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可盼/一個社工被起訴之後:那些在體制中為難、在倫理中掙扎的助人工作者
關於「一種__的社工觀點」專欄:社會工作是一種很特別的工作方式。走進別人家、認識一家大小左鄰右舍,和對方一起煩惱錢從哪裡來、吵架怎麼辦、人生目標往哪去⋯⋯只可惜,這些與人同在的時刻,社工在想什麼、工作方法是什麼,很少被記錄下來。
「一種__的社工觀點」,可能是「一種服務精障家庭的社工觀點」,或「一種來自中產階級的社工觀點」,不是什麼絕對的道理,但就是我這一路上的積累。雖然覺得有很多不足的地方,但想試著整理我的經驗,也期待看到更多社工現身。
孩子痛苦的死去了,兒盟的社工被起訴。
如此傷痛的悲劇發生,大眾討論體制如何失靈、哪些人應該究責是理所當然的。雖然身處不同領域,但這個起訴讓同為社工的我感到不安和切身相關的是:即使如何盡心竭力和小心翼翼,這樣的悲劇也可能隨時在每一個社工的工作場域發生。
但我還是想整理一下實務工作中,我在體制面臨的為難和倫理掙扎的兩難,不是針對該案的細節和起訴內容討論,而是想談談:這個「過失殺人」的指控,為何對我而言如此逼近。
互信合作的專業關係,助生命度過困境
需要接受社工服務的群體,是生命陷入困境、難以依靠本身的社群網絡和資源渡過此刻困難的人們。案主及他的家庭往往需要不同面向的系統互相合作,例如醫療上的協助、社福提供經濟上的支援、就業服務體系提供的支持、協助彙整資源的個案管理者等,才能夠協助他們在困境中不至覆滅。
雖然案主有需要,但其實沒有什麼法規規定其他的資源系統要與社工合作,以及合作的程度。
我遇過非常用心的其他單位社工,大家一起想辦法、分工合作支持案家,讓案主所需要的各系統服務可以被好好整合,案主也不會在服務過程中被漏接,或因不同工作者給予不同建議而感到困惑。相對的,我也有直接被其他社工當面甩門,不願意繼續合作的經驗。
在某些系統裡,社工的相對權力地位比較低、沒有發言權。例如案主觸犯司法後開庭,有些法官開庭前會詢問社工案主的狀況及建議,也會事先了解案主回到社區後有哪些支持;但我也在庭上遇過希望社工一句話都不要說的法官。
又或是案主住院時,有一些醫院持續和社工保持討論,銜接案主出院後的安排,也有的醫院覺得醫療就是醫療,不需要和社區溝通。
跨單位的合作很困難,且需要經營,當對方拒絕合作或溝通,其實我們沒有置喙的餘地。因為希望為案主銜接好各項服務,和其他單位「維持關係」變成社工很重要的一件事,甚至會為了案主的權益去陪笑臉,只希望長出一點對話的空間。
另一方面,我們對於其他單位內部狀態瞭解得很有限。例如案主送往某個醫院時,我並不知道他會遇到什麼樣的醫療團隊。醫療團隊會比較嚴厲,還是溫柔對待案主?在什麼情況下,醫療團隊會決定把人約束起來和送進保護室?是否願意和案主討論各種狀況?
這些和住院經驗息息相關的事,我其實都不知道;每一次住院後,案主進去會經歷什麼,出院後會覺得是療癒還是很痛苦的經驗,我其實都不確定。
我只能至少信任一個合法且經過評鑑的單位可能有不同的專業觀點,或有一些做法我不盡同意,但相信對方至少保持善意且不會傷害案主,否則我只會寸步難行。我不可能把所有的服務都攬在自己身上,也不可能精通所有面向的服務內容。
由這樣的經驗出發,再從兒盟事件反思。如果我是兒盟的社工,對於擁有合格執照的保母,我的確可能會先採取信任的原則,相信核發給她執照和目前居托中心的督導單位有所把關,不會思考對方是不是刻意要傷害孩童,因此將孩子的意外歸咎於對方身上。
以單位之間的合作而言,即使有所擔心,也會以委婉的方式告知對方的督導處理,避免越權或是決裂,這些都讓我很可能犯下和剴剴案中的社工一樣的錯誤。
我並不認為這樣的工作慣例不需要反思,也不認為沒有發現孩子的異狀沒有責任,我只是非常可以想像,自己也很可能在這個過程中,因為忙碌與信任的慣例,對於體制內的「惡人」其實是很沒有抵抗力:盲目的採取信任,讓體制內存心不良的人,可能傷害已經處於脆弱狀態的服務對象。
如果我們要假設其他體制有惡人,不相信現有的監管機制,而必須親身全面瞭解後才能轉介或合作,那會有實務上的困難。例如,個人的道德操守除非觸犯法律,不然無從知曉,加上對方單位也不須和你方交代,或會拒絕可能的合作。當彼此無法信任,組織間的合作將會寸步難行。
此外,我不清楚兒盟和管理保母的居托中心之間的權力關係,但在我自己的工作經驗裡,如果發現其他工作者有問題,案主還可以投訴;但身為「其他單位」的工作者,我真的沒有管道可以回應,與一個路人能夠做的相差無幾。
這可能也是為什麼我對於「因轉介的單位出狀況,社工在業務發生過失或疏漏」尚可理解,但「轉介社工要背上過失殺人」充滿震驚—— 因為在現有的體制裡,這太容易出現在每一個社工身上。
倫理的兩難:控制,還是陪伴長出新選擇?
我執業過程中,也常碰見另一種倫理掙扎:在各種危機當中,是否要通報或是採取比較強制的行動?
以自傷或自殺為例,當事人處在掙扎著「是否要自我傷害或結束生命」的艱困時刻,願意告訴社工,很可能都表示這個人還在試著求助、他對你有很深的信任,但同時也代表社工有通報的法律責任。
但當事人的意念與行動往往相當浮動,可能因為好好對話緩和下來,但又在幾個小時後升起,也可能要支持一段時間,才能確定這個危機狀態過去了。
是否要進行自殺通報,我也常常很兩難。對於某些案主來說,能夠通報代表危機處理的會議中,會多一個人來關心他、一起討論方法,對他有所幫助;
但對於某些人來說,和他人建立關係和信任感非常困難,尤其在現行體制下,自殺關懷服務短期就會結案,並不適合培養長期的關係,甚至可能打破現有的服務關係與信任。
那麼,我應該優先評估及討論案主此刻比較適合的服務方式,還是為了避免出事後我將面臨法律責任,不管如何先通報再說?
是否啟動強制就醫(簡稱「強送」),也是很掙扎的事。有一些人,在強制住院後身心安頓下來、能夠度過危機的時期,並可以面對生命既有的困難;但也有人在強制住院的過程中,因為被約束、被要求服藥和不能自由離開,出院後反而強化自己被迫害的妄想。
更有病人數十年後還是因為強送而怨恨家人、有些人內化了自己很糟糕的自我形象,更多的是傷害自己的行為⋯⋯ 更別提有的人在強制住院之後,不願意也不再信任原來願意對話的工作者。
我在想,維護生命是社工倫理的第一優先,但當一個人需要傷害自己、處在對自己的暴力和恨惡裡,我們使用另外一個強制力去壓制和控制這個狀態,雖然確保短期的安全,但長期而言,可能會很難長出另一種對待的可能。
支持和陪伴必然會需要大量的人力和心力,以及為了尊重對方,過程的空隙可能產生一些風險,工作者也同時承擔了風險和被究責的可能。因此,工作者會在對方的需要和保護自身中掙扎。
當然,這並不是一個二選一的問題,評估風險的程度並做出不同的回應很重要。當在危急時刻,必須做出強制的決定時,與案主做好足夠的溝通,並鋪排好強送過程,減少通報或強制就醫過程中的傷害等,也都是重要的目標。
然而在這些風聲鶴唳當中,我也越來越感受到,在一些人處於想要傷害自己的痛苦中時,如果我希望用某種陪伴、支持案主,也讓「他能夠對自己溫柔、而不是傷害自己」的選擇長出來時,我也正在承擔陷於法律的風險。
身為凡人的社工
和與正在受苦的人相遇、與其他的社工或專業人員合作,希望可以支持對方(案主)度過難關,是我成為社工所期待的工作樣貌。但在如海嘯的苦難前面,我常常覺得身為社工的我們,力量是如此薄弱。
薄弱在於,我們的工作必須依賴其他人的合作才能展開。合作對象又包括案主和他的家庭、其他專業。因此我們必須小心翼翼的維持對方的「願意」,在願意的範圍中展開一起工作的可能。
薄弱也在於,生活在風險裡的人,他的生活會因著各種大浪而覆滅,社工可以一起面對某些大浪,但也有一些時候,風浪來得猝不及防,而我們束手無策。
我們無法保證努力在練習戒酒、控制情緒的家人,不會因為壓力忽然失控打了人;無法控制社區的青少年不被幫派和物質吸引;無法確認我們轉介的專業工作者,會不會性騷擾或傷害服務對象。
許多研究都顯示,修補家庭功能和關係,會比安置更利於兒童福祉;精神病人在社區生活、復元,會比長期住機構好,當案主能夠為自己做出生活的各種決定,也才能發展他的主體性。
然而,要在社會工作中達成這些,也都意味著更平等的討論必須發生,而非充滿控制的專業關係,同時也伴隨著風險。
我不認為「社工很辛苦、很累,所以不該被究責」,但什麼責任是應該承擔的,而什麼是現有體制的限制,不應該是社工要承擔的,需要被釐清。
就像醫生應該避免醫療疏失,但無法保證病人的身體對治療一定有好的反應,也無法避免死亡可能來臨。社工應該避免傷害案主,在職責範圍內,視對方的需要回應他,我們一起在困難中想辦法,但社工無法保證,在這個世界上悲劇因此不會發生。
我也會很擔心,社工必須變得越來越自我保護,包括拒絕服務風險較高的案主、較常使用強制的措施、花很多時間和力氣完成行政作業和紀錄,而非專注於服務,或決定離開社工領域。
我很喜歡我的工作,過了 10 年,還是很喜歡。這一路走來,並非無可指責,但仍然很感謝,能和其他社區夥伴陪伴辛苦的人們走一段路。
可能至今會有點後怕的慶幸,幸好沒有遇到惡劣的其他工作者、幸好那些願意在風險中給予案主的空間與機會,成為彼此生命的美好記憶而非傷痛。我知道,這些慶幸,可能不過就是機率。
我仍然希望一個盡心的社工,不必成為英雄或烈士,或是在無可掌握之處成為罪人,而是一個平凡的旅伴,和受苦的人一起走一段路。在其中,社工也可能迷惘不知所措、也可能挫敗而不知如何前進,但如果我們彼此願意,能在黑暗中一起慢慢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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