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違法經營、學童「不當對待」通報3年增7倍!監院糾正教育部提5項檢討

編按:根據調查統計,臺灣國中小學童課後照顧需求眾多,全臺卻僅有 787 間合法的課後照顧中心,因此許多家長轉而將子女送到「短期補習班」協助照顧。

然而根據衛福部統計,近年來學童遭補習班老師不當對待,並被通報為兒少保護案的案件數逐漸增加。從民國 107 年到 109 年,從 28 件劇增到 238 件。

其中兒少被不當對待的型態,以「身體、精神、性及其他」方面的不當對待最多。凸顯政府單位有必要加強短期補習班收托兒童的監督和管理。

近日監察院即通過調查報告,指出目前課後照顧中心(俗稱安親班)、幼兒園、實驗機構的設置標準都不同;而且教育部長期遷就短期補習班違法經營其他業務、稽查不力等狀況,糾正教育部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改善。

文/監察院新聞稿;Right Plus 編整

補習班不能經營「短期補習教育」之外的業務,是相關法規的規定。然而,選擇以法律規範較為寬鬆的短期補習班來立案,實際上卻違法經營課後照顧中心、幼兒園、實驗機構的業者比比皆是。這使得補習班品質良莠不齊,無法落實對兒少的保障,而且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

不論是兒權公約,或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都明確揭示政府應確保照顧兒童的機構、服務和設施,都要符合主管機關訂定的標準。特別是在安全、保健層面上,以及針對工作人員數量和資格的有效監督。

然而根據監察院調查,教育部長期遷就補習班曲解公約中,關於「兒童最佳利益」的意思。因為教育部曾在 103 年發布函釋:「為維護兒童生理需求和最佳利益,短期補習班可提供餐食點心、休憩午睡、指導學校作業、辦理戶外教學、短期營隊活動等。」

而許多業者以此解釋變相脫法、經營其他業務後,教育部卻長期遷就,也造成地方政府在稽查、認定短期補習班是否違法經營時的困擾,顯有不當。

示意圖/by Guru Photo Record on flickr @ CC BY-NC 2.0

此外,這次調查報告也糾正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因其對短期補習班稽查不力、流於形式,有所疏失。例如臺北市某間短期補習班,從 105 年就違規經營幼兒園,而且遭地方政府裁處。然而監察院在 111 年 3 月,和地方政府再次前往稽查時,卻發現不但持續違法經營幼兒園,還已逐年擴大為全國連鎖大型短期補習機構。

另一間臺北市短期補習班,自 105 年即遭投訴,違法將房屋隔成好幾間教室,申請短期補習班、幼兒園、課後照顧安親班及實驗教育等數個機構名義,讓學生在數個機構間游走移動,以規避管理法令,置學童就學安全於不顧。

監院調查報告中,就以下幾個事項,促請行政院督促相關權責機關積極檢討、改進:

1. 不同類型照顧機構,要有明確區別和規範

行政院應督促相關機關,對各種不同的兒童照顧機構,包括「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安親班)」、「幼兒園」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等,給予詳細的認定標準,以盡保護兒童責任、維護兒少權益。

由於目前分屬不同主管機關、彼此權責不清、未訂有具體區分標準的狀況,常導致各地方政府進行稽查時的標準不一、坊間充斥非法經營的短期補習班,也影響家長選擇,並讓兒少陷於於風險之中。

2. 訂定有效的稽查方法,才能防範不當對待

針對高風險補習班(多次違規、罰不怕)的短期補習班,教育部尚未建立高風險預警訪視機制;且地方政府針對短期補習班的稽查,沒有規範其方式、頻率和次數,也未定期列管公安檢查。稽查人力甚至不須具有教育或兒童少年的相關專業。

當補習班發生不當對待兒少的事件時,政府機關的介入和調查處理,也顯然沒有事前及後續追蹤機制。因為必要稽查項目中,並不包含「兒少人身安全保護項目」,也沒有列入前次稽查事項的追查,無法防範不當對待兒童的情況。

對短期補習班的稽查強度、專業,攸關兒童少年人身安全的維護。教育部應督導地方政府檢討改善、積極研處。

3. 社政、教育單位應能合作處理案件

補習班不當對待兒少的案件,由於同時涉及短期補習班班務管理,以及兒少保護業務。地方政府的社政和教育單位間,經常出現權責不清、溝通聯繫不足的情況。尤其遇到需跨縣市協調的案件更是如此。教育部應會同衛福部,研擬解決方案。

示意圖/by Benson Low on Unsplash

4. 外籍教師也應具備兒少專業資格

基隆市某間短期補習班,在 110 年 3 月發生 9 歲女童遭數名同學重壓,頸椎嚴重受傷的事件。根據補習班調查報告指出,事件是由於英國籍教師的教學設計不當所致,監察院隨後也實地勘查了 2 間短期補習班,發現都有讓外籍教師照顧幼童情形。

然而根據目前法條,針對短期補習班聘僱「外籍」人士的規範,只規範教學類別(語文及數位內容產業),對於教授 18 歲以下兒少,是否應具備「兒少專業資格」,則無規範。

參照《兒童權利公約》和兒少相關法令,應特別注意短期補習班工作人員的資格,以確保兒少權益。教育部應會同勞動部共同研商。

5. 強化案件調查、防止再犯、被害人輔導

現行政府機關對短期補習班相關管理規範、法令規範都不足。例如,雖然有加強兒少保護通報相關法令,但實務上未臻落實,也沒有法規明訂被害人輔導機制。

教育部雖然有「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調查及認定流程」,主管機關能提送不適任人員到認定委員會,根據案件情節,可認定行為人終身或 1 至 4 年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人員。但是地方政府往往等待司法調查結果、沒有積極認定不適任情況,使得不適任人員在審理期間,仍然有再犯的可能。

現行法令也沒有規範短期補習班需設置監視錄影系統,因此一旦補習班發生不當對待的事件,時常在證據取得、事實釐清上會有爭議。教育部應研修和評估設置的可行性。

最後,負責此次調查報告的 3 位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及張菊芳亦重申,因應少子女化趨勢,以及家庭型態多元變遷,提供兒少一個安全、健康且優質的生長環境,是國家重要思考方向和施政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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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圖示意圖/Photo by Jerry Wang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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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6 月出生,熱愛海洋和貓,喜歡親近友善又創新的朋友,但也支持必須不友善才能往前衝的人、願意理解因為太辛苦而無法友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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