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棋銘/時隔5年,障權向前了嗎?3大省思檢視臺灣 CRPD 成績單
撰文/莊棋銘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祕書長、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宣廣組長
受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影響,原定在 2021 年舉行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 2 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順延至今年 8 月初,由來自 5 國的 5 位國際人權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展開為期 3 天的國際審查。
然而,從上一次 2017 年的國際審查會議起算,這 5 年來,在身心障礙權益方面的落實,臺灣更進步了嗎?顯然是非常有限的。我將以參與 CRPD 國際審查的經驗,列舉 3 項事例,說明臺灣落實 CRPD 的未盡之處。
1. 慈善救助與醫療觀點當道,嚴重低估需求
首先,是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定義。2017 年,CRPD 國際審查結束後,由國際人權專家組成的審查委員會提出「初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裡面提到,臺灣判定身心障礙者的方式,是根據國際衛生組織(WHO)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
在 ICF 的架構中,包括「身體功能與結構」和「活動參與及環境面向」2 大層面,後者意味著障礙認定需考量「外在環境」對障礙程度的影響,以及障礙者參與社會活動的需求,也就是將身心障礙的討論從慈善(依賴救助)與醫療(身體損傷)模式,轉向到社會模式(外在環境讓人無法平等參與社會)。
然而,臺灣雖然在 2012 年便改採 ICF 認定,卻僅聚焦於第 1 層面的「個人先天」或「醫學缺損」所產生的各種案例,忽略了第 2 層面,也就是「環境因素」造成的阻礙。國際委員明確指出,當前政府對於構成身心障礙的環境因素,缺乏完整的調查與認識。
根據 WHO 的研究,全球身心障礙者約占總人口數的 15%,但在臺灣,「法定的」身心障礙者,也就是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僅有 5.1%,和國際上的普遍狀況存在落差。
更別說,民間團體長年倡議的「單耳重度失聰」、「單眼失明」等狀況,本應正視其生活上的影響、納入身心障礙證明,政府卻充耳不聞,「學習障礙」、「情緒障礙」等障礙特質較為「隱性」的身心障礙者就更容易被忽略了。
若國家無法精準描述障礙人口的基數,將難以建立跨部會的支持系統,實踐 CRPD 的精神與目標。因此,改變目前偏重「慈善救助與生物醫學觀點」的身心障礙鑑定體系,朝向身心障礙「需求」證明的方向,認同身心障礙者是擁有權利的主體,以「支持」觀點代替「功能缺失」的思維,才是應邁進的方向。
2. 就業困難且限制多、服務用不到
自 80 年代後,臺灣傳統大家庭社會式微,以往多由父母、手足等家人照顧的身心障礙者,很難再盼望至親家人承擔「長期照顧」的責任,近年也發生多起「照顧殺人」的人間悲劇,不堪長期照顧負荷與壓力的照顧者,選擇結束被照顧者(與自己)的生命。
這樣的現象,國家理應積極介入。可惜的是,政府錯誤將「身心障礙者」的多元需求與「退休年長者」的長照觀點綑綁在一起。
現行的長照政策,將身心障礙者也納入服務對象,然而長照政策是因應高齡化社會而建置,以「照顧」與「醫療為重」的思維出發,忽略了不同年齡層的身心障礙者有就學進修、就業升遷、人際網絡、社區融合、社會參與等多元需求,以致於服務與資源皆不到位,和 CRPD 強調的「支持」精神也背道而馳。
本次 CRPD 國際審查委員也特別強調,臺灣的身心障礙者缺乏足夠的就業管道,且容易被限定在特定的工作類型,平均薪資還僅有一般社會人士的 7 成,加上各種社會服務、輪椅輔具等都需要負擔「自付額」才能使用,使得身心障礙者更容易落入貧窮線以下。
更別說,各項法定服務往往只有「具中低收入資格者」才能全額補助,造成大部分的身心障礙者負擔不起,這些理應開放給所有需求者的法定服務,往往看得到,卻吃不到。
政府應積極調查國內身心障礙者的貧窮問題,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補助也不應以現行的「家戶所得」為資格標準(計算整體家戶所得來判斷個人是否有經濟需求),而應以「個人所得」來計算、衡量需求,才能貼近真實樣態。
由此,才有機會建構合理的身心障礙支持體系,杜絕一再發生的「照顧悲劇」。也只有「可及」且「充足」的資源投入社區支持系統,CRPD 強調的「社區融合」才不至於淪為空談。
3. 「障礙者參與」代表性不足,流於形式
今年 6/30 ,行政院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修法草案,其中增訂第 10 條要提高身心障礙者代表組成的比例,規範「各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中,由身心障礙者擔任委員的比例不能少於 1/4,跟民間期望的「至少 1/2 以上為身心障礙者」有所落差。
且如果要符合 CRPD 精神,彰顯多元身心障礙者的「代表性」,那麼各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的障別組成應要「多元」,且具有「人權意識」,言論也不得違反 CRPD。
此外,公部門會議最常為人詬病的是,政府邀請「障礙團體」代表參與,只是為了「諮詢」意見,在「共識決」、「表決」等結論產出的過程卻沒有讓障礙團體參與,違反程序正義。政府時常對外宣稱「已經有請障礙者參與」,但參與者跟團體代表其實未必「同意」政府會議的結論與後續的行政措施。
這樣的「參與」形同流於形式,對身心障礙者而言,更像是沒經過同意的「背書」,長此以往,民間團體跟政府之間也將無法互信、互助、合作。
障權即人權,落實 CRPD 是社會進步的力量
最後,這次的國際審查會議於 8/6 結束後,審查委員針對臺灣身心障礙人權議題,發表了 118 條結論性意見,衛福部也舉辦了發布記者會。
當日,在場政府官員人手一份結論性意見中文翻譯初稿,同樣參與事前準備與審查會議的民間團體,以及記者們卻苦無中文資料,難以於現場發問。
經民間團體表達後,衛福部才在最後關頭將文件以 E-mail 寄送給民間團體。主管機關對於參與審查的必備書面資料竟如此怠慢!試問我們如何期待未來 4 年、下一次國際審查前,政府能夠積極落實 CRPD,交出進步的成績單?
另外,本次國際審查中,5 位委員一致建議我國政府應搭配完整的數據監測與分析,從臺灣社會脈絡中發展出一套「身心障礙策略和行動計畫」,支持身心障礙者融入社區,避免遭受歧視,同時保障就學、就業、就醫、食、衣、住、行、娛樂、政治公民參與等權益。
我們深信「障權即人權」,每個人的生命過程中,都可能因疾病、老化、意外等因素面臨身心障礙的狀態,臺灣將在 2025 年成為「超高齡」社會(65 歲以上人口達 20%)。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就是保障每位國民的權益,落實 CRPD 更是一股促使社會進步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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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圖/作者於 CRPD 第 2 次國家審查會議中發言;莊棋銘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