至須分配較多的能量給這個案子,還影響到原本的審查標準——
俊傑曾看過同事承辦的一個案例,同事原本設算民眾領有基本薪資,因此沒有通過低收資格,「民眾後來去找民代陳情,說他是身障者真的沒有工作,所以後來民代要我們判定他『沒有工作』,可是我們就是有拍到他工作的照片。」
「民代說這個(工作)不是常態性的,最後我們只好以身障者的薪資(55%)去計算,他因此從無法取得低收資格,變成低收第 4 類。」俊傑回憶自己的經驗。(作者註 5)
民代說服社會局社工運用彈性解套,好讓民眾通過低收審核,成為民代選民服務的延伸。
然而工作者的壓力不只來自民代,更包括整個系統對工作者的重壓。當我們問俊傑是否會常態性加班,俊傑一開始回答只有年底進行總清查(編註 6),以及年初收受大量民眾申復、訴願案時,才會特別加班。
作者註 5:制度假設 16-64 歲的工作人口都應該賺到基本薪資
依據現行《社會救助法》,16-64 歲申請社會救助的國人,如果沒有第 5-3 條的 7 項狀況,都會被當成「有工作能力」,只要拿不出薪資證明或賺不到基本薪資者,都會被強制以「基本薪資」計算收入(又稱「虛擬所得」設算)。
這個規定使得許多家庭即使生活長期困窘,家庭收入卻被「灌水」、帳面上的人均收入無法符合低收資格。
第 5-3 條明定如有身心障礙以致不能工作,可以被判定為沒有工作能力。但事實上僅明定「障礙程度中度以上」才會被判定(無工作能力),其餘情形由主管機關依實際情形和醫療證明判定。障礙程度為輕度的障礙者,則依社救法第 5-1 條的規定,依其收入的 55% 計算。
因此上述俊傑提到的例子中,身障者如果有工作但沒有財稅資料,會先以基本薪資設算;身障者如果沒工作,或者這份工作極度不穩定而難以計算收入,才會以薪資的 55% 計算收入。
到底什麼時候會以基本工資設算、什麼時候是以 55% 做折算,更多是基於工作者的裁量,同時也可能是議員介入影響的範疇。(參考報導:「政府說我有賺錢,錢到底在哪裡?」60 年前的防懶人條款,如今排除上百萬窮人)
編註 6:每年 9-12 月的社福資格總清查
每年 9-12 月是社會福利資格的「總清查時期」, 公所和社會局處負責低收審核的承辦人,必須把所有低收入戶的案子再覆核、確認過,包括每個個案家庭的財稅收入、財產變化,確認明年度是否還符合福利資格。年底完成清查後,由社會局處發公文給民眾通知低收審核結果。因此每年 1 月,通常是民眾提出申復的高峰期。
但後來再次和俊傑核對後發現,在他們單位,正常下班時間是晚上 8-9 點之間,至於會被工作者稱為「加班」的情形,通常是工作到凌晨 1 點以後。
年底總清查時期的加班非常恐怖,整個流程會由公所先審過一輪,再將案子往複審單位送,俊傑強調,「我們(社會局處社工)只有 2 個禮拜的時間,一個人要看 5000 件的案子,根本就沒有辦法全部看完。」
「而且上班時段還要接民眾和公所的電話,同時還有些例行的業務要進行,真正能夠看總清查的案子大概是下午 5 點以後,所以那 2 個禮拜每天工作到凌晨 3 點是很正常的。」
想要助人卻使不上力,「我想我已不是助人者」
這個工作的特性是高消耗、低成就,讓人緊張、無力,並且一沒處理好,就要面對申復、訴願和民代,長期下來很難讓工作者久留。
俊傑分享他對辦公室新進同事的觀察:剛開始會發現新人很有熱忱,但是大概 1 年以後,會發現多半已經被消磨得差不多。例如,新人時期可能會與民眾耐心討論審核狀況、建議民眾脫貧方法。但熱情被消磨後卻可能直接對民眾說:「有困難那你就去找社工吧,社工會幫你,你就去找他。」
「意思就是『不要來找我』,反正我這邊你也過不了(審核)。」俊傑的無奈帶著點自嘲,分不太清在說的是同事還是自己。
他最後總結說,做這份工作,一開始會想要幫助很多人,後來會發現自己很多時候使不上力,這是他離職的主要原因之一。
「現在我對於(身為)社工,已經沒有這麼想要去做社會服務了。因為我想要幫助我認為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可是受限於法律、制度的規定,卻讓他們得不到社會救助。」俊傑說:「我想我的角色不能叫做助人者,因為我幫不了人。」
專題總頁:【專題|低收審核】低收送審後,公務員怎麼了?
專題各篇文章:
1.【低收審核|公所篇】「誰比較慘、比較窮、誰是低收入戶?」想助人卻日漸麻木的公所公務員
2.【低收審核|社會局處篇】100 個承辦有 100 種標準,過勞又自我懷疑的低收入複審社工
3.【低收審核|社福中心篇1】一次家訪就定生死!要助人又要防弊、審案像解數學題、角色衝突的社工
4.【低收審核|社福中心篇2】低收入家訪社工:民代施壓、彈性條款變調,什麼都要會但也通通沒力做
5.【低收審核|總結篇】來自公部門審案人員的4大建議:讓低收審核有餘裕,才能接住窮困的人
延伸閱讀:
1. 【專題|消失的窮人】排除窮人的濟貧法,修法爭議最詳解
2. 【專題|制度傷人】臺灣限定的生存遊戲,誰破得了關?
3. 社會救助修法特輯:排除窮人的濟貧法
脆弱群體的處境沒有人看見,助人工作的學問不被理解,政治、法規、制度上的問題沒辦法被好好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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